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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无形资产购置审批权限

1.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资产购置的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超限额的无形资产购置计划。

2.董事会

(1)审批除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购置计划,或对总裁决策权限作出授权。

(2)审批年度无形资产购置预算。

(3)审批年度无形资产购置计划。

3.总裁

召集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授权范围内的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并签署购置方案、购置协议。

4.财务部经理(或财务总监)

财务部经理(或财务总监)从资金价值管理角度对无形资产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

5.企业投资管理委员会

投资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审议。

6.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购置承办部门)

提出无形资产购置申请,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说明无形资产购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第6条无形资产验收

1.外购无形资产

外购无形资产由企业资产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按照合同、技术交底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2.自制无形资产

(1)自制无形资产制作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自制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3章无形资产使用的授权审批

第7条无形资产使用申请与审批

1.凡需使用本企业无形资产的部门或人员,必须向企业资产管理部申请,申请经过企业各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审批,并签署保密协议等约束文书后方可使用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与保全管理,保证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8条无形资产使用的账务处理

企业一旦取得无形资产,财务部经理(或财务总监)即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无形资产摊销范围、摊销年限、摊销方法、残值等,并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结果进行审核。

第4章无形资产处置的授权审批

第9条无形资产处置原则

1.企业本着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资产流失和违规现象。

2.无形资产的处置,必须报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必须由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处置承办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与交易对方进行商务谈判,拟定无形资产处置合同或协议,处置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评估值。

第10条无形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次性处置或连续×

个月累计处置无形资产总金额超过本企业无形资产×

×

%及以上的处置计划。

批准除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事项之外的处置计划。

召开总裁办公会,在权限范围内审批或授权审批无形资产的处置。

4.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处置承办部门)

审核无形资产权属变动事项的有关资料。

第11条子公司无形资产权属变动审批

1.控股子公司处置单笔原值在×

万元以下(含×

万元)的无形资产时,需向集团总公司财务部备案。

2.控股子公司处置单笔原值在×

万元以上的资产,应先征得集团总公司提名并出任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的意见,并于履行相应控股子公司的审议、批准程序后处置。

第5章附则

第12条本制度由企业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14条本制度由企业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15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7.2取得与验收控制制度

无形资产取得与验收控制制度

第1条为加强与规范企业对无形取得与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2章无形资产的增加

第3条无形资产增加主要包括无形资产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4条无形资产的外购,要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并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1.采购申请:

请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按授权审批权限交由相关部门审批,请购部门需同时提交所需采购的无形资产的性能、技术参数等。

2.审核:

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及企业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如财务部、法务部等)对无形资产采购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3.审批:

按照企业授权审批权限,相关管理部门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第5条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确产权关系。

第3章无形资产的验收

第6条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必须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仔细审核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必要时应听取专业人员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7条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由研发部门、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无形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

第8条企业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除已经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外,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无形资产的验收手续。

第9条企业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第4章无形资产取得时的入账处理

第10条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把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租金、借款费用、设备折旧费等,应于当期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已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11条企业自行购进的无形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入账。

1.无形资产的购进是指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涉及出让和受让双方,即出让方放弃无形资产获得会计收益,受让方付出经济代价获得无形资产。

2.受让方支付的转让购买价,一般情况下应按全部支出作无形资产入账,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12条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企业应根据投资的具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一般来说,投资业务实现后,受资方应按照投资协议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

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业务一般应持续至受资企业经营终结办理资产清算为止。

2.若出资方与受资方约定有一定投资时效的投资方式(如联营投资),到期企业继续经营,而无形资产投资业务终止并单独清算。

(1)若双方约定了该项无形资产的清算价格。

由于该项资产的特殊性,议定清算价格一般低于投资成本,到投资终止清算时,受资方应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

(2)如果双方没有议定结算价格或清算价格为0的,双方均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冲销投资或资本记录即可。

第13条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时,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第14条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第15条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16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其中入账处理部分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17条本制度报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18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7.3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第1条为规范无形资产管理、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竞争的能力和水平,保证企业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2章无形资产使用与监督

第3条凡使用本制度规定的上述无形资产,必须向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的授权审批程序,申请审批通过并签署有关协议后方可使用相关无形资产。

第4条企业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或部门的申请以后,与归口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进行查证,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后报总裁审批。

第5条通过审批的单位或部门持审批后的申请书到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签订使用和保密等相关协议,没有通过审批的则返还申请资料。

第6条企业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对无形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征收合理的费用。

第7条本企业特许其他单位使用本制度规定的上述无形资产,由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部拟定方案,按照相应的授权审批程序,经授权人员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8条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按照企业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企业无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本企业领导报告,为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及编制企业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9条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应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其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10条企业所有部门、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企业无形资产的使用及管理情况,依法维护本企业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11条各级归口管理部门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其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12条无形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

经请示相关领导,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无形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者。

2.未按职责要求,致使本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权益、收缴财产收益的;

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者。

4.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者。

5.擅自处置无形资产和将无形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第13条在无形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为企业创造较大效益者。

2.在无形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第3章相关账务管理

第14条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末由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和财务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析,预计其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

其具体工作如下。

1.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与总账。

2.对账目差异进行及时分析与调整。

第15条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4章附则

第16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其账务管理内容由财务部解释。

第17条本制度报总裁办公会审议签批。

第18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7.4无形资产处置与转移管理制度

无形资产处置与转移管理制度

第1条处置鉴定。

处置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如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确保无形资产处置的合理性。

第2条处置审批。

根据授权审批权限,对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2章处置与转移

第3条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4条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如下表所示),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无形资产报废单

所属单位:

第联填写日期:

年月日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总价

购买

日期

规定使用期限

已使用时间

报废原因

审核意见

备注

申请人

申请部门主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部

财务部

总裁办公室

备注:

本单一式四联。

第5条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

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6条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7条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合理,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

第8条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

1.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对于重大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9条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企业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第10条企业出租、出借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费、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11条无形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无形资产内部调拨单(如下表所示),明确无形资产名称、编号、调拨时间等,送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调拨或转让。

无形资产内部调拨单

编号:

填写日期:

原使用部门

调入部门

无形资产名称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其他

无形资产编号

购置日期

市场评估价格

调拨原因

1.

2.

3.

原使用主管

部门意见

经办人

调入部门意见

无形资产主管

领导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备注

第12条无形资产调拨的价值应当由企业财务部审核批准。

第13条出售、出让、转让、变卖企业无形资产的,应当经审计部审计。

第14条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要妥善保管好本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企业无形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掌握其变动情况。

第3章附则

第15条本制度报呈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16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17条本制度由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7.5无形资产重大处置集体合议审批制度

无形资产重大处置集体合议审批制度

第1条为加强对无形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尤其是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保证无形资产的处置利益,根据企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和企业总裁办公会审批决定,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3条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无形资产处置项目金额高达×

万元(含)以上的。

2.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

3.企业规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的情形。

第2章

第4条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第3条规定的无形资产处置项目,应确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向总裁办公会提出,报集体合议。

第5条总裁办公会合议后,由总裁或其授权领导签署意见,报董事会审核审批。

第6条无形资产集体合议的具体执行如下。

1.总裁办公会合议:

由总裁或其授权领导主持,相关高层领导、资产价格鉴定评估部门、无形资产处置经办部门负责人及处置方案拟定人员参加。

2.董事会合议:

由董事会成员、总裁或其授权领导、相关领导和处置经办人员参加。

3.根据无形资产处置的具体情况,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7条集体合议时,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主动请求回避。

第8条无形资产处置集体合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三项内容。

1.被处置的无形资产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处置价格等。

2.被处置的无形资产目前在市场上的公认价值,一般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3.其他需要合议的内容。

第9条合议时,无形资产处置经办部门负责人及处置方案拟定人员应简要介绍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初步处置意见及处置依据等。

第10条集体合议形成一致性处置意见的,按一致意见执行;

不能形成一致性处置意见的,由总裁或董事长决定。

第11条集体合议应做记录,有不同意见的,也要在记录中如实注明。

参加集体合议的人员应在合议记录上签名。

第12条所有参加集体合议的人员应对合议的内容予以保密。

查阅该无形资产处置合议记录时,也应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复印该无形资产处置合议记录时,应经总裁批准。

第13条本制度呈报总裁办公会审议。

第14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试行的《无形资产重大处置集体合议暂时规定》同时废止。

第15条如遇规章制度修订,按新修订规定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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