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123456789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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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焦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按照《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安监总管一〔2008〕23号)中第六至十条的有关要求执行。
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考评
类目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
分值
考评办法
自评/评审描述
实际
得分
一、安全生产目标
1.1目标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
未以文件发布生效的,不得分;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2分;
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或相应责任的,扣2分。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计划的不得分;
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未以企业正式文件颁发的,视为没有,不得分。
1.2监测与考核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2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的,不得分;
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
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不得分;
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1分。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3
无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
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1分;
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
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含无评估报告),不得分;
未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分;
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颁发的,扣1分;
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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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小计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与国家、地方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2分。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
未以文件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
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未设立的,不得分;
未以文件任命的,扣2分;
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的,扣1分。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未按期开会的,不得分;
无会议记录的,扣2分;
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
有未完成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2分。
2.2职责
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
制度中每缺一个环节内容的,扣1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
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分;
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扣1分;
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
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
无该培训的,不得分;
无培训记录的,不得分;
每缺少一人培训的,扣1分;
抽查人员责任制不清楚的,每人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未定期进行适宜性评审的,不得分;
没有评审记录的,不得分;
评审、更新频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每缺一次扣2分;
更新后未以文件发布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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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投入
3.1安全生产费用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制度。
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1分。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未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不得分;
财务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管理的,扣2分;
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
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2分。
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及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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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
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2分;
未按计划实施的,每一项扣2分;
有超范围使用的,每次扣4分。
3.2相关保险
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
未以文件发布生效的,扣2分。
缴纳足额的工伤保险费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未缴纳的,不得分;
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保障受伤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有关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赔偿等资料不全的,每一项扣2分;
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分;
伤残等级鉴定每少一人,扣2分;
赔偿每一人不到位的,本项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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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扣2分;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主管部门汇总。
每少一个部门和基层单位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2分;
未及时汇总的,扣1分;
未分类汇总的,扣1分。
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
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
工作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2分;
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的,不得分;
每缺一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文本或电子版的,扣1分。
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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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融入的,每项扣2分;
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2分。
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
无培训考核记录的,不得分;
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扣1分。
4.2规章制度
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未以文件发布的,不得分;
缺少环节内容的,每项扣2分。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未以文件发布的,不得分;
每缺一项制度,扣2分;
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制度扣2分;
无制度执行记录的,每项制度扣2分。
机动部: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
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未发放的,扣2分;
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的,不得分;
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4.3操作规程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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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
岗位操作规程不齐全的,每缺一个,扣1分;
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1分。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未发放至岗位的,不得分;
每缺一个岗位的,扣1分;
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的,不得分;
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4.4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未进行的,不得分;
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
评估报告每缺少一个方面内容,扣2分;
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4.5修订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应组织修订而未组织进行的,不得分;
该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2分;
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的,不得分。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扣1分;
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1分。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未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得分;
缺少环节记录资料的,扣2分。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
风险评价信息;
培训记录;
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检查、整改记录;
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安全活动记录;
法定检测记录;
关键设备设施档案;
应急演习信息;
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
维护和校验记录;
技术图纸等。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
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
每缺少一类档案,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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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制度中缺少一类培训规定的,扣2分;
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第30号令)不一致的,扣2分。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
未定期识别需求的,扣2分;
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
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
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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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2分;
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项扣2分;
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2分;
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2分;
未进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
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的,每次扣2分;
。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
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一人扣2分;
培训要求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的,每次扣2分。
5.3岗位操作人员教育培训
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岗位操作人员转岗和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全教育培训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
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2分;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
未按规定对转岗和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
5.4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次扣2分;
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但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每次扣2分;
无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
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
缺少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不得分;
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未提供相应劳保用品的,不得分;
无专人带领的,不得分。
5.6安全文化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未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不符的,每项扣2分。
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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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建立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
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3分。
机动部
新、改、扩建工程的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不得分;
没有建设或产权单位对“三同时”进行评估、审核认可手续就投用的,不得分;
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全的,扣2分;
设计、评价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安全投资没有纳入项目概算的,扣2分;
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的,扣2分;
初步设计无安全专篇或安全专篇未经审查通过的,扣2分;
变更安全设备设施未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每处扣1分;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就投用的,每处扣2分;
安全设备设施未同时投用的,每处扣2分。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无资质单位编制的,不得分;
未备案的,不得分;
每少备案一个,扣2分。
焦化厂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一般不小于1000m。
焦化厂未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扣3分,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小于1000m,扣3分。
厂址不应布置在下列区域:
(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
(3)很严重的自然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区;
(4)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外20m范围内;
(5)爆破危险范围内;
(6)水库或尾矿库下游,当堤坝决堤时,不能保证安全的地段;
(7)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的区域;
(8)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9)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
该考评内容为否决项,厂址布置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得参加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
煤气净化车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装置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干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
粗苯精制区不宜布置在焦化厂的中心地带,所属建(构)筑物边缘与焦炉炉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
煤场和焦油车间宜设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宜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
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汽车及火车装卸站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车间边缘或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
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焦化企业防雷应满足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1)不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设计水位+壅水高度+波浪高)0.5m以上;
(2)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如焦炉等),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不符合要求,扣2分。
煤气净化区内,不应布置与煤气净化装置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
煤气总管放散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地点。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分。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须采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
易燃与可燃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
回收
容易积存可燃性粉尘的厂房、胶带输送机通廊的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扫。
备煤、炼焦
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各作业区
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应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应小于0.6m。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2分。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的,不得分;
资料不齐全的,每次(项)扣2分。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未按计划检(维)修的,每项扣2分;
未进行安全验收的,每项扣2分;
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项扣2分;
未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每次扣2分;
失修每处扣2分;
检(维)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每处扣2分;
未经安全部门同意就拆除安全设备设施的,每处扣2分;
安全设备设施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及时的,每处扣2分;
检(维)修完毕后未按程序试车的,每项扣2分。
翻车机应设有如下安全防护装置:
(1)事故开关;
(2)自动脱钩装置;
(3)翻车角度极限信号和开关;
(4)人工清扫车箱时的断电开关;
(5)制动闸。
翻车机缺任一种安全防护装置或失效,扣1分。
重车和空车调车机前后,应设置行程限位开关和信号装置,并应有制动闸。
用调车机牵引时,其轨道上应设置活动挡车器。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备煤
螺旋卸煤机的螺旋和链斗卸煤机的链斗起落机构,应设置提升高度极限开关。
破碎机和粉碎机,应有电流表,盘车前应断电。
锤式粉碎机应有打开上盖的起重装置。
粉碎机运转时,禁止打开其两端门和小门。
混合机和成型机,应设电流表、电压表、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