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部分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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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部分整理
第一章第四节 基金法基金——组合投资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参与主体,简称基金当事人)
概念、权力和义务(掌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实际所有者,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基金一切活动的中心。
2.基金管理人:
按照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核心作用,只能有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3.基金托管人(保管人):
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
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位的当事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协议规定范围内履行职责收取报酬。
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了解)
1.活动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产
2.主要股东从事金融相关,资产规模达国务院规定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3.符合公司法章程,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董事、监事、高管具备相应任职条件,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其他~
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熟悉)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其他
四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了解)公募——私募
按运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1.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赎回的投资基金(不能上市交易)
五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掌握)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自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如果违反: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没有独立财产,5万至50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接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3万至30万罚款。
六基金的募集
(1)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
1.公开——面向社会公众,非公开——特定投资者
2.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熟悉)
募集方式不同:
公募宣传,私募不公开宣传
募集对象不同:
公募为不确定对象,私募为少数特定投资者
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公募要求严格,私募要求低很多
(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制度
1.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了解):
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2.投资范围(了解):
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额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
(3)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1.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4)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备案要求
1.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对资金总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业协会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与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相关的法律责任(了解)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
1.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取缔或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3.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并处10~100万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远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罚款
(2)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
1.责令停止,返回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1%~5%罚款
3.直接:
5~50万
(3)非公开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
1.10~30万罚款
2.直接:
3~10万罚款
(4)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转让基金份额的:
(同一234)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并处10~100万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远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罚款
第五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一期货概述(掌握)
概念:
期货合约,即有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基础资产)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的特征:
①合约标准化;②场所固定化;③结算统一化;④交割定点化;(期货交易所确定①-④)⑤交易经纪化(通过中介,即期货公司);⑥保证金制度化;⑦商品特殊化。
履约大部分通过对冲方式;履约由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提供担保;合约的价格有最小变动单位和浮动限额
期货的种类:
商品期货&金融期货
商品期货可分为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包括基础金属和贵金属期货)、能源期货三大类
金融期货可分为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包括中长期债券期货和短期利率期货)、股指期货三种
二期货交易所的职责(熟悉)
期货交易所:
性质是不以赢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1.提供期货交易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2.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3.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4.保证合约履行
5.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三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了解)
(1)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
期货交易所会员:
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会员有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2)期货交易所内部管理制度
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其他
四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
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制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其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1)期货公司设立的条件(了解)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RMB(实缴资本)[股东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2.董事、监事、高管具备人指责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了解)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不得:
无关活动,期货自营业务,为关联人提供融资、对外担保。
五期货交易基本规则(了解)
1.参与交易的应当为期货交易所会员
2.交易事先向客户出事风险说明书,客户签字→书面合同。
不得:
未经委托或不按委托内容擅自交易,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3.客户下达指令方式:
书面、电话、互联网或其他
4.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
5.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6.结算:
期货交易所统一进行
7.保证金不足:
应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
六期货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了解)
1.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①制定规章规则,依法行使审批权②对品种的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管③对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监管④制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管实施⑤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⑥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⑦违规查处⑧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管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其他~
2.期货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涉及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单位或个人、中介服务机构
3.基本内容:
1 简政放权,取消部分审批;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股东条件;
2 完善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创新和业务备案预留空间;
3 适应多元化需要:
调整业务规则;鼓励期货公司创新;
4 明确对外开放,设立境外公司的规则;
5 完善监管制度,着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6 强化期货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7 强化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第六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1)证券公司依法审慎经营、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熟悉)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2)禁止证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损害客户权益的规定(熟悉)
[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
(3)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了解)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需要验资证明。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有关规定的限制。
(4)关于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规定(了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1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3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5)证券公司设立时的业务范围的规定(掌握)
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6)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熟悉)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7)证券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相关规定(了解)
合并、分立,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让:
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停业、解散、破产: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8)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了解)
1.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证监会申请,证监会限期内审查并提供书面决定);
1 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
2 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3 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或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9)有关证券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熟悉)
1.可以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2.设董事会秘书(高管):
负责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规按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
3.设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其成员为高管。
4.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其中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5.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不得聘任或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对于已经聘任或选任的,相关聘任、选任的决议或决定无效。
6.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
7.设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
1 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管,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2 合规负责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报告,同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3 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0)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规定(掌握)
1.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2.两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
1.受理开户申请:
应要求客户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审核。
2.账户开立前:
应指定专人讲解相关业务规则和开户协议等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按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
3.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4.证交所备案:
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
(12)证券公司关于客户资产保护的规定(熟悉)
1.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
指定商业银行
2.明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属于客户:
以每个客户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3.对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的寄送、查询作了具体规定
(13)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熟悉)
1.应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2.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3.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
1 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2 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其他
(14)证券公司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了解)
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动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期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存管或者动用情况的有关数据。
2.对超出规定范围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拒绝;发现被违法动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立即报告证监会并抄报有关监督管理机构。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了解)
(1)月度、年度报告
月度报告:
每月结束之内起7个工作日内
年度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2)信息披露
依法向社会公开:
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负债及或有负债、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收支、高管薪酬、其他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检查、责令限期整改
1.检查:
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
2.责令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措施:
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外账或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
(4)证券公司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及其处罚措施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则处3~30万罚款,直接员警告并处3~1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下列之一):
1 未按照规定对离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并报送审计报告
2 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3 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4 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签合同、载入必备条款,编制送交对账单,查询制度,专门部门处理投诉,准备风险准备金,存放管理资金
5 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6 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备案,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说明理由
2.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50万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罚款
3.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则处10~3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直接人员警告并处3~1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下列之一):
1 违规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产品销售活动,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2 提前判断:
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的判断
3 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超过相关限度
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则处10~6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直接人员警告并处3~30万罚款,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下列之一):
1 未经批准委托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或认购、受让、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
2 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担保
3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规动用客户资金、证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规动用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发现违法动用未报告
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一节从业资格
一证券业务专业人员范围及资格条件
(1)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范围(了解)
1.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证监会规定其他。
(2)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了解)
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被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聘用;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5.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6.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他。
二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熟悉)
条件: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他。
程序:
1.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8条规定的其他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2.机构资格管理员对申请表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3.协会审核,必要时可要求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
4.合格→协会系统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官网公告,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统一领取;
5.不合格→协会书面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三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了解)
1.取得执业证书的,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注销执业证书,需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2.辞职或变更聘用机构,应当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执业注册登记
3.从业人员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10日内向协会报告。
四证券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
(1)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熟悉)
1.考试违规→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由协会注销
3.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违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4.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不改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5.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检查)的,或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不改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6.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7.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事→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2)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掌握)
1.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2.营销人员应遵守证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按要求参加从业人员年检
3.营销人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从业人员的统一要求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掌握)——由协会负责解释
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指以下两类人员:
1 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包括部门基金业务负责人
2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
2.基金销售人员在开展基金相关活动时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出示从业资质证明
3.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基金销售人员,基金销售机构应统一办理执业注册、后续培训和执业年检
4.基金销售人员应符合下列资质要求:
1 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2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3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合格(已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可免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
5.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流动情况、获取从业资质和业务培训等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管理档案(登记其基本资料和培训情况等);向社会公示本机构所属的取得基金销售从业资质的人员信息,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