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车间起重作业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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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车间起重作业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3.1.3使用专业部应严格执行起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检查可根据本专业部起重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要使用检查表,检查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3.1.3.1对在用起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乘载类起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规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3.1.3.2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3.1.3.各种安全装置或部件是否有效;

3.1.3.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1.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3.1.3.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3.1.3.控制电路与元件是否正常。

3.1.3.3日检至少应检查项目:

3.1.3.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3.1.3.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噪声;

3.1.3.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3.1.3.轨道的安全状况。

3.1.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3.1.4电动吊车、电动葫芦、汽车吊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定期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电梯每年一次,起重机械两年一次;

3.1.5电动吊车、电动葫芦、汽车吊等新购进、安装、大修、改造后等要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1.6使用专业部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使用专业部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3.1.6.1《起重设备注册登记表》;

3.1.6.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1.6.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3.1.6.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1.6.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必须由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3.1.8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设备,在使用前,使用专业部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

3.1.8.1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3.1.8.2发生设备事故;

3.1.8.3停止使用一年以上。

3.1.9起重机械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或超过执行标准或技术规程规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以报废处理。

起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专业应当向生产技术部进行汇报,由生产技术部向市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

电动吊车、电动葫芦、汽车吊等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所有的起重机械都应有编号和检验合格证。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3.2.1电动吊车(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的安全管理

3.2.1.1电动吊车、电动葫芦必须建立三级安全技术档案(电厂生技部、检修公司安工部、专业部);

在用电动吊车、电动葫芦应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后,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将其固定在电动吊车、电动葫芦的显着位置上;

3.2.1.2电动吊车、电动葫芦的操作人员及维护保养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3.2.1.3电动吊车、电动葫芦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

3.2.1..吊钩钩头、滑轮有无缺陷;

3.2.1..钢丝绳是否完好,在卷筒上的绳尾固定是否牢固,有无跳槽现象;

3.2.1..大车、小车及起升机构的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

3.2.1..各传动机构是否正常,各安全开关是否灵敏可靠,起升限位和大、小车限位是否正常;

3.2.1..运行时有无异常振动与噪声。

3.2.1.4.开车前应将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关好门窗,鸣铃示警后方可开车。

工作中一旦停电,应将起动器恢复至原来静止位置,再将电源开关拉开;

设有制动装置的应将其闸紧。

工作完毕或休息时,也应将电动机的开关拉开。

3.2.1.5.严禁超规范使用电动吊车和电动葫芦,必须遵守起重机安全管理规程中的“十不吊”规定;

3.2.1..超过额定载荷不吊;

3.2.1..指挥信号不明、起重量不明、光线暗淡或大雾不吊;

3.2.1..吊索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3.2.1..起重机拴挂工件直接加工不吊;

3.2.1..歪拉斜挂不吊;

3.2.1..工件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件的不吊;

3.2.1..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3.2.1..带有棱角刃口物件没有钢丝绳防切断的保护措施不吊;

..埋在地下或水中的物件不拔吊;

3.2.1..指挥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3.2.1.6.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绳子或链很牢固和平稳地绑着,绳子或链子不应有打结和纽劲的情况。

所吊的物件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绳子受伤或打滑。

3.2.1.7.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时(或载荷在最大额定重量时),应在重物吊离地面约300毫米后,将重物放下以检查制动器性能是否正常,确认可靠后继续起吊。

操纵控制器时,必须按档次进行。

要保持被起吊物件平稳,吊钩转动时不允许起升,防止钢丝绳跳槽。

起重机或小车运行至接近终点时,应降低速度,严禁用终点开关作停车手段使用,也不允许用打反车达到制动目的。

3.2.1.8.严禁起重机悬吊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起重机在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禁止在轨道上或走台上行走,也不允许从事检修。

3.2.1.9.对双吊钩(主、副钩)起重机,不准同时用两个吊钩分别吊两个物件,不工作的吊钩必须开到接近上限高度位置,并且不准带挂吊索;

在主、副钩换用或两钩高度接近时,必须一个一个单独工作,以避免两钩相碰。

3.2.1.10.在正常工作中改变方向时,必须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当机构完全停止转动后再换向开动。

3.2.1.11.电动吊车和电动葫芦使用结束后,应将其开到指定地点,吊钩升起到至少离地面2500毫米的高度,最好升到接近上限高度位置,吊钩不准挂在护栏的栏杆上,如确实需要固定在护栏的栏杆上,应使用细麻绳或者16号以下细铁丝绑扎固定,且应为活结绑扎,不准用8号铁丝或钢丝绳扣进行固定,以免损坏栏杆。

3.2.1.12.禁止两台起重机同时吊一物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双机抬吊时,要采取安全措施,且每台起重机不得超载荷,并由精通专业技术的主管工程师负责现场指挥。

单机允许起吊最大载荷规定为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5%。

3.2.2.汽车吊的安全管理

3.2.2.1.汽车吊必须建立二级技术档案(检修公司安工部、车班);

在用汽车吊应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后,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将其固定在汽车吊的显着位置上;

3.2.2.2.汽车吊的操作人员及维护保养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3.2.2.3.作业前的检查要按照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先对起重机进行保养检查及准备工作,随后启动发动机,在空档位工况下检查各种仪表,检查作业范围内是否有空间架空电力线或障碍物,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运转准备。

3.2.2.4空载运转检查。

分别开动汽车起重机的各个机构作空载运转,操纵各控制系统(或操作装置),检查各机构的操纵、动作是否正常,起升机构制动是否安全可靠,必要时进行调整。

对于液压汽车起重机,还要将油泵与动力输出轴接合,怠速预热液压油,使油温达到规定要求,保证液压系统油液流畅。

3.2.2.5臂架伸缩检查。

臂架伸出时,在同步伸缩机构中,应检查每节臂架伸出的长度是否相等,以保证应力能平均分布在每节臂架上。

臂架伸缩均应慢速动作,在负载工况禁止伸缩臂架。

起重机臂架仰角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值。

3.2.2.6吊重后的检查。

汽车起重机起吊额定载荷,应在货重离地200至300毫米高度停止起升,检查货物质心位置、吊索绑扎、偏载、制动器性能、整机稳定性、臂架变形情况以及支腿承压等是否正常可靠。

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升。

3.2.2.7力矩限制器与安全装置的检查。

作业前要确认力矩限制器和安全装置能否正常使用,如有异常应迅速查明。

空载情况下检查起重量的数字是否为零,否则,应对其进行调整。

3.2.2.8汽车起重机必须在水平位置上工作,其允许倾斜度不得大于3度。

3.2.2.9使用汽车起重机起吊超过500公斤重物的物件时,应用四个架脚支持在地面上,如在松土地面上工作时,应在架脚下垫置道木。

3.2.3卷扬机(升降机)的安全管理

3.2.3.1卷扬机应设专人管理,应建立设备台帐,记入安全工器具台帐内,定期进行检验;

3.2.3.2卷扬机操作人员应持有起重作业人员资格证,一工多艺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

3.2.3.3卷扬机应固定牢固,未经固定的卷扬机严禁使用;

卷扬机应安装在工作人员能清楚地看见重物的起吊位置;

否则,必须使用自动信号。

3.2.3.4安装卷扬机时,滚筒中心线必须与钢丝绳保持垂直。

第一个转向滑车到卷扬机的距离,应至少不小于6米。

钢丝绳在卷扬机滚筒上的排列要整齐;

在工作时不能放尽,至少要留五圈。

3.2.3.5改变卷扬机滚筒的转动方向,只可在滚筒完全停止后进行。

3.2.3.6开动卷扬机前的检查:

3.2.3.检查转动部分有无毛病,特别是煞车装置(自动制动器、手闸、脚闸)是否灵敏可靠;

如不灵活可靠,应立即进行调整或修理;

3.2.3.检查各起重零件,如钢丝绳、滑轮、吊钩和各种连接器;

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或调整;

3.2.3.检查卷扬机的基础是否牢固可靠,基础螺丝有无松动等现象;

3.2.3.检查轴承、齿轮(或齿轮箱)、钢丝绳、滑轮等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3.2.3.检查接地线、保险丝、电线、启动装置和制动器等的接头是否牢固良好;

3.2.3.空载时应看各部分的传动机构有无故障,齿轮是否啮合,再详细检查各部螺丝、弹簧、销子等有无松脱,机器内部及周围有无妨碍运转的东西。

3.2.5.7卷扬机在运转中禁止往滑车上套钢丝绳、修理或调整卷扬机的转动部分、当物件下落时用木棍来制动卷扬机的滚筒、站在提升或放下重物的地方附近以及改正卷扬机滚筒上缠绕得不正确的钢丝绳。

3.2.3.锅炉炉膛吊盘的安全管理

3.2.3.1锅炉炉膛吊盘安装、拆卸及运行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和总厂企业标准《锅炉炉膛吊盘安装、拆卸、运行安全标准》以及生产制造单位的有关技术标准。

3.2.3.2锅炉炉膛吊盘的安装、拆卸及运行维护保养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3.2.3.3锅炉炉膛吊盘应同吊车等其它起重设备一样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由安全专工负责管理。

3.2.3.4锅炉炉膛吊盘安装时,应有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负责。

安装前应对吊盘所有的组件(如卷扬机、滑车、吊盘梁、钢丝绳、防绳断保护器、连接螺栓等等组件)进行检查试验,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3.2.3.5锅炉炉膛吊盘安装结束后,由工程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和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才可以使用。

每次作业人员进入吊前,作业负责人都应对吊盘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禁止使用。

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管理

3.3.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通辽市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办的驾驶员学习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3.2起重作业人员的管理由检修公司工程部统一进行,人员档案及证书报电厂生技部备案,各专业部具体负责本专业部起重作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起重作业证复印件、参加培训情况及考试成绩、起重作业人员自然状况、起重作业员奖惩情况等。

3.3.3起重作业证件必须随身携带,以便检查。

4检查与考核

各专业部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专业部或班组,安工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罚款等处罚。

严禁无证作业,违者按规定考核,造成后果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没收起重作业证,取消起重作业资格。

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使用起重机械必须由起重机械所在专业部派专人进行操作,不准外来人员自己进行操作,违者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

严禁非起重作业人员操作起重机械,特别是桥式吊车、汽车吊等,违章按规定严肃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技部、检修公司安工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

4.5.1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进行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定定期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5附录

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表

受检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安装或使用位置

检查方式、项目、内容、方法及要求

序号

检查种类

检查

部位

检查项目

检查方法

检查要求

检查结果

存在

问题

日常

定期

合格

1

标牌、编号

有无标牌、编号、合格证

目测

有标牌、合格证且标志编号清晰

2

吊钩

裂纹

无裂纹

3

扭转变形

测量

不超过10度

4

危险断面磨损

不超过10%

5

危险断面及吊钩颈部变形

危险断面及吊颈部无塑性变形

6

片式吊钩的衬套、销子(心轴)、小孔、耳环以及其它坚固件磨损、裂纹和变形。

目测、测量

无严重磨损,表面不得有裂纹和变形。

衬套磨损不超过50%,销子磨损不得超过名义直径3%-5%

7

是否补焊、钻孔

无补焊、钻孔

8

有无防脱钩装置

应有防脱钩装置

9

钢丝绳

整体情况

无扭结、无灼伤或明显的散股,无严重磨损、锈蚀,无断股、断丝数不超过标准。

10

润滑情况

润滑良好

11

使用中钢丝绳是否与电焊线或其它导线接触

使用中钢丝绳不得与电焊线或其它导线接触

12

钢丝绳通过滑轮或卷筒

通过滑轮或卷筒不得有接头

13

钢丝绳索具、连接、绳端固定

用编结的方法连接的要求

编结长度符合规程规定。

双头绳索结合段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最短不应小于300mm,并试验合格。

14

用卡子固定钢丝绳(绳端)

符合规程规定,至少3个,压板应压在长绳,设有安全弯。

15

电葫芦若采用双钢丝绳起吊,固定要求。

应固定在卷筒护套上的一端,采用楔铁固定时,应使用生产厂家专用楔铁。

16

卷筒上固定的钢丝绳

卷筒上固定的钢丝绳,当吊钩在最低位置时,卷筒上最少有5圈

17

滑轮及滑

轮组

裂纹、磨损

无裂纹及严重磨损

18

滑轮与钢丝绳配合情况

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

19

弯曲、变形

滑轮组轴无弯曲变形

20

轮槽直径与绳径的关系

轮槽直径为绳径的

表(续)

存在问题

不合格

21

滑轮及滑轮组

轮槽平整情况

轮槽平整无磨损钢丝绳的缺陷

22

钢丝绳跳槽

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

23

铸造滑轮轮槽磨损

不均匀磨损不得超过3毫米

24

铸造滑轮轮槽壁厚磨损

不得超过原壁厚的20%

25

铸造滑轮轮槽底部磨损

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不超过钢丝绳直径的50%

26

卷筒

卷筒直径

卷筒直径不小于钢丝绳直径20倍

27

卷筒固定

固定牢固不得随意改动

28

29

磨损

厚度磨损不超过原壁厚的20%

30

桥型、门式起重机整机

保险装置、闭锁装置

目测、试验

功能正常好用,不得随意解除。

31

刹车及控制系统

灵活可靠

32

转动部分防护罩

转动部分及易发生挤伤部分有防护罩(遮栏),且完整、坚固。

33

轨道终端开关和缓冲器

终端的行程开关和缓冲器完好。

34

车轮踏面和轮缘

无明显的磨损和伤痕。

35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金属结构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金属结构有可靠的接地(零)。

36

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及开关设备

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及开关设备完好

37

司机室

铺有绝缘垫,配有灭火器

38

警铃

警铃完好,有效。

39

各式电动葫芦、电动卷扬机、垂直升降机

起升限位器

动作灵活可靠,上极限位置距离卷筒≥500毫米。

40

制动器及控制系统

功能可靠,动作灵敏

41

按钮连锁装置

试验

功能可靠

42

轨道上的止挡器

完整无缺且好用

43

44

电气设备系统绝缘电阻

≥0.5MΩ,有定期测量记录

45

电气设备接地

有可靠的保护接地(零)

46

卷扬机固定

固定牢固,钢丝绳与其它物体无明显摩擦痕迹

47

电动葫芦的盘绳器

盘绳器齐全、有效、好用

说明:

检查种类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栏中的“●”系要检查的项目,日常检查为作业使用前进行的检查,定期检查为春、秋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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