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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工艺相同是必须要相同的。

(二)受理机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的,通知申请人将检验样品寄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具体审查,受理机构如果是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查结束后,要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四)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受到样品后进行符合性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五)国家质检总局对材料和审查意见及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许可或者是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对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五、检验及监督管理

(一)、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进出口化妆品的报检人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二)、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

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例1、进口化妆品由( 

)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A.进境 

B.销售 

C.使用 

D.储存答案:

A

例2、安徽某公司第一次出口化妆品,拟从连云港启运,该公司应在安徽检验检疫局取得通关单后,到连云港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三)、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单,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单。

其中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退货;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或出口;

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责令其销毁或退货,出口化妆品不准出口。

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或出口。

(四)、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第三节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第三节 

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申请

一、适用范围

1、食品标签的概念:

进出口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进出口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 

)及一切说明物。

A、文字 

B、图形 

C、色彩 

D、符号

答案:

ABD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的受理工作。

判断: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审核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错误。

应该是国家质检总局,而不是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审核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参见教材103)

包括三个方面的许可条件,这3个条件咱们刚才讲到化妆品标签审核的时候已经提到过,

(一)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在行政许可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3、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4、产品在生产国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用于进口产品)

5、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6、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等,或产品为“高….”,“低…”,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等特征性指标的提供原产地有效说明材料(用于进口产品)

7、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应提供实验证明材料(用于进口产品)

8、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用于进口产品)

9、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具体审查,受理机构如果是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审查结束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五)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许可或者是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对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不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出具《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

五、检验管理

(一)、进出口食品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二)、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入境,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第四节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四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

强制性产品的认证是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必须认证的一种制度,叫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这里既可以出判断题,也可出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

强制性产品的认证是国家对涉及( 

)的产品实行必须认证的一种制度。

A.人类健康和安全 

B.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C.动植物与卫生检疫疫区 

D.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

ABD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二、主管机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例题: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由( 

)颁发。

A.国家质检总局

B.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

D.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

答案应为D。

三、认证的程序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在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

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是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四、认证的申请

(一)、《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2、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4、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认证的标志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为"

CCC"

,也可简称为“3C”标志。

我国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认证标志是( 

),其名称是( 

)。

A.CCIB,中国强制认证 

B.CCIB,中国安全认证

C.CCC,中国强制认证 

D.CCC,中国安全认证

C

六、监督管理

(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

(二)、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认证证书:

1、《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2、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4、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三)、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2、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

3、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四)、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申请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对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投诉、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七、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

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五节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

第五节 

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

一、适用范围:

1、出入境快件

2、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

(4种情形)

二、主管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管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受理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的申请。

三、核准的的条件(参见107)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准许开办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

(三)具有与境外合作者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四)具备必要的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查验、监管场所

四、核准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申请表;

2、开办进出境跨件运营业务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

3、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法人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的有效复印件。

4、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出入境运营情况说明

5、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企业有关管理制度进行评审。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证书》。

五、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2、未经过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3、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

第六节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备案

第六节 

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备案

适用于电池产品,对此类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

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的检验监督工作。

2、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3、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负责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

三、申请程序

(一)、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申请人(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在电池产品出口前,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二)、办理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时应填写《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的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

4、电池制造商对于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是否属含汞电池产品进行审核。

(1)对不含汞的电池产品,可直接签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2)对含汞的及必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电池产品,须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

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正本)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四、有效期及备案管理

1、《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一年。

2、《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做的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书面声明,到原签发机构核发下一年度的《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第七节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

第七节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

一、检疫审批的范围:

1、动物

2、食用性动物产品

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

4、过境动物

5、特许审批

二、实施机关:

审核机构是国家质检总局,受理机构是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一般检疫审批需提交的资料

要提交的资料不一样,一共有5中情形

(一)动物及其繁殖材料要提交的资料

(二)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等

(三)动物源性饲料及动物源性饲料添加剂

(四)肉类及水产品

(五)过境动物

四、一般检疫审批的程序(参见教材110)

五、特许检疫审批的程序:

(一)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二)提交的资料

(三)审批程序

六、检疫审批的有效期

(1)进境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有效期为3个月。

(2)办理审批后,需更改进境国家和地区、时间、动物或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输出国发生重大疫情时,如果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禁止或限制公告,原审批自动失效。

报检员考试精讲班第12讲讲义

第八节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审批

第八节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审批

一、检疫审批范围:

参见教材110

二、审批机关:

(一)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范围:

烟草、粮谷类、豆类、薯类、饲料类、果蔬类、植物栽培介质,以及禁止进境的特许审批。

(二)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审批范围:

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三、审批程序

●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范围的:

先通过网上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经直属检疫局受理并初审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原因。

●引进的是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按审批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

(一)进境水果类检疫审批的规定

1、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

(重要考点)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3、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

(1)要求变更进口水果的品种或增加数量的;

(减少数量不包括在内)

(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的、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新增加的内容);

(4)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4、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重要考点)

(1)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及输出国家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证单。

(2)进境水果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的水果,应按照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简称“三原”)进境。

(4)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输出水果的国外果园、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二)、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

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

植物繁殖材料:

是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统称。

2、审批要求

(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

(2)因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3)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3、检疫监督管理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持必要的证单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

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介质。

2、审批程序: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3、申请栽培介质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网上提交),并附具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等其他有关材料。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公斤,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4)再次进口来自同一境外供货商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提供前批许可证复印件。

(5)使用进境栽培介质单位,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4、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

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四)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资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和证明文件

3、审批程序

(1)引进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引进单位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初审不合格的,出具未获批准通知,告知引进单位

(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特批物进境后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决定批准的数量,提出检疫要求,指定进境口岸,并委托有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和监督使用。

第九节进口涂料检验登记备案

第九节 

进口涂料检验登记备案

指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

3208和3209项下的商品。

国家对进口涂料实行登记备案和专项检测制度。

二、主管部门

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涂料的检验监管工作。

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涂料实施检验。

2、进口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和进口涂料备案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三、登记备案的申请

(一)、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根据需要,可以向进口涂料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二)涂料进口备案申请应当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同时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

(2)、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需分装的进口涂料的分装厂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印章);

(3)、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声明;

(4)、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分、品牌、型号、产地、外观、标签及标记、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备案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申请人的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四)备案申请人收到《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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