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设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技术问答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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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工程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

问题:

(1)高低层平面和立面的复杂程度控制标准,高层建筑与整体地下车库是否属于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如何划分;

若高低层建筑均以岩石为持力层可否不考虑上述条件限制。

在平面上形状不规则,在立面上高低相差10层以上,结构上连成一体的建筑。

若高层建筑与整体地下车库之间无变形缝,应属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

若高低层均以不可压缩或低压缩的岩石做持力层,可不考虑上述条件限制。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一般是在委托任务书中由设计单位确定。

(2)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中,大面积具体量化控制标准。

按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地下空间大于1万平方米,属大型工程。

(3)关于“其它工程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其它工程指哪类,是否包含《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的相关要求。

(临沂)

工程勘察甲级(乙级、丙级)工程项目划分表中,末条不是“其它工程”设计规模,而是“其他行业”设计规模。

3.花岗岩标准贯入试验N<

30击划分残积土,比如其它风化岩标准贯入试验N<

30击时怎样划分。

(莱芜)

与花岗岩岩性、成因类似的风化岩可参照此规定划分,对于其它岩类在无可靠经验和规范规定时应以现场鉴定结合试验综合判定划分。

4.勘察报告标准贯入试验击数统计表中,极差大于平均值30%,不符合《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340-2015第7.4.5条要求,准贯入试验已完成了,审图中如何把握。

该规范不是勘察工作执行的技术标准。

5.如何对待目力鉴别与试验数据之间的差异?

(荣成)

目力是定性鉴别,试验是定量鉴别,若试验数据可靠,应以试验数据为准。

6.如何对待室内土工实验与现场原位测试所得结论的差异?

土工试验和原位测试是采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岩土体进行研究和认识,得出不同的试验指标,由此再与岩土体的主要特征指标建立相关关系,得出的结论不可能完全相同。

两种试验结果应是相互验证,互为补充。

岩土工程师应根据试验结果结合工程实际,综合分析确定。

勘察手段及工作量

7.勘探孔深度问题

1)、发现工程勘探孔深度不分控制性勘探孔深及一般性孔深,均按控制性孔深布置,是否合适。

不合适,但作为施工图审查,只要其工作量满足规范要求就可以了。

因我们只审勘察报告,其勘察工作都早已经完成了。

2)、不同规范对一般性勘探孔深深入预计桩底的深度不一致,审图中怎样把握。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及省标《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要求基本一致,一般性勘探孔应深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不应小于3m;

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规定,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预计最大桩端入土深度以下不小于5(3)m;

对于高层建筑,怎样把握?

对于一般桩基工程勘察,应执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于高层建筑桩基工程的勘察除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有关规定。

另外,对于预计桩端平面以下若提供桩侧阻力与桩端阻力是不是就不满足规范要求了?

(菏泽建研)

不是,应提供满足设计选择的全部地层的桩侧阻力与桩端阻力。

8.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6条“控

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店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

详勘中仅对高层进行说明,对非高层未进行说明控制性钻孔的数量。

而《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规范》(DB37/5052-2015)第5.2.11条,“对工业厂房控制性勘探点数量,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

重大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控制性勘探点不宜少于2个”。

其余非高层民用建筑,控制性勘探点数量是否可以认为不少于1/3?

(济宁)

对非高层民用建筑,控制性勘探点数量可按总勘探点的1/5~1/3。

9.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8.3条:

“基

坑工程勘察范围和深度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第4.5.4条:

“勘探点应沿基坑各侧边布设,其间距应根据地层复杂程度确定,宜取15-30m,且每一侧边的剖面线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3.2.1条:

“勘探点应沿基坑边布置,其间距宜取15~25m”。

三种方式第一种未规定具体数值,第二和第三规定数值,上限不一致,且都为“宜”,问以哪种规定为主。

对于“宜”不遵守是否可行?

若进行专门的基坑工程勘察应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若进行高层建筑勘察应执行《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

一般工程的勘察可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三个规范的技术要求基本一致。

在有条件的场地,尽量遵循规范的有关规定。

10.济南市的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区探井数量如何掌握?

按黄土规范第4.1.7条规定:

探井数量应为取土勘探点总数的1/3~1/2;

而山东省地方规范第6.3.3条规定:

当影响不大时,对单独建筑场地不应少于2个,对建筑群每栋建筑物不宜少于1个;

如何掌握?

(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单位按照地方规范或满足6组样品的要求。

)(山建大)

济南地区的非自重湿陷性黄土不是典型的黄土,一般分布厚度不大。

若是基础以黄土层做持力层,勘察应按黄土地区的勘察要求进行勘察;

若是基础以黄土层以下地层做持力层,可按山东省地方规范进行勘察。

11.取样孔取样数量不足。

(同圆)

取样孔的取土数量和取样间距应按照勘察纲要的技术要求进行。

1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5.1.2条:

“岩溶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物探、钻探等多种手段结合的方法进行,…”。

详勘阶段,在通过调查和钻探不能准确查明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规模、埋深的情况下,建议施工勘察阶段布置物探进一步勘察岩溶分布情况,将详勘阶段的工作推到施工勘察阶段是否适宜(其它不良地质作用勘察也存在这种情况)?

(省设协)

各勘察阶段的工作深度规范均有明确要求,对复杂场地在详勘阶段有些问题不可能查明,提出在施工勘察阶段进一步解决是符合要求的。

审查勘察报告时对存在类似问题的,要求其在勘察报告结论和建议中明确。

取样试验及原位测试

13.对于场地全风化岩的取样数量及室内试验如何把握?

对于场地局部地段分布的地层,取样孔的数量是否是按揭露有该层土的钻孔数量的不少于三分之一控制?

还是按总钻孔数的三分之一?

(烟台联建)

在目前常规取样技术条件下对全风化岩很难取出原状样,既然没有原状样,室内试验只能做一些简单的颗分和定名。

一般对全风化岩以原位测试为主,取样为辅,因此对其取样数量没有严格要求,其对应的室内试验也只能做些简常规项目。

对于场地局部地段分布的地层,若该地段有取样孔,且各层均有代表性土样,能够满足工程分析评价的要求,可不必增加取样孔数量,还是按总钻孔数的三分之一控制。

14.土样问题

遇到这么一个工程,土工试验结果显示,每层土的原状土孔隙比e0与土的固结曲线p=0对应的孔隙比完全不对应,应该如何定性这种问题?

实际案例,某工程

7层粉质粘土:

原状样土工试验结果孔隙比范围值e0=0.888-0.555,平均值e0=0.785

固结曲线:

e0=0.912,e0.05=0.905,e0.1=0.897,e0.2=0.865,e0.4=0.819;

12层粉质粘土:

原状样土工试验结果孔隙比范围值e0=0.843-0.631,平均值e0=0.802

e0=0.616,e0.05=0.610,e0.1=0.605,e0.2=0.586,e0.4=0.56(菏泽建研)

检查试验记录,核实试验结果。

对异常数据和结果说明原因。

15.高层勘察是否一定要做三轴试验。

按规范要求,能做的尽量做,特别是对采用天然地基的工程要安排一些三轴试验。

16.试验指标离散度大,不易做分区处理,应怎样对待?

对不同土类的试验指标应分别统计,能细分地层的尽量细分。

在图上不能划分开的地层,在文字报告中应有详细表述。

17.取土和原位测试: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第4.1.4条第3款:

“同一建筑场地当有多栋高层建筑时,每栋建筑的数量可适当减少”,如何把握?

取土和原位测试对同一建筑场地当有多栋高层建筑时,每栋建筑的取样和原位测试的数量可适当减少。

原则上按第4.1.4条第1、2款执行,对地层分布均匀,性质较好的岩土,其要求可适当放宽,如2/3可放宽至3/5等。

地下水及腐蚀性

18.填土、砂土、风化岩等是否要作土的腐蚀性评价?

如填土、砂土、风化岩是场地的主要地层,对工程有影响,就需做土的腐蚀性判定和评价。

19.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1条查明地下水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而且是黑体字;

而同本规范第7.1.3条规定“对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当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基础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时,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有些单位为了避免承担提供水位的责任,建议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察从而在勘察报告中缺少水位变化幅度评论是否符合要求。

勘察报告中缺少场地地下水的水位变幅,属提供的场地水文地质条件不完整,勘察单位应补充完善。

20.按照GB50021附录G条文说明中对场地环境类型的解释:

“混凝土结构一侧与地表水或地下水接触,另一侧暴露在大气中,水通过渗透作用不断蒸发,如隧洞、坑道、竖井,地下洞室、路堑护面等,渗入面腐蚀轻微,而渗出面腐蚀严重,这种情况对混凝土腐蚀是最严重的,应定为Ⅰ类”。

当地下水位高于地下车库底板,在评价水的腐蚀性时,常规来说地下车库都做防水处理,将地下车库按Ⅰ类环境来评价是否合适?

(日照)

按规范条文解释,地下室位于地下水位以下虽做了防水处理,但其一侧仍暴露在大气中,将其按Ⅰ类环境来评价是适宜的。

21.地下水的影响分析评价不全面。

按规范要求补充完善。

22.地下水腐蚀性分析中,当氯离子含量大于20000时,规范上条文说明中解释由于缺乏经验建议进行专门研究,有的勘察单位在报告中会写:

根据地区经验给出一个中等腐蚀或者强腐蚀的结论,在潍坊滨海地区是否有地区经验,勘察单位可否采用地区经验给出一个结论,还是应根据规范建议进行专门研究呢?

(潍坊滨海)

2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7.1.1条5款:

“…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

如场地无地下水观测资料,勘察期时间很短,如何提供该数据?

强行让勘察提供资料是否合适,数据真实性如何保证?

勘察单位应搜集场地及场地附近的水文长期观测资料,若无该资料需走访调查,在获得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经认真分析研究,提供该数据。

抗浮水位

24.场地未见地下水位,但设计要求提供抗浮水位,应如何提供?

(济南质监站、烟台联建)

场地在勘察期间未见地下水,不代表场地无地下水,更不能忽视地下水对工程的作用。

勘察单位应根据场地的水文气象资料和水文地质条件,结合工程在建设和使用期间环境条件的变化,科学合理的分析预测地下水的变化趋势及对工程的影响,得出明确的结论。

25.临近山坡的带地下车库的建筑物抗浮水位应如何提供?

(①野外勘测时地下水位较高,但地下车库存在疏水的通道及条件;

②还有就是勘察时未揭露到地下水,这时抗浮水位如何提供?

)(青岛海西)

第一个问题:

设计单位采用什么措施降低地下水位,其措施是否合适、效果如何,我们勘察时无法掌握,因此做为勘察报告应按最高水位提供抗浮水位。

第二个问题,见上第24问。

26.需要设置抗浮锚杆的地下建筑物锚杆参数应根据哪本规范来提供?

因为《锚杆规范》与《基坑支护规范》里面的参数相差较大。

(青岛海西)

按照《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的有关规定,应按《基坑支护规范》提供相关设计参数。

27.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72-2017)8.6.2条规定抗浮设防水位对于城市中低洼地区应根据特大暴雨期间街道被淹的情况确定,然而对于许多老城区由于地下水的开采,地下水位埋深很深,但由于排水系统原因只要暴雨基本街道都积水深度超过0.5米,这种临时地表水水位对正在施工中的地下工程多次造成底板变形破坏,但对采取止水措施的工程影响不大,这种情况如何确定抗浮水位?

丘陵或山区地下水位埋深随地形变化而变化,是否需要依据整平地面标高按单体或分区提供地下水位埋深?

(临沂建苑)

按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72-2017)8.6.2条的规定提供抗浮水位。

在山区或丘陵地带可按单体或分区提供抗浮水位。

抗浮水位埋深一般在勘察报告中不提。

28.①对建设场地较大且依山势斜坡地段建设的工程项目(或丘陵与冲洪积地貌单元交汇地段),地下室底标高呈梯度变化情况,场地有地下水和雨季有地表水,怎么考虑地下室抗浮设防水位标高合适(按各个拟建物地下室单独、分段提还是综合考虑,高差较大地势最低段提多少合适)?

可按各个拟建物地下室单独、分段提供抗浮水位。

抗浮水位的高低应综合考虑分析,若地表水(包括雨水)渗漏到地面下对地下结构产生作用,应考虑地表水在建筑物周边所形成的高水位。

高差较大的地势地段,应考虑最低段所能形成的最高水位,对地下径流不畅,在地势较高地段可能形成地下水的,应根据地势和水文地质条件分段提供。

②、建设场地与海、河、水库区有水力联系情况,且周边还有丘陵山区可能排泄地表水或雨季等因素下,地下室抗浮设防水位怎样提合适?

对海应考虑潮汐对地下水位的影响,可按最高潮水位对应的地下水位;

对河、水库,应搜集其50年或100年一遇的设防洪水位,根据拟建工程的使用年限,合理确定抗浮水位。

③液化判别地下水位是否应与抗浮设防水位一致?

还是区分开来。

(威海)

液化判别所用地下水位与抗浮设防水位不是一回事,可以不一致。

应分别确定。

29.在同一区域的抗浮设防水位是否要统一?

主要是根据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若场地不大,地下水位平缓,可统一。

若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形起伏较大或场地面积较大,水位高差较大,可细化分区提供。

30.风化岩地区、坡地地貌,钻孔内未揭露地下水或地下水位低于地下车库底板,当地下车库一部分在地上、一部分在地下时,抗浮水位如何确定?

按地下车库周边地表可能形成最高积水的高度确定。

31.如何审查抗浮设防水位?

(潍坊)

在已掌握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场地环境条件和发展规划,合理预测地下水位的变化趋势。

审查时主要看勘察单位提供的抗浮设防水位是否依据充分,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2.抗浮水位应该怎样审查?

是否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第7章进行。

有的勘察报告提供的抗浮水位依据不足。

(山东建勘)

是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第7章进行。

若勘察文件提供的抗浮水位依据不足,审查时让其补充完善。

33.根据最新的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抗浮设防水位宜取地下室自施工期间到全使用寿命期间可能遇到的最高水位,潍坊市寿光部分地区,由于蔬菜大棚的覆盖,及地下水的常年开采,地下水位很难达到历史最高水位,这种情况下其抗浮设防水位的确定可否低于历史最高水位?

在经科学研究和依据充分的基础上,可根据地下水位的最大上升幅度,合理确定抗浮水位,该水位可低于历史期最高水位。

地震效应

34.抗震地段划分是按勘察项目划分还是按具体建筑物划分合适?

若场地比较均一,变化不大,按勘察项目场地划分;

若场地条件比较复杂,应分区、分段或分建筑物划分。

35.一栋建筑物或一个场地内,按勘探孔判别场地类别时,既有Ⅰ类又有Ⅱ类,如何确定场地类别?

覆盖层厚度是按大多数、最不利还是平均值考虑?

若是在一栋建筑范围内,能分段划分就分段划分,不能分区或分段划分的,宜按最不利提供。

36.抗震地段划分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4.1.1条规定,存在软弱土时应判别为不利地段,此处的软弱土是指地基20米深度范围内等效剪切波速小于150m/s,还是只针对地基内的某一土层剪切波速小于150m/s;

如只针对某一层土,对土层的厚度是否有限定?

(东营)

软弱土建议按GB5011-2010(2016版)第4.2.1条的规定确定。

其厚度规范没有规定,建议勘察单位应分析其分布范围和对地震作用的影响。

若厚度大于1.50米的软弱土分布范围较大,可定为抗震不利地段。

37.拟建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是否由勘察单位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划分,还是在勘察任务委托书中由设计单位明确?

应在勘察任务委托书中由设计单位明确。

38.地下水位以下的素填土以粉土为主时,是否应强制勘察单位进行液化判别?

需判定。

3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4.1.1条对建筑抗震地段划分内容:

如果场区地震峰值地震加速度为0.20g,距离发震断裂大于5000米,地层主要为粘性土及砂土,均匀分布,覆盖层厚度大于50米,场地地基土等效剪切波速vse大于250m/s,中硬场地土,是否可定为对建筑抗震有利地段?

如果场区地震峰值地震加速度为0.30g,距离发震断裂大于1000米,地层主要为风化岩石,均匀分布,覆盖层厚度小于3米,场地地基土主要为岩石,是否可定为对建筑抗震有利地段?

按GB5011-2010(2016版)第4.1.1条的规定确定。

40.根据勘察期间波速测试结果场地土为中软土,场区覆盖层厚度2-2.5m,因此,判定建筑场地类别I1类,后期部分地段因整平抬高地面,造成部分地段覆盖层厚度大于3m,建筑场地类别是否需按Ⅱ类划分?

如果一个场区多栋建筑,中软场地土,多数钻孔覆盖层厚度小于3m,仅个别楼座出现覆盖层厚度大于3m情况,是否按不利组合考虑整个建筑场地类别按Ⅱ类划分?

还是仅个别楼座出现覆盖层厚度大于3m情况按Ⅱ类划分?

建议按勘察时的实际地形和覆盖层的土质条件确定;

建议按分区、分段或分建筑物划分。

41.根据鲁震发【2016】25号文要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213号)文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1)其中“学校”是指所有学校工程还是仅针对重点设防类的未成年人学校和中小学校。

是指未成年人学校和中小学校。

(2)“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地基砂土液化判定是否要提高一档。

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在液化评价时,两种情况都进行判定,在结论时要说明判定的条件和结论。

(3)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12.2.9-3条(强条)“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按本地区抗震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对于学校和医院工程,判定地基砂土液化若提高一档执行,抗液化措施是否还要提高一个等级,执行本条与鲁震发【2016】25号文规定如何协调处理。

(4)轻微或中等液化砂层若选作持力层,如何分析液化影响及危害程度;

承载力深宽修正系数如何取值;

(临沂、日照、淄博)

主要是根据拟建工程的重要性和液化层的分布和性质,结合液化点的分布和统计结果,综合研究分析。

承载力深宽修正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取值。

42.学校、幼儿园、医院,结构上提高一度设防,勘察如何执行?

勘察按满足对应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效应评价的工作深度。

43.没有区域地质资料,覆盖层厚度远大于钻孔深度,为确定覆盖层厚度,是否要布置验证覆盖层厚度的钻孔?

要布置。

44.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的地区,一层的厂房高9米,为确定场地土的液化评价,是否布置20米的钻孔?

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4.3.3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4.1.4条规定“覆盖层厚度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且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1)在丘陵和山区的建筑场地,基岩埋深较浅,覆盖层厚度变化3-5米情况下,同一个场地可能表现为不同的场地类别,是否可分区或按建筑物划分场地类别。

应分区、分段划分。

(2)拟建场地按自然地坪勘察可能为Ⅰ类场地,若整平后勘察可能为Ⅱ场地,整平标高或提高或降低变化较大,导致覆盖层厚度的变化,覆盖层厚度是按自然地坪还是按整平标高控制来判定场地类别;

如按场地概念要求从区域上考虑,如何进行评价。

(临沂、山建大)

按勘察时的场地条件来划分确定。

46.液化判别时,如果水位较高,局部会高于地面,那么埋深值取零还是取负值?

(烟台)

取零。

47.对于海陆交互处有土混砂的软土层,液化判别时如何考虑其中的粘粒含量?

既然是砂,就不考虑粘粒含量。

若是土混砂,就不用判定液化。

48.现在莱阳、海阳等地区,抗震设防提到7度,对于抗震设防为乙类的建筑,结构设计时是否还应提高一级考虑?

不需要。

49.《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第8.1.6条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9度地区,应采用多种方法综合判定饱和砂土和粉土(不含黄土)地震液化的可能性,并提出措施建议,其多种方法综合判定如何理解和把握?

个人理解:

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7.6条“液化判别宜采用多种方法,综合判定液化可能性和液化等级。

”故JGJ/T72-2017第8.1.6条其多种方法亦应理解为进一步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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