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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学博士)《委托理财案件法律适用难点辨析一
—以保底条款负外部性分析及其无效后果处理为重点》
2、时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永祥主编的
《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判要旨》(人民法院出版社XX年1月版,以下简称《审判要旨》
3、以“高民尚”署名撰写的《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刊登于《人民司法》XX年第6期并连载于XX年5月29日、6月5日、6月12日的《人民法院报》
篇二: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
、合同主体
委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有限公司(包括不具备受托从事资产管理经营范围的公司和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各类投资咨询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
二、委托关系
自然人之间相互委托、有限公司之间相互委托、自然人与有限公司之间相互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自然人、证券公司委托自然人、有限公司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监管下的当事人之间开展的委托理财行为。
三、管理资产的交付方式
第一,资金的直接交付,这种情形下委托人对委托资产一般没有控制权或控制权较弱;
第二,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的托管,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
四、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的名义
第一,以委托人名义进行投资管理。
一般来说,委托人先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然后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管理多以委托人名义进行;
第二,以受托人或者受托人借用的其他人名义进行,
在委托人直接交付资金的情况下,管理多以受托人名义;
但是,由于我国并未禁止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证券交易,故实践中也大虽存在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借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情况。
五、关于亏损负担和赢余分配的约定
(1)盈余分成和亏损均未约定
(2)盈余分成,亏损分担未约定。
(3)本息保底,超出部分归受托人。
(4)本息保底,超出部分由双方按比例分成。
(5)本金保底,超出部分由双方按比例分成。
(6)缔约当时没有约定盈亏负担,受托人事后承诺补偿损失。
(7)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型。
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出资,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由受托人负责资产的运作,有时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约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六、案由分类
包括代理买卖股票纠纷、证券(股票)交易代理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委托理财酬金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作炒股纠纷、赔偿纠纷、委托买卖股票合同盈利纠纷、存款合同纠纷等等。
以上就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关于“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特点”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
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合同纠纷类
律师。
《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判要旨》(人民法院出版社XX年1月
版,以下简称《审判要旨》);
3、以“高民尚”署名撰写的《审理证券、期货、国债
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刊登于《人民司法》
XX年第6期并连载于XX年5月29日、6月5日、6月12日的《人民法院报》。
篇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来源:
未知作者:
qiu日期:
09-12-27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XX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证券市场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并承诺到期后不论盈亏均向委托人返还本金、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收益按比例分成为主要特征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此类案件不但在法律适用上缺乏明确规定,而且关系到各投资、经营主体的重大利益和证券市场的稳定,为稳妥处理此类纠纷,我院在就其中主要法律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时,通知全省各级法院暂缓对此类案件的判决。
由于种种原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短时期内尚不可能出台,XX年全省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仍呈不断增多趋势。
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经研究决定,恢复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慎重、妥善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要从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高度出发,一方面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证券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要注意把握证
券领域在交易主体、交易规则、系统风险等方面有别于其他领域的特点,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正确区分当事人的过错与市场自身特点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准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从公平原则出发,妥善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全省民商事审判人员要加强对证券交易知识与法律规定的学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加强调解力度,尽可能减小证券市场的震荡。
发现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高息揽存、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案件或证据线索,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二、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全面分析当事人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正确认定合同性质。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二)要根据合同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认定合同效力。
对于被认定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的合同效力,应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贯原则认定。
对于被认定为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效力,除受托方为证券公司外,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由于市场风险导致受托人难以履行合同,受托人请求减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报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
根据证券法第一白四十二条、第一白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虽或者买卖价格。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因此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受托人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以已经向对方支付回报或对方已经享受盈利为由进行抗辩的,已经支付的回报或已经享受的盈利可以冲抵损失。
当事人不提出上述抗辩的,法院不主动理涉。
受托人以双方之间在本案所涉委托理财合同之外签订其他委托理财合同,并已经按约向委托方支付回报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在审理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证券市场所特有的风险性与波动性,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措施,尽快固定当事人的损失范围,避免当事人对诉讼过程中因证券市场波动而导致的损失产生不必要的争议,防止因此给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被动。
委托资产本金损失的计算,以委托人实际
交付的委托资金和证券交付当日市值之和,减去委托资产控制权实际转移至委托人当日委托资金和证券市值余额之和。
三、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上下级法院之间加强联系沟通,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彳丁。
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篇四:
出借方委托理财居间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No:
月曰甲方(理财委托方):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电话:
备用联系人:
备用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
理财居间方):
哈密德嵩金苏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国金
法定地址:
秋林可园6号楼1号门面
甲、乙双方本着互等、互利之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1.甲方拥有来源合法、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资金人民币
写)元,现同意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优质理财信息与客户信息,以供甲方
筛选。
(如有资金不明确来源,法律责任将由甲方承担)
2.委托期限:
月日起至月
(如遇借款方合理展期行为,委托理财期限按展期后借款期限顺延,不再另行签订委
托理财协议)。
第二条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述规定,确定合作方式。
1.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按照(年收益)、(月收益)的
利率标准对外筛选
借款人,资金是否出借由甲方决定。
2.因订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及实现债权可能产生的
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差旅费等)。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委托,筛选并推荐资信良好、能够提供定额抵(质)押物的借款客户。
2.负责对借款客户进行前期初审并协助借款方、出借方、理财保证方办理有关评估、抵押登记、公证、签署法律合同等事宜。
3.有权向借款客户收取相应服务费
4.乙方保证对甲方个人资料及本合同内容保密,不得泄露。
5.借款到期(含展期期限)后,经甲乙双方调查,确定借款方无力偿还本息。
乙方将
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资金垫付给甲方,乙方垫付的资金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与乙方推荐的借款人私下发生借贷行为,否则视同甲方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的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2.甲方应确保资金到位,及时划付,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壹万元。
3.甲方保证按约定时间向借款方发放借款。
4甲方保证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本合同履行自己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不得提前收回放款,否则按本合同违约处理,同时退还所有收益。
5甲方认同乙方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核。
第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甲方须对以上协议各项内容详细了解并认可。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乙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自然人时,需本人签字,并按于印)电话:
经办人(签字):
客户代表(签字):
日期:
年月曰日期:
年月曰
篇五:
个人委托理财法律问题分析
案情:
刘某,XX年3月10日以有很大利润为名劝说马某投资60000元以购买沙道,并口头承诺不会让原告吃亏,所以马某把六万元给刘某投资,后来听说竞标成功,刘某也说钱已经入了股,并说分给马某一个点的股份。
其后马某找刘某要钱,但被告总说再过段时间。
后来,马某听沙石公司说已经将投资资金及白分之三十的利润全部分到各股东名下了。
马某再找刘某要钱,总找不到人,电话也联系不上,为此,马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返还其本金60000元及投资利润XX0
元。
问题:
本案应是何种性质法律关系?
如何解决此类纠纷?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委托理财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根据意思自治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有关争议应当按照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定纷止争。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之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并适用相关法律
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予以投资管理,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应认定双方成立代理关系。
笔者认为:
根据最高院法发(〔XX11号)号民事案由的规定,在诸类案由中明确载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因而
在处理诸如本案纠纷时,已不能单纯的按代理或民间借贷纠纷法律关系予以定纷止争,而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有关争议应当按照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定纷止争。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资本投资,当事人双方约定收益和酬
金的一种行为。
从受托的主体特征来看,可以分为金融性机构委托理财、非金融性机构委托理财和个人委托理财,因考虑各类理财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规则的不同,在此予以说明,本文的思考和观点仅限于个人委托理财。
从本案的主体特征为单纯的自然人主体来看,本案中所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个人委托理财纠纷。
在现行司法领域,一般是将委托理财按代理关系、委托关系、行纪关系、信托关系、借款合同。
因本案涉及的是个人委托理财,抛弃掉行纪关系和信托关系,可从代理关系、委托关系、借款关系、予以分析认证。
第一、委托理财与代理关系。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主要基于代理权而存在,属于对外关系,规范本人和代理人之间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但个人委托理财中受托人理财时一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符合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委托理财与借款关系。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款关系”之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司法实务对此做法也比较一致,但是如不存在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则个人委托理财完全与借款法律行为有本质区别,不应认定为借款关系
第三、委托理财与委托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二^一章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根据委托合同,受托人取得代理权,这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
在本案中,被告人即受托人并不以原告即委托人的名义行为,也未按原告的指示行为,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同时也并未约定委托人不承担因受托人理财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完全符合委托关系的性质,应按委托合同关系定性。
综上所述,当事人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成立代理、借贷关系。
个
人委托理财合同应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审理,这与最高院法发(〔XX11号)号民事案由规定里将委托理财纠纷划入委托合同纠纷这一节中逻辑相符。
个人委托理财纠纷在实际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个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般委托金额较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较灵活,这就加大了司法实务难度,同时最高院法发(〔XX〕11
号)号民事案由规定也仅仅是简单规定了委托理财纠纷,包括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委托理财纠纷做出具体的规制,这就大大加大了司法实践的难度,审判机关也无法单一的按最高院法发(〔XX11号)号民事
案由规定解决委托理财纠纷。
值得庆幸的是,法工委和最高院已把委托理财纠纷相关司法解释立法项目提上议程,不久关于个人委托理财纠纷的法律性质和解决办法必将划入现行法律框架。
作者:
董吉王健运
作者单位:
鄱阳县人民法院
篇六:
委托理财中介服务协议书-1
委托理财中介服务协议书
四川德仁字()第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受托方(即中介方,以下简称乙方):
四川省德仁融资
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作为中介方,在受托期限内为甲方提供符合特定条件且可以获得固定收益的理财信息,并协助甲方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从而达到为甲方进行理财的目的。
第二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到年月日为止,共计个月第三条委托理财金额及占管方式
委托理财金额为(大写)元整(小写)元整。
委
托理财金额由甲方自己占管,以乙方的名存入甲方指定的银
行,存款期限为甲方委托的理财期限。
第四条收益分配
甲方所获取的收益比例,月收益为。
乙方在促成甲方签订民间借款合同书后,向与甲方签订
合同书的对方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不向甲方收取费用。
第五条收益支付方式
甲方所获取的收益,届时由与甲方签订民间借款合同书
的对方直接按月支付
给甲方,或者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收取,由乙方代收代
支。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1、保证并承诺所委托的投资理财资金系自己的合法财
产;
2、乙方在提供了合格的理财信息后,及时签订民间借
款协议书;
3、在签订相关协议后有权利按期收取利息;
4、在签订相关协议后有权利按期收回本金;
5、有权利获取良好的理财信息。
第七条乙方职责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理财信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之规定,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形;
2、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为甲方对外理财办理抵押、质押等借款安全担保措施,担保财产可变现价值不低于实际借款金额的一倍。
3、为甲方提供借款后的管理、监督和风险控制等服务
4、在相关理财协议履行过程中,协助甲方按期收取理财收益;
5、在甲方签订的相关理财协议终止后,有协助甲方收回本金的义务;
6、如甲方的借款出现风险,乙方一次性全额收购甲方的债权,由乙方负责追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的,须向乙方承担投资理财金额的1%违约金责任;
2、乙方违反第八条之规定的,须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真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
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曰年月曰
篇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
知
XX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证券市场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并承诺到期后不论盈亏均向委托人返还本金、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收益按比例分成为主要特征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此类案件不但在法律适用上缺乏明确规定,而且关系到各投资、经营主体的重大利益和证券市场的稳定,为稳妥处理此类纠纷,我院在就其中主要法律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时,通知全省各级法院暂缓对此类案件的判决。
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经研究决定,恢复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案件。
要从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高度出发,一方面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证券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要注意把握证券领域在交易主体、交易规则、系统风险等方面有别于其他领域的特点,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正确区分当事人的过错与市场自身特点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准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从公平原则出发,妥善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二、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全面分析当事人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正确认定合同性质。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