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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于我们的经验和能力所限,本技术要求难免有失偏颇之处,所有这些都使得在实际工作中对本技术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的必要。

《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初稿由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负责完成。

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国家煤炭地质总局的多名专家共同参与修改形成讨论稿,之后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反复讨论和论证,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8月,在国土资源部储量司的领导下,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大力支持下,全国项目办组织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国家煤炭地质总局以及湖北、吉林等省的专家前往黑龙江省与黑龙江省区调所的专家一起,在鸡东煤矿对本技术要求进行了实际操作和测试,并在此基础上对稿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本技术要求是众多专家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此谨向各位为本技术要求贡献了精力和智慧的专家和同仁们表示真诚的感谢!

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组

第一部分总则

《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总体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08]27号]制定的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的专门技术要求,它是开展全国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的基本工作准则。

一目的任务

以摸清煤炭资源储量家底、客观评价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为目标,以上表“矿区”(矿井、勘查区)和未上表“矿区”为核查单元,以煤炭矿区为统计单元进行煤炭资源储量核查。

通过对矿井和勘查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属性数据库和图形数据库的建设,努力实现国家煤炭规划矿区的资源储量管理由一维属性数据管理,向三维空间数据管理过渡,为国家煤炭规划矿区资源储量三维动态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通过对我国煤炭资源储量的核查,为煤矿企业加强资源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为政府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规划编制、矿业权设置、勘查部署和合理利用提供依据,为煤炭工业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核查范围及内容

(一)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主要包括生产矿井、在建井、停产、停建、闭坑矿井占用的资源储量和尚未占用的勘探(精查)、详查、普查、预查(找煤)勘查区的资源储量。

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经过普查、预查(找煤)及其以上地质勘查工作已上表的资源储量;

2、虽未上表但已探明尚未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

3、虽未上表但实际上已经被矿井占用的资源储量。

(二)核查内容

1、矿井资源储量核查

(1)核查对象为生产矿井、在建井、停产、停建、闭坑矿井占用的累计探获资源储量、累计消耗资源储量、历史挂账的资源储量、保有资源储量、压覆的资源储量和尚未占用的资源储量,分析保有资源储量的构成。

(2)开采回采率调查

以煤矿采区回采率的调查为重点,调查煤矿设计损失和实际损失,分析煤矿资源储量的管理、报损、核销和资源节约状况。

(3)煤矿生产经营状况调查

开展煤矿产能调查,分析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按所有制、井型等分析产能的构成,分析煤矿投资、生产、销售以及煤炭市场情况。

2、勘查区资源储量核查

以尚未开发的勘查区为核查单元,核查基准日前尚未占用的、各勘查阶段范围内不相重叠的预查(找煤)、普查、详查、勘探(精查)资源储量,包括压覆的资源储量。

3、未上表资源储量调查

(1)已查明未备案的资源储量

已完成地质勘查的煤炭资源储量报告,尚未提交评审或评审后未备案的资源储量。

(2)未上表低于现行工业标准的资源储量

我国一些缺煤省(区)正在开发利用低于现行的工业标准的资源储量,本次调查应对这部分资源储量的累计探获资源量、消耗资源储量、保有资源储量以及采矿权人占用的资源储量、消耗资源储量和保有资源储量进行调查。

三技术流程

煤炭矿区储量核查工作流程分为6个步骤:

(1)核查准备;

(2)矿区现状调查;

(3)矿井、勘查区现场核查;

(4)成果编制;

(5)成果审查;

(6)成果入库。

6个步骤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核查准备

以煤炭矿区为统计单元,矿井和勘查区为核查单元是本次核查工作的基本规定,也是部署省级核查工作、进行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的前提。

由省级项目承担单位或综合汇总小组以省(市、区)煤炭资源分布、勘查规划和开发现状图为基础,对各省(市、区)煤炭矿区进行划分,编制核查矿区资料目录表。

在各省矿区划分的基础上,根据省级煤炭资源的开发现状和煤炭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库,合理划分核查单元,编制核查单元资料目录表。

(二)现状调查

由矿区核查队伍根据省级项目组下达的核查单元目录表,到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集有关资料和数据,对核查单元资料水平和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进行评估,制定矿井和勘查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设计(方案),为矿井和勘查区现场核查做准备。

图1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流程与责任主体

(注:

现状评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完成)

(三)矿井、勘查区现场核查

由矿区核查队伍根据批准的矿井和勘查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设计(方案),到矿井和地质勘查单位现场进行资料、数据的核查,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地表测量工作;

利用中巴卫星影像资料确定小煤矿井口位置,开展小煤矿、老窑采空区、废井调查。

(四)矿井、勘查区和矿区成果编制(资源储量估算)

分别对核查矿区内矿井、勘查区进行资源储量估算,并按要求编制矿井、勘查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图件和附表;

然后进行矿区地质资料和资源储量估算汇总,按要求编制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图件和附表,形成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的最终成果。

(五)成果审查

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矿井、勘查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储量登记书)和矿区资源核查报告进行审查验收。

对于储量核实报告,按照现行规定进

行评审备案。

对于全国45个国家级规划矿区,应由国土资源部储量司进行审查验收。

(六)成果入库

根据相关成果入库要求,对矿井、勘查区和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附图、附表和储量登记信息进行入库,形成矿井、勘查区和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数据库。

四成果构成

(一)矿井、勘查区、矿区储量核查报告

(二)图件

1、矿井、勘查区

(1)地形地质套合图(MAPGIS格式)

(2)煤矿矿井采掘工程进度图(MAPGIS格式)

(3)综合柱状图

(4)煤岩层对比图

(5)主要勘探线剖面图

(6)可采煤层资源储量估算图及煤层底板等高线图(MAPGIS格式)

(7)可采煤层资源储量利用现状图

2、煤炭矿区

(1)矿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现状图(1:

5万-10万)

(2)煤矿区地形地质套合图(1:

5万-10万)(MAPGIS格式)

(3)地层综合柱状图(比例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煤岩层对比图(1:

1000)

(5)矿区构造纲要图(1:

(6)矿区煤类分布图(1:

(7)矿区主要可采煤层资源储量类型分布图(1:

(8)主要方向剖面图(横向比例尺1:

5万-10万,垂向比例尺1:

2000)

(9)矿区可采煤层资源储量利用现状图”

(三)附表

1、矿井

(1)核查单元资料目录一览表

(2)矿井属性表

(3)采矿权属性表

(4)可采煤层储量分割估算表

(5)矿井资源储量核查成果一览表

(6)矿井资源储量变化汇总表

(7)采矿权人占用资源储量统计表

(8)矿井开采信息表调查成果表

(9-1)煤质特征表1

(9-2)煤质特征表2

(10)煤矿经营情况表

2、勘查区

(1)核查单元资料目录一览表;

(2)勘查区属性表;

(3)探矿权属性表;

(4)勘查区可采煤层资源储量估算表

(5)勘查区资源储量统计表

(6-1)煤质特征汇总表1

(6-2)煤质特征汇总表2

3、煤炭矿区

(1)煤矿区资料目录一览表;

(2)煤矿区属性表;

(3)煤矿区采矿权属性表;

(4)煤矿区探矿权属性表;

(5)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一览表

(6)采矿权人占用资源储量统计表

(7)矿区压覆煤炭资源储量汇总表

(8)矿区回采率一览表

(四)数据库

1、矿井、勘查区、矿区核查成果数据库;

2、修正后的矿井、勘查区资源储量登记书和软盘。

五基本规定

1、以煤炭矿区为统计单元,矿井、勘查区(“上表矿区”)为核查单元,按照采矿权等进行核查单元资源储量分割,逐级进行核查单元和核查矿区资源储量的统计和汇总,完成煤炭矿区的资源储量核查工作。

2、核查矿区的划分原则

煤炭矿区即核查矿区,是煤炭工业系统长期形成的管理模式中的称谓,具有明确的涵义。

各省在矿区的划分中,应与国家规划矿区相衔接,建议一个国家规划矿区作为一个核查矿区,或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几个核查矿区。

3、核查单元的划分原则

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库中的大中型“上表矿区”(矿井、勘查区)作为核查单元,核查单元划分原则如下:

(1)矿井:

以采矿权所限定的范围及其采矿权平面区域内无争议的空间作为一个核查单元。

当核查单元内有多个采矿权时,核查单元范围应包含核查区内所有采矿权范围。

(2)勘查区:

基准日前未占用的上表“矿区”范围为核查单元。

(3)已提交煤炭资源勘查报告未评审备案的未上表“矿区”,以探矿权所划定的范围作为资源储量核查单元。

(4)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小型矿井(南方缺煤省区核定生产能力小于9万吨的小型矿井)不单独作为一个核查单元。

(5)当大中型矿井核查单元周边存在多个小型矿井,应归入一个核查单元。

大中型矿井与其周边的小型矿井可以合并作为一个核查单元。

(6)当一个勘查区内小型矿井集中分布,应将小型矿井加以合并作为一个核查单元,剩余部分作为一个核查单元;

如果小型矿井数量较少且零星分布,仍以勘查区作为一个核查单元,资源储量分别统计。

(7)确定核查单元做到不重叠、不遗漏,资源不遗失。

4、本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要在以往地质勘查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性利用近年来资源储量核实成果,如果矿井核实报告在国土资发【2007】26号文之前完成评审备案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符合国土资发【2007】26号文要求并签字认可的,可以作为本次核查工作的基础;

不符合的需要重新核实并通过评审验收后,可作为本次核查的基础。

在国土资发【2007】26号文之后完成评审备案的核查报告,需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并签字,认可的可以作为本次核查的基础,不认可的需要重新进行核实并通过评审验收后,作为本次核查的基础。

5、正在开采的未上表矿井,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本项目的省级技术委员会对其储量年报等矿山储量报告进行评估,签字认可的作为本次核查的基础;

不认可的需要进行储量核实,评审验收后作为本次核查的基础。

6、矿山开拓矿量与相应的勘查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111b)的相对误差≤20%、矿山开拓矿量与相应的勘查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的相对误差≤30%、资源量变化小于40%(含40%)的核查矿区,按照本技术要求开展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编制核查报告及图表;

否则,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相关图表,履行评审备案程序。

7、本次核查工作原则上不变更原工业指标。

需变更的或矿山实际开采已变更工业指标的按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履行评审备案手续,并按本技术要求提交成果;

本次核查的资源储量变动超过规定范围的,需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履行评审备案手续,并按本技术要求提交成果。

8、煤炭资源储量类别的确定按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执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可以作为补充标准。

9、核查资源储量增减计算的基数

(1)已占用的资源储量以矿井设计使用的勘查(精查、详查、普查)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为基数。

(2)没有正规设计的小煤矿,以占用范围已有的勘查报告相对应块段或采矿权登记的资源储量为基数。

(3)降低工业指标计算的资源储量,以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采矿权登记的或矿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提交)资源储量为基数。

(4)未占用的资源储量,以最新的勘查阶段最高的勘查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为基数。

10、入库图件除地形地质套合图、煤矿矿井采掘工程进度图、可采煤层资源储量估算图及煤层底板等深线图和可采煤层资源储量利用现状图为矢量图外,其余均为位图。

11、本次矿区资源储量核查的基准日为2007年12月31日。

12、核查报告附图中的制图坐标系均为北京坐标系,黄海高程。

大比例尺图件为公里网坐标时,应标注经纬度坐标,以便建立二者的对应关系。

13、本技术要求原则上与《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保持一致,如果出现矛盾或发生冲突之处,以《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为准。

六执行标准及文件

(一)技术标准

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2、《固体矿产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和经工程验证的预测资源量估算技术要求》(中国地质调查局工作标准DD2002-01)

3、《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4、《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及说明

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

6、《煤炭工业露天煤矿设计规范》(GB50197-2005)

7、《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煤行管字【2000】第81号)

8、《矿井地质规程(试行)》(84煤生字第607号)

9、《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

10、《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341-2001)

1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12、《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83)煤生字第1275号)

13、《关于生产矿井储量及损失量计算办法的规定》((82)煤生字第031号)

14、《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试行)》((82)煤生字第031号)

15、《煤层煤样采取方法》GB482—1995

16、《煤矿测量规程》(能源煤总〔1989〕25号)

17、《中国煤炭分类》(GB5751-86)

18、《煤炭质量分级》(GB/T15224-2004)

19、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DZ/T0001-91)

20、《煤田地质填图规程(1:

5000、1:

10000、1:

25000)》(DZ/T0175-1997),等等。

(二)文件

1、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

2、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

3、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40号)

4、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

5、关于印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的公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1号)

七概念与术语

1、煤炭(规划)矿区。

指在煤田内,由重要地质界线、重要地理界限、重要的交通线等圈闭的,煤田地质特征基本一致,由若干个矿井、勘查区组成,可以统一规划和开发的开采区域。

2、矿井。

指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已划定采矿许可范围的矿井及露天矿,包括正在生产、在建、关停和闭坑矿井。

3、勘查区。

指已进行过地质勘查工作的范围。

包括勘探(精查)区、详查区、普查区、预查(找煤)区。

4、上表“矿区”。

指核查基准日前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库中有矿区编号的“矿区”,包括矿井、勘查区、小煤矿集中区等。

5、未上表“矿区”。

指核查基准日前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库中没有矿区编号的“矿区”。

未上表矿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做过地质勘查工作但已设置采矿权进行开采的煤矿(矿井);

另一种是做过地质勘查工作,但地质勘查报告没有经过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煤矿(勘查区)。

6、核查矿区。

是本次资源储量核查的统计单元,其范围需要在本次资源储量核查工作准备阶段确定。

原则上,核查矿区的名称、范围与省(市、区)煤炭(规划)矿区一致。

7、核查单元。

是本次资源储量核查的基本单元,包括上表“矿区”和未上表“矿区”,其范围需要在本次资源储量核查工作准备阶段确定。

原则上,核查单元的名称、范围和编号与原上表“矿区”一致;

对已经完成矿产勘查工作、编有报告并估算有资源储量的未上表“矿区”,原则上以该矿区的名称和范围作为核查单元的名称和范围;

对未做过地质勘查工作但已设置采矿权进行开采的未上表“矿区”,以“矿区”自然分布范围,合理确定核查单元范围和名称,该核查单元可以包括多个采矿权。

8.资源储量核查(简称“储量核查”)。

是本次“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术语,指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2号)和《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08]27号)开展的资源储量核查工作。

9、储量核实。

指根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开展的储量核实工作。

10、累计探获资源储量。

是指矿区内已占用资源储量与未占用资源储量之和。

包括煤炭资源勘查、补充勘查及矿山地质所获得的资源储量,其中含已上表的334?

11、334?

资源量。

是指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中预测资源量(334)中有工程控制的一部分,相当于3341。

参见《固体矿产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和经工程验证的预测资源量估算技术要求》。

12、已占用资源储量。

是指生产井、在建井已经占用的资源储量,即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储量。

13、未占用资源储量。

是指未被生产井、在建井占用的资源储量,即采矿权平面范围以外的资源储量以及采矿权平面区域内无权属的资源储量。

14、消耗资源储量。

指生产矿井、关停矿井和闭坑矿井开采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消耗的资源储量。

(1)开采量:

指截止基准年的累计采出量及基准年的采出量。

(2)损失量:

指开采过程中永远遗留于已采区(工作面)中不能采出的资源储量以及由于开采顺序不合理而造成邻近煤层被破坏无法开采的资源储量。

本次核查的损失量为截止基准日累计损失量和基准年的损失量。

(3)挂帐资源储量:

实际已损失但未进行核销的资源储量。

挂帐资源储量还包括已上表的共、伴生矿产的资源储量。

(4)其他原因资源储量消耗量:

无证开采煤矿的开采量和损失量。

本次核查对这部分资源储量消耗量进行实地测量,为已耗费的资源储量核销提供依据。

15、保有资源储量。

指累计探获的资源储量减去消耗资源储量。

16、压覆资源储量。

(1)矿井压覆资源储量:

矿井设计永久煤柱以外新增的必须保护的地表建筑(构筑)物所压覆资源储量。

(2)井田范围外需要保护的地表建筑(构筑)物、水体、城镇、各类国家及省级保护区所压覆的资源储量。

17、储量分割。

为便于核查单元资源储量估算,按照采矿权人占用、已采、未采、未占用、压覆等情况,分门别类对核查单元资源储量进行划分的工作。

八编制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2号)

2、《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08]27号)

九适用范围

1、本技术要求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总体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08]27号]制定的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的专门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不替代矿产资源勘查、矿山资源储量核实和矿山动态监督管理等工作的相关要求,也不替代已实施的各种规范。

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煤炭矿区的资源储量核查,包括已上表“矿区”和未上表“矿区”的资源储量核查。

十保密

1、煤炭矿区核查前后的各类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及相关图件保密制度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厅资源储量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2、核查矿井煤炭资源开发的相关经济信息和商业信息等矿山自身保密信息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泄露。

十一解释

本技术要求的解释权归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办公室。

第二部分技术要求

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准备、矿井或勘查区现状调查、现场核查、成果编制(资源储量估算)、成果审查和成果入库等6个环节。

一核查准备

收集、整理核查矿区煤田地质、资源储量资料,确定或合理划分核查矿区,为部署工作和矿区核查做准备。

本项工作可由省级项目组和核查单位共同完成。

(一)资料收集

1、收集省(区、市)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现状图、省级煤炭资源规划、煤矿区总体规划(设计)、资源整合方案等相关资料。

2、收集中小比例(一般为1:

10万~1:

50万)的(地形)地质图、省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库和空间数据库、采矿权探矿权登记库、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及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

(二)初步资料整理(按本项目提供的数据模型进行)

1、将收集到的储量库、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矿权登记库等资料进行整理、综合,将相关要素(如矿区范围、矿权范围等)标示在矢量化后的中小比例的(地形)地质图上,为确定核查矿区作资料准备。

2、将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编制最新的省(区、市)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现状图(资料截止时间为基准日),并将收集到的中小比例尺的(地形)地质图矢量化,为确定核查矿区和核查单元作图件准备。

(三)确定或合理划分核查矿区、核查单元

1、确定核查(煤炭)矿区

以国家重点规划矿区及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所确定的煤炭矿区为核查矿区,对一些分布面积过大的国家规划矿区,可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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