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680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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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680文档格式.docx

原因在于非法拘禁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即是既遂。

同时,王某自动去派出所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中止,原因在于王某的非法拘禁罪已经既遂。

但是王某的该行为可以作为自首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就量刑原则而言,章某在刑满释放之后的5年内犯绑架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章某在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中是主犯;

章某在绑架中杀害人质,依法应判处死刑。

李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李某属于绑架罪共犯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王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某自动去派出所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王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绑架罪行的章某,由于王某和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故王某揭发章某绑架罪行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张某的行为是立功,且章某的罪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之上,故是重大立功。

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详细解答:

共同犯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

答案部分已经详细阐释,请再参阅相关法条即可。

湖南省甲地警察赵某在火车站附近巡逻时,发现余某有可疑迹象,遂上前查问,余某闪烁其词,赵某更是起疑,于是将余某带到派出所,余某起初一直保持沉默,经一再审讯,余某终于供述自己本是湖北省乙地人,曾于10年前在湖北省丙地犯了奸杀张女一案,8年前在湖北省丁地犯了故意伤害案,现又在甲地犯了抢劫案。

公安机关意识到该案件比较重大,就告诉余某可以委托律师,余某委托了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黄某要求会见余某,公安机关拖拖拉拉2天后才让余某会见委托人。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由公诉人徐某负责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防止余某翻供,在黄某会见余某时,一直派人在场,黄某向徐某提出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徐某说,“知道了,这种事见多了,有什么大不了的”而不予理会。

在法庭上,余某向法官展示了血衣,声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

而湖北丙地张女被奸杀一案,已有一聂姓犯人当年被判处无期徒刑,至今仍在监狱服刑,他也一直进行着申诉。

[问题]

第2题:

余某一直保持沉默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如果其他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余某有罪,依然可以侦查终结,在对其定罪以后,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根据。

管辖、口供、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所以如果其他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王某有罪,依然可以侦查终结。

第93条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向来的刑事政策,认罪的态度当然不是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可以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3题:

对余某一案,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甲、乙、丙、丁四地皆有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甲、丙、丁地为犯罪地,乙地为犯罪嫌疑人所在地。

第4题:

侦查机关的哪些行为有违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是:

(1)在讯问完毕才告诉他有权委托律师。

(2)2天后才让律师会见余某。

侦查机关下列做法违反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

”所以在讯问完毕才告诉余某有权委托律师的做法是错误的。

(2)《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本案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所以公安机关在2天后才让会见的做法是错误的。

第5题:

检察机关的哪些行为有违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检察机关下列做法违反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1)律师会见时的在场行为。

(2)忽视辩护人意见的行为。

对其意见应予以记载。

(1)《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7条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可以待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会见犯罪嫌疑人。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在场。

”所以检察机关在律师会见时的在场行为是不当的。

(2)同法第12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

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

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投有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在卷。

”所以忽略辩护人意见的行为是错误的。

第6题:

法院如何对待关于刑讯逼供的指控和翻供?

法庭应予以审查,如查证属实,则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无效。

《刑诉解释》第61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7题:

监狱当局对聂某的申诉,应转请哪一机关处理?

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第8题:

如果确认当年张女被奸杀为余某所为,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现在聂某的判决和关押?

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对聂某取保候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

“原审被告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无罪的,人民法院应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2003年5月,胡某到某市百货商场买照相机,该商场售货员因工作疏忽,错将一架尼康相机价格4500元标成450元。

胡某看到这架相机价格便宜而且性能良好,便买了下来。

事隔一周后,商场盘点时发现了错误,就派人找到胡某,要求他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而胡某认为标错价是商场的责任,货既然已经卖出,就不能再补钱,也不退货。

于是,该百货商场到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售出此架尼康相机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9题:

本案中尼康相机的买卖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为什么?

本案中争议的尼康相机买卖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对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误解而进行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尼康相机的价格存在着重大误解,这样进行的民事行为违背了商场的真实意思,而且给当事人一方造成了很大损失。

所以本案中的买卖行为应属于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

《民通意见》第71条: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题中,正是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价格要素发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具备了重大误解的几个要件:

错误的认识;

无意中犯了错误;

错误性质严重。

因此构成重大误解。

第10题:

法院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故人民法院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这一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11题:

胡某对商场的要求不予理睬后,带着该相机去黄山旅游,旅游途中不慎将相机摔下悬崖,则如何对商场承担责任?

应当对商场负补足全部的差额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92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题中,在合同被变更或撤销前,胡某构成不当得利。

而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因当事人是善意、恶意而不同。

当当事人是恶意时,应当返还所受之一切利益及孳息,如果原来是善意,后来转为恶意,则返还范围为转为之时尚存的利益。

本题中正是原来是善意,后来转为恶意的情形,胡某应当在知悉自己为不当得利时尚存的利益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

因此其应当补足价格上的差额。

第12题:

如果本案原告某市百货商场在胡某拒补价款后不予过问,直至2004年10月才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如果本案原告直至2004年10月才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保护。

因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条依据为:

《合同法》第5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大连华讯国际空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诉湖州汇泰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泰公司)给付垫付的运费纠纷一案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该院认为,本案虽然事实不清,但是双方对案件争议不大,故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不应向其要求给付垫付的运费,并提出了答辩意见。

法院因审判期限将至,将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作出判决。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被告仍然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决定对该案予以提审。

第13题:

本案一审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是否正确?

原因是什么?

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是错误的。

因为中级人民法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而且本案也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再审程序。

依《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另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事实清楚;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

而本案中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以本案争议不大为由适用简易程序,是不恰当的。

第14题:

假设本案采用简易程序是合法的,当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法院的审理期限应如何计算?

审理期限应自立案次日起算。

依《民诉意见》第170条规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第15题:

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按照法律规定是多长时间?

如果本案二审法院不能按法定期限结案,其应如何处理?

二审法院审理期限为3个月。

如二审法院不能按法定期限结案,法院可以申请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依《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16题:

再审查明原告与汇泰公司关于运费的纠纷已经在本案一审之前,由汇泰公司在其他法院起诉并审理裁决过了,法院应如何处理?

再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关于本问的法律依据,参见《民诉意见》第210条:

“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17题:

如果再审法院发现原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汇远公司,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再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参见《民诉意见》第》11条: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华康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为募集资金,拟于2004年6月发行公司债券,确定发行方案如下:

(1)经过清产核资,公司现有净资产为4000万元。

(2)公司上一次发行债券的数额为600万元,本次拟发行800万元。

(3)由董事会决定公司债券的利息。

(4)公司准备用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20%用于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5)为发行公司债券,公司成立公司债券发行委员会,负责公司债券的具体销售工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第18题:

华康公司的净资产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符合。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本案中,华康公司的净资产额有人民币4000万元,因此符合法律的规定。

债券发行。

本题较为简单,答案部分已经进行分析。

法条依据在于:

《证券法》第16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19题:

若该公司的净资产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数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发行债券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本案中,华康公司已经发行和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总额为1400万元,未超过4000万元的40%,因此合法。

《证券法》第16条:

第20题:

该公司本想发行股票,但因不完全具备发行股票的条件,想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这一愿望能否实现?

不能实现。

因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必须同时满足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的双重条件。

第21题:

该公司要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在公司内部需要经过哪个机关的批准?

在公司外部,应当需要报请哪个(些)机关批准?

在公司内部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

在公司外部,应当需要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公司法》第176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77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B市盗版活动猖獗,音像制品市场非常混乱。

2001年10月,B市市委作出了:

“严厉打击盗版活动,迎接中国加入WTO”的红头文件。

根据市委文件的精神,B市H区组成了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联合执法小组,负责打击本市盗版活动。

2001年10月11日,联合执法小组接到市民举报,来到H区文化大街的一家店名为“精彩世界”的音像制品商店进行突击检查,结果查获盗版、淫秽光盘500余张。

检查小组制作检查笔录后,未交由店主张某签字。

联合执法小组随即当场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上有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四家单位的公章。

张某要求举行听证,执法人员却说:

“你找市委书记要求听证吧。

张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遂于2001年10月15日向H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H区人民政府受理后认为,严厉打击盗版活动是市委的决定,事关中国人世后的国际形象,在打击盗版活动的风头上,应当给违法的相对人更严厉的行政处罚,遂变更了联合执法小组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复议决定。

2001年10月25日,张某接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

张某不服,遂于11月10日向B市H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以H区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为共同被告。

H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合格,遂告知张某变更,张某不同意。

11月15日,再次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政府委托律师王某为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过程中,王律师未经法院许可多次到张某及有关证人家了解案情,并将其作为询问笔录提交法庭。

H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当前正值中国人世,严厉打击盗版活动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职责,遂撤销了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3万元的判决。

张某不服H区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于法定时间内上诉到B市人民法院,B市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仅就一审书面材料进行了审理,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22题:

本案中的被告人是谁?

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

本案的适格被告是H区人民政府,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有法律依据。

考点:

行政诉讼的被告、审理方式本案的适格被告是H区人民政府,根据《行诉解释》第23条的规定:

“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

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所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第一次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23题:

被告方代理人王律师是否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及有关证人收集调查证据?

其收集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H区人民政府及其代理律师在诉讼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诉解释》第33条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据此,H区人民政府及其代理律师在诉讼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第24题:

假设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根据《行诉解释》第26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25题:

H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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