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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工程量

综合单价(元)

总价

备注

1

沥青道路铺装

包括30厚细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40厚中粒式沥青混凝土、250厚二灰碎石、300厚天然级配砂加卵石压实、路基碾压(压实系数不小于0.93)

m2

6740.3

202

1361540.6

2

120*300*600五莲花花岗岩立道牙:

包括道牙、垫层、水泥砂浆结合层、C20混凝土靠背等

m

2152.2

105

225981

3

合计

1587521.6

注:

1.道路施工的土方外运及现场倒运、填土、平整、素土夯实均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2.花岗岩立道牙综合单价包含了直形、弧形道牙的价格;

3.二灰碎石及其他材料的倒运、搬运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4.2本工程结算总价:

路面=施工面积×

综合单价;

道牙=施工长度×

4.3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价格指:

综合单价。

其包含的风险范围除通用条款第二条的内容外,还应包括\。

五、付款方式

5.1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预付款,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持合同总价款10%的履约保函、预付款申请书及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发票向甲方工程部申请预付款,甲方收到履约保函、预付款申请书及预付款发票后按公司程序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2)二灰碎石路基及中粒式沥青混凝土全部施工完毕并经甲方、总包、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

(3)全部面层施工完毕并经甲方、总包、监理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

(4)乙方的竣工资料经总包、监理验收合格,在城建资料档案馆存档后,甲方确认结算金额并办理完初审结算后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0%,甲方委托咨询公司复审后支付至复审结算总价的95%;

(5)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将于30日内付清(无息),保修期内如有质量缺陷则按相应条款赔付。

5.2乙方收款账户:

六、工期

开工日期2012年11月1日,竣工日期2013年5月30日。

七、保函:

乙方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要求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履约保函。

八、质量标准:

见通用条款

九、是否需要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需要;

□不需要。

一十、各方代表及地址:

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廊坊开发区憩园小区17-3-401号

公司电话:

010-******-310公司电话:

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010-******-305传真:

EMAIL:

ljzx888@EMAIL:

一十一、组成合同的文件

11.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一)本合同协议书;

(二)中标通知书;

(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四)合同通用条款;

(五)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六)图纸;

(七)招标文件;

(八)报价书或预算书。

11.2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就有关产品的订货确认书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十三、合同生效

13.1合同订立时间:

13.2合同订立地点: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神威北路8号,燕京航城展示中心

13.3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方持肆份,乙方持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一十四、合同附件

附件一:

技术要求

附件二: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三:

安全生产责任状

附件四:

廉政协议书

附件五:

工程报价书及施工图纸

附件六:

组织构架人员名单

附件七:

材料品牌明细表

一十五、补充条款

15.1本合同第20.1条中,乙方提交“必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全套竣工图,套数为6套。

15.2对于本合同施工所用材料,通过外观观察不能发觉的缺陷,乙方同意甲方可抽样选择,采取破坏性检查的方式进行初验。

因此乙方应提前预留出进行破坏性检查的相应数量的产品。

15.3乙方负责方案深化设计,设计方案应具备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并能通过设计院审图合格。

在本合同签订后的3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6套完整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图。

15.4该工程由乙方提出预算书和深化设计之后的施工图纸,乙方必须对设计质量承担责任。

乙方因为设计问题造成的任何设计修改、返工、加固、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5.5现场测量放线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报总包方核验,测量放线的方案必须报总包方、甲方、监理审批。

15.6乙方负责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管理规定申报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在正式开工前取得批文。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7乙方应当为材料设备的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必要的协助。

协助检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15.8组织构架人员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15.9乙方进场施工前,所有材料品牌,经甲方考察完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15.10乙方进场施工前,须做样板、材料封样。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一、双方代表及送达

1.1各方代表代表各方行使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代表如有变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更换乙方代表的,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

1.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发给另一方的文件必须以中文书面形式进行。

本合同所述各项文件的送达方式,可采用邮寄、传真、电传、电子邮箱、专人手递等方式。

上述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但必须送达至对方注册地址或本合同注明的及双方认可的地址或邮箱。

二、价格

2.1本合同价格内包含的风险范围:

(1)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内容范围内的全部工作量。

(2)本合同价格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材料设备费(含主、辅料及配件)、人工费、机械费、临时设施费、施工困难增加费、措施费、包装运输费、二次搬运费、吊装费、装卸费、检测试验费、竣工抽样检测费、竣工报验费用、工具费、测量费、售后服务费、成品保护费、扰民和民扰措施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费、乙方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费用、本合同中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费用、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等。

(3)以上价格不因乙方投标报价存在误解、市场变化等因素而变化,结算时不做调整。

(4)合同价格已包含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全部内容,漏报、少报项目及工程量将视为含在其他子目报价之中或视为让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5)乙方不得以甲方和乙方之间未能就认价工作达成一致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工作内容及数量均为甲方在本工程招标阶段参照图纸计算,乙方已重新审核图纸并到现场核实了上述数量、内容,因乙方核实失误导致的工程内容、工程量误差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三、付款

3.1付款程序:

付款期限届满前7日内,乙方持对帐结算凭据(工程完成量确认单、验收单等)及请款申请书向甲方工程部申请付款,甲方收到付款申请后按公司程序向乙方付款。

3.2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与合同主体名称一致的等额的符合廊坊当地税收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可延迟付款且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违约金从乙方合同款中直接扣除。

3.3若通过银行付款,乙方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告知其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

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如有变更,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的,甲方可迟延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3.4乙方承诺即使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仍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及时支付施工人员的工资。

若乙方拖欠、扣押施工人员工资致使乙方施工人员聚众围堵国家政府机关、甲方办公场所或给甲方公司声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的,甲方经核实后有权从其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工资及利息给施工人员,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据本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四、保函

4.1乙方应在甲方支付预付款前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总价款10%的履约保函。

乙方办理履约保函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履约保函有效期应截止至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后的30天。

4.2履约保函须为经甲方认可的国内商业银行提供的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

保函的格式及内容需满足甲方要求。

五、工期

5.1甲方因工程需要需延期开工的,甲方应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2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中工期已包括备货、施工、提交相关专项检验部门验收的时间及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施工、节假日因素、恶劣天气等对工期的影响。

5.3本工程中如果节点工期延误,则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节点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如果全部工程的总工期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甲方将退还先前收取的节点工期违约金;

如全部工程的总工期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则乙方同时承担节点工期和总工期延误的双重违约金。

六、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达到国家、河北省相关验收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并须符合本合同附件要求。

如甲方要求或施工期内政府颁布的工程质量标准高于现行的强制性标准,按更高的质量标准完成工程任务。

七、材料和工程设备

7.1乙方就其供应的材料或设备的质量向甲方负责。

材料设备的质量要求见本合同附件。

乙方必须对所用材料的生产、供货、运输、安装及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负全部责任。

乙方所用材料应是在工商局注册的正规厂家、原厂设备、原厂工人生产。

不允许委托加工或租赁其他厂房、工人生产,更不允许贴牌产品或假冒产品。

乙方确保该产品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要求。

7.2为完成本工程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价格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7.3乙方根据工程进度自行安排材料设备进场时间。

材料设备进场时,应一并提交质量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等必要资料,交由甲方、监理方进行质量检验。

甲方、监理方的这种检验并不免除乙方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责任,如对进场材料设备有怀疑时,甲方、监理方有权要求随时进行复验。

八、图纸

8.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电子版图纸一套。

8.2乙方在进场前应与甲方共同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鉴于乙方系本领域的专业施工单位,乙方自愿承担对图纸的审核义务,因图纸设计不合理、不符合工程规范而造成损失的,乙方愿与设计单位共同承担连带的经济法律责任.

8.3乙方应当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监理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九、现场移交

9.1甲方负责提供水电接口,乙方自行衔接。

9.2双方于开工前3日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办公区管理各项规定;

在承包工程完成后,除已征得甲方同意外,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按甲方要求拆除一切必须拆除的临时设施,将现场清理干净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乙方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妥善保管所移交的设施,以保证该等设施始终处于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9.4乙方已到工程现场进行全面视察,熟悉了现场的所有环境、情况及预测可能发生的影响合同价格和工期的交叉作业等一切情况。

合同价格中已包含了上述风险因素。

乙方承诺不会因上述风险因素而向甲方提出额外索赔或延长工期等要求。

一十、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10.1乙方应在施工进场前3日内向甲方的工程师、监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工地人员安排组织表及主要工作人员的履历、工程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设备表,上述全部文件应经甲方的工程师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上述进度、计划及工作人员。

乙方承诺现场施工人员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10.2乙方须严格按照经甲方或监理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尽管甲方、监理已批准上述施工方案,但因施工方案不合理而导致的工程质量责任、工期责任仍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一十一、进度报告

乙方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甲方、监理要求的时间和内容,及时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记录工程的每日进展或阶段进展。

该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一十二、工序工艺、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被覆盖、包装或隐蔽之前,应当经过检验并得到甲方、监理的批准。

12.2无论甲方、监理是否参加检验,当其提出对已包装、覆盖或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如果检验结果表明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如果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一十三、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

下述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在工程实施、竣工及修补质量问题的过程中,乙方保证本工程的施工始终严格按照不低于国家及河北省政府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标准和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3.1严格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3.2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施工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

13.3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审查。

乙方还应当按照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现场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3.4为了保护工程、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提供并保证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XX的人员进入现场;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现场内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工程周围公众和其他人员及其财产不受现场内上述行为的危害;

13.5为邻近地区的单位、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必需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

13.6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3.7乙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任何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使用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或物品。

13.8现场消防设施是按河北省消防局的要求进行设置的,乙方进场以后因自身防火需要,需增加消防设备和消防设施的由乙方自行购置,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如发生火灾等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13.9做好垃圾清运工作,每日及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均做到工完场清且符合甲方要求,将自己的施工垃圾运至施工现场外的垃圾站。

甲方有指定的垃圾堆放地的,运至甲方指定的垃圾堆放地。

垃圾清运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3.10乙方因违反环境、环卫、市政、城管、交管等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由此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自己承担。

13.11达到以下安全目标:

零死亡、零重伤事故,轻伤率低于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乙方负有在其施工现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在乙方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任何安全生产事故,乙方保证甲方免于承担任何责任,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12在施工现场内,乙方的自有人员及乙方委托的第三人等如果不服从甲方、监理、总包方的现场安全文明规定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向甲方支付叁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从乙方工程款或保函中直接扣除。

甲方保留视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程度而提高违约金的权利。

处罚单经甲方、监理签字后立即生效。

一十四、与总包方的协调配合

14.1乙方协调与总包方及现场其它专业的工序穿插配合及协调质检;

与总包方签订总包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

总包方负责接洽政府及地方有关部门、物业等对施工现场的检查,乙方应予配合并承担应由乙方承担的有关费用(人员或临设、施工机具等)。

总包方负责召开各相关专业之间的现场协调例会,乙方必须准时参加,并服从于总包方的协调管理。

14.2从乙方进场之日起至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并将全部工程交付甲方之日止,乙方须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成品与半成品、设备设施、材料机械等的保护工作,并承诺不损坏总包方及其它专业承包方的材料设备、成品和半成品。

上述工作的保护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总价格内。

如因乙方过错对其他承包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向受损方承担赔偿责任。

14.3在施工现场内,乙方的自有人员及乙方委托的第三人如果不服从甲方、监理、总包方的现场协调及管理,甲方、监理、总包有权对其进行叁万元的处罚。

一十五、新材料、新技术及新工艺的运用

15.1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内可能仅对其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做出了有关约定,或对某类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并未约定具体的制造标准或实施方法。

乙方应当按照监理、甲方的指令提供施工工艺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并在取得监理、甲方的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

监理和甲方的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对质量、工期的保证责任。

15.2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时,乙方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行技术交底与现场督导,直到甲方作业人员能够实际安全操作为止。

一十六、工程计量

16.1乙方应当于每月25日向甲方、监理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甲方、监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4天内计量。

16.2当甲方、监理要求对乙方申报的工程或工程变更进行审核或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计量时,应当提前1天通知乙方参加计量,乙方应当立即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甲方、监理进行上述审核或计量,并提供甲方、监理所需要的一切详细资料(对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乙方应当准备好相应的图纸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

如果乙方未能参加上述审核或计量工作,则由甲方、监理进行或批准的计量应当被视为是正确的计量。

一十七、变更

17.1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乙方应当遵照执行。

17.2如果甲方通过监理发出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因为:

(1)乙方的违约或毁约;

(2)乙方自身施工的方便;

(3)乙方施工措施需要;

(4)乙方其他原因。

则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的费用应当由乙方承担并且工期不予顺延。

17.3如果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设计变更指令后,认为执行该指令会引起其他相关工程变更事项、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采购或加工的材料及工程材料设备的报损与报废,应当在收到指令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工程洽商单及相关资料。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乙方执行该指令不会引起合同价款调整;

17.4经甲方、监理、总包签字的工程洽商单作为甲方对相关事件发生的确认,工程量的核准及合同价款调整均应以工程洽商单及本合同约定为准。

经济洽商必须有甲方工程部经理和预算部经理同时签字方可生效,否则按技术洽商处理。

17.5无甲方发出的书面指令,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工程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6按照指令完成变更及办理经济洽商不得影响工程的连续施工。

乙方不得以甲方和乙方之间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否则延误的工期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合同总价款5‰比例元/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一十八、变更的计价

18.1所有变更以及需要按照本条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本合同中称为变更的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合同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或费率,按照合同文件已有的价格或费率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

(2)合同文件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审核签字确认后执行。

乙方对甲方审定的变更价格有异议,但甲方审定的变更价格已被其他同工程承包商接受,乙方须无条件按甲方审定的变更价格执行,且不得以双方未能就变更工作的价格达成一致而拒绝履行合同,否则延误的工期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合同总价款5‰比例元/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18.2在变更工作确定后14天内,变更工作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

乙方报送的变更计价文件中应当附套用单价的详细组价明细。

一十九、工程延期

19.1甲方向乙方做出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指示,乙方应当执行。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乙方均应当按照甲方的指令负责保护、照管该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以免遭受损失或损害。

19.2对以下原因造成的乙方未按合同工期竣工,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乙方不可以据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索赔:

(1)不可抗力;

(2)非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的工期延误。

二十、工程竣工

20.1本工程经甲方、监理、总包检验合格后移交给甲方视为本工程初验合格,本工程最终验收以国家质量监督站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专项检验合格为准。

乙方另须在该栋楼整体工程竣工验收50天前,向甲方和总包提交本工程竣工备案所需的必要资料,以配合甲方取得竣工备案表。

乙方延期提供上述资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22.3条的标准承担延期的违约责任。

20.2工程竣工后,在工程的有效使用年限内,如因工程本身原因(第三方人为损害除外)造成人身财产伤害,虽然该工程经过了甲方、监理的质量验收,但该验收并不能减轻乙方的质量保证责任,乙方仍就全部损失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20.3在办理本工程竣工移交前,乙方还应当按照甲方的指令,从现场撤走经甲方批准的、不属于建设工程主体及附件的所有临时设施、机械、材料、剩余工程物料、乙方人员等。

二十一、不得转让条款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二十二、违约

22.1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

逾期付款在60天以内的,乙方不能暂停或延缓本工程施工进度。

如乙方暂停或延缓本工程施工进度,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不免除乙方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2.2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保函,则每延期一天承担合同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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