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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1.3.2.9.坠落高度

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1.3.2.10.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及以上。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1.3.2.11.带电高处作业

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1.3.2.12.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1.3.2.13.临时用电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1.3.2.14.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

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1.3.2.15.断路作业

在工贸企业生产单位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1.4.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管理制度

1.4.1.作业分级

1.4.1.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

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1.4.1.2.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4.1.3.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1.4.1.4.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1.4.1.5.我公司动火区域分级如下:

1.4.1.5.1.特级动火区域:

厂区所有煤气管线。

1.4.1.5.2.一级动火区域:

管廊桥架所属区域。

1.4.1.5.3.二级动火作业区域:

除特级动火区域和一级动火区域以外区域。

1.4.2.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4.2.1.作业基本要求

1.4.2.1.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1.4.2.1.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1.4.2.1.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工贸企业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1.4.2.1.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1.4.2.1.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1.4.2.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1.4.2.1.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4.2.1.8.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工贸企业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1.4.2.1.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1.4.2.1.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4.2.1.1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4.2.2.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作业基本要求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4.2.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4.2.2.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4.2.2.3.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4.2.2.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1.4.2.2.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1.4.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4.3.1.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1.4.3.1.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1.4.3.1.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呢进行动火分析;

1.4.3.1.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1.4.3.1.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1.4.3.1.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1.4.3.2.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1.4.3.2.1.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1.4.3.2.2.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1.4.4.职责要求

1.4.4.1.动火作业负责人

1.4.4.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1.4.4.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1.4.4.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4.4.2.动火人

1.4.4.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1.4.4.2.2.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4.4.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1.4.4.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1.4.4.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1.4.4.3.监火人

1.4.4.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1.4.4.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1.4.4.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1.4.4.3.4.(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4.4.4.动火部位负责人

1.4.4.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1.4.4.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1.4.4.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1.4.4.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1.4.4.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1.4.4.6.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1.4.4.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1.4.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4.5.1.《作业证》的区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1.4.5.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4.5.2.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1.4.5.2.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1.4.5.2.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1.4.5.2.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1.4.5.2.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

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1.4.6.《作业证》的审批

1.4.6.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车间主任申请签字,安全部审核签字,总工程师或总经理审批。

1.4.6.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车间主任申请签字,安全部审核签字,安全部长审批。

1.4.6.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班组长申请签字,所属车间安全审核,车间主任审批。

1.4.7.《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4.7.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1.4.7.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1.4.7.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1.5.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管理制度

根据《工贸企业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安全管理规定,特制订工贸企业生产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规范管理制度。

1.5.1.范围

1.5.1.1.本标准规定了工贸企业生产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5.1.2.本标准适用于工贸企业生产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

1.5.2.

(二)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5.2.1.有限空间

有限空间是指工贸企业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简、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窑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1.5.2.2.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工贸企业生产单位的有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1.5.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5.3.1.有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1.5.3.2.作业前,应对有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1.5.3.2.1.与有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1.5.3.2.2.与有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1.5.3.2.3.有限空间内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1.5.3.3.作业前,应根据有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1.5.3.3.1.氧含量为19.5~21%,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1.5.3.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1.5.3.3.3.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5.4.2规定。

1.5.3.4.应保持有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1.5.3.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1.5.3.4.2.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1.5.3.5.应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1.5.3.5.1.作业前30min内,应对有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1.5.3.5.2.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有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1.5.3.5.3.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5.3.5.4.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有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6.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1.5.3.5.5.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1.5.3.5.6.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1.5.3.5.7.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5.3.5.8.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1.5.3.6.进入下列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1.5.3.6.1.缺氧或有毒的有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1.5.3.6.2.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1.5.3.6.3.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有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1.5.3.6.4.有噪声产生的有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1.5.3.6.5.有粉尘产生的有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1.5.3.6.6.高温的有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1.5.3.6.7.低温的有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1.5.3.7.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1.5.3.7.1.有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1.5.3.7.2.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1.5.3.8.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1.5.3.8.1.在有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1.5.3.8.2.在风险较大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1.5.3.9.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1.5.3.9.1.有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1.5.3.9.2.有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1.5.3.9.3.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1.5.3.9.4.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

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

不应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离开有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1.5.3.9.5.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1.5.3.9.6.作业结束后,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有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有限空间。

1.5.3.9.7.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1.5.4.职责要求

1.5.4.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1.5.4.1.1.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1.5.4.1.2.在有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1.5.4.1.3.在有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1.5.4.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1.5.4.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有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1.5.4.2.监护人员的职责

1.5.4.2.1.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1.5.4.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1.5.4.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有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1.5.4.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1.5.4.3.作业人员的职责

1.5.4.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有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5.4.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1.5.4.3.3.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1.5.4.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1.5.4.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有限空间。

1.5.4.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1.5.4.4.审批人员的职责

1.5.4.4.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1.5.4.4.2.到现场了解有限空间内外情况。

1.5.4.4.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5.5.《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5.5.1.《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1.5.5.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1.5.5.3.《作业证》应由有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1.5.5.4.一处有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有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1.5.5.5.《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1.6.吊装作业安全规范管理制度

根据《工贸企业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安全管理规定,特制订《工贸企业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管理制度。

1.6.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贸企业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工贸企业生产单位的检修吊装作业。

1.6.2.术语和定义

1.6.2.1.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是指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1.6.2.2.吊装机具

吊装机具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

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1.6.3.吊装作业的分级

1.6.3.1.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

1.6.3.1.1.一级吊装作业:

m>100t;

1.6.3.1.2.二级吊装作业:

40t≤m≤100t;

1.6.3.1.3.三级吊装作业:

m<40t。

1.6.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6.4.1.作业要求

1.6.4.1.1.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1.6.4.1.2.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1.6.4.1.3.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

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

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1.6.4.1.4.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1.6.4.1.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1.6.4.1.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1.6.4.1.7.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1.6.4.1.8.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1.6.4.1.9.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1.6.4.2.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1.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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