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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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理顺安全管理关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总承包项目部生产经营的稳步发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总承包项目部的实际制订。

第三条总承包项目部以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制定“消除一切隐患风险,确保全员健康安全;建设绿色环保工程,营造和谐发展环境”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总承包项目部和各下属分部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第四条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总承包项目部和各下属分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并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总承包项目部和各下属分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健全,有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的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三)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和重大机械设备损坏责任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工伤和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率控制在责任目标范围以内。

第五条总承包项目部各下属分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治本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分专业系统管理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五)依法管理,有章必行,违规必究的原则;

(六)一票否决,重奖重罚,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各部室、各下属分部。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八条总承包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分专业管理、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分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总承包项目部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单位第一责任人、单位副职、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部门、作业队等的安全职责。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规定的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上级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2、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4、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汇报,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主持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落实安全生产费用,并保证有效实施;

7、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建立、健全生产事故应急机制和体制,组织制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组织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和信息。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副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责任人。

主管责任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部署和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三)主管生产的副职应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其他负责人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主管责任人,应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总承包项目部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协调工作由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总承包项目部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由总承包项目部部门负责人、下属分部第一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议事、协调和决策机构。

(二)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

3、分析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

4、研究解决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组织总承包项目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6、完成总承包项目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总承包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一)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总承包项目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目标、计划和措施建议;

2、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总承包项目部及所属各部室、分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6、协调和参与总承包项目部有关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7、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

8、负责制定总承包项目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9、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专业领导小组(委员会)

(一)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防汛安全、设备安全、防火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领导小组(委员会)。

各专业领导小组(委员会)在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研究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各种安全生产问题,为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供决策意见。

(二)各专业领导小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防汛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设备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机电物资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计划合同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环保部。

各专业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总监:

(一)根据公司的要求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总承包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总监制。

(二)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总监与副总工程师级别相同,享受其相应的待遇。

(三)总承包项目部所属各分部应设安全生产总监,安全生产总监应进入项目部领导班子,享受项目部副职待遇。

(四)总承包项目部及各下属分部应该选拔、任用安全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安全生产总监。

安全生产总监应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有五年以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五)安全生产总监的职责:

各级安全生产总监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主管责任人的领导下,监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协调解决各种安全生产问题,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管理:

(一)总承包项目部及所属各部室、分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配备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其人员资质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和考核。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总承包项目部及各下属分部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要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监督员证书,持证上岗。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属生产技术人员,其待遇不低于同级生产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总承包项目部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上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每一个员工都应努力把各自的工作岗位建设成“安全岗位”。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三章管理制度标准化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制度:

(一)总承包项目部所属各部室、分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业务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新招聘的人员(含实习人员),必须经项目部、施工作业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四)各部室、下属分部应针对员工的技术素质、岗位调换以及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等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五)各部室、下属分部应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多媒体、板报、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六)总承包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定期对各部室、分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一)总承包项目部和各下属分部应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进行管理,以保证合理的配置资源,不断改善施工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条件。

(二)各部室、下属分部应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和《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综合保税区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设备、装置、器材和安全生产监视测量装置、仪器、仪表的购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配置;尘、毒、噪治理;安全生产课题研究;重大危险源监控与应急预案;安全警示标志和装置;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会议;安全生产奖励;社会性重大安全活动及其它。

(四)各部室、下属分部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五)总承包项目部财务部、计划合同部、安全质量环保部等部门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一)各部室、下属分部应建立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奖励的力度,充分调动各级人员抓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二)总承包项目部从各单位收缴的安全方面的罚款、向总承包项目部申请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兑现,受到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及个人的奖励,获得“安全文明工程”的奖励,以及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者的奖励等。

(三)财务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应对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奖励资金使用到位。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风险评价预控制度:

(一)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针对各自的管理、生产和施工特点,按照“消除、降低和控制”的原则开展动态的危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工作。

(二)安全生产风险评价必须涵盖每一个重要生产环节和阶段,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标识并明确管理目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及控制措施,并及时下达。

(三)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控制措施下达后,负责工程技术管理的部门要组织逐级交底;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各部室、下属分部应研究、推广和应用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改善施工生产条件。

(五)总承包项目部的生产经营、工程管理、机电物资、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定期对安全生产风险评价预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购置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是由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单位生产,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出厂试验。

(二)起重机(包括电梯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定期安全监督检验,持证使用。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和考核,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超速、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操作人员对违章指挥或工作条件危及机械或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操作。

(四)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坚持维修、保养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做好事故的预防、预测工作,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行。

(五)总承包项目部机电物资部门应定期对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制度:

(一)总承包项目部建立分层次的包括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重点加强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评审、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与装备的落实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有效运转。

(二)总承包项目部成立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总承包项目部所属单位发生的事故及其事故应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接手对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的指挥。

(三)总承包项目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总承包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四)总承包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各有关部门定期对生产事故急预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考核制度:

(一)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组织开展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章制度、查现场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

检查前应编制安全检查提纲或检查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督促落实;对问题或隐患整改应实行验收制度。

(三)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各有关部门定期对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投资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一)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后,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价,提出明确目标,设计文件应提供能满足安全生产及运行的相关要求。

(二)投资建设项目应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委托管理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选择资质满足要求、业绩良好的承包商,组织建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督促承包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外协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一)要严把外协队伍准入关,严格进行审查,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外协队伍;与外协队伍签订协议时,要在安全条款中明确双方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外协队伍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项目部的统一管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外协队伍内部层层签订责任书。

(三)外协队伍要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并报项目部备案;对所有进场人员的基本情况,必须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及时掌握外协队的人员情况。

(四)对外协队的所有进场人员必须开展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使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五)必须为外协队的进场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并保证证件的有效使用。

(七)项目部要建立安全保证金制度,在外协队伍的月度结算中,当月扣除一定比例(不超过10%)的安全保证金,次月安全考核合格如数返还。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一)总承包项目部及各下属分部应建立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拓宽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渠道,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

(二)安全生产举报的范围包括:

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得到治理的;重大危险源未得到有效控制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三)经调查取证,举报被查证属实的,将根据所举报的价值大小,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经济奖励。

第四章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一)各类事故的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二)事故快报:

发生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重伤及以上的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30分钟内向总承包项目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负责人可以直接向总承包项目部报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

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事故还应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用工形式、设备设施损坏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含应急预案启动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现场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六) 发生一次受伤3人以下的事故,事故单位的安全主管责任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立即处理事故,总承包项目部报告根据情况可派人赴现场处理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受伤3人及以上的事故,总承包项目部报告安全主管责任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发生较大及以上的事故,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处理事故。

第二十九条事故的统计上报:

(一)统计范围包括:

企业员工、劳务组织的人员、使用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分包单位人员伤亡,或因本项目部原因使企业外人员伤亡等均应统计上报。

(二)各类事故实行月、年统计报告制度。

人身伤亡事故的月、年统计报表由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总,经主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于当月23日、当年12月25日前报总承包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

其他事故由事故单位报总承包项目部专业主管部门,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生产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总承包项目部所属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二)发生一次受伤3人以下的事故,由总承包项目部安全主管部门或委托事故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受伤3人及以上的事故,由总承包项目部安全主管责任人组织事故调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总承包项目部组织事故调查;事故由地方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总承包项目部和事故责任单位应积极协助调查。

(三)事故调查结束后一周内向总承包项目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和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四)发生1~2人受伤的事故,由总承包项目部审查结案;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总承包项目部或公司审查结案。

事故应在调查结束后的10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审查结案。

第五章考核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总承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年初与各部室、分部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在半年和年终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按安全责任书的内容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奖励。

对没有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施处罚。

第三十二条总承包项目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年末由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进行检查、考核,经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对获得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十三条总承包项目部对在岗专职安全监督员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制度,成绩突出者评为优秀安全监督员,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公司优秀安全监督员评比。

对不称职者给予警告,连续二年受到警告者不得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总承包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经所在单位评选和总承包项目部安委会审议通过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总承包项目部所属各单位应实行安全生产与分配挂钩的制度,在效益工资分配中,按安全生产考核成绩所占权重与效益工资挂钩分配。

第三十六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报隐瞒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经过查证属实的,总承包项目部和所属各部室、分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总承包项目部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承包项目部建立事故“说清楚”制度。

发生重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主管责任人应在一周内向总承包项目部“说清楚”;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受伤3人及以上的事故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一周内向总承包项目部“说清楚”。

(二)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或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事故调查组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对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及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一起事故涉及总承包项目部两个及以上内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时,对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处罚按责任大小分摊:

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一定责任20%。

第三十九条对施工生产中有明显违规行为者,各级领导或安全人员有权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罚款。

对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或总承包项目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者,安全部门有权对有关单位及责任者给予警告或1—5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加重处罚。

对事故单位的经济罚款按附录2规定标准的50%加罚;负领导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按附录3规定取上限处理。

(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90天内,连续发生责任性因工死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事故;或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二起;

(二)严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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