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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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5)专兼结合,社会参与。
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为先期处置力量,逐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应急体系。
2组织体系
领导机构
总指挥由分管气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研究落实应对气象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全市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督促、检查、指导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组织召开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
负责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落实和管理工作;
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办事机构
设在市气象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负责督促、检查市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
为市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提出对策建议;
组织修订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
组织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
管理气象灾害应急专家队伍;
总结分析本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
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成员单位
现场指挥部
工作职责:
对气象灾害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随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件处置进展。
应急专家组
提供意见和建议。
根据需要,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区县应急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与应对工作。
基层应急机构
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并协助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企事业单位应明确气象灾害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训练演练。
3监测与预警
监测预报
监测预报体系
信息共享
灾害普查
预警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一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组织处置。
(2)二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
(3)三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
(4)四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霜冻蓝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预警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蓝色、黄色预警信息以及雷电、冰雹灾害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
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除外),由气象部门提出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的建议,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由气象部门发布和解除。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2)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委宣传部、市通信管理局积极协同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种媒体应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气象防灾减灾应急避险常识。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建设交通、农业、教育、人力社保、旅游等部门,应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村、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设施,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信息传播的及时准确。
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预警调整与解除
气象部门密切关注气象灾害进展情况,并依据天气形势演变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当确定气象灾害的等级或强度减弱且危险已经解除时,气象部门应按程序及时解除预警并发布。
预警准备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气象灾害预报和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受到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4应急响应
信息报告
事发单位、监测网点和信息员要及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气象灾害信息。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市和区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气象灾害信息。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
先期处置
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防灾、抗灾、救灾行动,确保社会稳定和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市政等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响应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
发布一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除外);
气象灾害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且呈现向全市或周边省(区、市)扩散态势,需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请求国务院支援、协调;
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
国务院已经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Ⅱ级响应
发布二级或三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和高温、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除外);
气象灾害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或超出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置;
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
国务院已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
发布四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高温、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息,雷电、冰雹各级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一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危害;
国务院已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部门自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将应急响应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处置措施
(1)市指挥部总指挥部署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
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意见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各自防御对策。
市指挥部形成应对气象灾害决策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
(2)市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启动救援装备、物资,展开抢险救援工作,并由市指挥部负责人分别带领相关部门,赴灾情严重地区指挥防灾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根据各自应对气象灾害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4)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气象灾害发展动态,必要时请求支援。
(5)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1)市指挥部根据各成员单位灾害预警及防灾救灾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抢险救灾防御重点和对策,上报总指挥,重要情况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2)市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筹集、调运防灾救灾资金和物资,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4)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1)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研究部署抢险救灾防御重点和对策,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市指挥部做好指挥协调抢险救灾工作的相关准备。
(4)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视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2。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详见附件3。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一般由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
组织营救、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根据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市指挥部视情况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
响应调整
响应升级
(1)当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升高,或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增加、影响范围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市指挥部研判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2)当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靠政府部门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市总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响应降级
当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气象灾害影响范围缩小、危害程度减轻,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根据综合分析评估,由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的领导决定应急响应降级。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调整后应急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邻近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灾情广泛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新闻报道与公布
气象灾害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由市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组织。
较大以上气象灾害,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发布信息。
一般气象灾害,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重大、较大气象灾害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
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后期处置
灾情报告、评估
救济救灾
医疗卫生
设施恢复
灾害保险
征用补偿
6应急保障
机制保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制度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应急队伍保障
资金保障
物资保障
通信保障
法制保障
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宣传教育
培训
应急演练
8附则
责任与奖惩
预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