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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般情况下,一个合同至少要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数量这三个条款。

剩下的条款,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有补救措施,可以先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然无法确定,按照法定的标准来确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七)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承担法定违约责任,下文将详细介绍。

此外,关于各种具体的合同,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各种有名合同的规定以及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订立合同要走怎样的程序

用法律术语来说,订立合同就是一个“要约-承诺”的过程。

以下用一个简化的例子来说明。

举例(略)

如果依照法定或者约定,需要办理特殊手续的,还需要先办理合同才成立,比如审批。

4.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责任

缔约的双方当事人,在进入合同磋商过程后,双方关系就发生了微秒的变化,不再是毫无关系的两个主体,双方基于相互信任,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进行合同的谈判,双方都应该诚实守信,因为合同尚未成立或者生效,双方当事人并不具有合同上的义务,但是却有法定的诚信义务。

协商成本是合同所必须的,最后达不成协议,也是可以预料和常态的风险,但是如果是非正常的恶意磋商(具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不诚信的当事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43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即缔约当事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直接财产损失,不包括订约机会的丧失,也不包括(一般也不超出)如果履行合同可以得到的利益。

赔偿要达到的效果是如同订约之前,诚信方可以要求责任方交付各种合理的费用,如联络费、检查费、准备费、劳务费及其利息。

订立了合同是否一定有效

经过上文介绍的“要约-(反要约)-承诺”这样一个磋商的合同订立过程,合同就成立了。

但是,成立的合同是否对合同当事人就产生效力了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很难想象一个走私货物合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这样的合同不仅是无效的,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一个成立的合同,在正常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受到合同的约束,需要依约和依法履行合同,违约即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呈现出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三种异态,对此只需要稍作了解,就可以避免签订法律不保护的合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无效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订立合同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其原因一般是重大违法,侵犯到国家、集体、社会、第三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其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非纯获利、非处分零花钱的合同;

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中有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就是需要履行登记程序的合同,如果没有登记,是否有效?

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抵押合同。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比如不动产抵押合同;

如果法律只规定需要登记,但是并没有说登记才生效,则登记与否对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比如房屋买卖合同。

2.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求,一般是合同当事人缺乏订约的能力和订约权,因此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必须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间内或者经催告不予追认,则合同不生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但是,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不一定就无效,实践中这样的案件为数不少。

下面就以一个案例来说明在怎样的情况下,合同有效。

(表见代理)

案例(略)

(3)无权处分合同

处分财产的人,应该对财产具有处分权,原则上,任何人都不能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

但是,如果处分了,这样的合同效力如何呢?

《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如果权利人追认,合同就有效,如果不追认,合同就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

但是,如果存在和上文介绍的有权利外观的表见代理相似的情形,是否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呢?

目前的立法除了共有人无权处分的情形,并没有明确承认这样的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普遍得到承认。

比如,某物不是甲的,甲却把它卖给乙,如果乙有理由相信这个物品是甲的,乙支付价款买了它,这个物品就属于乙了,物品的主人不可以要回物品,只可以要求甲返还不当得利,如果有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就法律上说的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盗脏物如果不是在公共市场上卖同类商品的地方买得的,则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如果意思不真实或者不自愿,则合同的效力不确定,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是否行使撤销权,如果不撤销,则合同生效;

如果撤销,则合同不生效;

其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内容。

关于具体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为了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性,撤销权的存在并不是无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续效果

在上面的各种情形中,如果合同最后没有生效,则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的约定的权利义务效力,但是这并不代表没有任何法律后果产生。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59条规定: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此外,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合同的变动

在正常和一般的情况下,合同的流程是:

合同磋商、订立合同、合同生效、履行合同、合同终止。

但是,特殊情况常常发生,比如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比如合同当事人的需求发生变化,比如一方严重违约,这时该如何应付呢?

1.变更合同

签订合同,变更合同,都是当事人的自由,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双方的自由,而非一方的自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合同。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法院依法变更合同。

同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转让合同

在了解合同的转让之前,在此先向您简单介绍一下一个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

甲和乙之间订立了一个买卖电脑的合同。

甲享有债权的要求乙交付电脑,负有的债务是向乙支付价款;

乙享有的债权是要求甲支付价款,负有的债务是向甲交付电脑。

所以一个合同里,存在两对债权债务关系。

出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需要转让自己在这个合同中的债权或者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整体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那么,该如何转让呢?

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根据《合同法》第84条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根据《合同法》第8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一个公司签订合同以后,分立成两个公司,或者和其他公司合并了,那么合同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90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解除合同

合同一旦成立、生效,是不得任意解除的。

除非依照当事人的共同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条件出现时,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

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赋权的情形是十分严格的,原则上都是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才赋予。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前四项是单方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一般情形,《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还有许多特殊的规定,比如承揽合同定作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等都享有法定的合同单方解除权。

行使单方解除权(约定的和法定的),需要在约定的期限、法律规定的期限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

行使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如果解除了合同,就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只能就实际损失求赔偿,如果当事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形下觉得主张违约责任比解除合同更划算的话,可以不解除合同,依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

(-企业销售人员法律培训讲座——合同3_竹影扫阶_新浪博客

出现违约行为,如何追究责任

一般情况下,出现了违返合同约定的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管违约方有没有故意,存不存在过失。

可以说,正是因为有违约责任做后盾,才使得合同具有了严肃性和可信赖性。

经济活动中的主体才有信心凭借着“一纸合同”,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

那么违约责任究竟有哪些形式呢?

该如何适用呢?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事先或者事后达成协议——按照协议解决

无协议或者事后达不成协议——要求继续履行+赔偿其他损失

——要求更换等补救措施+赔偿其他损失

——要求对全部损失支付损害赔偿金

1.有约定、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或者损害赔偿金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式,可以自由约定。

如果实际上低了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如果高了,可以依照约定,但是如果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即使违约没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仍然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调整数额。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延迟履行违约金,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之后,不得再继续履行,如果要求继续履行,还有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可以约定定金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适用定金罚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a.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要合同标的额的20%;

b.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

c.除非明确约定是解除合同的定金,否则适用定金罚则以后,不得要求违反方继续履行;

d.适用不以有实际损失为条件,如果有实际损失可以同时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和定金罚则,但是不得超过合同价金的总额;

e.违约方无权要求法院调整定金责任的数额度。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一方违约后,相对方有权要求其依照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这种违约责任一般针对违约方不履行、部分履行和延迟履行的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继续履行之后,还有其他损失的,受害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过协商或者依照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3)支付损害赔偿金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违约责任相关的重要问题

(1)免责

虽然一般情形下,违反了合同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存在不可抗力、或者订立了合法的免责条款或者是因为合同债权人的过错,而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可以依法全部或者部分免责。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非违约方负有减损义务

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自己负责。

比如对方没有按照合同交付原材料、受害人应该及时在市场上自行购买,如果价格比原来的合同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差额,但是如果受害人停产,造成损失扩大,违约方对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同时,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了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损益相抵

此规则适用在法定损害赔偿的情形,如果受害人因为对方的违约获利或者避免了一些费用的支出,在计算损害赔偿额的时候,应该扣除。

这条规则旨在确定“净损失”,比如买方拒绝收货,但是货物的市场价上涨;

再比如因为对方违约而停产的,要扣除节省的工资、电费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违约而获得的保险金不扣除。

(4)双方违约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违约纠纷中,如果双方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应尽的义务,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应不代表平均,这时就要考虑双方的过错,违约行为以及带来的后果来确定各自的责任。

(5)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这种情形也十分常见,比如经销商A公司向B公司提供生产原料,A公司的货源是C公司,如果因为C公司对A公司的违约导致A公司对B公司违约,对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A公司而非C公司,A公司与C公司的纠纷另案解决。

(-企业销售人员法律培训讲座——合同4_竹影扫阶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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