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申请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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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生,汉族,×

,农民,×

,住×

组。

,住址同上。

与×

是×

关系。

,男,×

年生,汉族,×

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

系村支书×

之子。

申请的目的和要求:

要求×

街道办事处对我们与被申请人×

争议的土地纠纷进行确权,明确村民组于×

年划分给我们婆婆×

、太婆(婆婆的婆婆)×

两人合计宽×

尺,长×

米,面积约×

余平方米的开垦荒山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我们二人享有;

责成被申请人将侵占我们的这块土地回归给我们耕种管理。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我们的太婆×

居住在×

,生育有我们的公爹×

等子女。

我们的婆婆×

系随姑妈做媳妇与我们的公爹×

结为夫妻,生育有×

、×

高等子女。

公爹×

在×

局工作,婆婆×

与太婆×

务农为生。

我们二人中,×

与1

先后分别结婚。

(该二人先后于×

年病亡)。

1980年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我们的太婆×

和婆婆×

都参加承包得土地。

1994年村民组划分集体开荒的耕地,是按1980年承包得土地的人口划分的,×

按原承包人口×

人划给,由村民组长×

和×

持竹竿丈量,由我们的公爹×

两位老人用油漆做标记,按每个人口两尺宽从我们家开始,除出公路边沿三公尺后,划给我们婆婆、太婆婆×

尺宽(实为×

尺),长×

余平方米的土地。

接下去是划给×

家二尺、×

家八尺?

?

被申请人×

家根本没有在此处划分有土地,但却利用其父×

担任村支书职务无人敢惹的权势,强行侵占划给我们婆婆、太婆的应由我们二人耕管的这块土地。

我们数次去耕种均被×

操骂和以暴力相威胁而离开。

霸占我们的这块土地后,曾将该地作价×

元(×

元)准备出卖给×

之子×

,因我们阻止写字未成,出卖土地未成交。

又将该块土出租给×

姓搭棚打铁的住户种菜,租期已达×

年。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多次口头及一次书面申请×

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综治办解决,均因被申请人×

之父×

是村党支部书记的因素,顾及上下级关系的面子不好着手,以我们没有证据为借口,推给法院和县政府。

根本不注重1994年划分荒地,没有填入承包责任地的承包册内之事实。

并强调按“谁连续管理使用20年,土地归谁所有,”之规定处理。

我们已提供很多证人,只要司法所、综治办的人员调查、核实就可以作出处理结论。

但该所办就是不予采信。

对于×

办事处司法所、综治办的上述态度,我们曾向县政府法治办汇报请示,答复:

“书面申请×

办事处确权,作出处理决定,若不服再申请×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据此,再次书面申请×

办事处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

街道办事处

二o×

月十四日

附:

证人名单:

xxx,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xxx,女,193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xxx之妻),务农。

xxx,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请求确认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用权为一组村民xxx、xxx所有。

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xxx、xxx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

xxx、xx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

1996年申请人之子xxx与被申请人xxx签订了“关于xxx与xxx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xxx收取了xxx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xxx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

(282014)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

申请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2014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黔水民初字第614号

民事判决。

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xxx签

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

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xxx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

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xxx,

情有可原。

可是xxx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

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

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

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

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

xxx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xxx村民委员

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

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

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政

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

为申请人所(来源说明好范文网)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xxx、xxx

2014年5月26日

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村民组法定代表人李昌友,该村民组组长。

被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新滩村民组法定代表人李国昌,该村民组组长。

第三人滕明清,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农民,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组,公民身份号码:

5222211955080051635。

第三人徐建四(又名徐富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新滩村民组。

1、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属申请人所有;

2、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积;

3、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属第三人滕明清所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是一个生产队,1981年分成了现在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直属于申请人所有的“鱼田”处两丘田1984年第一轮承包时,发包给了我组村民滕明清。

由于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的工作疏忽(当时土地延包各地都有类似

情况发生),末将滕明清承包的“鱼田”两丘登记在第二轮承包证上,但是,“鱼田”两丘田承包经营权,直属滕明清所有,申请人至今未对滕明清“鱼田”处两丘田进行调整或收回。

滕明清由于1995年铜仁市涨大洪水,无法过河耕种,于1995年、1996年没有耕种。

1997年3月份,徐建四(属被申请人村民)的伯伯徐发喜找到滕明清商量,希望代耕“鱼田”田一丘(自耕自收),滕明清同意后,徐发喜即叫徐建四耕种,其断断续续的耕至2014年。

后该土地被征收,滕明清与徐建四就该承包地发生争议,滕明清于2014年12月13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申请确权。

《碧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滕明清土地确权申请的回复》认为:

申请人(滕明清)与被申请人(徐建四)不存在权属纠纷。

后第三人滕明清就土地补偿款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

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滕明清承包了“鱼田”的士地,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其未将该地填证承包,但未有证据证实该地被集体收回;

徐建四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在“鱼田”(鱼前田)登记有三块田。

双方对“鱼田”使用权有争议。

徐建四认为,滕明清承包的“鱼田”处两丘田,系其二轮承包的田,并在“鱼田”赴有三丘田,其中两丘就是滕明清承包的。

现申请人认为该土地一直属申请人所有,并且1

984年发包给了滕明清,至今没有改变过,其承包经营权及其使用权属滕明清所有,因此,请求碧江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确权。

铜仁市农业局

组长:

年日月

郑继勇,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生于1974年7月13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土坪镇林溪村上坪组,电话:

####。

胡永维,女,汉族,不识字,64岁,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母亲。

郑继华,42岁,初中文化,系郑继勇之二哥。

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申请人原猪圈所属地基(地名:

新房子)的使用权属申请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共四兄弟,截止1987年祖父母,父母共有老房子一间半,新房子四列三间,猪圈三列两间,1987年申请人的二哥郑继华结婚后不久,父母便请窦永良、韩世伦、郑德友等人在场就把家分了。

由于是四兄弟,老房子的一间半就分给幺弟郑凯,所房子的四列三间分给大哥郑继平各一间半,申请人就没房子。

只分得猪圈三列两间,为了在价值上予以充平,便把当时的72块大小不等的木板分给申请人,但当时我去拿的时候只有40块,还差32块不知去哪儿了,并由分是房子的三弟兄共同补800元钱和300斤粮食给申请人,钱是兑现了的,粮食没有兑现我都没有追他们要。

2014年,幺兄弟郑凯结婚才三天就与发生家庭纠纷,申请人就必须另想办法修房子搬出去他们的房子,按分家时的

明确是“今后申请人办房子就由父母给的土地做屋基”。

但没有去向父母要屋基,便把房子修到了离原住处约1公里的地方(幸福学校旁),房圈都建好后,申请人就拆掉了分家所得的猪圈,现被申请人说那块圈屋基是他们的,不是申请人的,甚至横不讲理,阻碍申请人对该地行使使用权。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属于申请人拥有使用权。

特申请镇人民政府依法确权。

土坪镇人民政府

郑继勇

2014年9月14日

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申请人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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