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胥某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预包装食品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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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胥某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3.15新闻发布会内容

2009年公平交易典型案例

案例一:

胥某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胥某系南京某食品店业主,2009年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首日,南京市工商局鼓楼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胥某经营的食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具体有Andes巧克力、DreamCACAO56%白巧克力等10个品种,涉及5个国家的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属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鼓楼分局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没收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计10个品种、169盒(瓶、包、支、板),并处罚款人民币2581元。

[社会警示]《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实施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架构更加明晰、各职能部门分工更加明确。

本案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当日即立案查处的全市第一案,拉开了工商部门根据该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监管的序幕。

案例二:

南京某公司销售不合格玻璃案

2008年10月、11月,当事人从上海某铝材玻璃有限公司购进“亿钧”5mm白玻(批次:

2008824、2008831)和“长利”8mm白玻(批次:

2008913),总货值为669666.23元。

经“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判定该3批次玻璃为质量不合格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栖霞分局于2009年3月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库存的不合格玻璃,并处罚款607338.04元。

[社会警示]工商部门承担了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并处罚。

案例三:

南京市六合区某五交化商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2009年6月,当事人在其门头上悬挂“买一台世界名牌海尔冰箱,享政府补贴13%”,并在店堂玻璃门上张贴“响应家电下乡,信赖美的家电下乡产品,政府补贴13%”的广告。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推荐及中标文件,不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不享受政府补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六合区局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清除经营场所内的虚假宣传广告,罚款5000元。

[社会警示]家电下乡政策顺应了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可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

但是,政府指定的销售网点必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以保证下乡家电质量及完善售后服务。

案例四:

南京盛福陶瓷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案情]2007年以来,当事人为排挤竞争对手,取得优先交易权,与装修公司的设计师、包工头及施工人员达成协议:

由上述人员介绍客户到当事人的门店购买产品,当事人根据成交金额,以“劳务费”的名义给予其一定比例的返还款。

当事人通过上述手段,支出“劳务费”63494元,获取销售业务111笔,销售额72544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建邺分局2009年4月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2704.2元,罚款87296元。

[社会警示]消费者在购买装修材料时一定要自己单独前往商家询价,货比三家。

不要盲目相信装修公司及其人员的所谓专业推荐。

经营者应当通过正常的价格折扣、提高商品质量等正当方式获取业务,而不能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如给付对交易有影响的第三人财物等,诱使其向消费者优先推荐自己的商品,从而取得竞争优势。

案例五:

江国华销售假酒案

[案情]2009年1月,当事人以单价70元/瓶购进假冒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246瓶(以75元/瓶对外销售,售出77瓶),以单价170元/瓶购进假冒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24瓶,混入回收的名酒中进行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经对当事人经营地点及仓库存放的白酒等进行鉴定,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169瓶及其提袋110只,“天之蓝”酒25瓶,“梦之蓝”酒4瓶,“贵州茅台”酒13瓶,“五粮液”酒10瓶、“五粮春”酒5瓶均属假酒。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所指行为,南京市工商局高淳县局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酒226瓶、假冒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提袋110只,并处罚款35050元。

[社会警示]消费者应到大型商场、大超市和正规专营店购买名烟名酒,避免在街边小型烟酒店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高档烟酒类产品。

购买时还应要求经营者出具与其营业执照相符的正式发票,并在发票上记录下所购酒类的批号或编号,以便日后维权。

购买名酒前还需了解该酒的相关消费知识,以免购买到假冒产品。

案例六:

南京市浦口区恒晖洁具经营部商标侵权案

[案情]2007年底,当事人以65-85元/台的价格从浙江省嘉兴市锐翔电气厂购进标有“东芝电气”字样的多功能取暖器262台用于销售。

经向“東芝dongzhi”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株式会社东芝调查,其未许可当事人及上述取暖器生产商使用该商标。

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上述取暖器51台。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所指行为,南京市工商局浦口区局于2009年6月依据该法第五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多功能取暖器211台,罚款30000元。

[社会警示]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电器产品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商场购买。

购买时务必认真辨别产品的商标品牌、生产厂家等信息,防止被销售商利用近似商标等“障眼法”忽悠。

另外,消费者在决定购买某个品牌的产品前,可通过网络、电话咨询等渠道向生产厂家了解一些识别产品真伪的方法,在购物付款后一定要让商家出具正规发票或其他凭证,以备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维权时把握主动权。

案例七:

陈某销售无“QS”标志食品案

[案情]2009年2月23日,当事人从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红星豆制品厂购进800袋红星腐竹,生产日期为2009年2月16日,总进货款为28080元。

经查实,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红星豆制品厂无生产许可证(无QS标志),该经营户在进货时也未索要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下关分局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社会警示]工商部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查看产品的标识标注是否齐全,特别是对生产企业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查看产品包装上有无QS标志,有条件还可以根据QS编号,上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网查询,了解QS信息的真实性,以免购买到质量没有保证的食品。

如购买了无QS标志或与查询的QS信息不符的食品,请及时向所在工商部门或12315投诉举报。

案例八:

南京费晓瑾百货超市店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案

[案情]2009年以来,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已责令其改正,但当事人未有改正行为。

当事人上述未查验供货者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栖霞分局根据该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社会警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经营的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九:

南京某油脂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案情]2008年8月,当事人与南京西丁哥网络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1000元建立了公司网站,利用公司网站对外宣传“该油脂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拥有国内一流专家的技术支持,专业生产、销售特种润滑脂产品……通过了ISO9001:

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公司生产设备先进,具有国际先进的润滑脂后处理设备均化器和先进的真空脱气装置,年生产能力5000吨,同时拥有国内先进的检测仪器和检测手段”。

实际情况是当事人只进行润滑脂的销售,不从事生产,没有通过ISO9001:

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没有生产设备、不具有生产能力,也没有检测仪器。

当事人利用网络从事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江宁区局于2009年4月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社会警示]互联网在社会经济的繁荣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成为一些不法之徒进行非法交易的工具。

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网上售假等行为已成为目前工商监管工作的重点。

案例十:

陈加芹非法组织直销员培训案

[案情]当事人系南京泰群日用品服务中心负责人,该服务中心主要销售某总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日用洗涤用品等。

自2007年7月以来,当事人模仿直销企业经营方式,准备了产品性能宣传材料和直销员如何开展直销活动的培训材料,组织部分在其服务中心购买过商品的用户,进行直销员的培训,目的是通过他们联系更多客户购买商品,以提高服务中心商品的销量。

至2009年3月案发,当事人已先后组织培训二百人次左右,并收取了培训人员伙食费和培训材料费。

当事人上述非法组织人员培训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栖霞分局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社会警示]2005年8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44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并于当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条例规定: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应参加这类非法培训,以免受骗上当。

二00九年南京地区消费申(投)诉十大热点

(一)洗染服务纠纷多,衣物损毁的鉴定和赔偿标准缺乏。

干洗行业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具有市场风险性小、成本低、人员少,便于操作、收益较高的特点,因此在比较密集的居民区,总能见到干洗店的“身影”。

近年来,小规模的洗染店增加迅速,其店面不大,甚至并无洗染设备,以“加盟”形式存在,导致了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洗染服务申投诉在2008年较2007年上升108%的基础上,2009年较2008年又上升83.7%,呈持续增长的势头,全年共接收382件,位居2009年申(投)诉增幅第一位。

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经营者技术不过关或使用劣质干洗剂,导致送洗衣物串色、褪色、变形;二是干洗店管理不到位,导致衣物丢失、错取、磨损;三是干洗质量无鉴定标准,调解纠纷往往依据行业协会或者有经验的人员目测结果判定责任,难以使双方信服,缺乏统一性和标准性;四是赔偿的具体标准缺乏,实践中往往以干洗费为基础计算赔偿额,很难弥补消费者的损失;五是干洗单内容过于简单,未详尽干洗服务的必要内容,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电视直销申(投)诉大幅上升,直销“馅饼”成吸金陷阱。

销售服务中关于电视直销的申(投)诉量2009年为221件,较2008年增长了6倍,申(投)诉量的激增反映出电视购物遭遇到“信任危机”。

广告中“美伦美奂”的商品、“超强”的功能、“便捷”的三包和低廉的价格,使消费者以为捡到了“馅饼”,而付款后低劣的实物与毫无保障的售后,却是消费者最终踏入的陷阱。

电视购物的经营者往往在外地,留下的联系线索仅为电话号码或虚假的地址,因此消费者的损失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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