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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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文化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制定本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文化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
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依据;
也是编制城乡规划确定文化馆发展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文化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文化馆的规划布局。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用地,除符合本指标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文化馆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镇的行政建制及其服务人口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地方文化特色以及建设管理方式等特点,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服务半径。
第七条文化馆的建设,应纳入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八条文化馆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本着服务市民、方便群众活动的原则合理分布。
第九条文化馆的选址,应在城镇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满足公交便利)、环境优美、适宜开展群众活动的地区;
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区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第十条文化馆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十一条
文化馆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
因条件所限无法扩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保留原馆址公益性文化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变。
第三章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分级分类与设置原则
第十二条
文化馆按其行政管理级别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化馆、市(地、州、盟)级文化馆和县(旗、市、区)级文化馆3个等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置省级文化馆,市(地、州、盟)应设置市级文化馆,县(旗、市、区)应设置县级文化馆。
第十三条
文化馆按其建设规模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6000㎡的为大型馆;
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4000㎡但不足6000㎡的为中型馆;
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2000㎡但不足4000㎡的为小型馆。
第十四条
文化馆的设置原则应满足表1的规定。
服务人口不足5万的地区,不设置独立的文化馆建设用地,鼓励文化馆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设置原则表1
类型
设置原则
城镇人口或
服务人口
(万人)
服务范围或
服务半径
大型馆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大城市
≥50万
市区
中型馆
中等城市
20~50
市辖区
≥30
3.0~4.0km
小型馆
小城市、县城
5~20
市区或镇区
市辖区或独立组团
5~30
1.5~2.0km
注:
大型馆覆盖的4.0km服务半径内不再设置中型馆;
大、中型馆覆盖的2.0km服务半径内不再设置小型馆。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文化馆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文化馆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道路和停车场用地。
第十六条
各类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文化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3
建筑面积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设用地
总面积
建设用地中的室外活动场地(㎡)
≥6000
≥1.3
25~40
4500~6500
1200~2000
4000~6000
≥1.2
3500~5000
900~1500
2000~4000
≥1.0
600~1000
第十七条
文化馆停车场地包括自行车停车和机动车停车。
自行车停车应按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2个车位配置。
机动车停车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及社会停车设施,地面停车场地面积控制在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以内。
附录
基本术语
1.文化馆:
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是公民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重要场所。
文化馆的主要职能:
社会宣传教育,公益文化服务,文化艺术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馆的主要任务:
组织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
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技能培训;
组织业余文艺作品创作;
辅导基层文化工作骨干和社会文艺团队;
指导下一级文化馆(站)开展基层文化工作;
对民族民间文化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
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和对外民间文化交流。
2.服务半径:
是指市民到达文化馆的最远直线距离。
3.服务人口:
是指相应服务范围内的规划总人口,包括城镇户籍人口(非农业人口及农业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本指标用词说明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指标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黄蕾鹿勤王亮何小娥曹传新
王明田龚道孝
附件
条文说明
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编制的目的。
一、文化馆是我国特有的群众文化事业机构,建国几十年来已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组织和管理体系,在我国人民群众文化艺术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适应我国文化事业发展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合理需求、保障文化馆建设能够合理规范地利用土地,制定本指标。
三、我国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建设文化馆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科学有效、节约集约地利用土地。
第二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
《关于印发<
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
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同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因此,本指标既要考虑文化馆确定单项设施建设用地规模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城市规划落实其建设用地的需要。
文化馆是直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文化服务的场所,根据国家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精神,本指标考虑了我国文化馆建设的现状基础和未来发展需求与趋势,综合了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的影响,以满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落实文化馆建设用地的需要,促使文化馆的规划、建设达到节约土地、合理布局、提高服务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
本条说明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适用范围。
本指标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文化馆的规划和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本指标所指的文化馆包括群众艺术馆和文化馆。
本指标不涉及服务人口不足5万的文化馆,不涉及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馆,不涉及街道综合文化站及乡镇文化站,这些文化馆的规划和建设可参照本指标执行,也可以与其他文化建筑联合建设。
第四~五条这两条阐明了本指标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关系。
本指标在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符合国家现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在本指标的执行过程中应同时注意遵守国家现行的及新修订的其他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
本条为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条指出: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
我国现行的文化馆设置与管理是与所在城市或区的行政管理级别相对应的。
根据研究与分析,基于文化馆群众性文化设施的属性,其发展趋势将与群众文化活动更加密切,所以建设规模也应与服务人口相匹配。
但人口的分布并不均匀,且通常使用者所能承受的出行距离和时间是有限的,因此,文化馆的设置及布局还应考虑合理的服务半径,以保证使用者在适宜的出行时间内可以到达。
目前我国文化馆的建设与所在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条件、民族及文化等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
不同地区的文化馆在功能设置、工作展开、管理方式、设施水平与建设规模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因此,本指标充分考虑多种差异的存在,提供一定的弹性空间。
各地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用地条件、特别是人民生活的需要适当调节,但必须遵守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本条阐明文化馆应合理用地。
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指出:
“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文化馆是公益性文化设施,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物品,它与人民群众特别是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文化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公共文化配套设施并通过城市规划加以落实。
文化馆建设用地应满足群众文化生活的需求,同时也应避免盲目占地和重复建设。
第八条
本条阐述文化馆的合理布局。
文化馆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公益性公共文化设施服务的需求,城市中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文化馆应形成有序的公共文化设施服务网络,方便使用并减少重复建设。
第九条
本条阐明了文化馆的选址原则。
针对文化馆服务对象的交通出行习惯和要求,特别是省、市上、县级文化馆既是辖区文化活动的组织中心,同时又是群众文化活动的场所,因此,应设置于城市中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区;
考虑到大城市及特大城市的实际交通状况,本指标提出了文化馆应位于“公交便利”的地区。
本着集约利用土地、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的原则,结合我国文化馆建设多年的实践经验,文化馆的选址宜靠近城镇公园绿地和城镇广场,在基本功能不受影响的条件下与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艺术中心等其它公益性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第十条
本条为文化馆节约集约用地措施。
文化馆的建设,特别是在用地条件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应充分和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
合理组织地面空间,留出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
第十一条
调研发现,有些城市由于用地条件有限,文化馆在进行改建、扩建时,新馆建在远离旧城中心、居住人口不多的地方,旧馆址改作他用,致使相当一段时间内新馆缺少使用者,而原馆服务范围内的市民又失去了日常活动的文化场所;
有些城市甚至出现旧馆拆除、新馆未建,文化馆活动长期停滞的情况。
因此,为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不被蚕食,为了逐步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社会服务网络,本指标特别提出,确需异地新建时应不改变原馆址公益性文化设施的使用性质,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继续为市民提供文化服务;
当原馆服务范围内人口发生迁移、服务人口不足时,原馆址才可以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
本条为文化馆的分级。
目前我国的文化馆是按照行政建制进行设置和分组管理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化馆,通常称为群众艺术馆;
市(地、州、盟)级文化馆,通常也称为群众艺术馆;
县(旗、市、区)级文化馆称为文化馆。
为了便于实施,本指标包含上述馆并统称文化馆,同时延续了原有的分级管理方式,这样文化馆将有比较明确的投资和管理主体。
第十三条
明确了文化馆的分类。
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况以及文化馆的服务和使用性质,为了便于管理、进一步提高文化馆的社会服务水平,体现以人为本的设置原则,本指标综合考虑了直接影响文化馆服务功能和水平的服务人口因素,将文化馆按建设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以对应不同规模的服务人口,便于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
本指标划分文化馆类型是以我国现有3级文化馆的建设数据为基础进行的(见附表1),对文化馆内部功能空间设置及建筑面积规模也进行了相应研究,这样有利于文化馆分级和分类的有机衔接,便于指标的实施操作。
但目前文化馆中有相当部分建于1980年以前,其建筑规模、质量以及设施、设备已不能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待改善。
本指标控制数据的确定充分考虑了文化馆建设的合理需求和发展趋势。
我国文化馆建筑规模现状调研数据(㎡)附表1
数据内容
省级
文化馆
计划
单列市
直辖市
区馆
地级市
县级市
县级
平均数
5305
6363
5596
4334
3155
2503
1894
中位数
3800
6747
4506
3950
3000
2009
1467
第十四条
本条阐明了文化馆的设置规定。
本指标明确地提出了文化馆的设置原则——综合考虑文化馆分级与分类的关系,并通过“设置原则”的规定进行修正。
文化馆与行政管理级别挂钩的设置与管理模式在一定时期内仍将有助于文化馆的建设与管理,但其社会化服务的职能日益凸现,为便于更加合理地确定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本指标增加了文化馆的分类标准。
大型馆适用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以及50万人(含)以上的大型城市的文化馆。
中型馆适用于20万人(含)~50万人的中等城市,以及30万人(含)以上的区文化馆。
小型馆适用于5万人(含)~20万人的小城市或县城,以及5万人(含)~30万人的区文化馆。
文化馆是广大群众参与各类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所以必须贴近群众,其选址和布局应根据各地的人口分布情况综合考虑服务半径的要求进行设置。
本指标的设置原则对市辖区文化馆提出了服务半径的控制要求,因为大、中城市中的中、小型文化馆(区文化馆)具有方便群众到达、有利于吸引群众参与文化活动等特点,应鼓励优先发展,合理布局,力争达到文化馆设施网络化、文化馆服务均等化的发展目标。
调研发现,参与文化馆日常活动的市民,约85%是采用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方式到达文化馆的;
有1/3的市民期望5~15min内可以到达文化馆,另外还有1/3的市民期望15~30min内可以到达文化馆。
根据我国城市居民平均出行时间调查:
步行出行速度平均为3~4km/h;
自行车平均速度为8~12km/h;
公共交通运营平均速度为6~8km/h(包括等候与换乘时间,各城市交通状况不同存在着差异),本指标以市民单程到达文化馆的出行时间大约控制在15~30min为原则,确定不同类型文化馆的服务半径。
表1注中提出了上级馆覆盖下级馆的建设原则,以避免文化设施资源的浪费,减少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服务效能,节约用地。
第十五条
本条为文化馆建设用地的构成。
文化馆建筑用地指文化馆建筑基地占地及建筑周边必须的维护用地;
室外活动场地指文化馆用地内供文化馆使用开展室外文化活动的用地;
绿化用地指文化馆用地内维护环境、提供群众室外休憩空间的用地;
道路和停车场用地指文化馆内部车辆、人流进出文化馆建筑的通道以及供文化馆使用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
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文化馆建设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根据我国文化馆建设的建筑面积规模,参考其容积率和室外活动场地的现状水平(见附表2),参照文化馆开展活动的合理规模,借鉴文化部文化馆评估考核的标准和《文化馆管理办法》,参比设计及活动开展较好、规模适宜的文化馆的建设实例,本指标针对不同类型的文化馆分别确定了其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内容包括:
建设用地总面积控制指标、建筑面积规模参照指标、最小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密度控制范围以及室外活动场地控制指标。
我国文化馆室外活动场地、容积率现状调研数据统计表2
省级馆
地市级馆
县区级馆
室外活动场地平均值(m2)
2383
2295
1288
室外活动场地中位数(m2)
1100
1200
600
容积率平均值
1.48
1.34
1.17
容积率中位数
1.02
0.94
0.78
第十七条
本条为文化馆配建车位要求。
文化馆的自行车停车应满足本指标要求,自行车为市民到达文化馆常用的便捷出行方式,因此应设置相应的停车场所。
根据目前我国文化馆群众活动参与者的出行特点,考虑我国各城镇机动化程度不同、差异巨大,本指标从节约集约用地的角度出发,对机动车地面停车采用了总量控制方式,以保障文化馆自用型停车为主,少量提供社会车辆停车,鼓励文化馆机动车停车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社会停车设施;
同时还应遵守各地方城乡规划建设对文化馆机动车停车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0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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