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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项目组的主要职能

1、制订本学科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2、组织科技人员申报各类研究项目。

3、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在技术期刊及其以上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

4、在院或所级学术会议上就本研究领域的最新研究动态、发展趋势及本项目组的研究进展、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等定期进行报告。

5、组织科技人员积极申报科研成果、技术专利。

6、组织科技人员完成上级下达的无偿科技服务等公益性任务。

7、加强日常管理与考核,根据本组工作人员贡献大小确定本项目组科研岗位津贴与科研绩效津贴发放办法。

第九条岗位设置

根据院有关文件精神,院党委任命所长、副所长兼党支部书记;

所务秘书由院行政部门聘用;

所行政根据工作需要,从现有在编职工中聘用兼职行政后勤人员1-2名、项目组长及副组长5-6名、共同工作人10名左右、科研辅助工10名左右;

根据工作需要,另设合同制职工岗若干个。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十条所长岗位职责

全面主持所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

重点做好所学科发展规划、科研项目管理、人事、财务管理以及职称评审等工作;

对外进行学术交流,争取科研及合作项目;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副所长兼支部书记岗位职责

主持所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协助所长做好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协助组织科技干部积极参加科技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所务秘书岗位职责

1、在所长和分管行政后勤所长领导下,负责全所日常行政事务,协调上下级及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起草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总结及其它文稿工作,积极提出工作建议。

2、做好《制度》的考核、检查、核对及统计工作。

3、承担与财务相关工作,每月完成人事代理人员、外聘人员的工资、津贴核算并做好上报工作,做好所行政日常往来采购和报销工作。

4、负责督促、检查所辖范围的办公楼、动物实验场、宿舍楼等地的安全保卫、消防、后勤保障、环境绿化、水电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添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助有关人员解决;

每月按时将所内发生的水电费用分配到相关部门。

5、负责全所的科研、行政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按院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有关科研、行政等材料。

6、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所务办事员岗位职责

1、协助所务秘书做好行政后勤服务工作,经常检查宿舍楼、办公楼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消防安全情况。

2、具体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办公楼、动物实验场、宿舍楼等地的安全保卫、消防、后勤保障、环境绿化、水电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添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每月7号前完成抄水电表的任务,按时报院水电科,协助所务秘书及时将所发生的费用分配到相关部门,督促有关人员缴纳相关费用。

4、做好全所信件的邮寄、收、发,报刊征订、发放,电话费收缴及复印、打印等工作。

5、做好会议室、所办公室的卫生工作,保持公共部位清洁。

6、完成所领导及所务秘书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组长岗位职责

1、制订本学科领域发展规划,积极争取科研项目,争取到帐科研经费不低于院核定当年的科研岗位津贴对应的经费档次数。

2、聘用期内所在项目组在学术期刊及其以上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研究论文不少于3篇;

每年在院或所级学术会议上就本研究领域的最新研究动态、发展趋势及本项目组的研究进展、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等进行正式报告。

3、在市级以上在研课题年度研究进展考评中,考评为优秀的课题数不低于本组市级以上在研课题总数的二分之一,考评为一般的课题数不高于本组市级以上在研课题总数的四分之一。

4、积极申报科研成果、技术专利,完成目标任务书中约定项目数。

5、完成上级下达的无偿科技服务等公益性任务人均不低于5-10天。

6、做好项目组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本项目组成员科研岗位津贴、科研绩效津贴的发放办法,报所行政及院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7、确保全组全年无重大事故和违纪事件发生,确保本组所辖的科研设备正常运转,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定期维修实验场所,做好设备的维护、更新等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组共同工作人岗位职责

1、在项目组长指导下积极申报课题,力争在合同期内能够主持1项课题,协助项目组长按质按量完成分工负责的课题研究任务。

2、协助项目组长申报科技成果、技术专利,完成目标任务书中约定的其它目标任务。

3、聘期内在技术期刊及其以上的刊物发表第一作者的研究论文2-3篇。

4、积极参加院所组织的科技服务活动,完成上级下达的无偿科技服务等公益任务。

5、服从项目组长、所、院有关部门的领导,加强与本项目组成员及其他人员的团结,协助项目组长搞好组内管理。

确保由本人主持的课题在市级以上在研课题年度研究进展考评中,达到良好以上。

6、履行院有关科技人员科研管理的职责,确保在合同期内无重大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科研辅助工人岗位职责

1、服从所长、项目组长领导,遵守院、所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完成项目组长及课题负责人布置的各项工作。

2、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与本项目组相关的实验室的技术、技能及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水平。

3、承担办公室及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后勤保障工作。

4、爱护公物,节约水电,确保用水用电安全,做好责任范围内的水电、房屋及动物实验场的管理工作。

5、积极参加院、所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6、确保在合同期内无重大事故发生。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劳动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法律,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活动。

2、严格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有事应按规定请假,未经请假不上班或超假均属旷工,凡旷工者,每旷一天扣发本人3天的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职务津贴之和除以22天,乘以3天),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经所务委员会讨论,报院有关部门批准,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3、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各项目组长(或项目组长指定专人)负责本组职工的考勤,所务秘书负责所行政后勤人员和全所的考勤统计工作。

4、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上班时间不准从事打牌、打球等娱乐活动。

5、保持办公室、实验室清洁、整齐,及时、妥善处理有毒、有害物及废弃物。

6、自觉履行聘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各种事故发生。

7、顾全大局,维护团结,严禁打架斗殴、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

8、开会或集体学习必须准时到场,按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会场纪律,擅自不参加会议按旷工论处。

9、积极参加院、所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维护集体荣誉,树立良好形象和科研作风。

10、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有关奖惩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请(休)假制度

根据〔苏农院字(1997)第91号〕《关于职工请假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制订以下制度:

1、职工因事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项目组长批准;

2-3天项目组长必须向所长报告;

3-5天必须经所长批准;

5天以上所长要向所务委员会通报。

2、1年内累计事假超过30天,超过的时间扣发工资(计算方法:

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职务津贴之和除以22天,乘以超假天数);

职工1年内累计事假每满1个月,扣发当年科研津贴的十二分之一。

3、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医院开具的证明,交单位领导批准有效。

病假期满,应根据病假证明核实天数。

职工院外就医,均按病假计算。

4、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发(81)52号〕文件精神执行以下规定:

(1)职工病假2个月以内的,发给全额工资;

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10年的工资全发。

(2)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满10年或10年以上的,工资发80%。

(3)职工1年内累计病假每满1个月,扣发当年科研津贴的十二分之一;

病假期间享受的福利待遇,须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所领导批准。

5、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女方年满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并在3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产假120天;

高龄难产者,在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

晚婚晚育者,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

凡符合上述规定者,假期内工资、津贴全发。

6、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婴儿在1周岁以内的女职工,可给予哺乳假。

在院内生活者,每天可分上、下午两次给予哺乳假,每次30分钟左右;

住在院外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哺乳假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领导商定,可晚上班或早下班1小时。

哺乳假期算上班时间。

7、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婴儿无人照顾,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研究决定,可留职休假。

休假半年者(含产假),产假期满后,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休假1年者(含产假),产假期满后,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5%发给。

休假期间不影响工龄、升级、转正。

8、职工结婚,给假3天。

达到晚婚年龄者(女23周岁,男25周岁),给假15天。

职工到父母、公婆处结婚,另给路程假(不含旅游结婚)。

9、职工父母(养父母)、岳父母或公婆、子女、配偶死亡,给假3天。

10、对于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人员,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解聘后的补偿办法按照劳动法规定及聘用合同的约定执行,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1、凡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12、职工与父母(或养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或养父母)休假待遇。

未婚职工,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每4年一次,假期为20天,费用按院相关制度执行。

13、职工休假制度执行〔苏办(1991)94号〕文件精神: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4天;

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职工一次事假超过7天,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4天,不享受休假;

事假超过14天的天数抵算下一年的休假天数。

14、原则上不安排职工加班。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应安排调休;

不能安排调休的,项目组应发加班工资。

公休假安排值班的职工,根据具体情况支付一定金额的值班费。

15、由项目组聘用的人事代理、合同制职工的请(休)假制度,可根据本项目组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实验室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准则

1、实验室日常工作由项目组长、副组长或指定人员负责,包括日常管理、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使用、保养、更新、清洁卫生以及实验消耗品的申购等。

2、实验室内要保持安静、整洁和卫生,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

3、实验室0.2万元以上的仪器均属贵重、精密仪器,凡贵重、精密仪器实行专管共用。

专管人员应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指导和督促其他使用人正确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常规保养工作。

4、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均需建有资料档案和操作规程。

非专管人员在使用前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并征得专管人员的同意后,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

未按规程操作而导致仪器损坏的,其维修费由责任人自付。

5、仪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通报专管人员;

专管人员不能排除的故障,应立即向项目组长报告,并请专业人员维修。

6、实验室仪器对所内开放,但外室人员进入本实验室需经项目组长批准,并在仪器专管人员的指导下操作,认真做好登记。

7、仪器(有要求的)使用后要按要求认真记录并将仪器及所用物品恢复原状,将实验台面整理干净;

其他人员有权监督。

8、实验室干烤、高压实行专人负责制,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操作。

在非工作时间确需高压的,应事先申请,并作好登记。

在高压过程中,人员不得离开。

9、实验用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领用登记制。

需要量大的或有特殊要求的应提前申请。

10、实验室安排专人洗涤,但各人应在试验完成后第一时间对需要洗涤或回收的物品进行粗处理,然后分类放置于洗涤处。

有特殊要求的应声明。

11、严格执行物品购买申报登记制度。

购买200元以下的试剂时可在比较价格后选择厂家(或代理商)自选联系购买,并做好登记;

超过200元的,必须申请由实验室统一采购。

未经许可擅自购买的费用自付。

12、计算机主要用于实验数据的处理与资料的查询,不得用电脑玩游戏、浏览不健康的网页。

任何人不得将与仪器无关的软件装入精密仪器所附计算机;

自备存储器必须经过最新杀毒软件杀毒后方可使用。

13、实验室内的一切物品均归实验室所有,所有人员都应爱护和珍惜,未经批准不得将本室物品(包括仪器设备、试剂、菌毒种等)私自带出。

14、提倡厉行节约、勤俭持家的好作风。

应及时关闭水、电开关;

试剂能自行配制的,不得购买试剂盒;

能重复使用的,应及时回收、处理。

二、实验室安全条例

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措施与规定。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以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为重点,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1、电源的选用、布线的方法应符合安全用电的规定,并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以防漏电。

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2、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妥善放置。

当大量的酒精等洒落在地板上时要立即打开窗户通风并严禁室内明火,以防起火或爆炸。

3、有毒药品及腐蚀药品应放置在固定位置,注意使用安全。

易制品应由专人保管,及时做好购买、领取、使用记录。

4、接触病原微生物时,要做好自我防护,并及时对试验材料进行无害化处理。

要注意实验动物可能对人造成的危害。

5、重要仪器、设备实行专人保管、保养责任制,保障安全运行,每日下班前应进行确认,除培养箱(包括振荡培养箱)、冰箱冰柜等需要连续工作的仪器外,其他电器均应切断电源。

6、仪器使用人在使用完仪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并保持工作台面的整洁。

7、实验室各房间的门窗、水、电等,由每日值班员在下班时负责检查关好。

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该对门窗、水、电等进一步确认关闭。

对由于失责造成事故者追究行政责任,并处以经济赔偿,各房间由专人负责,督促安全工作。

8、高压蒸汽消毒锅、干烤箱及离心机等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在使用时应有专人看管。

三、研究生管理条例

1、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并服从实验室与院、所的日常管理。

研究生作为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室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2、进入实验室后,将根据实验室的情况安排固定实验台,配给实验室的钥匙。

在实验室内拥有一定的低温及冷冻贮藏空间,可使用实验室内各种仪器和公用消耗品,并发给一定的生活补贴。

3、研究生可领取实验记录本、记号笔等低值易耗品。

实验消耗品及试剂的采购采取登记申请制,低于200元的物品在登记后可直接联系购买,超过200元的需向导师或实验室主管提出申请,由实验室统一采购。

4、研究生的课题选题由导师指导小组确定,原则上以结合所在研究室现有及将要开展的工作为主。

研究生应在课题落实后1-2个月内写出开题报告,并完成科研设计。

5、应按要求认真如实地做好实验记录(用碳黑墨水笔),对在实验中出现的问题亦应实事求是记录,并对其可能的原因做出分析。

应不定期向导师汇报实验情况,每学期期末提交研究进展总结。

6、培养一种互助合作、精诚团结的气氛,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实验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学术讨论与学术交流,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7、应爱护实验室,厉行节约,试验前精心设计,不铺张浪费。

损坏公物时应主动上报导师或实验室主管。

8、参与实验室卫生值勤,及时清洗可回收重复使用的物品。

保持工作台面的整洁卫生。

新进实验室的研究生应有两个月的时间参与实验室的日常洗涤工作。

9、有义务协助导师及实验室其他成员处理实验室公务(如仪器搬运、维修,化学试剂和用具的购买等)及试验工作(如动物饲养、免疫与采血等)。

10、维护实验室安全(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防污染等),在使用仪器设备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并严格按说明书要求操作。

在使用后及时切断电源,做好清理整洁工作,对要求记录的应做好登记记录。

11、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完成综述二篇,其中一篇与学位论文相关,并进行综述报告;

完成研究论文至少一篇。

拟发表的论文署名研究生的单位,标注1、2,1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兽医研究所,2为其所在学校名,并在导师名字上加注为联系作者。

12、因毕业等原因离开实验室前应主动清理个人物品及冷藏冷冻的物品,并整理上缴下列资料:

(1)实验资料记录本;

(2)综述及论文原稿、出版稿及电子文档(包括图片等);

(3)菌(毒)种、抗血清、重组质粒、表达产物、细胞及其他有用的试验材料,同时提交物品清单及其相关的背景资料;

(4)实验室钥匙。

四、实习生管理条例

1、实习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应到所办登记,统一安排住宿。

实习生的住宿费由所部支付,住宿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由实习生本人支付,实习所需实验材料费由所在项目组支付。

2、实习生所在项目组可支付给实习生一定的生活补贴。

发放标准为:

本科生150元/月;

大、中专生100元/月。

3、实习生在实验室的工作实行指导老师负责制,并服从实验室与兽医所的日常管理。

实习生作为实验室的流动人员应严格遵守本所及项目组的各项规章制度。

4、进入实验室后,将根据实验室的情况安排实验地点。

实习生在使用实验室任何仪器和公用消耗品前,需征得指导老师的同意。

5、实习生可由指导老师代领实验记录本、记号笔等低值易耗品。

实验消耗品及试剂的采购需向指导老师提出申请,由指导老师或实验室统一采购。

6、实习生的课题选题由指导老师指导小组确定,原则上以结合所在实验室现有及将要开展的工作为主。

实习生应在课题落实后2周内完成试验设计。

7、实习生应按要求认真如实地作好实验记录(用碳黑墨水笔),对在实验中出现的问题亦应实事求是记录,并对其可能的原因作出分析。

应不定期向指导老师汇报实验情况。

8、应爱护实验室,厉行节约,试验前精心设计,不铺张浪费。

损坏公物时应主动上报指导老师或实验室主管。

9、参与实验室卫生值勤,及时清洗可回收重复使用的物品,保持工作台面的整洁卫生;

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参与实验室的日常洗涤。

10、有义务协助指导老师及实验室其他成员处理实验室公务(如仪器搬运、维修等)及试验工作(如动物饲养、免疫与采血等)。

11、维护实验室安全(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防污染等),在使用仪器设备前需征得指导老师的同意,仔细阅读说明书,并严格按说明书要求操作。

12、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完成实习论文。

拟发表的论文署名实习生的单位,标注1、2,1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兽医研究所,2为其所在学校名,并在指导老师名字上加注为联系作者。

13、因实习结束等原因离开实验室前应主动清理个人物品及冷藏冷冻的物品,并整理上缴下列资料:

(2)论文原稿、出版稿及电子文档(包括图片等);

第二十条经费使用及报销制度

一、日常办公费用

1、项目组应严格执行院科研处和财务处制订的经费预算报销制度,所有费用的报销必须由项目组长签字、所长审核同意方能到院财务报销。

2、一般情况下,日常办公用品及仪器设备的采购,应事先向所行政提出申请,由所行政统一向院财务部门提出政府采购计划,所行政将采购物品登记入册,签字领取、月底结算,费用通过院财务转帐支付。

3、进入非营利性帐户的费用,可以不实行预算制,但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事先向所长说明支出理由。

4、1000元以上经费开支过程,应至少有两名以上在编职工参与。

二、职工在职学习制度

1、由领导安排的与本职业务密切相关的学习:

完成学习任务,成绩合格,根据院有关文件精神报销学习费用和必要的交通费;

2、参加由院里组织的为晋升职称、工人技术晋级而安排的学习,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学习合格,通过考试的,费用按院有关规定报销。

(2)学习地点在本市的,路费自理;

学习地点在外地的,按院有关规定执行。

3、职工申请攻读在职学位(学历),根据〔苏农院字《2003》56号〕文件精神执行以下规定:

(1)在本所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工作期间年终考核有一次被评所以上优秀的人员,经个人申请,项目组负责人同意,所学术委员会讨论,报请院批准,可攻读(在职)硕士或博士学位(学历)。

(2)不占用工作时间从事的学历学习和技术工人因报考技师需要的大专学历学习,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学习费用自理。

(3)学习期满,获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应在本单位服务五年,硕士以下(不含硕士)学位人员应在本单位服务三年。

在职学习期间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在毕业后,工作满三年方可申请攻读高一层次的学位。

(4)在职学习期间,应完成项目组内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参与项目组的年度考核,考核合格,兑现相应的科研津贴。

(5)学习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学习结束后,所在项目组可以根据培养对象的学习和工作业成绩以及本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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