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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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标准Word格式.docx

6.1对重架、对重块8

6.2补偿装置9

7门9

7.1层门、轿门9

7.2地坎9

8安全保护10

8.1层门锁装置10

8.2门保护装置10

8.3限速器10

8.4安全钳11

8.5称量装置11

8.6极限开关11

8.7上行超速保护装置12

8.8缓冲器12

9电气控制13

9.1控制柜13

9.2随行电缆13

10导轨14

10.1T型导轨14

10.2空心导轨14

前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明确提出“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第二十九条提出: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也提出类似规定:

“经检验机构论证,电梯确实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已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以上文件提供了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高能耗电梯报废的法规依据。

电梯的生产制造早已进入模块化和标准化时代,各种零部件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形成整机;

又在电梯使用过程中进行部件的维护、修理和更换,对电梯整机难以确认判废标准。

因此完全可以通过确定电梯各主要部件的判废标准,以及更换部件的性价比,最终确定电梯是否应该报废。

基于上述法规和规章,为能进一步提供电梯主要部件判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支持下,由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提出、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和众多电梯生产企业、物业管理、以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本标准的起草。

本标准的起草工作,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电梯主要部件的技术特性以及判废准则的可操作性。

本标准明确规定了电梯主要部件以及判废准则、安全风险、参考技术规范等。

本标准的实施将改变电梯部件判废无据可依的现状,同时对推进老旧电梯的改造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本标准由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于×

×

年×

月×

日发布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蒂森克虏伯电梯有限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上海)有限公司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威特电梯部件(苏州)有限公司

海安县申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上海浦江物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1

引言

0.1为促进电梯安全使用、满足低能耗要求,同时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判别电梯主要部件更新依据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的电梯使用单位包括电梯所有权人、以及受电梯所有权人委托行使电梯管理的责任人。

0.2本标准引进了电梯主要部件的概念,并规定了电梯的驱动、轿厢、对重、门、安全保护、电气控制、导向中主要部件的判废对象。

0.3本标准不适用于0.2规定以外的电梯零部件。

0.4本标准的判废准则只考虑由零部件自身因素引起的失效或安全风险,不考虑其他外部因素。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755-2008《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

GB1239.4-89《热卷圆柱螺旋弹簧技术条件》

GB5013-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

GB5023-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

JG∕T5072.3-1996《电梯对重用空心导轨》

JG∕T5072.2-1996《电梯T型导轨检验规则》

TSG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T7002-2004《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型式试验细则》

GB/T7024-2008《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8903-2005《电梯用钢丝绳》

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

GB/T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

GB/T18775-200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行人道维修规范》

GB/T20900-2007《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价和降低的方法》

GB∕T22562-2008《电梯T型导轨》

GB/T24478-2009《电梯曳引机》

4术语和定义

GB/T7024-2008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曳引驱动

为电梯提供驱动和曳引力,使电梯升降的装置,其主要部件包括电动机、减速箱、制动器、曳引轮、反绳轮、复绕轮、导向轮、电梯用曳引绳等。

.2 

轿厢

运载乘客或其他载荷的轿体部分。

.3 

对重

由曳引绳经曳引轮与轿厢相连接,在运行过程中起平衡作用的装置,其主要部件包括对重架、对重块和补偿装置等。

.4 

控制轿门和层门启、闭的机构,其主要部件包括开门机、轿门板、层门板、地坎等。

.5 

安全保护

电梯安全运行的保护机构,其主要部件包括层门锁装置、门保护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称量装置、极限开关、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缓冲器等。

.6 

电气控制

控制电梯运行的电气控制装置,其主要部件包括控制柜、随行电缆等。

.7 

导轨

轿厢和对重运行的轨道路径,导轨分为T型导轨、空心导轨等。

5曳引驱动

4.1电动机

4.1.1判废准则

电动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废:

a)电动机轴承磨损、碎裂影响运行。

b)电动机绕组短路、断路。

c)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动机绝缘电阻下降,冷态未达5MΩ,热态未达0.5MΩ。

d)电动机本身因素导致工作温升超标,B级绝缘工作温升超过80K,F级绝缘工作温升超过105K。

e)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高耗能的交流-直流式驱动电动机组。

f)永磁电动机出现退磁,在额定电流下不能满足满负荷运行。

g)永磁电动机转子磁性材料脱落。

4.1.2安全风险

电动机存在缺陷,将影响到整个驱动系统的安全运行,易对乘客产生不安全影响。

4.2减速箱

4.2.1判废准则

减速箱(蜗轮副)零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废:

a)蜗轮副出现严重磨损,磨损量大于齿厚15%。

b)减速箱油温超过85℃,且无法采取降温措施。

4.2.2安全风险

齿轮(蜗轮副)严重磨损或剥落,将会因传动失效,导致电梯运行失控,易造成人员伤害。

4.3制动器

4.3.1判废准则

制动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废:

a)制动力矩和响应时间通过维修调整仍无法满足GB7588-2003中12.4.2要求。

b)制动器释放间隙偏离设计值,且无法修复。

c)制动器电磁线圈工作温升超标,B级绝缘工作温升超过80K,F级绝缘工作温升超过105K。

4.3.2安全风险

制动环节,不论是制动弹簧、制动臂,失效均会造成制动失灵、引起轿厢运行失控,从而发生冲顶、蹾底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严重损坏。

4.4曳引轮

4.4.1判废准则

曳引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废:

a)绳槽磨损造成曳引力不足,无法满足GB7588-2003中9.3的要求。

b)当曳引轮出现磨损,槽面之间的硬度差异大于HB15。

c)轮毂出现裂纹。

4.4.2安全风险

曳引轮绳槽严重磨损、槽面之间的硬度差异过大将降低电梯的曳引力,易引起电梯运行失控,对乘客造成伤害。

4.5反绳轮、复绕轮、导向轮

4.5.1判废准则

反绳轮、复绕轮、导向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废:

a)轮槽异常磨损,存在导致钢丝绳脱槽危险。

b)轮槽有缺陷,存在导致钢丝绳损伤。

c)轮毂与轴承、轴与轴承出现滑移。

d)轮毂出现裂纹。

e)非金属材料轮出现变形、老化龟裂。

4.5.2安全风险

反绳轮、复绕轮、导向轮的故障,易引起电梯运行失控,对乘客造成伤害。

4.6电梯用钢丝绳、绳头组合

4.6.1判废准则

曳引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废:

a)断丝:

1)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

2)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

b)磨损:

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或等于原钢丝绳直径的90%。

c)变形或损伤:

钢丝绳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4.6.2绳头组合

绳头组合及零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废:

a)拉杆、锥套等出现裂纹;

b)自锁紧楔形绳套无法锁紧钢丝绳,钢丝绳在楔套内出现滑移。

c)绳头螺杆出现乱丝,螺母无法锁紧。

4.6.3安全风险

电梯用钢丝绳和绳头组合的缺陷,易导致钢丝绳断裂或打滑、轿厢跌落,并造成设备和建筑物损坏、以及人员伤亡的严重事故。

5轿厢

5.1轿厢架

5.1.1判废准则

轿厢架变形或损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无法修复的,应判废:

a)轿厢地板倾斜大于其正常位置5%。

b)轿厢架的下梁、上梁、或立梁发生扭曲。

c)轿厢架与井道内其它部件距离不符合TSG7001-2009中4.1要求。

d)轿厢架出现脱焊、材料开裂,影响电梯安全运行,且无修复价值。

5.1.2安全风险

轿厢架变形或损伤有可能导致安全钳误动作、轿厢与井道部件撞击、或坠落,从而使乘客受到伤害。

5.2轿厢

5.2.1判废准则

轿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轿壁、轿顶严重锈蚀、穿孔。

b)轿壁、轿顶严重变形、破损,加强筋脱落。

c)轿厢地板严重变形、开裂。

5.2.2安全风险

轿厢的不安全因素易对电梯乘客和维护人员造成伤害。

6对重

6.1对重架、对重块

6.1.1判废准则

对重架、对重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废:

a)对重架严重变形,四导靴工作面不在同一平面内,且无法校正。

b)直梁、底部横梁发生变形,不能保证对重块在对重架内的可靠固定。

c)对重块出现断裂。

6.1.2安全风险

使用不良的对重装置,存在对重块破损坠落,造成曳引力不足以及井道内的零部件被砸坏或人员被砸伤。

6.2补偿装置

6.2.1判废准则

补偿装置包括补偿链、补偿钢丝绳、张紧轮,使用时可分为有导向和无导向装置两种形式。

补偿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废:

a)补偿链表面包裹材料出现开裂、脱落。

b)导向装置滚轮、轴承损坏,造成导轮与补偿链磨擦引起包裹材料撕皮。

c)链环表面有严重的锈蚀、脱焊,出现破断风险。

d)补偿钢丝绳判废准则可参照本标准4.6。

e)张紧轮判废准则可参照本标准4.5。

6.2.2安全风险

补偿链或补偿钢丝绳断裂后将与其它部件产生严重的撞击并损坏其他部件,张紧轮机构损坏对电梯设备的运行造成危害,对电梯乘客、维护人员造成伤害。

7门

7.1层门、轿门

7.1.1判废准则

层门、轿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废:

a)层门、轿门严重锈蚀、穿孔,背部加强筋脱落。

b)层门、轿门严重变形,不符合GB7588-2003中8.6.3要求。

c)玻璃层门、玻璃轿门破裂。

7.1.2安全风险

层(轿)门是井道隔离、轿厢保护的隔离屏障,其缺陷或失效易造成乘客坠落、剪切等重大伤害。

7.2地坎

7.2.1判废准则

地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判废:

a)地坎变形,不能保证地坎与门扇之间间隙达到GB7588-2003中8.6.3要求。

b)地坎因变形使得层门地坎与轿厢地坎间距大于35mm。

c)地坎表面因磨损,滑槽深度变浅,多次发生门导靴脱出地坎滑槽或门扇移动困难。

d)铸铁地坎因重物碾压出现断裂。

7.2.2安全风险

地坎的变形损坏,会导致门系统故障,产生坠落、撞击的危险。

8安全保护

8.1层门锁装置

8.1.1判废准则

层门锁机械结构变化,不能保证最小啮合长度7mm、且无法调整。

8.1.2安全风险

层门锁的不可靠将引发电梯急停等现象,会造成冲击、坠落、挤压、剪切等危险。

8.2门保护装置

8.2.1判废准则

门保护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废:

a)电子类门保护装置因器件损坏导致保护功能失效,且无法修复。

b)机械类门保护装置因机械损坏致保护功能失效,且无法修复。

c)电子、机械类门保护装置出现破损或严重变形。

8.2.2安全风险

门区保护功能失效,电梯不能正常开/关门,造成电梯不能正常运行,由此产生不安全因素,易造成乘客被电梯门挤压等身体伤害。

8.3限速器

8.3.1判废准则

当限速器及其部件出现以下情况时,限速器应判废:

a)限速器轴承磨损导致轴部损伤及轴承套损伤。

b)因轮槽不均匀磨损、槽形改变、制动组件磨损等,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力达不到GB7588-2003中9.9.4的要求。

c)限速器因机械、电气故障,其电气动作速度和机械动作速度不能符合GB7588-2003中9.9.1和9.9.3的要求,且无法调整。

d)限速器钢丝绳判废准则,可参照本标准4.6的要求。

8.3.2安全风险

限速器是电梯重要的安全部件,限速器失效将使电梯失去速度监控,可能导致电梯轿厢冲顶或蹾底等重大事故。

8.4安全钳

8.4.1判废准则

当安全钳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判废:

安全钳制动后,钳体出现裂纹、变形,夹紧件(锲块或滚柱等)出现裂纹、变形、磨损或严重锈蚀,弹性元件出现塑性变形,导致楔块与导轨侧工作面间隙过大,无法有效制停轿厢或对重。

8.4.2安全风险

安全钳是电梯重要的安全部件,安全钳失效将使电梯超速时在导轨上失去可靠制停功能,造成轿厢冲顶、蹾底,引发重大事故。

8.5称量装置

8.5.1判废准则

称量装置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判废:

电梯轿厢内载荷大于110%额定载荷的状况下,不能发出正确信号,且无法调整和修复。

8.5.2安全风险

称量装置失效,将使电梯承载部件处于不利的受力状态,可能对电梯设备造成破坏从而发生危险。

8.6极限开关

8.6.1判废准则

极限开关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判废:

a)开关滚轮脱落或破裂。

b)保持弹簧失效。

c)触点严重烧灼或接触不良等。

8.6.2安全风险

如极限开关失效,可能发生轿厢冲顶或蹾底,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损坏。

8.7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8.7.1判废准则

8.7.1.1夹绳器

夹绳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无法修复,应判废:

a)触发联动机构损坏。

b)本体或制动弹簧出现塑性变形、裂纹。

c)复位装置损坏。

8.7.1.2双向安全钳、对重安全钳

判废准则参照本标准8.4中安全钳的判废准则。

8.7.1.3无齿轮曳引机制动器

判废准则参照本标准4.3.1中(a)、(b)、(c)条。

8.7.2安全风险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是电梯重要的安全部件,该装置失效可能导致电梯冲顶等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损坏。

8.8缓冲器

8.8.1判废准则

8.8.1.1蓄能型缓冲器

蓄能型缓冲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废:

a)弹簧严重锈蚀。

b)缓冲器动作后,永久变形超过其自由高度0.5%。

c)非金属材料老化、开裂、粉碎、压缩后不能完全复位。

8.8.1.2耗能型缓冲器

耗能型缓冲器(液压缓冲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废:

a)缸体发生破裂,液压油泄漏。

b)柱塞锈蚀或复原弹簧失效,缓冲器复位不能满足GB7588-2003中F5.3.2.6.2要求。

c)缓冲器动作后,产生永久性变形。

8.8.2安全风险

缓冲器时电梯重要的安全部件,当电梯冲顶或蹾底时,缓冲器失效轿厢和对重将失去缓冲保护,将造成乘客伤害和设备损坏。

9电气控制

9.1控制柜

9.1.1判废准则

控制柜使用15年以上及其部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控制柜应整体判废:

a)控制电路为继电器逻辑控制,连续三个月每月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故障,且经过维修不能排除故障情况。

b)控制柜内电线、电缆严重破损,以及控制柜内零部件严重损坏。

c)柜体严重变形、损坏,柜内零部件无法安装和正常使用。

d)失效的零部件导致电梯不能运行,且无法消除失效状态,且无法找到相应备件或替代品。

e)零部件失效导致电梯不能运行,此种情况发生次数连续三个月每月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既使更换该元件也不能排除上述情况。

9.1.2安全风险

控制部分具有潜在失效的可能,使电梯运行在不安全状态下,易导致危险事故。

9.2随行电缆

9.2.1判废准则

随行电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废:

a)护套发生开裂。

b)绝缘材料发生破损,导致绝缘电阻不满足要求。

c)线芯发生疲劳断裂,电缆的备用线无法满足需要更换的电线数量。

d)电缆严重变形、扭曲。

9.2.2安全风险

信号传输具有潜在失效的可能,使电梯运行在不安全状态下,易导致危险事故。

10导轨

10.1T型导轨

10.1.1判废准则

T型导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判废:

因外力作用,导轨发生塑性变形、无法调整,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

10.1.2安全风险

导轨是电梯运行的导向部件,导轨的不安全有可能对电梯设备的运行造成危险,并能造成电梯乘客的伤害。

10.2空心导轨

10.2.1判废准则

空心导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废:

a)因外力作用,导轨发生塑性变形、无法调整,引起井道部件相互碰擦,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

b)空心导轨发生镀锌层起皮、起瘤和剥落现象。

c)空心导轨严重磨损,对重装置存在脱离导轨风险。

10.2.2安全风险

导轨是电梯运行的导向部件,导轨的不安全有易对电梯设备的运行造成危险,并造成电梯乘客的伤害。

《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标准》

编制说明

一、标准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据统计,上海市有近12000多台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老旧电梯仍在使用。

电梯的设计寿命一般在20年左右,这些超年限使用的电梯由于部件老化或原零部件已停止生产,或电梯的安全性能不满足现行安全标准的要求。

这些电梯大多使用在居民楼和老式高层建筑内,且使用频率较高,故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所以对这些老旧电梯进行改造、乃至淘汰对电梯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明确提出“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九条提出: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也提出类似规定:

”以上文件提供了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电梯报废的法律依据,但是目前还缺乏电梯及其主要部件报废判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此外,老旧电梯中大多数的部件都超过了其设计使用年限,其运行方式也存在着高耗能的情况,对这些电梯进行节能改造也缺乏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如何判定电梯部件“无改造、维修价值”,“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等,目前还缺乏实际可供操作的技术标准依据。

对此,有市人大代表呼吁有必要通过立法来予以保障,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建议“制定明确判别电梯安全性能的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淘汰的技术标准”。

上海市各级政府对上海市老旧电梯的安全运行状况非常重视,除了有重点的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风险评价,消除老旧电梯的安全隐患外,市政府拟采取政府、企业和公积金三方补贴的形式对老旧公房的电梯进行安全和节能方面的改进。

对老旧电梯进行改造不仅可以提高其安全性,而且可以大大降低其能耗。

因此,该标准的制订出台,不仅将改变电梯部件报废无据可依的现状,而且将大大推动本市老旧电梯的改造进程。

有利于促进电梯市场的发展,造福于群众。

,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重大的经济价值。

2.工作过程

(1)邀请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讨

为了推进对老旧电梯安全和节能方面的改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和2009年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同时为了推进电梯判废标准编写工作,规范电梯的报废行为,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提出并会同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于2010年3月组织邀请本市主要电梯制造和维保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家进行研讨,并对制定上海市地方标准《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标准》的重要性、研究内容、标准编写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大家对该项目的重要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对项目的实施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同时成立了《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标准》编制组。

(2)企业调研

在第一阶段中为了掌握电梯生产企业在对电梯零部件的设计要求,了解不同企业对其产品不同的设计要求,如何确定主要部件的范围等。

通过与企业座谈,企业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标准的制订有何建议征求、主要部件判废标准出台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探讨。

在此期间共走访了威特电梯部件(苏州)有限公司、海安县申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苏州通润驱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电梯配件生产企业。

(3)标准的起草过程

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起草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经验和技术特长共同编写了《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标准》草稿,并对草稿采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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