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条例《政工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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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条例《政工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点

【学条例】《政工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点

第一章总则

1.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

2.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宗旨。

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唯一宗旨。

3.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

4.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使命。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是,为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5.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目标。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着眼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加强军事斗争准备,提高以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为核心的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6.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内涵。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队履行职能使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

7.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8.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基本任务。

服务于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确保我军始终成为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确保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

9.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组织的设立。

在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部队的单位设立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基层委员会,在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支部。

党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10.中国共产党领导军队的根本制度。

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

11.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干部的设立。

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设立政治委员,营设立政治教导员,连设立政治指导员;其他相当等级单位政治干部的设立,由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授权的单位决定。

12.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机关的设立。

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总政治部。

旅以上部队设立政治部,团设立政治处;其他相当等级单位政治机关的设立,由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授权的单位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政治机关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13.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必须遵循的十条原则。

(一)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二)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三)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官兵、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军队各项建设的首位;(五)坚持围绕军队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六)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官兵的全面发展;(七)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八)坚持发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九)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十)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

14.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根本作风和方法。

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

15.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四个结合”。

坚持把政治工作渗透到各项建设和任务中去,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和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与完善政策和法规制度结合起来、把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结合起来开展工作,增强政治工作的科学性。

16.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三个紧贴”和“一感三性”。

坚持紧贴时代发展、紧贴使命任务、紧贴官兵实际,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改进和创新政治工作,增强时代感和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章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17.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职能、使命和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确定。

(一)思想政治教育;

(二)党组织建设;(三)干部队伍建设;(四)共产主义青年团建设和青年工作;(五)民主制度建设;(六)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七)政法工作;(八)保卫工作;(九)军事审判、军事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十)军事宣传工作;(十一)科学文化教育;(十二)文化体育工作;(十三)群众工作;(十四)联系工作;(十五)军人褒奖、福利和抚恤优待;(十六)经常性思想工作;(十七)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十八)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十九)战时政治工作;(二十)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二十一)政治工作研究。

18.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

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

围绕强化官兵精神支柱,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

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进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优良传统教育和党史、军史教育,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艰苦奋斗教育,进行军队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行法制、纪律、形势政策教育。

19.党组织建设的主要内容。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组织党员干部重点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努力掌握和运用一切科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

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严格党的生活。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20.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内容。

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全面落实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完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和任用机制,调整配备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实施军队人才战略工程,培养造就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

建立和完善干部工作政策和法规制度,做好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21.共产主义青年团建设和青年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落实团的组织生活和工作制度,发挥共青团的党的助手作用、完成任务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鼓励和支持青年学习成才、全面发展。

22.民主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建立健全军人代表大会、军人代表会议、军人大会、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实现和维护官兵民主权利,发挥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3.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的执行情况。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开展巡视工作。

检查监督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检查部队执行法律、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中的问题,受理有关检举、控告和申诉。

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和军纪教育,检查处理违纪案件。

24.保卫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立健全保卫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制度,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开展隐蔽斗争工作,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心战、策反、窃密等破坏活动。

做好安全警卫工作。

依法开展刑事侦查和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做好军事监狱和看守所工作。

组织部队参加平安创建活动。

25.军事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重大决策,宣传军队建设的重大成就和先进典型。

宣传部队全面建设的经验成果。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军队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和出版工作的管理。

开展舆论战工作。

开展军事对外宣传,提升军队软实力。

26.科学文化教育的主要内容。

建立和完善学习制度,组织部队学习现代军事科技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鼓励和支持官兵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官兵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建设学习型军营,培育知识型军人,培养既能保卫祖国又能建设祖国的人才。

27.文化体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设先进军营文化。

建设服务部队的文化体育队伍,发展军事文化体育事业。

改善文化装备、器材和设施,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28.群众工作的主要内容。

教育官兵遵守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群众纪律,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正确处理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协同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动员部队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29.军人褒奖、福利和抚恤优待的主要内容。

建立健全军人褒奖、福利政策和法规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军人实施褒扬奖励。

督促检查军人福利待遇的落实。

会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抚恤优待政策和法规制度,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残疾军人进行抚恤,对军人及其家属实施优待。

30.经常性思想工作的主要内容。

针对官兵的思想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发挥部队、社会、家庭和思想工作骨干队伍的作用,开展群众性思想互助活动。

注重人文关怀,搞好心理服务工作。

31.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贯彻军事训练的方针、原则,保证军事训练的正确方向。

适应机械化条件下军事训练向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转变,做好使命课题训练、联合训练、战略战役首长机关训练、基础训练中的政治工作。

进行形势和军事斗争准备教育,引导官兵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激发部队练兵热情,培育部队的战斗精神和优良作风。

做好军事演习中政治工作。

会同有关机关组织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教育训练。

开展战时政治工作研究演练,制定和完善战时政治工作预案。

32.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适应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要求,进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我军战斗队、工作队、宣传队作用。

进行后勤保障、装备保障、科学研究、科学试验、院校教学以及国防施工、战备执勤中的政治工作。

33.战时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加强党委对作战的统一领导,保证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战略意图和作战方针以及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进行作战动员和战场鼓动。

建立健全参战部队党、团组织,调整补充干部。

发扬军事民主,开展立功创模活动。

进行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开展瓦解敌军工作,开展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开展军事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

做好参战民兵、民工政治工作和战区群众工作。

维护战时纪律和群众纪律。

做好伤员、留守人员和参战官兵亲属的工作。

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34.政治工作研究的主要内容。

研究军队政治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对政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研究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以及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中开展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政治工作的方法手段,研究制定政治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制度,为加强和改进政治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咨询。

第三章总政治部(略)

第四章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组织

第一节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

35.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届期。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每5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36.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的产生。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军区、副军区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团级以上单位一般应当有代表出席;党的军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营级以上单位一般应当有代表出席;党的师、旅、团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连级以上单位一般应当有代表出席。

不足200名正式党员的单位,可以召开党员大会。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应当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候选人名单必须经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代表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10%。

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37.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内容。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其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在党的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38.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五)选举出席党的全国或者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39.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任期和委员的党龄要求。

党的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

党的师级以上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5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3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40.党的各级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任期。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的名额一般为7至15人。

常务委员会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下届党的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至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41.党的各级委员会成员的增补、免除。

党的各级委员会成员增补、免除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委员会成员调离本单位、免职或者退出现役,其在党的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

必要时,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指定下一级党的委员会的负责人。

42.党的各级委员会的职责。

党的各级委员会对本单位的组织、人员和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执行上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指示和上级首长、领导机关的命令、指示;组织官兵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研究决定本单位建设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和科学发展,保证作战、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行动等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43.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的制度和原则。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44.党的各级委员会对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的要求。

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的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检查。

45.党的各级委员会坚持集体领导的要求。

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专断。

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党的委员会委员对党的委员会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本级或者上级党的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46.军政首长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党委决定的要求。

党的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

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党的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互相支持。

党的委员会不得包揽行政事务,应当支持行政首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47.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权利的要求。

在党的委员会中,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者改变委员会的决定。

书记、副书记必须有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民主作风,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发挥委员的作用。

书记、副书记应当自觉接受党的委员会的监督,对自己和党的委员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主动承担责任。

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党的委员会的集体领导。

48.党的委员会决策的要求。

党的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政策和法规制度办事,不断提高领导部队建设科学发展的能力。

49.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时间。

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军区、副军区级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50.党的各级委员会自身建设的要求。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自身建设。

坚持学习制度,提高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领导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团结;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严守党的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树立良好形象(概括为“五个坚持”)。

第二节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

51.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的设置。

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后勤(联勤)部、装备部,分别设立党的委员会。

党的司令部委员会、政治部委员会,设立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决定。

党的后勤(联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决定,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军区、副军区级单位党的后勤(联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设立5至9人的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批准。

52.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的职权。

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讨论决定本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自身建设问题,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

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行使低于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一个等级的权限。

  

第三节党的基层委员会

53.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地位。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54.党的基层委员会选举的要求。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设立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55.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要求。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的增补,由基层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会成员调离本单位、免职或者退出现役,其在党的基层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

必要时,书记、副书记可以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指定。

56.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党员大会的职权。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命令、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基层委员会的报告;

(四)选举基层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57.党的基层委员的职责。

党的基层委员会对本单位的组织、人员和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基层委员会必须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执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组织官兵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领导所属党支部建设和基层全面建设,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研究决定本单位建设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和带领官兵完成作战、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行动等各项任务。

第四节党的支部

58.党支部的地位。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59.党支部设立的要求。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连级单位都应设立党的支部。

设立党的支部必须经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批准。

60.党的支部委员会选举的要求。

党的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

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只设立书记、副书记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党员大会等额选举产生。

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61.党的支部委员会名额的要求。

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5至7人,最多9人,一般设立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必要时可以设立敌军工作委员;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委员人数较少的,一名委员可以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

正式党员少的支部可以建立3人支部委员会或者只设立书记、副书记。

62.党的支部委员会任期的要求。

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如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可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补选,或者由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书记、副书记可以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指定。

63.党支部的职责。

 

党支部对本单位的组织、人员和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党支部必须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执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官兵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建设,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研究决定本单位建设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工作;组织带领官兵完成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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