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6项 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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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五、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局在实施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七)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八)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第二项:

对农业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承接农业局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农业部门及其从事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农业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承接情况:

对农业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工作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制定审批标准、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二)审批情况:

对农业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依法予以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依法开展现场审验,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颁发证照,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

对农业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等信息,按时按规报备、归档,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抽查、执法案卷评查(每年1次)、或者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备案审查以及情况通报等。

通过不定期抽查、执法案卷评查(每年1次)、或者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备案审查以及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县农业局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有以下情形的,农业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并依法注销其审批证照:

(一)受委托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被审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上述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审批的,农业局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

受委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受委托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第三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特制定以下制度。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等。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

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

(四)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

组织各地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上级农业主管部门。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巡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植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

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二)检验检测。

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原则上县级年度快速检测检测2100批次以上,乡镇快速检测780批次以上,每年度形成当年总结分析报告。

(三)分析会商。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四)监管联动。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

积极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五)宣传告知。

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执法处罚。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药及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应急处置。

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八)信息公开。

县级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免费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

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市级、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下列情况: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七)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八)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项: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农业执法系统有60多项行政执法事项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农业执法大队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农业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一)农业局根据需要,在自查的基础上,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农业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市、县(区)农业执法系统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农业部门可以建议其纠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市、县(区)农业执法系统在执法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农业厅可以发放执法建议书:

1.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行为不合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

2.日常执法监管有关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农业生产事故调处等工作不力的;

3.其他需要发放执法建议书的情形。

执法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提出建议的起因;

2.存在的具体问题;

3.纠正、改进的建议、意见及整改期限;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执法建议对象收到建议书,应立即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建议发出机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厅可以实行通报批评: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5.案卷制作不规范、案件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予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2.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第五项:

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蚕种、食用菌种、农药以及肥料等。

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责任,特制定以下制度: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四)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一)全面检查。

由农业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2至3次执法行动,随机抽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行业和取证未满1年的企业。

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应检查1次以上。

(二)专项检查。

针对农时季节、重要农作物生产关键时节、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农业厅报告,或由农业局组织力量查处。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农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

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五)除每月向上级农业主管部门上报查办案件统计表之外,还应填报查办案件具体情况统计表。

在实施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业投入品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农业投入品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及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农业投入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负责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农业投入品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

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第六项: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属地管理重大案件的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重大案件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重大案件主要指以下几种:

(一)拟作出法人和其他组织30000元、公民5000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案情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

(四)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农业厅认为属重大案件范围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负责立案查处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为重大案件之后5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农业局,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监管方式

案件来源于自治区级以上部门的重大案件一般实行交办督查或者督办。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农业厅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督办的案件,可采取在查处通报中指定督办、向被督办单位发督办函等方式进行,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了解情况,加强指导。

必要时,可派员直接指导,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调查取证。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完毕且不报告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下发执法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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