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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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及聘任制三种形式。

选任制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干部任用方式。

委任制是指因工作需要,由医院党委会根据民主推荐等情况提名科级领导干部,作为考察对象或任用对象的干部任用方式。

聘任制是指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产生推荐人选的干部任用方式。

一般情况下,科级岗位出现空缺,符合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进行竞争上岗。

报名参加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对有特殊需要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五条医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职责,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列的六条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正确政绩观,在本职工作中,艰苦创业,真抓实干,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医院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熟悉医院管理规律,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任职资格:

(一)在任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新提任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特别优秀者,学历可适当放宽。

(二)正科级领导干部:

在任处级干部或正科级干部或任职2年以上的副科级干部或具有2年以上党务、行政、群团管理工作经历的中级(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九级岗位满一年以上、十级岗位满两年以上)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特殊情况下,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副科级领导干部职务:

在任处科级干部或具有3年以上工龄且具有一定党务、行政、群团管理工作经历者。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提拔担任党的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提拔担任共青团领导干部职务的应符合团的章程相关规定。

(六)科研部、医务部、护理部、门诊部、质控办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正职,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

(七)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第八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四川省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办法》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从严掌握破格提拔干部。

不得突破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规定的任职资格。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动议

第九条医院党委或党委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空岗情况及职能部门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党委办公室会同人事部门根据岗位情况和有关规定,对职能科室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党委会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民主推荐包括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民主推荐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个别谈话推荐要向谈话对象介绍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推荐要求。

(二)进行会议推荐。

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推荐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三)综合分析并报告。

党委办公室对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情况进行汇总后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的先后顺序,由医院党委确定。

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应根据党委办公室反馈的个别谈话情况,由医院党委结合干部一贯表现、科室结构和建设需要等情况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等额或者差额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五条 推荐科级领导干部,会议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院级干部;

(二)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三)科级领导干部;

(四)科主任、护士长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或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填写推荐材料并盖章或署名。

个人所推荐人选经党委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办公室将民主推荐情况、初步意向和其他需要反馈的情况,向医院党委反馈。

(二)由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禁止列为考察对象情形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考察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岗位要求,由党委办公室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方案,报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考察科级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考察对象公示。

一般采取医院办公平台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

考察对象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实施考察。

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三)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基础上,根据拟任职位需要,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方案,形成考察报告,向医院党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应由2名以上考察组成员按照要求进行。

个别谈话范围主要包括对考察对象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可结合实际确定,考察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在民主推荐时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后进行会议推荐的,可在会议推荐时一并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三条党委办公室要认真落实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

对发现档案“三龄二历”等信息不准确且没有组织认定,以及有涂改、造假现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未核实清楚的,不得作为拟任人选。

第二十四条 对拟提任科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党委办公室组织考察对象填写《科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报医院人事部、纪委办·

监察室进行专项核实。

根据核实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考察科级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党委办公室应当书面征求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对考察对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考察科级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其若干问题答复意见要求,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任职的,应当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拟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省中医药管理局、学校组织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一次性调整科级领导干部超过10人或者在连续2个月内累计调整科级领导干部超过20人的;

(三)院级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我院提拔任用的;

(四)科级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对拟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专门会议(书记、副书记、党办、纪委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进行讨论。

讨论后,由党办形成报党委审议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党委会审议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医院党委办公室、人事部、纪委办·

监察室、审计部、计划财务部、保卫工作部、群团等岗位,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学校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表决干部任免事项,由党委书记或者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

党委办公室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理由和报批情况。

(二)会议讨论。

与会人员(含列席人员)对拟任人选进行讨论。

对讨论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党委办公室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三)进行表决。

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弃权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但不得另提他人。

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缺席人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得另行投票。

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党委会投票表决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得泄露讨论、表决情况和结果。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任何人不得进行串联、拉票或者诬陷诽谤他人等违反组织纪律的活动。

第七章任职管理

第三十三条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对拟提拔任职(含提拔职级)的人选,均应当进行任前公示。

其他拟任职务情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进行任前公示。

一般采取医院公告栏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实行副科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新提任副科级职务干部,均应实行任职试用期。

试用期为1年(自任职通知成文日期起计算)。

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延长期不超过半年。

试用期间,干部应当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一般不调整工作岗位。

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经审批同意后,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试用期满后,要及时对干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的,经医院党委审批同意后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提前终止试用期和考核不合格的,经医院党委审批同意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

任前谈话一般应在医院党委讨论决定后进行,需要进行任前公示或者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应当待相关程序结束后进行。

第八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研究,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一般情况下,科级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医院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

科级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医院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七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需要突破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由党委会研究确定,若有需要应先报学校组织部审核同意。

第三十八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医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或通知。

党委会议审定后,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原所在单位同意;

某一职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少于3人的,该职位不采用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方式。

(三)民主推荐。

采用竞争上岗方式的,对符合资格条件人员应先进行民主推荐;

民意基础差的,经党委办公室科务会研究并报医院党委会审议,不进入考核测评环节。

(四)考核测评。

成立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考核组,对符合资格条件人选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五)确定考察对象。

党委办公室根据考核测评、民主推荐情况,提出差额或等额考察建议人选,由党委会研究确定。

(六)组织考察。

组织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七)决定任命或聘任。

根据组织考察意见,党委办公室提出人选建议方案,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八)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交流、回避、退出

第四十条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科级领导干部任期4年为一届,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应当交流

(二)涉及人、财、物等岗位,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必须交流;

确因工作原因,超过两个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不涉及提拔使用的,由党委会直接酝酿讨论决定。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同一部门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四)干部交流由医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医院党委规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一条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第四十二条实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医院党委及党委办公室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各部门讨论干部推荐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三条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任职退出制度。

(一)换届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任不满一届的科级领导干部,退出实职科级岗位;

确因工作特别需要必须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退出实职岗位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应根据岗位空缺、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按就高原则,转聘专业技术岗位相应职称或管理岗位7级职级,协助部门领导工作,或担任医院医疗、教学、管理工作等不同类型的督导、评估工作和医院临时工作。

保留其原职级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退出实职岗位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应根据岗位空缺、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按就高原则,转聘专业技术岗位相应职称或管理岗位8级职级,协助部门领导工作,或担任医院医疗、教学、管理工作等不同类型的督导、评估工作和医院临时工作。

若符合资格条件,可经有关聘用程序晋升为管理岗位7级。

(四)未被选任又尚未到达退出实职年龄的科级干部,应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享受相应岗位待遇。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或事假一年以上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

(六)由于工作需要或者其它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科级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是指科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其党委办公室根据科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科级领导干部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规格提拔科级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一条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党委及党委办公室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对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二)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三)党委及党委办公室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抵制各种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医院全体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对医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举报。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党委办公室2016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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