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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价证券的特征

收益性

流动性

风险性

期限性

二、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的定义:

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一)证券市场的特征

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是价值的一种直接表现形式

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代表

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转移的不仅是收益权,同时也包含风险

(二)证券市场结构

层次结构:

进入顺序,分为:

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市场)

多层次资本市场

品种结构:

按交易品种分为:

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衍生品市场

交易场所结构:

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三)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

筹资——投资功能

定价功能

资本配置功能

第二节 

证券市场参与者

掌握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构成,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自律性组织及证券监管机构;

掌握机构投资者的主要种类、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含义和种类、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的构成;

了解个人投资者的含义及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了解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构成的发展与演变。

一、证券发行人

(一)公司:

独资制、合伙制、公司制

(二)政府和政府机构:

债券为主,调剂资金余缺和宏观调控

二、证券投资人

(一)机构投资者

1、政府机构: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2、金融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其他金融机构

3、企业和事业法人:

自有或闲置资金

4、各类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二)个人投资者

(三)投资者的风险特征与投资适当性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一)证券公司

(二)证券服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四、自律性组织

(一)证券交易所

(二)证券业协会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五、证券监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掌握新中国证券市场历史发展阶段和对外开放的进程;

熟悉证券市场产生的背景、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熟悉新《证券法》《公司法》实施后中国资本市场发生的变化;

熟悉为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所采取的措施;

了解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和中国解放前的证券市场;

了解我国证券业在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内容。

一、证券市场产生原因

(一)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需要新的筹集资金手段。

自身积累、银行借款不能满足巨额资金需求

(二)股份公司的产生:

证券市场产生和发展的现实基础和客观要求。

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出现了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资金的市场

(三)信用制度的发展:

证券市场的产生成为必然。

信用工具一般有流通变现的要求,要求有流通市场。

二、证券市场发展

(一)萌芽阶段

1602年,世界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成立

1698年,柴思胡同——乔纳森咖啡馆,因众多经纪人在此交易而闻名;

1773年英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该咖啡馆(乔纳森咖啡馆)成立;

1802年获得英国政府批准;

1790年,美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在费城成立;

1792年5月17日,华尔街梧桐树协定,订立最低佣金标准以及其它交易条款;

1793年,汤迪咖啡馆在纽约从事证券交易;

1817年更名为纽约证券交易会,1863年更名为纽约证券交易所;

纽约证券交易所在独立战争之前主要从事政府债券交易,之后股票交易盛行。

(二)初步发展

股份公司数量大增(1911-1920英64000家,1921-1930年86000家);

至此90%的资本出于股份公司的控制之下;

1921-1930全世界共发行有价证券6000亿法郎

(三)停滞阶段:

1929-1933经济大危机

(四)恢复阶段:

二战以后-20世纪60年代

(五)加速发展阶段:

20世纪70年代

 

三、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一)证券市场一体化、

(二)投资者法人化,机构投资者快速成长

(三)金融创新深化:

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

(四)金融机构混业化1999年11月4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混业经营

(五)交易所重组与公司化

(六)证券市场网络化

(七)金融风险复杂化

(八)金融监管合作化

四、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

(一)旧中国证券市场

·

最早的证券交易市场:

由上海外商经纪人组织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交易对象为外国企业股票和债券。

最早的股份制企业:

1872年设立的轮船招商局。

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证券交易法》,推动证券交易所的建立。

1917年北洋政府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经营业务。

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1918年夏天成立的北平证券交易所

当时规模最大的交易所:

1920年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

此后,相继出现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青岛市物品交易所、天津市企业交易所等。

(二)新中国的证券市场

第一阶段:

中国资本市场的萌生(1978-1992)

1987年9月,中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

1990年国家允许在有条件的大城市建立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先后营业。

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并引入期货交易机制,成为中国期货交易的开端。

1992年10月,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了中国第一个标准化期货合约——特级铝期货标准合同,实现了由远期合同向期货交易过渡。

1993年,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之后,股票发行试点正式由上海、深圳推广至全国,打开了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第二阶段:

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初步发展(1993-1998)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

1998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撤销,中国证监会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体制。

市场创建初期,国家采取了额度指标管理的股票发行审批制度,在交易方式上,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建立了无纸化电子交易平台。

随着市场的发展,沪、深交易所交易品种由单纯的股票陆续增加了国债、权证、企业债、可转债、封闭式基金等。

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同时,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推出了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内企业逐渐开始在香港、纽约、伦敦和新加坡等海外市场上市;

期货市场也得到初步发展。

第三阶段:

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9-2007)

《证券法》于1998年12月颁布并于1999年7月实施,是中国第一部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并由此确认了资本市场的法律地位。

2005年11月,修订后的《证券法》颁布。

《证券法》的实施及随后的修订,标志着资本市场走向更高程度的规范发展,也对资本市场的法规体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走向全面开放,金融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扩大。

自1998年建立了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后,证券期货监管体制实施了“属地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相互配合”的辖区监管责任制,并初步建立了与地方政府协作的综合监管体系。

与此同时,执法体系逐步完善。

但是,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积累的遗留问题、制度性缺陷和结构性矛盾也逐步开始显现。

从2001年开始,市场步入持续四年的调整阶段:

股票指数大幅下挫;

新股发行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难度加大、周期变长;

证券公司遇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到2005年全行业连续四年总体亏损。

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中国资本市场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试点开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早期制度设计有很多局限,改革措施不配套。

一些在市场发展初期并不突出的问题,随着市场的发展壮大,逐步演变成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包括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治理结构不完善;

证券公司实力较弱、运作不规范;

机构投资者规模小、类型少;

市场产品结构不合理,缺乏适合大型资金投资的优质蓝筹股、固定收益类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制度单一,缺乏有利于机构投资者避险的交易制度等。

五、《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于2004年1月31日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发展中国资本市场提升到国家战略任务的高度,提出了九个方面的纲领性意见(国九条),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二)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四)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

(五)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六)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

(七)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水平

(八)加强协调配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九)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

六、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一)在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二)开放国内资本市场

(三)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四)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开放

第二章 

股票

第一节股票的特征与类型

一、股票的概述 

(一)股票定义:

股份公司发行、证明股东的身份和权益、获取红利和股息的凭证。

股票实质上代表了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

获得股息和红利;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权力;

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

股票应载明的事项(格式):

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以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董事长的签名。

(二)股票的性质

有价证券:

财产价值和财产权利的统一表现形式,一方面代表一定量的财产;

另一方面可以行使所代表的权利。

要式证券:

真实全面载明法律(《公司法》)规定内容。

证权证券:

权利的载体,是已经存在的权利的物化表现形式。

而设权证券是权利随证券的制作而产生,以证券的制作存在为条件。

资本证券:

股票是投入股份公司资本份额的证券化,独立于真实资本之外,是虚拟资本。

综合权利证券:

股票既不是物权证券,也不是债权证券,而是综合权利证券,因为,股东的权利是综合的。

(三)股票的特征

收益性:

是股票最基本的特征,两个来源:

公司的红利和股息大小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

股票流通中的差价收入,又称资本利得。

风险性:

持有股票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损失特性。

股票的风险和利益不仅并存,而且对称。

流动性:

股票可自由地交易,由于其流动性高的特点,在会计上又称为流动资产

永久性:

股票所载明的权利始终有效,与股份公司的持续期相关联。

对股东而言,是长期投资,对公司而言,是稳定的自有资本。

参与性:

股东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的特征,股东通过出席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来实现参与性。

股票的分类

二、股票的分类

(一)按股东享有的权利不同:

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普通股票:

最常见的股票,持有者享有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其权利大小随公司盈利水平的高低变化,股东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列在债权人和优先股票股东之后,相应地风险也高。

优先股票:

与普通股票相比,股东在权利义务中附加某些特别的条件:

股息固定,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优先于普通股东

(二)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股票记载方式上的差别):

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

在股票票面和公司股东名册上记名。

名称规定:

自然人姓名,以及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法人名称;

更换姓名或名称,应进行变更手续

我国的规定:

发起人、授权投资机构以及法人都为记名股票;

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

记名股票出需要股东名册之外,还需要登载以下事项:

股东姓名、名称以及住所;

所持有的股份数、股票编号;

取得股票的日期

记名股票的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以及代理人

2、认购股票的款项不一定一次缴足。

记名股东与股份公司之间形成了特定关系。

3、转让相对复杂,或者受到限制。

转让必须依据公司章程和法律程序,必须将受让人的信息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4、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遗失股票后,股东的资格和权利关系并不消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公司挂失,要求补发新的股票(我国需要经过法院公示环节)

2.不记名股票:

不记名股票一般留有存根联,包括股票主体(即公司名称、股票代表的股份数)和股息票(用来进行股息结算以及行使增资权利)。

《公司法》规定还要登载股票编号以及日期。

不记名股票的特点:

1、权利归属股票持有人或占有人,以占有事实为依据;

2、认购股票需要缴足款项;

3、转让相对简单,持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股票,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4、安全性差,不能办理挂失手续

(三)按是否用票面金额表示:

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有面额股票

票面记载金额,这个金额又称之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以及股票面值;

票面金额一般可以用资本总额除以股份数得到,而很多国家对此直接规定,一般限定最低票面金额,要求同次发行的股票票面金额等同;

票面金额以国家主币为单位。

特点:

明确每一股代表的股权比例;

为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最低界限为票面金额。

无面额股票

票面不登载金额,只记载股数以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又被称为比例股票或股份股票

股票仍然有价值,价值的高低取决于股份公司资产的价值,相当多国家仍然不允许发行这种股票。

第一,发行或转让价格灵活,更加注重股票的实际价值;

第二,便于股票分割。

与股票相关的部分概念

三、与股票相关的部分资本管理概念

(一)股利政策

(二)股份变动

第二节股票的价值与价格

一、股票价值

(一)股票票面价值:

股票上标明的金额

(二)账面价值=股票净值=每股净资产:

每股股票所代表的实际资产的价值,在没有优先股的情况下,等于公司净资产/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三)清算价值:

公司清算时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实际价值。

理论上应该与帐面价值一致,前提是清算时的资产实际销售额与财务报表上的帐面价值一致。

实际上往往低于前者,一是清算时压价出售,二是发生清算成本

(四)内在价值-理论价值:

是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取决于股息收入和市场利率

二、股票的价格

股票的价格又称股票行市,只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价格,其价格由价值决定,但股票本身并没有价值,只是因为能够给持有者带来收益(股息和资本利得)。

股票交易实际上是对股票未来收益权的转让,价格是对未来收益的评定。

购买股票的动机是由于能够给持有者带来预期收益,即期值,包括股票的未来股息收入、资本利的以及股本增值收益――现值理论。

(一)股票理论价格=预期股息/必要收益率

(二)股票市场价格:

由价值决定,同时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供求关系是最直接的因素,其它因素都是通过作用于供求关系而影响价格

影响股价变动的基本因素

三、影响股价变动的基本因素

(一)公司经营状况

(二)行业与部门因素

1.行业分类

2.行业分析因素

3.行业生命周期

(三)宏观经济与政策因素

四、影响股票价格的其它因素

(一)政治及其它不可抗力的影响

(二)心理因素:

证券市场的心理预期、从众心理

(三)稳定市场的政策与制度安排

(四)人为操纵因素

第三节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一、普通股

(一)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公司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参加股东大会;

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的分配权;

其他权利:

优先认股权;

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的分配权

权力表现形式:

从公司经营利润中分配股息和红利;

获得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分配股息红利的条件:

从法律上讲,只能用留存利润支付,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无力偿还债务时不能支付股利。

从公司的分配决策上讲,对现金的需要、面临的经济环境以及获取资金的能力等。

分配顺序是:

经营收入―纳所得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优先股股利―任意盈余公积金,之后分配股息等。

分配剩余资产的条件:

公司解散清算;

分配之前必须支付下列费用:

拨付清算费用-支付员工工资-银行贷款-公司债务和其它住债务

普通股票股东的其他权利

其它权利: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转让股票以及优先认股权

优先认股权:

股份公司增发新股时,原股东按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价格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

目的是保证股东的持股比例、利益和持股价值。

对权利的处理方式:

行使、转让和放弃。

股东是否拥有权利取决于股票购买时间与股权登记日的关系

(二)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按照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交纳股金,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应该赔偿,不得退股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二、优先股票的内涵

(一)优先股定义:

与普通股票相对称,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的股票(优先分配盈利和剩余财产),代表着公司的所有权(与普通股票相同)和取得相对固定的股息收入(与债券定期取得债息相同)

就权利而言,优先股票具有的权利与普通股票具有的基本权利不同,有些权利是优先的,这是指分配权利;

有些权利受到限制,如投票表决权等。

优先股票的意义

对公司而言,一是可以获取长期稳定的公司股本;

同时因为其股息固定,又可以减轻利润分配的负担。

二是由于股东无表决权,这样可以减少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改变和分散。

对投资者而言,从积极意义上讲,收入稳定,而且在清偿财产时顺序也靠前,安全性高;

从消极意义上讲,在公司利润高时,不能获得利润分配,收入会低于普通股东。

优先股票的优先条件

分配股息的顺序和定额、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顺序和定额、行使表决权的条件、顺序和限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转让股份的条件等

(二)优先股票的特征

股息固定:

股息在发行股票时就预先确定,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无关。

股息分配优先:

股息支付发生在普通股票之前。

对公司盈利先支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

其次才是优先股东股息;

最后是普通股东股息

剩余资产分配优先:

公司破产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配处在债权人和普通股东之间

一般无表决权:

一般情况下不行使表决权,只有在涉及到股东权益的议案时才能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股票的种类

1、按照优先股息在当年未能足额分配时,能否在以后年度补发分为:

累积优先股、非累积优先股(分类的角度)

2、按照能否参与或部分参与本期剩余盈利的分享分为:

参与优先股、非参与优先股

3、按照在一定条件下能否转换成为其他品种分为:

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

4、按照能否由原发行公司赎回分为:

可赎回优先股与可赎回优先股

5、按照股息是否变动分为:

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

我国的股票类型

第四节我国的股票类型

  

一、我国的股票类型

1.按投资主体的性质分类

(一)国家股: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例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公司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就折算成国家股。

(二)法人股:

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非上市流通的股份。

法人持股形成的是所有权关系,是法人经营自身财产的投资行为,但必须以法人登记

如果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或取得的股份,就属于国有法人股,它是国有股权的一部分(另一部分为国家股)

认购法人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通过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形式的资产出资,但这些资产必须进行估价

(三)公众股:

社会公众依法用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

公众股的定义:

在社会募集的情况下,除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外,其余股份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我国《公司法》规定,社会募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总数的25%。

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这一比例为15%以上。

(四)外资股:

1、境内上市;

2、境外上市。

股份公司向外国或我国的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

境内上市外资股

投资者:

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投资者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投资者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境外上市外资股

构成:

H股、N股、S股、L股

红筹股:

不属于外资股,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的股票

二、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针对非流通股、2005年9月4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我国股权分置全面展开

股权分置遵循三公原则,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原则基础上进行

股权分置相关会议方案须经有与会股东代表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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