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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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指出商品条码是一种商品标识,它具有唯一性和通用性,这也是商品条码区别于其它条码的特性。

3.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是指用于标识13位数字代码的商品条码(简称EAN—13);

缩短版商品条码是指用于标识8位数字代码的商品条码(简称EAN一8)。

商品条码的代码结构如下:

(1)标准版商品条码所表示的代码由13位数字组成,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

目前,我国标准版商品条码的代码结构有两种。

结构一中厂商识别代码由7位数字组成,商品项目代码由5位数字组成。

结构二中厂商识别代码由8位数字组成,商品项目代码由4位数字组成。

结构一和结构二的末位数字均为校验码。

(2)缩短版商品条码所表示的代码由8位数字组成,包括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

其中,商品项目代码由7位数字组成,校验码为1位数字。

4.我国根据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制定的通用规,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同时也允许使用与EAN商品条码相兼容的UPC商品条码。

UPC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码两种。

其中标准版商品条码标识的12位数字代码中的厂商识别代码是由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UCC)分配给制造商的。

5.“国际通用规则”是指EAN制定的有关商品条码规。

我国根据EAN商品条码通用规则,制定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l2904)。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围的规定。

2.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各编码分支机构受理和批准单位及个人申请使用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都应遵循本办法。

3.“商品条码的注册”是指EAN—13中的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

EAN一8的注册。

4.“商品条码的应用”是指商品条码在生产、流通领域中的应用。

5.“商品条码的管理”、是指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各级工作机构,从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到商品条码的应用全过程的工作程序管理、业务工作管理、技术规管理等。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1.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2.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其生产和经销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准。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1.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2.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促进我国商品对外出口,增强生产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推进商业企业经营管理的现代化进程,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应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广泛宣传商品条码知识,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商品条码意识、市场竞争意识和现代管理意识,引导他们自觉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3.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4.为提高商品条码在扫描商店中的普及率,防止假冒商品条码进入流通领域,以利于完善商业自动化管理,应在扫描商店中建立查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制度。

对于在扫描商店中销售的适宜使用商品条码而未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应引导其使用商品条码。

5.商品条码的应用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6.“商品条码技术”包括商品编码技术、商品条码符号的制作技术、识别技术、检测技术及商品条码应用系统集成技术等。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

(三)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

(五)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商品条码实施宏观管理,主要是制定有关指导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部门规章,制定有关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等。

4.“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监督,以及对商品条码质量的检查等。

5.“地方分支机构”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各地方设立的分中心、办事处等机构。

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6.“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是指在商品条码推广应用过程中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问题;

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商品条码工作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

违反商品条码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有关重大问题等。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本条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2.“组织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负责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

3.“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是指本地区在商品条码推广应用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

商品条码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

违反有关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的问题等。

第八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1.本条是关于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2.“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是指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工作监督检查计划而下达给本市、县的监督检查任务;

负责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

第九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三)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负责审批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五)负责全国围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六)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

2.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统码中心)。

编码中心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并于1991年4月19日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我国的条码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有关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负责组织对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

3.编码中心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

是指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提出设立和撤销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建议,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4.负责组织对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及系统成员进行技术培训;

负责向社会提供条码技术咨询和服务。

5.编码中心作为EAN会员,要遵守EAN章程;

参加EAN的活动;

执行EAN条码技术规和工作规;

向EAN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s交纳会费神口联系EAN和国际上其他物品编码机构;

与相关国际、国家〈地区〉编码组织开展商品条码技术、EDI技术、供应链管理及二维条码等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6.编码中心统一审批商品条码的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F统一向系统成员发放证书。

第十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编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

(3)负责初审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4)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1.本条是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工作职责的规定。

2.编码中心在各地方设立的分中心、办事处等机构是编码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

3.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统展及注销的初审工作。

4.负责对本地区商品条码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负责对本地区系统成员的技术培训;

负责对本地区具有承印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

负责向本地区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商品条码技术与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商品条码注册和编码

第十一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1.本条是关于注册申请条件的规定。

2.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

但是生产者、销售者需要用商品条码标识自己的产品时,必须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1.本条是关于申请人办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程序的规定。

2.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一般应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3.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厂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书》),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4.《注册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级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

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

系统成中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档案存档一份。

第十三条编码分支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应当在十日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

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甲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本条是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初审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早请资料的规定。

2.“十一日完成初审"

是指编码分支机构自接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到完成初审并将企业申请资料报出之日(以寄出日期邮戳为准)止,其时间不得超过十个有效工作日。

3.编码分支机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必须明确签署"

同意”意见,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分支机构公章、分支机构代码印章。

4.申请资料初审不合格的情况主要有:

注册申请人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名称不符;

《注册申请书》所填写的地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符;

《注册申请书》所盖企业印章不清楚;

《注册申请书》中所填项目有遗漏等。

第十四条编码中心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十日完成审批程序。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1.本条是关于编码中心审批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的规定。

2.“十日完成审批程序”是指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分支机构报送的初审资料和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当初审资料和有关费用的收到日期不同时,比较晚的日期为计算有效工作日的起始时间),到完成审批之日止,其时间不得超过十个有效工作日。

完成审批日期以《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通知书》核发日期为准。

3.经编码中心审查合格的,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4.经编码中心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

分支机构未签署意见;

经办人未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未按规定交纳费用等。

5.编码中心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应说明原因,要求编码分支机构补正,对未按规定交纳费用的,应要求编玛分支机构督促申请人交纳费用。

第十五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1.本条是关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的规定。

2.《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由编码中心统一印制并通过编码分支机构发给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

3.从《系统成员证书》颁发之日起,申请人同时获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可以在《系统成员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合法使用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1.条是关于编码中心定期公告新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公告在国家级报纸上刊登,如《经济日报》等。

3.编码中心通过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告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及其厂商识别代码,向社会明示,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具有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

系统成员对已注册的厂商识别代三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十七条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系统成员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的编制规定。

2.“有关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

3.编码中心按照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对厂高识别代码的编制规定,在EAN分配的前缀码的基础上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用于对厂商的标识。

根据EAN的规定,前缀码不同,厂商识别代码的位数也不同,例如:

当前缀码为690、691时,厂商识别代码为7位数字;

当前级码为692时,厂商识别代码为8位数字。

4.前缀码是用于标识EAN编码组织成员的代码,由EAN统一管理和分配。

5.系统成员按照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对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的编制规定,在编码中心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对本企业的商品项目编制相应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根据厂商识别代码和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计算校验码。

6.系统成员在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必须遵守商品项目编码的基本原则,即商品编码的唯一性原则。

所谓唯一性是指商品项目与其标识代码一一对应,即一个商品项目只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标识一个商品项目.种类、规格、包装、颜色等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以保证商品编码的唯一性。

如图1所示,A厂生产的M牌蘑菇罐头,有200克和500克两种规格,其商品项目代码是不同的,分别为69012344567892和6901234567885。

但由4罐规格为200克的罐头组成的大包装,商品项目代码却是6901234567878,它不同于单个罐头的商品项目代码。

在商品条码系统中,商品及商品价格的差异是靠不同的代码识别的。

假如把两种不同的商品用同一代码标识,计算机系统就1把它们视为同一种商品,不但造成管理上的混乱,而且可能给销售商或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在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

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申请注册缩短版商品条码及缩短版商品条码的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的编制规定。

2.系统成员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的条件是:

第一,必须是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第二,若使用标准版商品条码,其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的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

只有同时满足上达两个条件,方可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3.系统成员需要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可以到所在地区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商品包装和标签设计样,出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缩短码注册申请书》。

4.系统成员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

5.编码中心按照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的规定统一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及校验码。

编码中心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及校验码时,必须遵守编码唯一性的原则。

第四章 商品条码的应用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专用权的规定。

2.“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是指,第一,系统成员只能使用本企业自己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二,系统成员不得将自己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或同他人共同使用;

第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3.“相应商品条码”包括:

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求设计商品条码。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设计商品条码的规定。

2.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和《通用商品条码符号位置》〈GB/T14257〉等的要求,对商品条码的尺寸(选择放大系数)、颜色搭配及印刷位置进行正确设计。

3.商品条码的尺寸设计是通过选择适当的放大系数来实现的。

放大系数表明商品条码的大小,商品条码太大,会影响包装的美观,也不实用;

则容易造成印刷、识读困难。

因此,商品条码的尺寸大小要适当,通常根据印刷条件、商品外包装的大小及允许印刷的面积,在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规定的放大系数(0.8—2.0)围选择。

图2标准版条码符号尺寸标注图(放大系数为1:

00)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规定的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的有关名义尺寸如下:

标准版商品条码的主要尺寸条码长度(mm)条高(mm)标准尺寸(放大系数为10时31.3524.50最小尺寸(放大系数为08时)25.0819.60最小尺寸(放大系数为20时)62.7949.00缩短版商品条码的主要尺寸条码长度(mm)条高(mm)标准尺寸(放大系数为10时)22.1119.88最小尺寸(放大系数为08时)17.6915.90最大尺寸(放大系数为20)44.2239.76一般情况下,系统成员不要将商品条码的高度截短。

4.商品条码的条、空颜色搭配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对条码符号的光学特性的规定,以便于识读为原则。

商品条码要求条与空的颜色反差越大越好。

一般来说,白色作空,黑色作条是最理想、最安全的颜色搭配,由于颜色本身可以有多种变化,所以在选择条、空颜色搭配时应掌握一条原则:

空色尽量浅,条色尽量深。

选择商品条码颜色搭配参见条、空颜色搭配表:

条、空颜色的搭配序号空色条色能/否采用1白黑√2白蓝√3白绿√4白深综√5白黄×

6白橙×

7白红×

8白浅棕×

9白金×

10橙黑√11橙蓝√12橙绿√13橙深棕√14红黑√15红蓝√16红绿√17红深棕√18黄黑√19黄蓝√20黄绿√序号空色条色能/否采用21黄深棕√22亮绿红×

23亮绿黑×

24暗绿黑×

25暗绿蓝×

26蓝红×

27蓝黑×

28金黑×

29金橙×

30金色红×

31深棕黑×

32浅棕红×

注:

√表示能搭配;

×

表示不能搭配5.商品条码的印刷位置设计,应符合《通用商品条码符号位置》(GB/T14257)的规定,以条码符号不易污染、不易破损、不易变形,且便于识读操作为原则。

为便于扫描,通常应将商品条码印刷在外包装的自然底面上。

商品条码在商品外包装上的印刷位置参见图4。

第二十一条系统成员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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