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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还必须由司法官员认真查办,然后才会有准确的适用,这样贪污犯罪侦查方面的研究就

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理论界,就贪污犯罪侦查方面的研究而言,还不够深入和全面,这种

状况与我国坚决打击贪污腐败行为的刑事政策是不能适应的。

本文从贪污案件查处的必要性、

贪污案件侦查的原则、贪污案件侦查的程序、贪污案件侦查的方法等四个方面对贪污案件的

侦查这一论题进行了探讨,以求教于学界,期望能够对该问题的研究有所启迪,如果能够对

司法实践中贪污案件的侦查活动有所裨益,那就更加让我喜出望外了。

二、论题的界定根据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贪污罪系指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

是一个传统罪名,也是一种常见、多发罪,其不仅侵犯财产权利,而且破坏公务人员职务行

为的廉洁性,是惩治职务腐败的重点罪之一。

所谓贪污案件,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案件。

[!

--empirenews.page--]贪污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主体特殊。

贪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

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非上述人员,一般不能构成贪污罪。

其他人员与上述人员勾结,合谋贪

污的,以共同犯罪论。

第二,犯罪方式隐蔽。

贪污犯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披着合法的外

衣进行的非法活动,犯罪嫌疑人多是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巧立名目、移花接木、假公济私,

将自己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因此,贪污犯罪分子隐蔽很深,不易被人发现。

第三,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往来关系复杂,尤其国有公司、企

事业单位及金融系统,经济交往频繁,且渠道多、范围广。

贪污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各种手段,

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关系,大肆进行贪污犯罪。

第四,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互相交织、

渗透。

贪污犯罪常与贿赂、走私、诈骗、偷税等案件交织在一起。

第五,带有连续性。

由于

贪污犯罪手法隐蔽,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容易得逞。

而贪污分子私欲极强贪得无厌,永

不满足,敢于连续作案,直至案发。

第六,有帐可查,有赃可寻。

贪污犯罪通常在帐目中弄

虚作假,采取伪造、涂改凭证、帐簿、重复记帐、虚列开支、以少报多,或收入不记帐,搞

假帐、黑帐等方法进行贪污。

不论贪污犯罪分子的手法多么狡猾,通过审查往来帐目,总会

发现破绽,从中找到贪污犯罪的线索和证据。

贪污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在经

济上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严重的损失,而且在政治上严重地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在思想上

腐蚀了我们的干部队伍。

因此,严惩贪污罪历来是我国政府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之一,我们

必须高度重视贪污案件的查处工作。

贪污案件查处工作的胜利开展,其基本前提就是对贪污

案件不枉不纵的侦查。

所谓贪污案件的侦查,指的就是司法机关(在我国主要指的是各级人

民检察院)为了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清贪污犯罪事实,揭露和查获犯罪分子,依照法律进行

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本文要探讨的就是贪污案件的侦查中可能要出现的问

题。

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对贪污案件进行侦查呢?

三、贪污案件查处的必要

性贪污案件查处的最大必要性就在于贪污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贪污犯罪的社会危害

性贪污犯罪具有以下社会危害性:

1、破坏国家吏治。

自国家产生以来,任何一个国家要存在

并运转下去,就必须有大批的官员来操纵这部庞大的机器。

古往今来,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套

或详或简的规章制度来管理官员,要求各级官员都必须精诚奉公、勤勉工作,而不得阳奉阴

违。

官员贪污,必然的后果是对国家的法律制度漠然视之,使政府的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干扰,

国家对官员的管理也就相应受到破坏。

其后果是人民对政府的诚信和公平产生怀疑,最终会

导致政府的全面毁灭。

2、国有财产非法私有化。

贪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行为,也就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国家财产居为己有。

因此,贪污犯罪行为必然

将国有财产非法私有化,导致国家财力受到严重削弱。

我国清朝乾隆年间大学士和绅贪污成

性,将国家财政大量收入采取各种手段中饱私囊,积蓄了巨额财富。

嘉庆朝和绅被查办抄家,

财产充公,居然相当于大清朝当时十年的财政收入,数量之大令人咋舌,民间曾有“和绅跌

倒,嘉庆吃饱”的说法,贪污的巨大危害由此也可见一斑。

--empirenews.page--]3、人民

群众的法定权利受不到应有保护。

任何国家都必须给人民以法律规定或多或少的权利,这也

是国家维持统治的一个基本前提。

官员贪污以后,私欲极端膨胀,利欲熏心,必将置人民的

生死于不顾,使人民的权利受到严重损害。

有些官员甚至贪污国家救灾救济财物,其危害更

加巨大,对于受到伤害的群众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4、损害社会健康向上的道德观。

贪污

腐败现象使政府的诚信形象大受打击,而政府诚信是一个社会公平诚信的最大号召力量。

府诚信受到削弱,公众心目中的诚信感必然弱化,最终导致人们的道德水准滑坡,社会公信

力下降,这是一个更为残酷的后果。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任何官员都是人民群众的公仆,

应当廉洁奉公、无私奉献,贪污腐化现象为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所不容,更加为共产党员的

基本要求所不容。

一小部分官员的贪污腐化现象,严重破坏了党和人民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

心目中的光辉形象,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严重影响了党和

人民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必须毫不手软地坚决反对和防止贪污腐败现象。

(二)

贪污案件查办的必要性贪污犯[1][2][3]下一页罪严重

的社会危害性是查办贪污案件的重要原因,另外,贪污案件查办的必要性还在于:

1、是国家

机器正常运转的必然选择。

贪污犯罪严重侵蚀国家机器的正常部件,使其不能正常运转。

国唐朝太宗皇帝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

压榨人民而自己却过着奢侈浪费的生活,无疑于割食

自己腿上之肉,自己吃饱的同时,身体也糟蹋了。

形象而生动地揭示出贪污犯罪对于国家的

危害。

因此,国家只有严厉打击贪污犯罪,不断纯洁官员队伍,不断清洗国家机器,才能保

证它的正常运转。

这就要求大力查办贪污犯罪案件,一来使腐败官员受到应有的惩罚,二来

可以使本身素质不高,有可能走上贪污道路的官员受到教育和警戒,使其不敢再铤而走险,

这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谓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只有不断清除国家机器中的蛀虫,它才能维

持正常的功能。

所以,查办贪污案件是国家机器保证正常运转的必然选择。

我国明朝皇帝朱

元璋称帝以后,颁布了大量的法令管束百官,制定了包括大量死刑在内的严酷刑罚惩治贪官,

这也正是其维护政权的突出表现。

2、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唤。

贪污犯罪误国害民、天怒

人怨,必然招致广大民众的强烈反对。

恨贪官、怨污吏,这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的普遍民众

心理。

翻开一部厚重的历史,贪官污吏所留下的都是万世的骂名。

就我国的现状看,贪污犯

罪仍然十分严重。

201X年6月8日至28日,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站进行了题为“您认为当

前最严重的社会问题是哪个?

”的专题网上调查,在获得的1230份有效投票中,认为腐败问

题严重的为949票,占77.15%。

人民群众对贪污腐败现象的痛恨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3、是

社会维护正常秩序的必然要求。

贪污犯罪导致国家政令难通,其结果是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冲

击,与其另一个后果——社会道德水准滑坡——交织起来,其作用是惊人的。

为了维护正常

的社会秩序,必然要求严查贪污案件。

--empirenews.page--]四、贪污案件侦查的原则原

则是指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贪污案件侦查的原则是侦查贪污案件的准绳。

在侦查贪

污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侦查原则侦查贪污犯罪本身就是为国家法制服

务的,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办案,这是不言而喻的。

依法侦查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做到:

1、严

格按照法定程序。

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去收集和使用证

据而且要认真遵守有关法律中规定的行为准则,既不能允许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也

不能非法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2、保证依法独立办案。

一方面,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侦查人员的正

常办案活动,不得以“领导指示”等名义让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侦查人员也

不应寻求“领导帮助

”,不应利用各种“关系”去规避法律的有关规定而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主

观能动性,独立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侦查任务。

3、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侦查人员应当予以切实保障,这是侦查法制化的要求,也是

防止冤假错案的需要。

对于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侦查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

或剥夺,反之,必要时还应为其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

4、绝对禁止刑讯逼供或者采取威逼、

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证人证言。

刑讯逼供与其他非法侦查手段的后果

往往是十分严重的,搞刑讯拷问逼取口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任何侦查人员实施了

上述行为,都应依法受到处罚。

但是我国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并未得到根本有效的控制,具体

表现为因刑讯逼供致死人命的犯罪案件屡有发生以及刑讯逼供的手段和情节越来越恶劣等,

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治理。

(二)实事求是原则为了保证贪污案件侦查的正确开展,

侦查人员在整个侦查活动中都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就是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

发去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从理论上讲,侦查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实

事求是的活动”,或者说实事求是就体现了侦查活动的本质属性。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首先要

求侦查人员既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从实际出发的思想作风,又要坚持实

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

不论是拟定侦查计划,施用侦查策略,还是对案件提出处理

意见,都必须从具体案情、具体办案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切忌主观、片面、静止地决策和

行动。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要求侦查人员不能凭想当然,不能主观臆断。

即使是经验特别丰

富的侦查人员,也必须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去收集证据,特别要注意

研究案件的细节。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要求侦查人员不能先入为主,不能偏听偏信,应当客

观全面地收集和使用证据,不能只收集或使用符合自己意愿的证据,更不能为了所谓的“工

作需要”而弄虚作假、制造或使用虚假证据。

只有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实事求是地使用证

据,才能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为案件的正确处理奠定基础。

(三)迅速及时原则迅速及时原

则是侦查方针中抓住战机、及时破案的指导思想的体现。

所谓迅速及时原则,就是在侦查活

动的各个环节中,突出一个“快”字,以快制快,以快取胜。

在侦查活动中强调迅速及时原

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侦查活动的质量,可以不进行任何准备、粗枝大叶,“迅速”与“高

质量”应当是侦查活动同时追求的两大目标。

--empirenews.page--](四)重证据、不轻

信口供原则所谓重证据,就是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树立证据优先的思想,应当始终

把收集、核实证据放在侦查工作的首位,对一切案件事实的认定都要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

所谓不轻信口供,绝不是把口供排除在证据之外,,而是说口供具有不同于其他证据的特殊性,

必须特别对待,不能轻信。

“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证明,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发生错误,往往同

轻信被告人的口供有关。

”因此,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认真地审查判断,慎重地辨

别其真伪。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否可信,关键就在于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情况,盲目相信或者

断然否定口供的作用都是片面的,不可取的。

上述原则是侦查贪污案件的基本指导思想,在

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贪污案件的侦查活动还必须讲究一个方法问题。

五、贪污案件侦查的方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贪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以言语形式,向犯罪嫌疑

人就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诘问,质疑,以直接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一种必要的

侦查方法。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机关办理贪污案件必须进行的一项法定程序。

对侦查人员

来说,它是了解案件情况,取得证据,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挖掘其他犯罪活动,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服法教育的必要手段;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则是如实供述犯罪或者进

行辩解的一个机会。

(二)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是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收集、核对证

据,依法以言辞方式向直接或间接了解案情的人所进行的查询和诘问,是为获取证人证言而

进行的一种侦查活动。

询问证人的任务是通过对证人的询问了解案情,收集证据,以证明犯

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情节,查明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

通过询问证人可

以排除案件疑点,查明案件事实和情节,检验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是否真实,从而揭露犯

罪,防止伤害无辜。

同时,也是收集检验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必不可少的程序。

(三)搜查

搜查是指司法机关为搜集证据材料,查获犯罪分子而对犯罪嫌疑人或有关的人身以及可能隐

藏犯罪分子或者罪证的物品、住所和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检查的侦查活动。

搜查,根据其方

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开搜查和秘密搜查;

按照其目标和和范围的不同,则又可分为室内搜

查、露天上一页[1][2][3]下一页搜查和人身搜

查,其中人身搜查既可以针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又可以针对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第三

人实行。

贪污案件搜查的作用是:

防止证据自然灭失和人为转移、毁灭的有效措施;

是发现

证据,检验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是否真实,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重要手段;

为国家

挽回经济损失,使犯罪嫌疑人发财梦想落空;

发现新的犯罪疑点,扩大案件线索。

(四)勘验、

检查,调取证据,扣押,查询或暂停支付个人储蓄存款,函调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于与

犯罪分子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实地勘验和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遗

留下来的痕迹或物品,认定犯罪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人员在侦查贪污案件过程中可以对与

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empirenews.page--]调取证据

是指侦查人员发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公民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

书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有关单位或公民收集调取的行为。

扣押是指在侦

查过程中,依法将可以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以及犯罪痕迹予以扣押和提取,以取得和保全

证据的一种措施。

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司法机关可以依法查询犯罪嫌疑人个人储蓄存款或者

暂停支付其个人储蓄存款。

函调是指司法机关对其办理的案件,因有关证据材料涉及到外地

的人员或单位,为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为了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利用信函请求外地

司法机关帮助调查取证的侦查方法。

(五)鉴定,侦查实验,辨认,检验会计资料鉴定是指司

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照法定程序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的某些专

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

贪污案件侦查中,鉴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技术鉴

定、司法会计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鉴定。

侦查人员对鉴定结论应对照其他证据进行

全面分析判断,只有当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侦查实验是为了审

查在某一条件下某种对案件有意义的情况或现象是否存在,或者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和怎

样发生,而按照案件发生的条件,将这一情况或者现象重新呈现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查实验是一种科学的侦查方法,是获取证据、审查证据的一种有效措施,是实事求是分析、

研究案情的重要手段。

辨认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组织犯罪嫌疑人、证人对与犯罪有

关的物品、文件、犯罪嫌疑人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等,进行识别的一种侦查措施。

检验会

计资料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应当及时查封或者扣押,并责令有关人员交出帐外帐,小金库等违反财会制度的帐目和财物。

(六)通缉和追捕通缉是指公安部门依法对应当逮捕的而在逃的人犯以通缉令的形式,请求

有关公安部门协助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目前畏罪潜逃的贪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数量

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检察机关人员少,装备差,公安部门却具有相对较好的条件,因此,

对于在逃的贪污犯罪嫌疑人请求有关公安部门协助,用发布通缉令的方式予以缉捕,可以省

时省力,收到较好的效果。

追捕是由检察机关为主组织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行动。

六、

结语总之,贪污案件的侦查活动具有其特殊性,贪污犯罪是一种高智商犯罪,犯罪嫌疑人一

般具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必须充分运用多种策略,与之斗智斗勇,最重要的是必须坚持党

的领导,坚决走群众路线,充分利用群众的力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

我们相信,只要不断

坚持打击和教育相结合,贪污犯罪现象一定会受到遏制直至消灭的。

参考文献1、赵秉志

主编:

《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

2、钱大群、孙国祥主编:

《职务犯罪研究》,

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

3、江泽民201X年11月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

表大会上的报告: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4、何秉松主编:

《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

--empirenews.page--]5、王作富、唐世

月:

《贪污罪若干问题研究》,载姜伟主编:

《刑事司法指南》,法律出版社201X年第一版。

6、

唐世月:

《贪污罪犯罪主体类型及其本质新诠》,载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刑法热点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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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莫洪宪、王明星:

《论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刑事对策》,载《刑事法学》201X年第8期。

8、马道宗

编著:

《曾国藩成功心诀:

挺经解读》,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9、陈光中主编:

《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

10、范崇义主编:

《刑事诉讼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X年修订版。

篇二:

浅谈当前农村基层腐败现象的新特点及其对策

浅谈当前农村基层腐败现象的新特点及其对策李通春

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盛。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党和国家的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村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

近年来,涉农违法违纪案件频频发生,并呈现出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的特点。

这些腐败新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甚至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和进程。

笔者长期身处基层纪检监察工作一线,面对农村基层出现的新的腐败问题深有感触,经走访调研和参考有关资料,对当前农村基层腐败问题的新情况新特点及其危害作了一些理性的思索和探讨,并就如何防治农村腐败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村官腐败的新特点

处于最基层的村干部群体,“官”不大,却掌管着农村政务及村民生活的大事小情。

在有着9亿农民的中国,行政村之多,村官人数之众,涉及面之广,腐败问题危害之大,可想而知。

传统观念里,村干部腐败被大家理解为吃吃喝喝、多占多拿,因其“权小位轻”,人们并不将其与违法犯罪联系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已经使村委会的权力明显增大,而随之而来的是权利的滥用和金钱交易。

近年来村干部违法违纪呈高发态势,犯罪现象日益凸显,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涉案金额都在不断增大。

政法机关做过一项调查显示,村干部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村官”腐败成为破坏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根源,由此引发的群众上访、举报占到了总量的70%以上。

通过对我国纪检和司法机关近年来村官腐败等职务犯罪做了梳理和分析认为,除了过去经常出现的特点,例如:

私自出借公款,个人收取好处;

乱支乱花滥补,白条抵库;

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外出游山玩水等,现在又出现了以下新特点:

(一)由挪用型逐步转变为直接占有贪污型。

在四川成都市检察机关查处的

34件村镇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挪用土地征用补偿税的案件9件,贪污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案17件,占此类案件的50%。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大里村村主任金明池采取分批截留和用空白收据开“大头票”等办法,从1999年起,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上级财政拨款88万元,挪用公款53万多元,侵占各项工程款67万元。

村干部犯罪之胆大,情节之恶劣,数目之惊心,可见一斑。

(二)由财会人员犯罪逐步转变为村镇相关负责人的犯罪。

10年前,村官犯罪主要集中在财会人员身上,近年来,已经转变为村书记和村主任身上。

主要是土地征用、退耕还林、扶贫救灾、良种补贴等上级拨款和补偿费用增加,被县、乡扣下部分后,村里再截留一点,上行下效,贪污挪用。

特别是近年来,政府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许多项目资金流向农村,某些村干部利用手中的特权,不是想办法把事情办好,而是雁过拔毛,想方设法侵吞国家专项资金,中饱私囊。

从而导致腐败,走向犯罪。

(三)由单一作案逐步演变为合伙作案。

由于工作关系,村书记和村主任很容易形成共同的利益关系,形成攻守同盟,共同侵占国家资产。

近年来,合伙作案的案件屡屡出现。

成都市检察机关在查处彭州市西郊乡原副乡长陈敬松10万元贪污案后,深挖细查,查出西郊乡陈家村原支部书记顾明琼贪污巧万余元的案件。

辽宁省某市居委会6名干部采取合伙私分奖金的办法,将集体38万多元在3年中分光,当上级接到群众举报查处时,居然还理直气壮地说,我们的奖金是和工作任务挂钩的,是绩效制。

邵阳市双清区某乡村主任、村秘书、村支书与村支委员,趁政府修建邵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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