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明清会馆在社会治安中的作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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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1
二、会馆概述1
(一)会馆的概念1
(二)会馆的成因与性质2
(三)会馆的分类与作用2
三、明清会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原因分析3
四、明清会馆的制度作用5
(一)法制规范6
(二)道德示范7
五、明清会馆的互助作用7
(一)日常救济7
(二)调解纠纷8
六、明清会馆的中介作用8
(一)会馆在客民与政府间的中介作用8
(二)会馆在客民与土著间的中介作用9
七、明清会馆在社会治安中的作用对当代的借鉴意义10
八、结束语11
致谢13
参考文献14
一、引言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改革关键时期,由于新旧体制过渡,造成社会不可避免的动荡,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各种社会矛盾滋生,社会治安不尽如人意。
尤其是经济发展导致人口大迁移,庞大的流动人口应该怎样管理才合理有效,更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
中华民族已经走过了五千年的光辉历程,在这厚重的历史中,先人为我们提供了无数治理社会的真知灼见。
本文尝试着从历史经验中寻找灵感,探讨了明清时期封建政府是如何利用会馆让流动人口进行自我管理,并有效地维护封建社会治安秩序的,以有助于我们当前对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探索和创新。
二、会馆概述
(一)会馆的概念
中国历史上的会馆,自明永乐十三年(公元1415年)在京师(北京)首见雏形后,经过六百多年的风风雨雨,由明朝的渐兴和发展至清朝繁荣昌盛,最后在民国时期衰微。
在会馆整个演变过程中,会馆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同时,也深深地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影响了当时中国的社会生活。
那么究竟什么是会馆呢?
从字面意义上来看,“会”即聚合,可理解为一种组织形式,“馆”则是一种建筑实体,是可供宾客居住的房舍,“会馆”即是聚合寄居的场所。
中国文化辞典“会馆”条称:
“古代社会后期产生的一种公共建筑,用作流寓在同一城市的士、工、商同行与同乡,进行聚会、借宿或丧喜礼仪等公共活动场所。
始见宋代,流行于明清”。
这纯粹就是对会馆实体的定义,缺乏对其内在性质的阐述,从会馆在客民中的作用这一角度来看,笔者将其概念总结为:
会馆是一种由客居异地的同乡人自发组织起来的通过自我管理从而达到自我保护目的的社会组织。
(二)会馆的成因与性质
在初步了解会馆的含义之后,我们来分析会馆形成的原因。
从历史源头来看,会馆是因科举制度而产生,而且分布起初只局限于京城,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会馆在各地普遍出现,并且功能不断扩展,从单纯服务于科试,到商人、移民的自我管理。
从宏观的角度看,会馆形成的大前提是明清社会交换经济的发展,以及当时行政性移民政策(例如“湖广填四川”)促使人员大流动;
而在微观的层次,我们可以从需求的角度来分析。
会馆的出现可以满足异乡人两种最主要的需求:
第一是生存的需求。
作客异乡之人,由于不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很难融入当地的环境,同时当地人又自然地欺生排外,外来人口为了生存的需要,本能地会生出一种寻找相互照应的力量与靠山的团体依赖性。
第二是心理需要。
中国人传统的故乡情结,使客居异地的人渴望一种团体的归属感和依赖感。
而由乡土关系为引力和纽带而形成的会馆,则正好是这样一个由异乡人自发组织起来的进行自我保护的团体,并且可以提供一个心理上的归宿地,满足其对“家”的精神需求。
由此可见,会馆的宗旨其实就是“同乡互助”,而自我保护性和乡土性则是会馆的最主要性质。
(三)会馆的分类与作用
关于对会馆的分类,角度不同则分类方法也各有千秋。
本文采用郭绪印先生在其著《老上海的同乡团体》一书中的方法,以人员构成进行分类,可将会馆分为科试会馆、商人会馆和移民会馆。
1、科试会馆
科试会馆又叫官僚会馆。
从地理上看,京城的会馆多为科试会馆。
从历史上看,科试会馆即起源于科举制度,本是为招待来京应试的同乡举子或旅京人员而设立的,亦可作为在京同乡聚会的场所,另外可以借会馆拉拢同乡关系,编织“关系网”。
如清代闽县陈宗蕃说:
“会馆之设,始自明代,或曰会馆,或曰试馆。
盖平时则以聚乡人,联旧谊,大比之岁,则为乡中试子来京假馆之所,恤寒畯而启后进也”。
但清末废除科举制度之后,科试会馆的原始功能丧失,逐渐发展为同乡会性质的会馆,成为供本籍来京人员的落脚点以及在京贫苦同乡的住处,革命志士、失意政客等也往往钟情于这类会馆。
2、商人会馆
商人会馆也叫工商会馆,行业会馆,即由商人设立的专门服务于商业贸易活动的会馆。
费正清认为明清中国的商人会馆是商人们模仿官僚士大夫而建立起来的旨在联络同行业人士的一种互助组织。
并且通过互助来提高保护自身的能力。
但日本学者川守胜认为这不仅是一种模仿,更是一种抗争。
因为“商”在中国古代始终是一种令人不齿的群体,他们这样做,是要凭借自身的经济势力谋求一种政治上的平等和社会地位的认同,进而达到保障其商业利益的目的。
3、移民会馆
移民会馆也叫农民会馆,主要成员是定居客地的政策性或经济性移民。
这类会馆主要分布在四川、湖南、湖北、江西、东北、台湾等地。
移民会馆的动机出于团结原籍乡人,抵制移民地区土著人的排外,这是一种自我保护机制,也是一种求生存的机制。
这类会馆人员构成与当代流动人口人员构成相似,其自我管理,自我保护的方式方法对当代流动人口管理有启示性意义。
由以上分类可以看出,会馆的作用主要是对流动人口和工商行会进行自我管理。
会馆是中国社会特有的民间组织,是流寓异地他乡的人求生存、图发展、互助共济的自治团体和社会管理组织。
它以乡土亲缘关系为纽带,成为维系异乡人共同利益的坚实团体。
会馆在当时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次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广东潮州的《汀龙会馆志》说:
“圣人制天下,使民兴于善而已。
会馆之设,有四善焉。
以联乡谊明有亲也,以崇神祀明有禁也,往来有主以明礼也,期会有时以明信也,使天下人相亲相敬而持之礼信,天下可大治,如之何其禁耶?
”这段话点明了会馆作为民间自发组织的作用,即通过四种手段:
“以联乡谊明有亲也,以崇神祀明有禁也,往来有主以明礼也,期会有时以明信也”,来达到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终极目标:
“使天下人相亲相敬而持之礼信,天下可大治”。
下文着重选取会馆对明清社会治安的作用这一角度,进行分析。
三、明清会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原因分析
明清会馆在当时能够成为流动人员自我管理的社会组织,并且在社会治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究其原因,则应当从政府和会馆两方面分别进行分析,而其实这两者在当时社会环境中的结合,颇有“郎情妾意”的味道。
首先是封建政府方面,会馆的出现满足了封建统治阶级对流动人口管理的需要。
明清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规模不断扩大,在这样的环境下,传统的封建管理体制(安土重迁,户籍严明,士、农、工、商各安其业的将人束缚在土地上的政策)在管理庞大的流动人口时就显得苍白无力。
面对经常性的社会成员的阶层变异与区域流动,传统的户籍制度已无法胜任管理人口的职能。
而且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人员流动又没有定规。
按照政府失灵理论来解释,封建政府由于自身的缺陷,即在管理流动人口方面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使公权力在提供“社会治安”这个公共商品的时候不能很好地完成任务。
基于这样的背景,会馆的出现,为正在绞尽脑汁寻找新管理途径来控制流动人员的封建统治者送来一幅良药。
其次,就会馆本身来说,“会馆的设置者们都把建立有序的社会状态作为自己的追求,他们竭力创造这样的环境,既为自己的经济政治活动提供良好条件,同时也切合了政府对社会稳定的愿望,因而会馆的自发设立有其内驱力”。
会馆在整合流动人口方面发挥出了封建政府一直想有所作为但又无能为之的功能。
另外,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导致人口流动,还带来了工商业的繁荣。
但是封建政府的工商业管理体制过时僵硬,面对需要灵活及时管理的商业秩序,政府缺乏人力物力财力,而行业会馆的出现,不但维护了本行业的利益,并依据自己的行业制定行规,履行合法的手续,而且解决了政府无力管理的问题,因此得到封建政府的承认。
这样,就实现了社会资源的最合理配置,政府和会馆各尽其责,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对会馆的倚重实际上是政府下放部分权力给予民间自我管理组织的体现,这样做的结果是积极的,既有效率,又消减了政府的负担。
这种做法符合公共选择理论,为解决当今警力不足问题,从而引入非政府组织(NGO)等社会团体进行治安承包等方法的可行性提供了历史的支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会馆虽然满足了封建统治阶级对流动人口管理的需要,但作为一种民间自发的自我管理组织,能得到封建统治者的认可,是有一定条件的。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会馆作为民间自发的社会管理组织,其领导者必须以封建士绅为主,有些甚至是封建官僚直接介入兴办会馆,如清末李鸿章在北京组建的安徽会馆。
这一措施,保证了会馆在日后运作的时候大方向不会有过分的偏差。
因为官僚士绅都是饱受封建文化熏陶之流,在潜移默化中奉行封建统治者所希望的儒家仁、义、礼、智、信的价值标准,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使自己的行为和目标与封建统治的目标相吻合。
明人刘侗、于奕正曾考究会馆的来历并写下这样一段话:
“尝考会馆之设于都中,古未有也,始嘉、隆间。
盖都中流寓十(倍)土著,游闲屣士绅,爰隶城坊而五之。
台五差,卫五缉,兵马五司,所听治详焉。
惟是四方日至,不可以户编而数凡之也。
用建会馆,士绅是主。
凡入出都门者,籍有稽,游有业,困有归也。
不至作奸,作奸未形,责让先及,不至抵罪,抵于罪,则籍得之耳,无迟于捕。
会馆且遍,古法浸失,半据于胥吏游闲,三奸萃焉。
……继自今,内城馆者,绅是主,外城馆者,公车岁贡士是寓。
”这里,刘侗、于奕正讲明了封建政府允许设立会馆的重要条件,即“用建会馆,士绅是主”。
唯如此,封建政府才得以准其建馆、允其活动、容其生存,故自始至终与封建政府便有“互籍”关系。
综上所述,会馆因其自律、自治的目标和本身符合封建统治需要的性质,在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了封建政府在流动人口和工商行业管理中某些难以企及的职能,成为一种官方机构之外的补充机构,因此,它能够在维护当时社会治安秩序时发挥重要的作用。
下文就会馆在维护社会治安时所发挥的三方面具体作用进行思考和探讨。
四、明清会馆的制度作用
会馆的制度作用,表现在流落异乡的人为了保护自我,建立起一个社会组织,紧接着,他们在这个组织中设订各种规章制度,进行自我管理。
梁漱溟先生曾对中国文化进行深入研究,其对异乡人是这样描述的:
“离开家族的人们没有公共观念、纪律习惯、组织能力和法制精神,他们仍然需要家族的拟制形态。
”中国传统的宗族制度,通过设订各种族规家法,来规范族人的行为。
但是离开家乡的流动人口,因“不可以户编而数凡之也”,将失去这样的限制。
流动社会的人群脱离了“熟人社会”,往往容易放松对自己的内修要求,走上危害社会秩序的道路,而会馆实际上可以在“陌生人”世界重建一个熟人世界,使优良的传统道德规范得以发挥约束个人行为,保持良好社会秩序的作用。
由此可见,会馆在发挥管理流动人口的功能时,最主要的一个方法就是通过会馆制度来约束。
这里所谓的制度,不仅仅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性制度,还包括中国传统的思想控制,即道德层次上对移民群体进行行之有效的教化,通过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来控制流动人口和工商业者,使其行为符合封建统治者对治安的要求。
(一)法制规范
会馆中法制的体现,就在于其有一整套管理会员的方法。
从会员的入会审核,登记,到订立会馆章程和各项准则,以及各项惩罚措施,一应俱全。
同乡团体内部多层次、多侧面的章程、规定、细则、条例等,实质上在其组织内部具有成文法规的意义,它对组织内部的每个人都有约束性。
移民会馆中符合封建礼教的行为准则,以及工商会馆中统一的商业规范,都是法制的典型代表,都起到了“不至作奸,作奸未形,责让先及,不至抵罪,抵于罪,则籍得之耳,无迟于捕”,这些都是会馆自律自管的保障线,起着规范会众行为,预防犯罪的作用。
而“抵于罪,则籍得之耳,无迟于捕”则是会馆在流动人口人员信息控制上的作用。
另外,会馆组织往往使用碑刻这一形式,来对违反会馆“法律”的会员及其行为进行记录,首先,这样做对于有着深厚历史情结,最怕遗臭万年的中国人来说,是最长久和深刻的惩罚;
其次,碑刻还具有惩戒违规的警示功能,不断提醒心存不轨的会员,并且作为一种处理类似事件的模板,颇似欧美判例法。
值得一提的是,行业会馆在规范工商业行为时对治安产生了重大的作用。
就如现在的公安工作中有特种行业一样,封建社会政府出于统治的考虑,也会对一些行业进行监管。
而会馆通过设立行规,对其会员的商业行为进行约束。
比如会馆十分注重对良好商业道德的培养,使商人们意识到“其所以能致富饶享丰厚者,非徒趋时审势,逐什一之例,以获奇赢也,盖必有忠信诚悫之行,淳谨节俭之风,以修于己而孚于人,故能长享其利,阅数十百年而不衰。
”正是这种规范,使工商业者合法地展开商业活动,为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二)道德示范
这里道德示范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是会馆中会首的作用。
前文曾经提到,会馆的领导者一般由封建士绅担任,这类人深受封建文化熏陶,其自身行为首先符合了封建统治的要求,在起到“其身正,不令而行”的榜样作用同时,也在不自觉中用封建礼教的价值标准对会众进行约束,使他们远离非道德之事,有效地维持了社会的正常治安秩序。
其次,会馆往往会在馆内展现同乡先贤的事迹等,以此为榜样,激励会众努力进取。
而且,这类榜样不是单纯的叙述事迹,往往是以一块匾额,一幅楹联,一篇诗文等等形式体现出来。
例如北京的浏阳会馆中赞誉湖南同乡、维新志士谭嗣同事迹的挽联:
“亘古不灭,片石苍茫立天地;
一峦挺秀,群山奔趋若波涛”,这就是人文精神和名人文化的真实体现,会馆通过这样的寓教于乐,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了会众的行为。
由此可见,会馆从法律制度规范和道德精神控制两个方面入手管理流动人口,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使会众的行为规范于封建统治所许可的范围内。
更为可贵的是,会馆是民间自发的组织,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方式,对当代流动人口管理是有借鉴意义的。
五、明清会馆的互助作用
会馆是一种异乡人联谊的组织,其建立的最初动机正是出于同乡之间互相帮助。
会馆的这个功能对治安的意义是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出来的。
(一)日常救济
这里所谓的日常救济,即会馆为会众提供最基本的生存性帮助,令其“游有业,困有归也”。
这些帮助涵盖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方方面面,如弃婴、教育、养老、给病人提供药品,给死去的同乡提供棺板和坟地,资助因生意萧条而暂时受困的老乡,等等。
这些帮助使流落异乡的会众生活有了保障,不会因迫于生存压力而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起着基础性作用。
另外,工商会馆的互助作用体现在其“不直接参与工商业活动,而是为同乡工商业者服务的‘后勤’机构,在对外各项活动中,又是代表同乡工商业者和全体同乡利益的机构”。
(二)调解纠纷
会馆的互助也体现于其在会众遇到麻烦(主要是遇到矛盾纠纷)时提供帮助。
会馆在调解纠纷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一方面会馆作为一种民间自发的组织,其会首往往由本乡德高望重的士绅来担任,其影响力和权威性不仅仅来自于会馆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会众信服拥戴的结果,因此,由他们出面调解内部矛盾,往往矛盾双方都能接受,在他们的斡旋下心平气和地谈判,这样比对簿公堂少了一点火药味,多了一点同乡情谊,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
另一方面,在面对与外部的矛盾时,会馆又显现出组织的力量,成为客籍者的坚强“后盾”。
会众将个人的利益荣辱置于整个会馆的庇护之下,在与外界发生矛盾的时候,有一个坚实的团体在背后支持,更有利于保护自我。
而且,个人在面对矛盾时候容易冲动,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往往会走极端,若将问题交给会馆处理,不但可以从同乡处得到帮助,还能更加理智,更加圆满地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在会馆的调解之下,纠纷往往被化解于初生阶段,防止了进一步激化,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六、明清会馆的中介作用
(一)会馆在客民与政府间的中介作用
会馆作为民间自发的自我管理组织,在会众和封建政府之间,具有中介的作用。
作为会众个人,其力量是渺小的,但是这些具有共同利益的同乡人,通过加入会馆这个民间组织,并在其中将个人诉求整合为集体要求,再通过会馆这个平台,跟政府进行交涉。
这样就解决了单个人缺乏话语权的问题,使会众由零散的弱势群体有机结合为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组织。
一方面许多会馆代表会众的愿望和要求,呈请政府了解情况,为会众解决问题。
另一方面会馆也与政府沟通民间情况,成为政府了解下情的一个重要渠道。
综上所述,会馆在会众与政府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并通过其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治安。
(二)会馆在客民与土著间的中介作用
会馆中介作用还表现在其调解土著居民与客籍人之间矛盾时所扮演的角色。
土著与客民之间,必然存在着风俗习惯的矛盾和资源利益的争夺。
历史上广东发生的多次土客大械斗就是矛盾最终激化的表现。
会馆作为客民自我保护的组织,无疑会成为土客矛盾的焦点。
清嘉庆年间,徽商在安徽六安州为建会馆,与当地士绅形成严重冲突,并导致一场历时近两年的诉讼。
会馆作为客民的保护者和管理者,在为其会众争取利益的同时,也努力使客民能尽快融入当地社会。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会馆在第一个层次上先通过演戏、祭祀、年节、庙会等活动来联络乡友会众和客居地社会各界人士,以增进相互间的交流,并在此基础上协调利益,初步缓解土客之间的矛盾冲突。
第二个层次,会馆则采用“润物细无声”的方式跟土著居民打了一场“文化战”。
由于建筑是文化最直观的表现形式,会馆建筑往往按照客民家乡的风格,甚至不惜万里从家乡运来建筑材料,在客地构建出一个乡土气息浓厚的环境。
会馆建筑作为一种具有文化的象征物异地建设,必会对当地文化发展产生影响。
另外据《大足县志》记载:
“清初移民实川,来者各从其俗,举凡婚丧时祭诸事,卒视原籍通行者自为风气,厥后客居日久,婚媾互通,乃有楚人遵用粤俗,粤人遵用楚俗之变例。
”从中我们看出,在建筑、婚嫁、戏剧、饮食、商贸等全方位的交流过程中,客民文化逐步与土著文化结合,进而形成新文化圈,土客界限日渐模糊,最终融合在一起,彻底消除了土客对立的局面。
至此,我们讨论了会馆在明清社会治安中的三点主要作用,这时我们再来看王日根先生对会馆的界定:
会馆是明清时期异籍同乡人士在客地设立的一种社会组织,它适应社会的变化而产生,又不断改变着自己的形态,在对内实行有效整合的同时,又不断谋求与外部世界的整合,在会馆的演进过程中,不仅存在着时代发展的阶段性,而且又包含了地域发展的差异性。
这一概念成功说明了会馆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两方面作用,首先是通过设立制度“对内整合”,然后是发挥中介、互助的功能“谋求与外部世界的整合”。
此外,会馆还积极参与消防、保甲、团练等维护社会秩序的事业中去,清朝咸同年间的重庆八省会馆就是典型的例子,不光如此,该会馆还参与主持地方的其他“市政”工作,如慈善救济,包括救生、赈灾、济贫、育婴以及对公共事业的参与。
当时的八省会馆成为社区建设的中心,弥补了官方管理机构在这些界域中的薄弱控制。
从中我们发现,会馆逐步从全方位参与所在地的社会秩序维护,从而更加丰富了其在治安中所起的作用。
七、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