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六大员管理办法完整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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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六大员”评聘审批、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
乡(镇)负责落实选聘具体工作和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农村“六大员”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县(市、区)、乡(镇)、村三级条块结合,各负其责,分工协作,服务“三农”。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农村“六大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成为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员”;
传播先进科技文化知识的“传播员”;
在第一时间提供灾情疫情险情信息的“信息员”;
农业生产的“指导员”;
协助处理农村突发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的“协理员”;
做好农村公共服务的“服务员”;
当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联络员”。
第八条村级农民技术员岗位职责如下:
村级种植业技术员岗位职责:
积极传播农业科技知识,围绕发展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带领村民学科技、用科技;
协助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做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的示范推广工作;
加强对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的技术指导,负责指导本村的农业病虫害防治工作,努力减少农业损失;
负责本村农情、灾情、病虫害动态以及农产品生产和供求信息的收集、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
为农民提供经济发展信息,引导农民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
村级林业技术员岗位职责:
积极传播林业科技知识,带领村民学科技、用科技,积极做好本村及相关村的林业技术服务工作;
协助做好上级林业科研、科技推广部门开展的林业科学实验研究与示范推广工作,在林业科技成果试验、示范和推广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做好本村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培育、森林防火等方面的工作;
为村民提供林业信息咨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林情信息的调查和统计工作。
村级水利技术员岗位职责:
积极宣传《水法》等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协助做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中低产田、水资源统一管理、防汛抗旱、节水灌溉、治理水土流失等项工作。
村级养殖业防疫员岗位职责:
协助做好养殖业防疫法律法规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掌握了解本地动物多发病、常见病情况,协助做好产地检疫工作;
积极做好其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动物养殖和防疫档案;
协助开展疫情巡查、疫情信息的收集与报告,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和扑灭等防疫活动。
村级农机技术员岗位职责:
宣传农业机械化政策法规,协助开展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并提供维修、信息服务,协助建立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
协助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和管理,统计农机化信息。
第九条村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管员岗位职责:
协助抓好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和平安创建工作;
负责排查调处本村矛盾纠纷并受理群众投诉;
组织村民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配合乡(镇)、村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交通、消防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邪教痴迷者等重点人群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岗位职责:
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健康检查,帮助和指导育龄群众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做好避孕药具使用对象的访视工作。
协助村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
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变更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
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本村内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宣传、对象摸底和落实工作。
协助制止和纠正本村违反计划法规政策的行为。
负责村级人口计生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及时收集有关人员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意见和需求,维护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村级国土资源环保村容协管员岗位职责:
积极宣传土地、矿产、地质灾害、村庄规划、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知识;
协助做好对基本农田、耕地、地质灾害防治、生态环境的管理,积极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系统等行为;
协助做好个人建房、用地、规划、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征地拆迁等工作;
协助开展村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清除乱搭乱建,拆除废弃房舍,搞好村庄绿化、安全饮水,改善村容村貌;
协助推进建沼气池,改厨、改厕、改圈,清垃圾、清污水、清秸秆、清粪便、清淤泥为主要内容的“一建三改五清”活动,净化人居生活环境;
协助做好本村日常卫生,以及工业污染源的检查、监督、调处工作。
第十二条村级医疗卫生员岗位职责:
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协助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执行传染病报告和防控,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
负责有关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填报;
进行一般常见病初级诊治与转诊工作,积极提供上门巡诊服务;
协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村级文化协管员岗位职责:
向村民宣传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管理宣传文化中心(大院、室)、维护和使用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图书室、“农家书屋”以及其他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设备等,做好传递科技、经济、文化信息工作,为村民致富和提高文明素质服务;
开展移风易俗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农村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村民文化生活。
第三章选聘
第十四条选聘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丰富相关工作经验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具有较好的岗位技术技能,胜任岗位职责;
一般为常驻本村村民。
特殊情况的经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参加竞聘。
鼓励乡村能人竞聘。
参聘村级医疗卫生员、养殖业防疫员的,应该具备规定的从业资格。
第十五条选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对农村“六大员”的聘任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选聘要求,制订聘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期限、管理目标与考核、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
乡(镇)配合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六大员”选聘具体工作。
要充分考虑人选的工作条件、文化程度、遵规守法情况、诚信情况、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六条选聘程序:
农村“六大员”经确定名额、发布选聘公告、报名与推荐、考试与考核、公示与审批等基本程序产生。
确定选聘名额。
各行政村(新型农村社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设置农村“六大员”的类别和数量。
乡(镇)进行汇总审核,并可根据村庄的地理分布、人口多少、产业布局和实际工作量,采取相邻村或一定区域内分片配备农村“六大员”的办法,进行科学的优化配置。
乡(镇)按类别分别上报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
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农村“六大员”选聘计划,报经县(市、区)级农村“六大员”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发布选聘公告。
村党组织、村委会根据县(市、区)农办(委)、业务主管部门与乡(镇)的授权,在村内张贴选聘公告,公布选聘的类别、数量及参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次选聘多个类别或单个类别,视具体情况而定。
推荐人选。
采取个人报名和村党组织、村委会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村级产生选聘候选人推荐名单。
推荐人数应多于聘用人数,比例一般为二比一以上。
现任在职村干部兼职的“六大员”岗位要与分管工作结合。
乡(镇)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县级农办(委)、业务主管部门与乡(镇)联合组织统一测试。
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核对象,由乡(镇)考核后提出初选名单。
初选名单确定后,应在本村张榜公示(时间七天),接受群众监督。
通过公示后,由乡(镇)确定拟聘名单,报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经县(市、区)农办(委)同意后,由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与聘任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农村“六大员”原则上一人一职。
村主要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有专长的村干部可以聘任为“六大员”,但数额不得超过该村“六大员”总数的一半。
第四章考核
第十八条农村“六大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考评,三年一聘用”。
第十九条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六大员”工作职责,制定考核评议标准。
乡(镇)应当根据考核评议标准,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村党组织与村委会评议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在村党组织、村委会的共同配合下,开展农村“六大员”考核评议工作。
要将群众评议作为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考核评议档案。
第二十条农村“六大员”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测评满意度低于50%的;
(三)在采集、统计、上报信息、数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评为优秀和称职的可续聘。
年度考评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本岗位职责的,应当予以解聘,并按照选聘程序,在一个月内重新选聘。
不适宜本岗位工作的,由乡(镇)报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按程序予以解聘,不受年度考评时间限制。
第二十二条建立完善农村“六大员”激励机制。
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农村“六大员”优先列入村级后备干部加以培养。
县(市、区)党委农办(委)要制定具体的表彰办法,每年对优秀的农村“六大员”表彰一次,并予以适当奖励。
省、省辖市对农村“六大员”的表彰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培训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依行业制定农村“六大员”培训计划,做好农村“六大员”教育培训工作。
县(市、区)政府根据培训计划和实际培训情况,将培训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省、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六大员”教育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并纳入本系统业务教育培训范围。
第二十四条农村“六大员”受聘后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
每年业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天。
可采取部门联合培训、委托培训、以会代训等办法,确保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对农村“六大员”的培训,当地政府可与农民科技培训、农民工技能培训等统筹考虑,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五条农村“六大员”应当加强学习,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熟悉与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农村“六大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
第六章补助
第二十六条农村“六大员”享受政府专项补助,一个季度发放一次。
补助数额原则上按照村“两委”成员补助数额的50%掌握,每月每人补助金额不少于100元。
第二十七条农村“六大员”补助所需经费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级负担,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省辖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将补助列入财政预算。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安排财政转移支付时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农村“六大员”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已享受补助(工资、津贴、补贴)待遇、补助金额高于当地“六大员”补助标准的,原则上不再补助;
低于标准的,予以补差。
第二十九条农村“六大员”补助由县(市、区)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统一发放。
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造册,经县(市、区)委农办(委)、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汇入农村“六大员”个人帐户。
第三十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农村“六大员”补助标准。
第七章管理
第三十一条省、市、县(市、区)建立农村“六大员”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组织、农办、综治办、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文化、卫生、人口计生、扶贫办、畜牧、农机等相关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各级党委农办(委)负责召集。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
在各级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对各级农村“六大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总结交流农村“六大员”工作开展情况,整合部门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协调解决选聘、培训、管理、考核、奖罚、经费等具体问题。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农办(委)要履行牵头单位职责,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检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三条农业、畜牧、农机、林业、水利部门分别归口管理村级种植业技术员、养殖业防疫员、农机技术员、林业技术员、水利技术员;
综治办归口管理村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管员;
人口计生委归口管理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归口管理资源环保村容管理员;
卫生部门归口管理村级医疗卫生员;
文化部门归口管理村级文化协管员。
各级扶贫办要加大对贫困县、乡(镇)、村的支持力度。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联络员负责具体业务联络沟通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农村“六大员”的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农村“六大员”的业务培训、信息服务,定期检查农村“六大员”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农村“六大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省、市两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检查培训和补助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乡(镇)负责农村“六大员”日常管理工作。
在原有“三农”服务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乡级业务管理机构,落实业务主管人员;
行政关系隶属乡(镇)的业务管理机构接受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在业务工作上的指导,形成双层管理机制;
建立例会制度;
建立农村“六大员”工作档案;
开展经常性的农村“六大员”业务学习交流活动;
办理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直接领导农村“六大员”开展工作。
建立农村“六大员”便民服务卡,方便村民联系,做到及时服务。
组织村民代表对农村“六大员”工作进行评议。
第三十七条建立村民评议监督制度。
村民有权参与对农村“六大员”的选聘、考核工作,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对本村“六大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要求解聘不称职的本村“六大员”。
将农村“六大员”的选聘、考核、建议解聘等工作列入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日程,确保农村“六大员”发挥良好作用。
第三十八条形成工作报告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
农村“六大员”定期向村党组织、村委会和乡(镇)业务主管人员汇报日常工作。
村党组织、村委会原则上每月向乡(镇)报告工作。
乡(镇)原则上每季度向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向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辖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向同级党委农办(委),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包括考评、人员变动、补助落实、工作建议等。
各级党委农办(委)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报告农村“六大员”工作情况。
第三十九条对各级党委农办(委)、业务主管部门及乡(镇)开展农村“六大员”工作所需的培训经费、奖励经费、管理经费等,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建立农村“六大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范围包括:
信阳市、内黄县以及省直党员干部驻村任职所在村、354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新型农村社区)等省级试点单位,以及各省辖市、各县(市、区)自行确定的试点单位。
第四十一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应按照本办法,结合业务特点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六大员”的具体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