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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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移民搬迁对象分为以下几种:
(一)长期严重受滑坡体、泥石流、尾矿库、洪水灾害威胁的群众;
(二)距离行政村中心较远,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落后,发展条件较差,基础设施配套困难,无发展潜力的村、户;
(三)人口规模过小,经济收入来源少的村、户;
(四)距镇、村公路5公里以上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村、户;
(五)居住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重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民和“边、远、分、散”自然村的村民;
(六)已规划或即将建设的水库库区范围内村、户。
第四条
全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衔接;
城乡统筹、全面发展;
政府引导、群众自愿;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整村组搬迁、相对集中安置;
整合资源、联合共建;
县镇联动、镇抓落实。
”的原则,
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扶贫、水务、林业、国土、住建、财政、民政、人社、农业、公安、教体、卫生、交通、环保、电力、监察、审计、文广、公安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丹凤县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协调解决移民搬迁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指导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扶贫局,具体负责全县移民搬迁日常工作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政府作为移民搬迁责任主体,应成立工作机构,建立“镇抓落实、移民到村、责任到户、搬迁到人”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规划,认真实施,严格管理,稳步推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七条
依据我县《总体规划》,2011年—2020年,全县共安排搬迁安置移民2.3万户、9.3万人。
县政府结合各镇实际,分年度制定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计划,努力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移民搬迁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县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
负责协调指导全县移民搬迁工作,编制全县移民搬迁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年度计划下达、实施方案审批及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牵头开展移民搬迁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二)县发改局:
负责各集中安置移民点项目立项申报工作;
协调相关行业专项资金、项目捆绑用于移民搬迁安置点
第九条
本县移民搬迁安置具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向城镇迁移。
有组织地将一部分有能力、有条件的农户安置到城镇发展产业、居住和就业。
(二)向移民新村迁移。
对移民搬迁量大而且集中,自然条件宜居,土地资源相对宽裕,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较好的地方,建移民新村,集中进行移民搬迁安置。
(三)小村并大村迁移。
对移民搬迁量少且比较分散,自然条件受限、土地资源紧缺,交通等基础设施相对较差的地方,选择和依托经济和用地条件较好的中心村、基层村进行迁并,就近实现移民搬迁。
(四)自主分散迁移。
有自愿迁移愿望和有条件的农户利用移民补助资金分散迁入条件相对较好的中心村或集镇,或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投亲靠友、自谋出路和自谋职业等。
第十条
移民搬迁安置户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补助扶持政策。
移民搬迁安置费用采取以移民户自筹为主,其到户建房补助按户均3万元,省、市、县分别负担50%、12.5%和37.5%。
(二)安置用地政策。
安置搬迁群众新建住房用地面积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安置点每户宅基地控制在
0.2亩以内、分散安置每户宅基地控制在0.25亩以内。
(三)户籍管理政策。
搬迁至本县外的移民,户口必须随人迁移至新居住地;
县内安置的移民,在原居住地房屋拆除或旧宅还耕还林后,整村搬迁的,将户口全部迁移至新居住地;
分散搬迁的,户口可迁至新居住地,也可暂时保留在原居住地。
(四)规费减免政策。
在移民搬迁工程中相关部门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有关费用的收取给予减免或优惠,减轻移民搬迁安置成本;
对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的搬迁农户,在创业初期的3-5年内享受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五)权益保障政策。
移民搬迁户子女就学,由安置地政府统一协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享受与迁入地居民子女同等就学待遇;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就读的,优先享受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
在高中阶段就读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
移民搬迁原有的集体资产享有权、土地承包权、林木收益权和自留山使用权不变,但已享受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补助政策的搬迁户除外。
鼓励农民依法、有偿流转承包地,以防耕地撂荒。
(六)产业扶持政策。
优先对搬迁群众及子女参加生产技能培训和文化知识培训,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组织动员搬迁群众子女参加中职培训,通过培训输出实现就业;
围绕当地资源优势和条件培育后续产业,支持搬迁群众培育主导产业。
第十一条
各镇应根据全县《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镇移民搬迁年度计划。
经县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审核并报经市移民办批准后下达各镇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扶贫部门应在县财政局设立移民搬迁安置财政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各镇要设立移民搬迁安置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捆绑,统一分配,集中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行严格的台帐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各镇、各部门对移民搬迁户有关文件、资料、搬迁补贴费用、安置项目建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台账和档案,按年度上报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确保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底子清楚、账目真实、项目实施情况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行月报告、季通报、年考评制度。
各镇每月25日前要将当月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县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县扶贫局)。
第十五条
移民搬迁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各项目实施主体要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政府将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列入对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县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年度计划每年组织对移民搬迁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考核结果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对完成移民搬迁任务且成效显著的镇、部门,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对工作进展迟缓、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未完成任务的镇、部门,县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县政府对移民搬迁对象实行严格审定制度。
移民搬迁对象审定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镇、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移民搬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对资金使用以及重点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
对安置移民资金、物资实行全面监督审查,发现截留、挪用或贪污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九条
各镇、各部门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对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