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部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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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9暂停作业时,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必须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3.0.23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必须在完成了永久固定,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4.1.8基坑、管沟边沿及边坡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

夜间施工时,现场照明条件应满足施工需要。

5.1.12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爆破设计进行装药,当需调整时,应征得现场技术负责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

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爆破网线;

当发生装药阻塞,严禁用金属杆(管)捣捅药包。

爆前应进行网路检查,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再起爆。

5.2.10起爆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主线短路。

使用瞬发电雷管起爆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再保持短路5min后再进入现场检查;

采用延期电雷管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再保持短路15min后进入现场检查。

5.4.8拆除爆破施工前,应调查了解被拆物的结构性能,查明附近建(构)筑物种类、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分布状况和安全要求等情况。

地下管网及设施,应做好记录并绘制相关位置关系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4.2.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

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4.2.5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4.2.6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5.1.6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休息室必须设置可开启式外窗,床铺不应超过2层,不得使用通铺。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5.2.1对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做安全技术分析,并应保证在设计规定的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

7.2.2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安全事故的风险特征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对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风险,应有预防技术措施。

《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JGJ300-2013

7.1.1支撑结构严禁与起重机械设备、施工脚手架等连接。

7.1.3支撑结构使用过程中,严禁拆除构配件。

7.7.2支撑结构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3.2.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2.1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2.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3.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

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

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5.1.4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表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火灾延续时间(h)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

1000m2<

面积≤5000m2

1

10

5

面积>

5000m2

15

5.3.6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

表5.3.6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体积

10000m3<

体积≤30000m3

体积>

30000m3

2

20

6.2.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6.3.1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

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6.3.3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

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2.0.7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0.9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

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3.1.1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

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3.1.3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

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

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3.2.1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

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3.2.2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四、边长在1500m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0m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九、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设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4.1.5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不得有缺档。

4.1.6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4.1.8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

梯宽不应大于500m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

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

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m,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4.1.9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4.2.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4.2.3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

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4.2.4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

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

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

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

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4.2.5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4.2.6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

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并架设安全网。

4.2.8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

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

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5.1.1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5.1.2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操作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

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

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5.1.3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

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

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5.2.1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

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5.2.3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

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5.2.5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

3.1.2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

2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

3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

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

4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6.2.19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6.2.23安装滑撑时,紧固螺钉必须使用不锈钢材质,并应与框扇增强型钢或内衬局部加强钢板可靠连接。

螺钉与框扇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7.1.2安装门窗、玻璃或擦拭玻璃时,严禁手攀窗框、窗扇、窗梃和窗撑;

操作时,应系好安全带,且安全带必须有坚固牢靠的挂点,严禁把安全带挂在窗体上。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3.1.3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钢管上严禁打孔。

5.3.5立杆稳定性计算部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

6.2.2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2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2)。

图6.3.2纵、横向扫地杆构造

1—横向扫地杆;

2—纵向扫地杆

6.3.5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2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6.4.4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6.4.5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2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6.6.2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3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1.5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3.1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7.3.4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7.3.8连墙件、剪刀撑、斜撑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2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7.4.2拆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3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3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2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9.0.1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9.0.4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

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9.0.7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5.1.6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压构件长细比:

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

拉条、缀条、斜撑等连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2受拉构件长细比:

钢杆件,不应大于350;

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6.1.9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l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

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

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

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

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

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

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

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

50mm木条或25mm×

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

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吵48mm×

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

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采用铁钉钉牢。

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6.2.4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2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条的规定。

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3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4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5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

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井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圈6.2.4-1)。

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

~60°

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宇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圈6.1.4-2)。

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图6.2.4-3)。

6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围外侧和中间有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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