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处罚办法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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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办法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第七条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的管理者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处罚。

第八条A、B、C三类“三违”中涉及失职、渎职的交矿或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三违”罚款列入安全奖励基金,在财务科单独建帐,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条由矿安管处建立全矿干部员工“三违”档案,同时统计矿管理人员(矿规定抓“三违”人员)抓“三违”情况,并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三者对各类“三违”人员的处罚由安管处对照《办法》和本实施规定给出具体意见,罚款报矿经济考评会研究通过由财务科执行,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留用察看的报矿务会研究通过由劳动人事科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办法》中列入的“三违”和本细则中未说明情况的,可参照《办法》执行,不能参照的“三违”报矿务会研究结合《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乌兰矿委员会。

A类“三违”:

(一)采煤

1、采煤工作面无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就擅自开工的,追究单位队长和技术人员的责任。

2、不按规程规定设置警戒,警戒距离不够追究班组长和警戒人员的责任,不实行自联自放的追究放炮员的责任。

3、在同一工作面使用多台放炮器同时放炮的,追究当班跟班干部、班组长和放炮员的责任。

4、工作面初放、收尾、过老巷、采空区、地质构造带时,没有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追究现场作业人员的责任,同时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

5、放炮崩倒支柱不及时扶起仍继续作业的,追究放炮员和号段作业人员的主要责任,班组长、现场安检员负连带安全责任。

(二)掘进

1、掘进迎头未使用临时支护;

条件具备不使用的追究现场作业人员特别是班组长的责任,不具备条件的追究单位队长的责任,规程措施未进行明确规定的追究单位技术人员的责任。

2、瓦斯超限时或停风时,未及时将掘进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的,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安全检查员负连带责任。

3、放炮时未设置警戒,追究班组长的责任;

未执行自联自放的,追究放炮员的责任,安全检查员负连带责任。

4、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的,追究打眼工与放炮员的责任;

在残眼内钻眼的,追究打眼工的责任,现场班组长负连带责任。

5、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仍继续从事钻眼爆破的,追究打眼工的责任,现场班组长、瓦检员、安检员负连带责任。

6、工作面拒爆、残爆未处理完毕而从事钻眼、爆破等作业的,追究放炮员班组长的责任。

(三)机电运输

1、斜井(巷)提升,不按规定使用三环链、插销的,追究信号把钩工的责任。

2、斜井(巷)提升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的,追究信号把钩工的责任。

3、绞车带病运转追究绞车司机及绞车维护工的责任,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继续提升的,追究钢丝绳检查人员的责任。

4、各类绞车下放不带电滑行的,追究绞车司机的责任。

5、用电机车把矿车顶入斜井(巷)追究电机车司机和押车工的责任;

人工推入斜井(巷)追究推车人的责任,车场或轨道顶车造成飞车追究电机车司机和押车工的责任,人力推车造成飞车的追究推车人的责任。

(四)通风

1、井下无措施使用氧焊、电焊的,追究单位队长、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任。

2、瓦斯超限不停电撤人的,不听瓦检员劝阻,强行作业者,追究现场作业人员特别是班组长的责任。

瓦斯超限瓦检员不制止现场作业人员作业或隐瞒不报的,追究瓦检员的主要责任,现场班组长、安检员负连带责任。

3、无措施破闭并进入闭内的,是单位领导安排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私自破闭并进入闭内的,追究作业人员的责任。

4、人为调低传感器数据或将传感器移设到不能反映该地点实际瓦斯数据以外的地点的,是领导安排或授意的追究领导的责任,作业人员行为的追究作业人员的责任。

5、违章排放瓦斯的,根据具体情况而言,无措施排放瓦斯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有措施排放而不执行措施规定的,追究排放瓦斯人员的责任。

6、未经允许或无计划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追究安排该项工作的领导的责任。

7、施工过程中人为形成盲巷的,根据情况是管理科室数据资料或工作责任人不到位造成的,追究管理科室相关人员责任,施工单位自已造成的追究施工单位队长、技术人员的责任。

(五)地测及防治水

1、有水患没有制定探放水措施的,根据情况相关部门未按规定预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责任,有预报而未制定措施的追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责任,未按探放水措施执行的,追究施工单位队长、技术负责和现场作业人员的责任,相关管理人员负连带责任。

2、未按规定留设保安煤柱或越界开采的,施工设计未留煤柱的追究设计人员的责任,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作业过程中不执行设计规定而破保安煤柱越界开采的,追究单位队长、技术负责人和作业人员的责任。

3、对已查明威胁矿井安全的小窑、废巷及钻孔不进行处理的,追究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责任,相关人员追究连带责任。

(六)通用部分

1、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追究单位队长和分工人员和岗位人员的责任,相关负责培训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2、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追究矿主管领导的责任。

未制定操作规程的追究相关单位队长、技术负责人、相关生产管理科室的责任,分管副总、总工程师负连带责任。

3、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安全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采取措施,追究使用单位队长和安全检查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责任,相关管理科室科长负连带责任。

B类“三违”:

(一)采煤:

1、采煤工作面发生变化没有及时修改作业规程的,追究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责任,单位队长和主管科室的科室负连带责任。

有补充、修改的安全技术措施而不严格执行的,追究现场作业人员、当班工班长的责任,现场安全检查员、单位队长、技术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2、进入工作地点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的,追究现场作业人员的责任,班组长和安全检查员负连带责任。

3、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两巷回撤的,追究作业人员的责任,单位队长负连带责任。

4、处理拒、残爆不按规程规定执行的,追究放炮员、班组长的责任。

5、刮板输送机运转时进行装药作业的,追究装药人员的责任,班组长、现场安全检查员负连带责任。

6、进入工作地点不先按规程、措施规定进行支护,在空顶下作业的追究作业人员的责任,班组长、安检员负连带责任。

7、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在回柱放顶过程中启动刮板输送机或在刮板输送机运转状态下回柱放顶的,追究刮板输送机司机、回柱放顶人员的责任,班组长、安检员负连带责任。

8、使用刮板输送机、皮带机拉运支柱、棚梁等设备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操作的,追究刮板机司机、作业人员、班组长的责任,安检员负连带责任。

9、采煤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用煤电钻打眼的,追究打眼工和瓦检员的责任。

10、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进行爆破作业的,追究放炮员、瓦检员的责任,班组长、安检员负连带责任。

11、采煤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它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5%时继续作业的,追究作业人员的责任,有专职瓦检员的地点同样追究瓦检员的责任。

12、工作面支柱的初撑力没有达到规程规定而不及时处理的,追究作业人员、工、班组长、安检员的责任。

13、综采、综放工作面支架下方有人作业时移设支架的,追究移架人员责任,其他作业人员负连带责任。

14、支柱钻底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追究作业人员、单位队长、技术负责人的责任,现场安检员和相关科室和科长负连带责任。

15、工作面移溜子时,从两头向中间或从中间向两头移的,追究现场工班长和操作人员的责任,安检员负连带责任。

16、采煤机运行到上下端头时,未按规程规定设置警戒的,追究司机和班长的责任。

17、两巷回撤与工作面回柱平行作业的,追究回撤人员和班组长的责任,队长和安检员负连带责任。

18、煤壁片帮严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追究工班长、片帮段作业人员的责任,安检员负连带责任。

1、放炮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追究放炮员、班组长的责任,安检员负连带责任。

2、装药前或放炮前,未全面检查工作地点安全状况,进行爆破、装药的,追究放炮员、班组长、安检员的责任,有瓦斯超限情况同样追究瓦检员的责任。

3、放炮前、后未及时加固或加强支护,进行放炮或其它作业的,追究班组长、放炮员的责任,安检员负连带责任。

4、炮眼封堵不严、不实或封泥长度不够,或封堵材料不合格进行爆破的,追究放炮员的责任,班组长、安检员负连带责任。

5、爆破通电后拒爆的,未按规定时间等候,提前进入爆破地点,追究提前进入爆破地点的人员的责任,班组长、安检员负连带责任。

6、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追究放炮员、班组长的责任。

7、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打眼、装药、爆破方式进行打眼、装药、爆破的,追究班组长、打眼工、放炮员的责任,安检员负连带责任。

8、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工序平行作业的,追究班组长、打眼工、放炮员的责任,安检员负连带责任。

9、站在掘进机或耙斗机运行范围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耙斗机司机负连带责任。

10、放炮后未及时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追究班组长的责任,安检员负连带责任。

11、巷道开口或贯通时,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警戒,加强支护的,追究作业人员的责任。

12、使用未做通电试验或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进行爆破作业的,追究电雷管发放人员的责任。

(三)矿井机电运输

1、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追究行走绞车道人员的责任。

如果行人是上、下信号把钩工处进入绞车道的同样追究把钩工的责任。

2、防爆设备失爆后继续使用的,追究设备包片人员的责任。

3、大型固定设备安装后没有进行验收就投入使用的,追究主管科室科长、使用单位队长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4、双滚筒提升机在对绳期间进行单钩提升或下放的,追究把钩工的责任,单位队长负连带责任。

5、只挂主绳,未挂保险绳子放车的,追究信号把钩工的责任。

6、绞车道无灵敏可靠的“一坡三档”及声光信号的,追究运输队长的责任,主管科室科长负连带责任。

7、井下各种作业人员(大型设备安装、检修等)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就擅自开工的,追究施工单位队长、技术负责人的责任,主管科室科长、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1、不按规定使用监测装置的,有完好的监测装置而不使用的追究现场瓦检员的责任,通风队长负连带责任。

2、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停电的,未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如果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则按该规定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3、未按规定期限封闭采空区的,追究通风队长的责任,,通负科长负连带责任。

4、被贯通巷道不按规定设置栅栏、警标或不按措施的,追究单位队长、技术负责人和班组长的责任,瓦检员、安检员负连带责任。

5、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进行爆破落煤时,未按要求对不装药炮眼进行充填的,追究放炮员、班组长的责任,瓦检员、安检员负连带责任。

6、未及时进行风量调节,造成风速超限或欠风作业的,追究通风队长的责任,通风科长负连带责任。

7、未按规定及时对火区及采空区有害气体进行预测预报分析的,追究通风队长、通风科长的责任,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8、造成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追究通风队长、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9、串联通风不符合规定的,追究通风队长、技术负责人的责任,通风科长、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10、高瓦斯矿井或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实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的,未按责任事故进行追查,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11、风门不按规定进行联锁的,追究通风队长的责任。

12、巷道贯通岳,通风系统调查不及时造成风流短路、紊乱,瓦斯超限的,追究通风队长的责任,通风科长负连带责任。

13、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装置不齐全,使用不正常的,根据情况是设置不全的,追究设置单位队长的责任,使用不正常的,追究使用单位队长、电工班长、当班电工的责任,机电科管理双风机切换人员负连带责任。

14、易自燃煤层用未煤充填老空区的,是领导授意的追究领导责任,属作业人员个人行为,追究作业人员的责任。

15、未按规定安设或使用防尘设施的,追究负责单位队长和使用防尘设施的人员的责任。

1、工作面有出水征兆,但未及时撤人并上报,而继续施工的,追究班组长、作业人员、现场安检员的责任。

2、未按批准的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施工的,追究施工单位、队长、技术负责人的责任,地测科长负连带责任。

3、地测预测预报失误的,追究预报人员、分管地测科长的责任。

(六)矿山救护

1、没有制定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而命令小队从事救护工作的,追究队长和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2、矿山救护队在接到事故召请电话后,没有及时出动的,没有得到上级命令,不作处罚;

有上级命令而没有及时出动的,追究当班值班干部和队员的责任。

(七)通用部分

1、停电检修不办理停电工作票的,追究操作人员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2、在易燃易爆场地工作,无火报告火或不按程序审批的,追究单位队长、技术负责人和作业人员的责任。

3、起吊时人站在吊物下主,吊物上站人或用人作平衡物的,追究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现场其他人员负连带责任。

4、钢丝绳及其它起重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应报废还继续使用的,追究施工单位队长和司机的责任。

5、登杆作业不进行安全检查,无保护接地,无保护措施,无人监护而进行作业的,追究作业人员和现场负责人的责任。

6、锅炉三大安全保护装置未按规定使用,校验试验的,追究锅炉队队长的责任,机电科长负连带责任。

7、检修设备前不挂停电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追究作业人员,尤其是现场负责人的责任。

8、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带,地面不设置警戒,下面无人监护的,追究作业人员和现场负责人的责任。

9、专用线停放车皮不做防溜措施的,追究现场操作者责任,现场安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10、在皮带运输机上坐、卧或跨越设备过桥的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的;

A、坐、卧的追究本人责任,司机负连带责任。

B、跨越的追究跨越者的责任。

11、对未卸荷的隔离开关进行停达电的,追究操作者的责任,现场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12、未查清电气设备事故原因而强行送电的,追究叫送

电者的责任,现场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13、带电作业或指挥他人带电作业的:

A、带电作业就追究作业者的责任。

B、指挥他人作业的,追究指挥者的责任,操作者负连

带责任。

14、在锚链运行中处理跳链现象或堵塞漏槽的,追究处

理者责任,现场负责人和司机负连带责任。

15、人工清仓时无人监护,没有安全措施不系安全带、安全绳的:

A、没派监护人,追究负责人责任,操作者负连带责任。

B、没有措施的,追究单位技术负责人责任。

C、不系安全带人、安全绳子的追究本人的责任。

A、未办理票的,追究单位技术负责人责任。

B、“搭车”的追究现场负责人的责任,检修者负连带责任。

17、开关带负荷拉合隔离刀闸的,追究拉闸者的责任。

18、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追究操作者的责任。

19、非电气设备专业人员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追究打开人员的责任。

20、高空作业不带安全带的(绳)的,不执行安全措施的,追究作业者的责任,现场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21、清理运行设备杂物,不执行停电挂牌,监护的,追究施工者的责任,现场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22、在无起重设备的情况下,从高处向下抛掷杂物,重场或设备配件,不设专人监护的,追究抛掷者的责任,现场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23、带水焊接时不穿绝缘靴的,追究焊工本人责任,现场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24、进入带电间隔的,追究进入者的责任。

25、单人巡线攀登电杆的:

A、单位负责人安排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B、私自登杆的,追究本人责任。

26、使用喷灯时,在明火附近放气或加油的,追究施工者的责任,现场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27、调和电解液时,把水直接倒入硫酸中的,追究操作者的责任。

28、电气作业不执行“两票三制”的,追究作业者的责任。

29、电动工具绝缘破损,无双重绝缘,无可靠接地而使用的,追究使用者的责任。

30、签发工作票种类不符的,追究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31、强行起动设备的,追究操作者的责任。

32、酒后上岗的,追究喝酒者的责任,单位跟班人员负连带责任。

33、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的,追究运输者的责任,现场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34、不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直接作业的,追究作业者的责任,现场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35、无安全措施检修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的:

A、无措施检修,追究检修者的责任;

B、现场变更就追究变更者的责任。

36、高压试验时不穿绝缘靴,不设置围栏及悬挂警示牌的,追究试验者的责任,现场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37、拆除地线前项目负责人不对设备进行检查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38、带电移动电动工具的,追究移动者的责任。

39、工作中电流二次网络短接不可靠的,追究维修者的责任。

40、未接到任务单、工作票、调度命令允许工作人员工作的,追究调度人员的责任。

41、倒闸操作时,进入高压设备区不戴安全帽,不穿绝缘靴,追究操作者的责任,现场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42、用木楔或其它物品将开关跳闸装置塞住,致使其失去作用的,追究本人责任。

C类三违:

1、穿化纤衣服入井的,追究本人责任。

2、未进行停、开口检查擅自停开工的,追究单位队长、技术副队长(包括生产副队长)责任。

3、风机两巷发生支护变形、损坏现象,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追究队长、副队长责任,现场能立即处理的仍不处理追究当班工长、安检员责任。

4、打眼工条眼时带手套,没有系好工作服纽扣,上衣袖口没有绑扎好以及在作业前没有对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追究本人责任。

5、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制作引药、装药、爆破的,追究放炮员责任,班组长、瓦检员负连带责任。

6、采煤工作面缺梁少柱,不及时补齐而继续作业的,追究本号段施工大工责任,班长、安检员负连带责任。

7、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追究打眼工、放炮员责任,安检员、班长负连带责任。

8、不按规程规定装填水炮泥或炮土的,追究放炮员本人责任,瓦斯检查员负迦带责任。

9、采煤工作面不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制度的,追究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责任。

10、放炮警戒绳子、牌、哨不全的,追究放炙员本人责任。

11、一次放炮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追究放炮员责任,班组长、安检员负连带责任。

12、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而不及时处理的,直接追究放炮员本人责任。

13、装完药后,雷管脚线不短接,不悬空的,追究放炮员本人责任,安检员、瓦检员负连带责任。

14、放炮员不随身携带瓦斯报警仪的,追究放炮员责任

班组长、瓦检员负连带责任。

15、炮采工作面不及时支护,综合机械化工作面割完煤后不及时移架支护的:

A、炮采工作面追究大架工责任,班长负连带责任。

B、综采面追究支架工责任,班长负连带责任。

16、综合机械化工作面作业人员进入无支护通道内的,追究作业人员责任,班长、安监员负连带责任。

17、采煤工作机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补、铺、联网的,追究联网、支架工责任,班长负连带责任。

18、采煤工作面局部采高超过支柱最支撑高度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追究支架工责任,班长、工长、安监员铠连带责任。

19、移动刮板输送机机头时不切断电源的,追究操作工、班组长责任,安监员负连带责任。

20、刮板输送机飘链、出链、溜槽损坏,刮板输送机不平继续操作的,追究溜子司机责任。

21、移刮板输送机时不使用移溜器的,追究操作工和班组长责任。

22、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回柱分段距离回柱的,追究操作工和班组长责任。

23、分段回柱时,在分段处不按规定走马观花设隔离支柱的,追究回柱工和班组长责任。

24、工作面回柱时,无监护人而进行回柱作业的,追究回柱人员责任,班组长、安监员负连带责任。

25、回柱与装药平行作业间距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追究放炮员和回柱工责任,班长、安监员负连带责任。

26、支柱不按规程规定进行捆绑的,追究支架、回柱工责任,班长、安监员负连带责任。

27、支架上方空顶而不及时刹实的,追究支架工责任,班长、安监员负连带责任。

28、不按规程规定的迎山角支设支柱的,追究支架工责任,班长、安监员负连带责任。

29、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处理的,追究队长、副队长、当班工长责任。

30、不按规程规定发出放炮信号而放炮的,追究班长、放炮员直接责任。

31、泵站司机没有携带检测乳化液浓度的有效器具的,追究泵站司机责任。

32、乳化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规定的,追究泵站司机责任。

33、乳化液泵箱不使用过滤网或过滤破损不及时更换的,追究泵站司机责任,队长负连带责任。

34、工作面卸压支柱不能及时更换的,追究支架工、班长责任,安监员负连带责任。

35、综采、综放工作面支架歪斜度超过规程规定,没有及时调整的,追究支架工、班长、工长责任。

36、溜子司机没有及时将溜子内的大块矸石拣出的,追究溜子司机责任,工作面出渣人员负连带责任。

37、工作面支架排距、棚距不符合规定不及时处理的,追究支架工、班长、工长责任,安监员负连带责任。

38、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不及时处理的,追究支架工责任。

39、工作面梁、柱、冒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追究支架工、班长责任,安监员、队长负连带责任。

40、不按规定及时支设煤帮柱的,追究支架工责任,班长、安监员负连带责任。

41、工作面挑梁时,采用怀抱梁子,用手抓梁子端正头,梁子上平面的方法操作的,追究支架工责任。

42、采煤机作业时,没有使用内外喷雾的,追究采煤机司机责任,指挥人员和瓦检员负连带责任。

43、综采支护架间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追究支架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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