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5 飞行高度运行手册培训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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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飞行高度运行手册培训新

7.5飞行高度

公司飞行运行所使用的飞行高度必须符合运行区域所在国家(地区)民航当局公布的飞行高度规则,确保满足相应的运行及安全限制。

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ATC指定的高度或飞行高度层。

7.5.1飞行高度规则

除了起飞、着陆需要,或在考虑到地形特征、气象服务设施的质量和数量、可用的导航设施和其他飞行条件后,局方认为安全实施飞行需要其他高度而对任一航路或航路的一部分规定了其他最低标准的情况外,不得在下列规定的最低高度以下飞行。

如果运行所在地民航当局规定了更高的最低标准,则必须执行较高标准。

(a)公司所有飞机在昼间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运行时不得在距地表、山峰、丘陵或者其他障碍物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以下飞行;

(b)公司所有飞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时,在距预定航道中心线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水平距离范围内,在平原地区不得在距离障碍物400米(1300英尺)的高度以下,在丘陵和山区不得在距障碍物600米(2000英尺)的高度以下飞行。

 

7.5.2飞行高度层配备

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国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表

真航线角

000º-179º

180º-359º

米/英尺

米/英尺

9003000

15004900

21006900

27008900

330010800

390012800

450014800

510016700

570018700

630020700

690022600

750024600

810026600

890029100

950031100

1010033100

1070035100

1130037100

1190039100

1250041100

1370044900

1490048900

依次类推

6002000

12003900

18005900

24007900

30009800

360011800

420013800

480015700

540017700

600019700

660021700

720023600

780025600

840027600

920030100

980032100

1040034100

1100036100

1160038100

1220040100

1310043000

1430046900

1550050900

依次类推

注:

飞行高度层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

真航线角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表2-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IFR飞行巡航高度层

航迹注1

000º-179º注2

180º-359º注2

英尺/米

英尺/米

1000300

3000900

50001500

70002150

90002750

110003350

130003950

150004550

170005200

190005800

210006400

230007000

250007600

270008250

290008850

3300010050

3700011300

4100012500

4500013700

4900014950

依次类推

2000600

40001200

60001850

80002450

100003050

120003650

140004250

160004900

180005500

200006100

220006700

240007300

260007900

280008550

310009450

3500010650

3900011900

4300013100

4700014350

5100015550

依次类推

注:

1磁航迹或网格航迹(在纬度高于70º的两极地区以及有关ATS当局可能规定的此种地区的延伸部分)。

2根据地区航行协议规定90º-269º和270º-89º的航迹,以安排占多数的交通方向并规定有与此种相关联的适当过渡程序者除外。

表3–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RVSM飞行巡航高度层

真航迹

180º-359º

000º-179º

英尺

英尺

30000

32000

34000

36000

38000

40000

29000

31000

33000

35000

37000

39000

41000

7.5.3高度表拨正程序

(a)设定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

禁止在FCOM手册和规章规定的高度表拨正程序之外的其他任何阶段预设或改变刻度窗内的气压基准,尤其是当飞机正在处于上升或下降的高度变化阶段。

在通过过渡高度或过渡高度层时,PF、PNF/PM必须及时调定高度表的气压基准值,并相互检查左右高度表指示。

在过渡高度或过渡高度层上平飞时,收到上升或下降的指令后必须先调定修正海压或标准海压再操纵飞机上升或下降。

(1)离场

在过渡高度以下,使用修正海平面气压(QNH);到达过渡高度且继续爬升时,将气压基准设置为标准气压1013百帕;

(2)进场

在过渡高度层以上,使用标准气压1013百帕;到达过渡高度层且继续下降时,将气压基准设置为修正海平面气压;

(3)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之间的飞行高度一般不用于平飞或等待,如ATC指令使用该高度时,应予以证实;特殊情况下,需要在该高度平飞或等待时,应严格遵守ATC的指令设置气压基准。

(b)未设定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

(1)起飞前,将气压基准设置为场面气压,高度表的指示应为“零”;起飞后,飞行高度600米时,将气压基准设置为标准气压1013百帕;

(2)着陆前,进入机场区域或根据ATC的指令,将气压基准设置为场面气压。

(c)高原机场

起飞前,当飞机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时,应当将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1013百帕对正固定指标(此时高度表所指的高度为假定零点高度)。

降落前,当飞机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时,应当按照着陆机场ATC通知的假定零点高度(飞机接地时高度表所指示的高度)进行着陆。

7.5.4最低高度

(a)除起飞或着陆需要外,不得在低于以下高度上飞行:

(1)在任何地方应当保持一个合适的高度,在这个高度上,当飞机发动机失效应急着陆时,不会对地面人员或财产造成危害;

(2)在人口稠密区、集镇或居住区的上空或者任何露天公众集会上空,航空器的高度不得低于在其600米(2000英尺)水平半径范围内的最高障碍物以上300米(1000英尺);

(3)在人口稠密区以外地区的上空,飞机不得低于离地高度150米(500英尺)。

但是,在开阔水面或人口稀少区的上空不受上述限制,在这些情况下,飞机不得接近任何人员、船舶、车辆或建筑物至150米(500英尺)以内。

(b)仪表规则运行最低飞行高度的确定

在航线性能分析过程中,必须确定航线各航段的仪表规则运行最低飞行高度,按需制定紧急情况下(如发动机失效、释压等)的偏离程序。

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仪表规则运行的最低飞行高度:

(1)航路飞行

飞行高度应高于航图上公布的最低航路飞行高度(MEA)。

对于未公布MEA的航段,飞行高度不得低于航路最低安全高度;

(2)终端区飞行

除起飞和进近着陆需要外,飞行高度不得低于航图上公布的最低扇区高度(MSA);

(3)发动机失效情况下的仪表飞行最低高度

(i)一台发动机失效情况下,仪表飞行最低高度应满足在预定航迹两侧25公里范围内,所有地形和障碍物上空至少300米的高度上有正梯度,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进行着陆的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或者,净飞行轨迹允许飞机以巡航高度飞到着陆机场,能以至少600米(2000英尺)的余度垂直超越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范围内所有地形和障碍物,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进行着陆的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ii)三发及三发以上飞机两台发动机失效时,预定航迹上任何一点距合适的备降机场飞行时间不得超过所有发动机以巡航功率工作飞行90分钟;或者,考虑到沿该航路的预计环境温度,飞向合适备降机场的净飞行轨迹在垂直方向上至少高出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范围内所有地形和障碍物600米(2000英尺)。

7.5.5高度表误差

(a)高度表读数不一致

除了装有3套大气数据基准(ADR)系统的飞机外(可以确定故障系统),如果巡航或爬升过程中出现两个高度表读数不一致,则应采用两个高度表读数的平均值确定飞行高度或高度层。

如果下降或进近过程中,出现两个高度表读数不一致,应采用较低的读数来确定飞行高度,可通过下滑道外指点标进行高度检查;

(b)复杂地形导致的高度表偏差

当飞机在复杂山区进近时,由于山峰或山谷的影响(伯努利原理)导致风向风速及飞机周围气压变化,因而会使气压高度产生波动,该现象可能是受地形影响的结果。

此时机组应密切关注垂直速度表、无线电高度表及近地警告,不应盲目追踪高度;

(c)非标准大气条件导致的高度表误差

气压高度表通过测量环境气压与设定基准间的差值,并以国际标准大气(ISA)为假设条件,将气压差转化为指示的高度读数。

实际条件下气压、温度相对ISA的偏离会导致高度读数误差。

在设定同样基准时,这样的误差通常不影响航空器之间保持所需的高度间隔。

但在低空,过低气温产生的误差有可能影响航空器与地形或障碍物保持所需的间隔,这种情况下,机组必须对低空的特定高度进行修正。

7.5.6气压高度表低温误差修正

实际外界温度偏离ISA时,气压高度表读数将产生误差。

温度高于ISA,飞机的实际高度高于读数;温度低于ISA,实际高度低于读数。

低温条件下,在终端区及进近各阶段,机组应充分考虑气压高度表低温指示误差,对相应的最低安全高度/高采取必要的修正措施以确保满足规定的最低超障裕度(MOC)。

(a)低温修正原则

如果着陆机场处于低温条件,根据机场条件和进近程序的不同,需要修正的高度可包括MSA、进近程序各定位点或限制点(IAF、IF、FAF、SDF)的通过高度、程序转弯高度以及MDA/H、DA/H和复飞限制高度。

(1)当着陆机场温度在0℃及以下,且机场不处于山区、复杂地形条件时,至少应对MSA和最后进近阶段的各限制高度(SDF、MDA/H、DA/H)进行修正;

(2)下列情况下,除了修正

(1)中规定的高度外,还应对进近程序中所有公布的高度加以修正:

(i)着陆机场温度在0℃及以下,且机场处于山区、复杂地形;

(ii)着陆机场温度在0℃及以下,进近程序中在除最后进近以外的其它阶段中公布有SDF;

(iii)着陆机场温度低于-30℃。

(3)如机组仅对最后进近阶段的限制高度进行修正,无需通报ATC;除此以外,对公布的程序高度进行修正,必须向ATC通报并获得许可;

(4)使用Baro-VNAV的类精密进近程序公布有程序温度限制,如报告的机场温度不低于该限制值,无需在最后进近阶段采取修正;如机场温度低于限制,不得使用该类精密进近程序;

(5)对于高原和高高原机场运行,当机场温度低于0℃时,机组应根据机场标高计算机场实际温度相对于ISA的偏离,如低于ISA,以偏离值为基础确定所需修正量;

(6)当低温条件下在终端区雷达引导时,如果机组认为ATC指令的高度不能满足所需MOC时,应向ATC说明,并申请较高的引导高度。

(b)低温修正方法

(1)当机场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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