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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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满足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评审专家库,经水利厅组织审查通过后获得评审专家资格。
第八条评审专家申请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水利厅;
(三)省水利厅组织评审,并对具备资格的申请人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有关评审、培训过程和结果应有书面记录。
第九条申请评审专家资格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等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四)提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申请表》。
第十条评审专家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一)接受评审单位聘请,担任评审专家;
(二)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独立评审,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在评审单位的统一安排下,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或者方案编制单位就工程建设及报告书存在的问题作出解释;
(四)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五)对评审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记载自己的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法律、法规、规章;
(二)按照有关要求,客观、公正地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
(三)参加有关培训;
(四)按规定填写《水土保持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情况征询意见表》等表格;
(五)对所提出的专家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章评审专家库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库是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的专家名册。
第十三条专家库水利厅负责组建和管理。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可以同时申请进入水利部评审专家库和省评审专家库。
第十五条省评审专家库用于辖区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库在册专家人数一般应当不少于100人,并按专业进行分类登记。
评审专家库人员专业结构应当合理。
第十七条评审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地区、按专业在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八条水利厅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对在册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经常性的对在册评审专家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的抽取应符合有关规定,省水利厅应当对抽取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二次拒绝参加评审的,省水利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评审专家的处罚,按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评审专家申请表
推荐部门
姓名
所在单位
省水利厅制
填表说明
1、此表用A4纸填写,最好用计算机打印。
2、填写时如内容较多,可用另纸附后。
3、主要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4、水土保持及其相关工作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只填本人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的项目。
5、主要业绩部分以本人在水土保持及其相关领域主持或参加过的较大项目的规划、设计、调查、评价、审查等业绩。
6、表内容应如实填写,推荐单位需认真查验。
7、申请人需提供大一寸彩照1张,随表报送审核单位。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片
(大一寸)
籍贯
民族
政治面貌
职务
职称
是否在职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参加工作时间
是否留学
回国人员
是否享受
政府津贴
E-mail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办)
(宅)
(移动)
学历、学位情况:
最高学历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最高学位
授予国别
授予时间
主要工作经历:
序号
起止时间
单位名称
从事专业
1
年月—年月
2
3
4
年月—年月
5
参加水土保持及其相关规划、设计、咨询、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
参加课题
项目名称
获奖级别
批准机关
批准时间
年
6
7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盖章
附件2:
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评审专家资格证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评标专家
资格证书
封面格式(14.8cm×
21.2cm半A4纸大小)
省水利厅
一寸
彩照
(内一页格式)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证书编号
批准机关(章)
批准日期
注册情况:
注册有效期: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执业专用章:
注册部门印章:
(内2页格式)
注册日期:
(内3页格式)
重要事项目录(包括参加评审、考核、继续培训记录)
事项
记录
备注
注意事项
(内4页格式)
一、本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准转借他人,伪造涂改作废。
二、本证件注册有效期满时,本人如需继续执业,应按规定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
未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的,不再有效,失效证件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本人负责。
三、注册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注册机构。
四、本证件请妥善保管,如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发证机关和注册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