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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制度Word下载.docx

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突发行事件及时上报,只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果断消除危险,方式事态扩大或蔓延,指导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镇安办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专题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认真研究解决。

2、镇会商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客同安全生产例会同步行。

3、凡一项重大安全事项、工作任务需要由两个及以上部门、单位共同承担的,必须进行会场,明确各自责任、任务,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按要求如期完成。

4、会上会议研究的重要内容:

需多方协助配合或支持的安全工作,协商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分工负责,分步实施。

研究重大安全事项、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办法及整改方案;

研究组织开展安全集中整治或专项整治及重大安全活动;

研究检查、整改、奖惩中的交叉事项及其他需集体研究处理的问题。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镇政府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集中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各村(居委会)干部、管理人员、车(船)主、驾驶员、业主及各类从业人员进行认真培训,每年培训率要达到100%。

2、各村(居)委会,对村(居)民、群众的教育每月不得少于1小时,教育面达到100%

3、各中、小学校对职工及学生的安全学习教育,每周不得少于1小时,教育面达到100%

4、各生产经营单位,在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全体职工的集中教育每月不得少于2小时,教育面达到100%。

5、对学习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人员的核实,以记录、登记、签到为准,凡因未落实学习教育培训内容、时间、人员,因而酿成伤亡事故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广泛开展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活动,形成人人、处处、事事讲安全的社会氛围。

2、镇属各企事业单位、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业主等,有义务对所属范围内的安全进行经常性的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为人民群众的生产、工作、生活及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3、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每季度对所属单位必须开展一次集中安全大检查,同时对所属行业、企事业单位、重点场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督查和检查。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5、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改上报的要及时上报。

6、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负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详实记录在案,根据隐患程度,按要求及规定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对重大危险源或予以关闭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并跟踪落实整改措施。

7、检查中发现对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现象和行为,要坚决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8、凡因自查、检查不负责任,不到位,不严格按要求及规定标准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整改,或不落实整改措施,因而酿成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1、进一步深化对“隐患险于明火、防患胜于救灾”重要性的认识,标本兼治,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2、镇每月不少于2次对本辖区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3、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4、对个别重大的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5、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6、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或业主,因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镇属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镇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具体工作由镇党委、政府统一指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实施。

全镇相关部门必须出动、积极配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全体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排险、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拖延不报。

4、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定时限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又义务支持和配合事故就原工作,保护事故现场,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建立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制度。

2、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月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3、在辖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析)。

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4、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省、市所属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各类伤亡事故由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

(7)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行报、故意延迟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警示告诫制度

1、镇政府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按季度对事故发生的村或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告诫。

2、凡发生一般上网、中毒、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3、对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4、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而又不按规定整改的,一律进行安全生产告诫。

5、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又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6、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收到告诫通知书后10日内,书面向镇政府和镇安委会报告警示、告诫整改计划和整改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制度

1、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部门、依照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确保年度目标的完成。

2、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部门,对上级下达的目标进行量化,并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把职责和责任落实到基层、车(船)头及业主、人头。

3、各村(居)委会、单位对举报和拍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经费,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凡未采取措施落实整改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及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落实整改。

4、各村(居)委会、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指导,制定考核细则,实施严格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1)对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事故责任单位,扣减目标单项分的60%,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2)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责任单位,扣减其全部目标分,并实行“一票否决”。

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当年不得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3)对上述目标考核的扣分,均纳入镇党委、政府总目标考核分值中计算。

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在年度各项目标考核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各等次,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4)对连续三年为发生伤亡事故的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及第一、二责任人,镇政府授予安全生产模范单位(企业)或安全生产管理模范工作者,并予以奖励。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凡镇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

1、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一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一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一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过降级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特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4、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

5、对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有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检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执行;

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1、镇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单位要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高危高风险行业建立事故隐患日查制度,其他行业至少每周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并做好隐患排查登记。

2、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诱发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实施事故隐患整治跟踪。

3、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进行登记建档,并逐级上报,纳入市、县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数据库。

4、对重大危险源实施责任监控,明确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1、行政区域内新建、改造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安全“三同时”审批手续。

2、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适用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3、严格农民新村、村民住宅新建、改造施工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1、镇政府实行每天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没有安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

2、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监管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3、在节假日、汛期和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季节,有关部门应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不得空岗、缺岗。

4、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值班期间接到的电话、电报、信件、请示、报告等都要详细记载,随时处理,当班未了事项,及时移交办公室处理。

5、如有紧急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带班领导请示汇报,根据领导意见迅速安排办理,并督促落实,了解结果,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有关领导反馈。

镇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

1、镇领导分别联系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企业。

2、每月至少一次到所联系的重点单位和企业,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3、镇领导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情况,每季度汇总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

4、镇安办应落实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文书资料于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5、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台帐。

6、按文书资料于档案的标准化管理要求,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收发归档工作。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事故行为。

2、镇安办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

3、镇政府应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生产特派员制度

1.在镇重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企业等实行安全生产特派员制度。

2.受县安监部门或镇政府为太,常驻制定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协调监管对象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4.参加监管对象的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检查。

5.执行委托部门指令,督促监管对象的隐患整改。

6.负责按要求向委托部门定期报告监管情况。

县级以上企业安全生产协调制度

对行政区域内县属、市属、省属及中央在武胜企业建立定期联动制度,互通情况,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在应急救援、信息通报、社区安全、场地写作等方面保持紧密联系和协同行动。

安监人员劳工保护补贴制度

安全生产办公室从事劳动保护、安全、矿山、锅炉压力、容器检查、检测(验)的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等作业时,每月享受一定补贴。

要本这接受有害作业才享受,不接触有害作业不享受的原则。

其补贴由镇政府在安全经费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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