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天津股权交易所股权挂牌交易规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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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天津股权交易所股权挂牌交易规则Word格式.docx

股权挂牌交易应当由在本所注册取得保荐资格的机构保荐。

  第八条公司股权交易为现款现货交易,不得采用信用方式。

  第九条市场交易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做市商之间合谋,损害投资人利益。

  第十条公司申请其股权进入本所挂牌交易,须经至少一名保荐人进行保荐。

第十一条公司申请在本所进行股权挂牌交易,须具备一定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向本所申请股权挂牌交易,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文件。

第十三条本所在收到申请公司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后2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挂牌文件进行预审;

预审通过后,移交市场独立专家审核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通知申请公司。

出现特殊情况时,专家审核委员会可以暂缓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专家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本所对其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本所复核通过后,由保荐机构向市场监管机构报送挂牌交易备案文件。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在收到挂牌交易备案文件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本所将安排申请公司在10个交易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在申请公司发布《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后5个工作日,本所将安排申请公司在本所正式挂牌交易。

第十八条股权正式挂牌转让之前,申请挂牌公司须将公司全部股权移送本所登记托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集中登记托管。

第十九条挂牌公司原始股东、市场投资人均须在市场登记托管部门或其授权代办机构,开立投资人股权账户。

第二十条投资人开设股权账户,应同时在本所指定的第三方银行开设资金账户;

股权账户和资金账户须配套使用。

第二十一条除挂牌公司原始股东以外的其他一般自热人,不得开立股权账户。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禁止参与本交易市场股权交易的自然人、法人,不得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做市商双向报价和投资人定单的数量单位为挂牌交易公司全部股份的1/200,即一手,或其整数倍。

买卖不足一手部分随整手一并卖出或买入,否则不成交。

第二十三条市场报价或定单均价为实价,投资人定单均为限价定单。

第二十四条市场全部买卖定单或做市商报价不得高于(或低于)前一成交日收盘价的15%。

第二十五条做市商双向报价、投资人定单限当市有限。

第二十六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权挂牌交易前、任命生效时及时新增持有公司股权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权。

第二十七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权挂牌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权。

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权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取报本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开市后,如遇偶发事故,本所可宣布暂停交易,在宣布之前已成交的买卖仍属有效。

事故消除后,本所可以宣布恢复交易。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顺延。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交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三十条9:

15—9:

25投资人(做市商除外)向交易系统提交定单参与第一次集合竞价,定单价格应在规定的有效价格范围以内.

第三十一条9:

25—9:

30做市商以开盘价为报价依据,不得偏离开盘价的正负10%,且在有效价格范围以内。

第三十二条挂牌交易股权应当由至少一家做市商向交易系统提供买入和卖出双向报价信息。

第三十三条做市商的报价为确定报价,且对其报价的价位及数量范围内的股权负有应买或应卖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做市商提供的报价信息为不可撤销的买入或卖出要约,做市商应当以其所报出的买入(或卖出)价格及数量或以优于其所报出的买入(或卖出)价格及数量与交易对手(卖方或买房)成交。

第三十五条对投资人等于(或低于)买入报价的卖出定单或等于(或高于)卖出报价的买入定单,做市商应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以不低于买卖双方报出或定单的较低数量,在5分钟内成交。

对于处于报价范围外的投资人询价(高于买入报价的卖出定单或低于卖出报价的买入定单),做市商也可以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选择成交,选择成交应按照选择的价格、数量重新报价,成交数量不低于买卖双方报出或定单的较低数量。

成交后,交易系统自动扣除定单数量及报价数量。

第三十六条做市商输入报价后,在正常交易时间内如持续一个小时无对应买卖成交或市场定单价格与其报价差距过大,做市商应更新器申报价格或数量,缩小报价与定单价格差距。

第三十七条同一挂牌公司的做市商之间不得进行对手交易。

第三十八条投资人定单数量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定单其余数量可继续有效。

本交易日不能成交的,即自行作废。

定单未成交的,投资人可以撤销定单并进行重新提交定单。

第三十九条每个交易日14:

00至14:

15,申报定单与做市报价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定单进行集合竞价。

第四十条每个交易日14:

15—14:

50,有投资人之间(通过电话或网络)直接进行协商定价。

第四十一条协议成交后,交易双方应在第二个交易日中午闭市前以书面形式报本所备案。

第四十二条每一交易日,以成交量为权重,对做市商报价期间最后一次成交价、集合竞价成交价和协商定价成交价进行加权平均,作为当日收盘价。

第四十三条本所实行全额保证金交易,交易保证金由第三方银行存管。

第四十四条投资人提交定单及做市商报价买入挂牌公司股权的,须在提交定单或报价钱将所需资金(包括各项手续费)足额存入资金保管机构的资金结算账户。

第四十五条本所根据成交确认结果,对做市商实行股权和资金T+0回转,股权和资金T+1完成交割;

对投资人实行资金T+0回转,股权和资金在T+1完成交割。

对未成交资金的清算采用交易日当天划回原账户。

第四十六条在做市报价交易时间,交易系统向做市披露投资人就其所做市股权提交的10个最优买卖定单价格和数量;

交易系统向全体投资人(包括做市商)实时披露每支挂牌股权的股权代码股权简称;

前成交日收盘价;

当日开盘价;

做市商报价,包括报买价格、报买数量、报卖价格、报卖数量;

做市商信息,包括做市商代码、做市商持有股权数量、做市商联系电话、做市商代表人姓名;

成交行情,包括最高价、最低价、最近价、最近量;

累计成交,包括成交金额、成交量。

第四十七条在协商定价交易期间,交易系统向全体投资人披露每支挂牌股权的股权代码;

股权简称;

做市商双向报价成交情况,包括最高价、最低价、成交总额、成交总量;

当日第二次集合成交价、成交量;

未成交定单,包括5个最优定单卖价、相应数量和5个最优定单买价、相应数量,投资人实际定单少于5个的,披露全部定单买卖价格和数量;

最优价格定单人信息,包括定单人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当日没有双向报价或集合竞价的,向全体投资人揭示前一成交日收盘价。

第四十八条协商定价交易结束10分钟内,交易系统向全体投资人披露协议成交信息,包括最高价、最低价、加权平均价、成交总量、成交金额、成交笔数。

第四十九条全体交易结束后,交易系统披露当日每支挂牌股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格、最低价格、成交总量、成交总额以及市场总成交量、总成交额和综合价格指数等。

第五十条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指股东会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本所要求编制完成,并在本所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五十一条挂牌公司除披露定期报告外,披露本所规定交易事项及本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等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章。

第五十二条挂牌公司发生本所规定的临时停牌事项或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应当申请对其挂牌股权实施临时停牌和复牌。

第五十三条挂牌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投资人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权交易提出重大风险警示。

第五十四条挂牌公司出现本所规定事项,本所暂停终止其股权双向报价、集合竞价交易。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其所任职公司股权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第二章定价与成交原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本所采取做市商双向报价、集合竞价与买卖双方协商定价相结合的混合型交易制度。

  第十二条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每个交易日交易时间段:

  第一次集合竞价时间为:

9:

15-9:

25;

  做市商做市前报价时间为:

25-9:

30;

  做市商双向报价做市时间为:

30至11:

30,13:

00至14:

00;

  第二次集合竞价时间为:

14:

15;

  协商定价交易时间为:

15至15:

00。

  第十三条做市商双向报价、投资人定单限当市有效。

  第十四条市场报价或定单价均为实价,投资人定单均为限价定单。

  第十五条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交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六条做市商双向报价和投资人定单的数量单位为挂牌交易公司全部股份的1/200,即一手,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权时,余额不足1手部分应当一次性卖出。

  第十七条本所对公司股权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5%。

  第二节做市商报价规则

  第十八条挂牌交易股权应当由至少一家做市商向交易系统提供买入和卖出双向报价信息。

  第十九条做市商报价期间,投资人定单之间不直接配对成交。

  第二十条交易系统获得做市商的报价信息,包括全体做市商的买卖报价和数量。

投资人可根据做市商买卖报价确定买卖定单的价格和数量。

  第二十一条在每一个交易日,做市商应按照本规则要求,针对其做市股权提供不少于3次合格报价。

  第二十二条对投资人等于(或低于)买入报价的卖出定单或等于(或高于)卖出报价的买入定单,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以不低于买卖双方报出或定单的较低数量,自动成交。

  第二十三条投资人定单数量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定单其余数量可继续有效。

  第三节集合竞价规则

  第二十四条9:

25投资人(做市商除外)向交易系统提交定单参与第一次集合竞价。

  第二十五条每个交易日14:

15,交易系统继续接受投资人买卖定单,交易进入第二次集合竞价时段。

  第二十六条做市报价时段结束后,新申报定单与做市报价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定单,分别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排队形成买入队列和卖出队列,市场进行集合竞价。

  第二十七条在集合竞价期间,所有符合条件的定单成交,均为有效成交,投资人均应接受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

  第四节协商定价

  第二十八条每个交易日14:

15-15:

00,由投资人之间(通过电话或网络)直接进行协商定价。

  第二十九条协商双方就交易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由协商双方以协议交易申报形式在15:

00以前输入交易系统,交易系统在收到有效申报信息后立即成交,并通过股权登记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进行股权交割和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协议成交后,交易双方应在第二个交易日中午闭市前以书面形式报本所备案。

  第五节开盘价与收盘价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权的开盘价由第一次集合竞价产生,如无成交价,则以最优买卖盘平均价为开盘价。

  第三十二条每一交易日,以成交量为权重,对做市商报价期间最后一次成交价、集合竞价成交价和协商定价成交价进行加权平均,作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交易异常情况

  第三十三条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市场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故;

  (三)技术故障;

  (四)非本所所能控制的其他异常情况。

  (五)其它必须临时停市或停牌的原因。

  第三十四条出现投资人无法提交买卖定单或者中断行情传输等交易异常情况的,本所可实行临时停市。

  第三十五条本所认为可能发生上述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在宣布之前已成交的买卖仍属有效。

  第三十六条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应对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交易信息揭示

  第三十七条在正常做市报价交易时间(9:

30-11:

30,13:

00-14:

00),交易系统揭示如下信息:

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做市商报价;

成交行情;

累计成交等。

  第三十八条在协商定价交易期间(14:

15-15:

00),交易系统向全体投资人揭示如下信息:

做市商双向报价成交情况;

当日第二次集合成交情况;

未成交定单等。

  第三十九条全天交易结束(15:

15)后,交易系统披露当日每支挂牌股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格、最低价格、成交总量、成交总额以及市场总成交量、总成交额和综合价格指数等。

  第四章停牌与复牌

  第四十条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导致市场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

  第四十一条挂牌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临时停牌事项或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应当申请对其挂牌股权实施临时停牌和复牌。

  第四十二条导致临时停牌因素消除后,本所自动复牌或由挂牌公司申请复牌。

  第四十三条挂牌公司出现下列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投资人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权交易提出重大风险警示。

  第四十四条挂牌公司出现本所规定事项,本所暂停终止其股权双向报价、集合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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