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若干措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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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若干措施方案Word格式.docx

(一)表彰奖励

1.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如:

五四青年奖章、青年文明号、优秀共青团员、五一劳动奖、拥政爱民模范等表彰奖励)。

2.对执行灭火救援、抢险救灾、活动安保等重大任务的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机动表彰名额。

3.对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家庭,市退役军人局统一制作“消防员荣誉之家”牌匾,由县级退役军人部门会同消防救援部门上门悬挂。

4.对获得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个人,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部门开展送立功喜报上门活动,做好事迹宣扬工作,并由退役军人部门参照现役军人立功奖励标准发放奖励金。

(二)走访慰问

1.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救援英模代表参加。

2.春节、全国消防日等重大节日期间,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退役军人部门按规定向消防烈士遗属发放慰问金或者慰问品,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人员家属。

三、生活待遇保障

(一)福利待遇

1.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执勤备战的职业特点,按有关规定落实好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福利待遇。

2.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消防救援队伍作为预算单位,并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加强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根据消防救援队伍职能向综合性救援拓展的实际和社会整体物价水平,拓展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增强保障能力。

4.将消防救援部门纳入本级年度综合绩效考评。

5.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医疗待遇

1.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在医疗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和优先医疗救治权。

2.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实行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

3.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4.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无职工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因病就医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经本人申请并由相关部门认定后,优先享受医疗救助。

5.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

对因公负伤、患急重症需要救治的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在全市各级医院凭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实行先救治后付费。

6.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住房待遇

1.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公租房实物租配且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2.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落户待遇

对随单位集体落户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其配偶、子女可以根据意愿将户口迁入集体户。

(五)伤亡抚恤待遇

1.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XX机关人员伤亡抚恤待遇,不低于部队抚恤标准。

2.对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应当给其遗属发放相关证明和一次性抚恤金。

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符合规定条件的遗属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部门申请定期抚恤金。

3.对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因公受伤、致残的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组织开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确保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因公死亡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申报。

四、社会优待保障

(一)子女教育

按照《框架方案》和《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XX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XX消防救援总队、XX教育厅关于印发〈XXXXXX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好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保障。

每年年初,市消防救援支队将审核确认后符合优待条件的入学适龄子女名单提交市教育局。

1.学前教育阶段

烈士、因公牺牲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接受学前教育时,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消防救援人员工作地(居住一年以上),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制民办幼儿园就读。

2.义务教育阶段

(1)对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烈士、因公牺牲、在职英雄模范(荣获平时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人员,下同)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消防救援人员工作地(居住一年以上)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中就读。

(2)对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其他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消防救援人员工作地(居住一年以上)县(市、区)范围内,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初中就读。

3.报考普通高中

(1)对报考普通高中的烈士、驻XX确定的三类及以上边远艰苦地区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中考原始总分加20分后,再进行总分等级划分。

(2)对报考普通高中的因公牺牲、在职英雄模范、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以及驻XX确定的一类、二类边远艰苦地区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中考原始总分加10分后,再进行总分等级划分。

(3)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按最高项加分,不合并加分。

4.报考、就读中等职业学校

(1)对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烈士、因公牺牲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根据其意愿安排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2)烈士、因公牺牲、在职英雄模范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期间,享受免学费政策,优先享受XX助学金;

毕业时,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5.其他

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子女申请就读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XX消防救援总队、XX教育厅关于印发〈XXXXXX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家属就业

1.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享受现役军人家属同等优待政策。

经市消防救援支队认定符合随队条件的家属,随调随迁、就业创业继续按照《XX市XX、XX警备区关于印发〈XX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享受有关优待政策。

2.对参加事业单位招录考试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3.未就业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随军未就业补贴。

4.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招聘录用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

鼓励和扶持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自主创业,提供创业服务,在税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等方面按XX、XX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5.鼓励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自主参加职业培训。

对培训合格且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交通出行

1.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在机场、车站、码头、医院、银行等公共服务、行政服务场所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2.上述场所应当在对外办事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确保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可凭有效证件使用优先通道(窗口),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机)、通行、挂号、就医、取药及办理相关事务。

随行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出具与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3.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乘坐市内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凭有效证件免费。

4.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参观游览公办性质的旅游景点、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等免费。

5.对符合规定的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四)招录及退出

1.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应当按照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2.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承包经营权;

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XX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3.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录用职工或者工作人员时,对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不含辞退、开除)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录用。

4.对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

对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转制前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以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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