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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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

(1)主

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

(2)主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日到期;

(3)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

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及主债权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期间内随时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债权人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会计凭证为准。

2.3担保性质

2.3.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可以不先行使对债务人的其他担保权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

抵押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与债务人在其他债务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担保物权、

违约救济权,均不得被视为抵押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权利,亦不会影响其充分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2.3.2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不因抵押权人给予债务人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出具的信用证、保函、备用证等文件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以及协议债务重组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

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抵押人的事先同意,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三条抵押登记及公证

3.1抵押登记及公证

3.1.1抵押人以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权利凭证后抵押人应将该抵押权利凭证正本连同抵押物所有权凭证正本一并交付抵押权人保管。

3.1.2抵押人以法律未强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权人要求,则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

3.1.3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抵押人自愿接受该强制执行。

3.1.4如抵押人以期房作抵押,而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在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三十(30)日内重新办理现房的抵押登记手续。

如抵押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要求必须填写担保期间的,仅为登记目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此约定本合同项下抵押的存续期间为抵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债权发生期间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保期间到期日详情参见本合同第十二条。

但此处对担保期间登记的约定并不应在任何程度上妨碍或影响抵押权人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特别约定(如有)对抵押物享有优先权利。

3.1.5法律规定抵押登记为抵押生效要件的,该抵押权自登记完成时设立;

法律未规定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权自本合同生效时设立。

3.2债务人或抵押人履行完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的全部债务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抵押权人应根据抵押人的要求,将上述证明及有关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在出具同意解除担保的说明函后由抵押人自行前往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条保险

4.1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5)日内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

如尚未办理保险的或原保险不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5)日内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就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

4.2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所有的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抵押权人保管。

4.3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撤销、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4.4若抵押人未及时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虽有本款规定,但抵押权人并无代抵押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

4.5已保险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抵押物担保的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陈述与保证

5.1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并在本合同期限内持续有效:

5.1.1抵押人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1.2抵押人拥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并且抵押人在此承诺,如发生抵押人死亡(宣告死亡)、失踪、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则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继承人代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抵押物上所设抵押权仍然有效。

5.1.3抵押人签字是真实有效的,签字代表是经过授权的,本合同的各条款均是抵押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抵押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1.4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抵押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抵押人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5.1.5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且无任何隐瞒的。

5.1.6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本抵押合同签订时,该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借用、租赁(除非事先向抵押权人声明并获得抵押权人同意)、托管,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5.1.7抵押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经济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并且,抵押人将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继续向抵押权人承担上述信息的及时披露义务。

在发生前述事件时,抵押人应当在有关事件发生之日或其知悉之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通知抵押权人。

5.1.8抵押人的工作、住所(或联系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如发生变更,抵押人应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通知抵押权人。

5.1.9抵押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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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并有效。

5.1.10抵押人保证,如主合同项下贷款涉及房地产预售时的抵押权预告登记且需在取得小产证后转为现房抵押的,抵押人将按照抵押权人的指示及时完成现房抵押登记手续。

5.1.11抵押人确认如已依据本合同承担了有关担保责任,则在债权人于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被清偿完毕之前,抵押人暂不向债务人行使因其履行担保义务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追索权。

5.1.12抵押人确认,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行为被依法撤销或认定为无效的,抵押人于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即时自动恢复(而无论此前本抵押合同是否因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全部清偿而已经终止);

如此时原有抵押已经释放的,抵押人应当在担保义务自动恢复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配合抵押权人重新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提供抵押权人满意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约定事项

6.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6.1.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

6.1.2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6.1.3未经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6.1.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

6.1.5如非因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抵押权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抵押权人也可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

抵押房屋如被拆迁后,对于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抵押人和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清偿债务,或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应由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提供担保;

对于以补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拆迁房地

产,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作为担保财产。

6.1.6如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抵押人委托经抵押权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估价价值不作为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6.1.7如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或者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时,抵押人保证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6.1.8抵押人应确保抵押物的全部共有人(如有)均完全同意该项抵押,并在本合同后的签署页签署确认。

抵押人应确保抵押物共有人均同意,当债务人、抵押人违约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6.1.9抵押人确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债务人/抵押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也不因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债权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及抵押人发生任何变故而改变。

6.1.10抵押人确认,抵押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和税费。

第七条违约事件

7.1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7.1.1债务人构成主合同项下任一违约事件的;

7.1.2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的;

7.1.3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不真实的、不准确的或不完整的;

7.1.4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任一约定事项的;

7.1.5抵押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7.1.6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没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强制收购或执行,或价值减少且未获及时补救等,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7.1.7抵押人假借婚姻关系变更转移资产或者试图转移资产的;

7.1.8抵押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或损及抵押权人正当利益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为的。

第八条违约处理

8.1发生第七条所述任一违约事件的,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8.1.1按主合同项下的任一违约处理办法执行

8.1.2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宣布主债权及/或债权发生期间提前到期及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8.1.3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

9.1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如本合同已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则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9.3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

9.4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有权指定受托人、拍卖行、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异议。

9.5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因实现抵押权产生的费用。

9.6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抵押人为债务人外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债务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9.7如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与主债权币种不同,按抵押权人自行确定的相关汇率和方式进行换算;

转换成本、汇率风险及损失由抵押人承担。

9.8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

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主动腾空房屋。

如果抵押权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的,抵押人还应当向抵押权人支付租金;

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十条回购/阶段性担保(抵押物为房产时适用)

10.1回购/阶段性担保义务详情参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

第十一条其他规定

11.1本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的,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11.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任何有关本抵押合同的争议,均受抵押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1.3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签署页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或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已送达;

该地址如有变动,变动方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签约各方,否则对其他各方不生效(但抵押权人地址发生变动的,仅需于营业场所或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公告)。

11.4本合同自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并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息、为归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导致的透支账户发生的透支金额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11.4.1抵押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11.4.2抵押权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1.5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的,双方可约定并记载于本合同第十二条中。

也可以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1.6本合同附件(详见本合同第十二条)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要素条款

12.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对应本合同鉴于条款】

主合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即本合同“抵押权人”)于年月日签

署的《》【编号:

】或在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的期间内连续签署的一系列合同。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为:

12.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详情:

【对应本合同第1.1条】

12.2.1抵押物

(1)抵押物名称:

2)所在地/座落:

3)抵押物数量(房产抵押时填写房屋建筑面积及土地面积):

4)现时状况描述:

5)抵押物认定价值:

6)所有权属:

7)使用权属:

8)购入合同编号(房产抵押时填写购房合同编号):

9)权证编号(房产抵押时填写房地产权证编号):

10)合格证编号(车辆抵押时填写):

11)发动机编号(车辆抵押时填写):

12)其他事项:

12.2.2如有更多抵押物(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其他抵押物详情见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

12.3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对应本合同第2.1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为,根据主合同,债权人在年月日至__

年月日止的期间(下称“债权发生期间”)向债务人连续提供一类或几类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贷款及/或中间/表外业务。

前述授信的累计未清偿余

额在债权发生期间内最高不能超过(币种)元整(大写金

额)(或等额其他币种)。

12.4如抵押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要求必须填写担保期间的,仅为登记目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此约定担保期间为年月日。

【对应

本合同第3.1.4条】

12.5回购/阶段性担保义务(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对应本合同第10.1条】

□本抵押房产已由房产商与债权人签订了《回

购协议》或其他阶段性担保合同,抵押人已详细阅读并认真领会了前述

协议或担保合同内容,对其表述无任何异议,并愿意遵守和执行。

□本抵押房产未签订《回购协议》或其他阶段性担保合同。

12.6本合同正本壹式份,抵押权人执份,抵押人以及

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7其他约定事项(如有)

【对应本合同第11.5条】:

12.8本合同附件包括【对应本合同第11.6条】:

编号

文件名

2

3

4

5

6

备注:

本合同公证机关(如有)为:

公证文书编号(如有)为: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合同由下述当事方签署。

各方在此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抵押权

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住所地:

签署日

期:

抵押物共有人确认(如适用,自然人签字,法人需签章并加盖公章)

我方已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前述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内容,我方同意抵押人对该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在发生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有权处分我方与抵押人共有的抵押物时,同意抵押权人处分全部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受偿。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自然人填写):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附件:

抵押物清单(补充)

抵押合同编号:

[]抵押人姓名:

[]抵押物详情:

抵押人确认(签字):

日期:

抵押权人确认(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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