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钢窗设计制作安装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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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钢窗设计制作安装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标段(包括但不仅限于吉林星光江城A区8#、9#、10#、11#、12#、13#、15#、16#、17#、18#号楼及地下车库、商业网点、社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用房消防控制室、燃气调压站和两个门卫室等工程)等范围内的塑钢门窗、断桥铝合金门窗的设计、供货、安装、及保修等的全部工作内容。

2.2发包人视需要,可对承包人承包范围及内容作出增减或调整,也可对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某一分项、某一产品、半成品材料等另行指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也不得因此对其余项目合同单价和总价作出调整。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及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或吉林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3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

5.1发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按投标时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图纸进行深化设计,经发包人及项目设计单位签认后,作为施工的依据。

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不得将图纸内容泄漏给第三方。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监理

6.1监理单位名称:

6.2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职权:

负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现场协调,进度款审核,检查工程材质,审核签证洽商等内容。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洽商签证权、竣工验收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杨立超。

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及协调,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7.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姓名:

全面负责承包商对本项目管理及协调,对项目目标负责。

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

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批准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专职于本工程,不得兼职于其他工程或其他职务。

每周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请假,未获得批准不得擅自离场,否则,每被发包人或监理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5000元的违约金。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报告。

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发包人工作

8.1向承包人提供壹套电子版施工图及有关资料、要求说明。

8.2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和具体的形象进度要求。

8.3在承包人开始施工前,委托监理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向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

8.4审核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情况汇报和工程款的申请。

8.5接受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变更和签证,并及时予以审核。

8.6在施工期间,协调好承包人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

8.7在施工期间协调总包单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电源、水源接口。

8.8尽可能协调总承包单位提供工地现有的材料和工具仓库及材料堆放点和现场办公方便。

8.9负责对承包人门窗定位后的尺寸、标高复核,发包人对承包人的门窗定位尺寸、标高的复核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最终工程质量的责任。

8.10发包人接承包人材料及半成品进场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监理进行验收。

第9条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规定的质量标准,达到合格标准。

9.2进场前7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及项目监理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9.3开工前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文明施工的交底会议,熟悉施工现场环境,按照经发包人、监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9.4承包人自行处理与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保证及时顺利验收、及时交付。

9.5承包人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能够很好的与其他分包单位配合。

承包人自行协调与总包单位及其他专业分包之间的关系,保证安装顺利进行。

总承包单位有权对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及指导,负责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提出指导意见并负责,必要时可将意见提交给发标人处理;

承包人服从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调度及管理,如有不服从管理调度的情况出现,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交纳500-5000元/次的违约金。

9.6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指定的型材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如承包人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交纳10000-100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经发包人协调,承包人仍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发包人有权立即单方终止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使用的产品是发包人指定的型材供应商提供的优质产品,不存在假冒、侵权产品,如发包人经检查发现该情况,则发包人有权立即单方终止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9.7从发包人或总包单位提供的电源开始至施工部位的电缆、电线及流动电缆,由承包人自行配备,并必须符合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相关用电规范及文明工地要求。

9.8承包人施工队伍进场后应严格按投标文件派驻现场负责人,并及时报发包人。

同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到位后,接受发包人关于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准的交底,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

并随时接受总包单位、发包人、监理的检查,并把好质量关。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违反规定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工期不予延长,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同时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及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不够扣除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

9.9承包人须按有关规范和规定做好材料报验、隐蔽工程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工作。

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相关检测报告及原材、配件的质保资料,如因提交不及时造成验收拖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10承包人须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期间及竣工未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必须落实行之有效的成品保护措施。

并注意第三方的成品保护,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处理,与发包人无关。

9.11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管理及施工不完善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应及时报告发包人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监理、发包人等单位共同研究认可后,由承包人组织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9.12因设计变更造成承包人工程返工,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做好弥补措施,减少损失。

由此而引起承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3天内将经济损失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给发包人,经项目监理单位核实后及时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同意后给予补偿。

9.13承包人对制作、安装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与发包人无关。

9.14承包人应及时处理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账务,不得因此影响进度及安装质量,且不得因此给发包人造成任何损失。

发包人只与承包人进行帐目结算,承包人与第三方帐目一概与发包人无关。

9.15认真、及时、负责做好施工期间工地内的材料、设备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

在安装及清理过程中承包人应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服从总包单位管理。

如安全违规操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500元/人次的违约金。

9.16承包人以下人员,经监理或业主或总包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2000元;

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用发包人代表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业主及发包人正常监督检查者;

③违反发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④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9.17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针对本工程的特性,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9.18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人身伤亡事故除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外,还应在半小时内向发包人通报并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一般事故应在2天内将详细书面情况上报给发包人。

9.19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工伤事故,发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

对其善后处理由承包人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全面解决。

9.20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监理、发包人人员,损害发包人利益,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扣除承包人单位合同总价款的1—5%的违约金,情结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由此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单位承担。

9.21承包人须在质监站竣工验收前将所做工程部位作一次全面清理并达到验收标准。

9.22承包人工人不得在工地现场住宿(现场看管人员除外)。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合同工期

10.1本合同工期可能根据发包人的总体施工进度要求随时调整,承包人需在每次调整后呈报修改的工程时间计划,该时间计划一旦被发包人接受,将严格按该计划执行,超过计划的时间将被视为工期延误。

10.2发包人将依据确认的工期计划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或其他指令,承包人接发包人进场通知后10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10.3合同工期:

以窗框进场安装时间为准,玻璃随竣工时间安装。

、2012年8月1日计划进场安装:

5、6号楼

、2012年9月1日计划进场安装:

1-3号楼,20-27号楼,10、13号楼

、其余栋号窗框进场安装时间:

2012年10月1日

、完工时间:

每栋楼安装时间不超过20—30天。

、具体以招标人进场通知为准,承包人应无条件满足。

10.4工期延误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本合同总价的5‰计算,按天累计。

(注:

窗框安装阶段除按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总包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的误工损失)

第11条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按发包人现场工程部要求;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收到施工方案或进度计划之日起七个工作之日内进行确认。

11.3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延期开工

如发生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等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工期予以顺延,但费用不予增加;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若涉及二次进场问题,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不得以此理由增加费用。

第14条工期延误

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非承包人原因的停电造成停工时间连续12小时以上;

(3)重大的设计变更、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使承包人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完成;

(4)不可抗力及重大自然灾害;

(5)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14.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

发生不可抗力及合理的工期调整,承包人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划,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14.3除14.1条款以外的其它任何情况,承包人均不得延误工期。

第15条工期提前

15.1工程工期如需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另行协商以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工程质量

16.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发包人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吉林省或吉林市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6.2质量达不到要求时,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6.3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权威部门三性检测(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窗的喷淋试验必须通过发包人、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

16.4除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地震、火灾、自然灾害等及人为破坏和使用不当之因素情况外,承包人保证对所供材料在工程全面竣工后10年内使用性能不变,并提供原生产厂家签署的同等期限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承包人保证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情况下,达到设计所要求的使用年限。

16.5承包人应在安装之前进行洞口验收,并在安装前10天内将验收结果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总包单位、监理及发包人,以便总包单位安排整改。

如有遗漏或未进行洞口复核造成返工、误工等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6窗三项性能检测样窗由发包人组织监理进行现场抽检,并到发包人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否则检测结果发包人不予认同。

承包人对检测结果负全责,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16.7承包人对总包单位的后塞口工序施工时的成品保护有监督义务。

承包人应派专人对总包单位的后塞口施工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协调整改,必要时通知监理或发包人协调处理。

16.8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定材料、配件进行制作安装,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

如因特殊情况须进行替换时,承包人应提前告知发包人,并获发包人签字认可。

否则,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6.9因为成品保护不当造成窗实体及配件损伤,除因发包人原因之外承包人应及时无偿进行更换,不得随意找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有及时更换的义务。

16.10承包人应合理进行窗构造制作,窗制作前,应向发包人提供窗拼接构造方案,待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制作。

如未经发包人认可,造成稳定性能差、变形严重等质量问题一切责任、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6.11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吉林省或吉林市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

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24小时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

如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人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发包人代表已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7.2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送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总包单位、监理进行验收,并给予承包人批复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工期不顺延。

17.3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尽快做好竣工验收的一切准备工作,保证竣工验收一次性通过。

如因承包人原因致使竣工验收不通过,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

17.4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完成所有施工并经发包人、监理、质监部门验收通过签字的日期,需整改后才能达到要求的,应为承包人整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并经发包人、监理、质监部门签字验收通过的日期。

六、安全文明施工

第18条安全施工

1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承包人在进场后与总包方签定安全协议,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合同价款

20.1承包人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等级和合同条款要求完成本合同第2.1条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本合同总价包干、综合单价包干不再计取任何费率,即完成本合同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次包死不再调整总价、单价。

20.2合同金额(大写):

柒佰肆拾玖万捌仟贰佰陆拾(人民币)(小写):

7498260元。

20.3本综合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门窗样品制作及送审(包括型材样品的送审)、门窗的深化设计及翻样、供料、制作、主材及辅材的场内外运输、装卸、现场搬运、安装框扇、校正、五金件、玻璃、配件的材料及安装费、硅胶嵌缝、竣工全面清扫、原材料及成品的检验测试费、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费、水电费、建筑垃圾清运费、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申报、相关部门合理的管理费、规费、措施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一切费用。

20.4门窗材料及五金配件件采用的品牌为: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塑钢型材

铝合金型材

玻璃

月牙锁

滑轮

胶条

密封胶

玻璃胶

硅化毛条

固定片

钢衬

20.5工程量计算规则:

合同工程量按设计院施工图纸以设计门窗洞口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第21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金额包括合同项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间接费、措施费、规费、设计费、自行设计的施工图纸工本费、水电费、利润、税金、风险费、安装调试及呈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费、政府收费等,和完成本工程不可缺少的工作及责任,以及使本分包工程内的各系统正常运作所需的一切零件、配件、附件等物料的所有相关费用,不论其是否在图纸或技术规范内具体说明。

除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因素外,一概不再调整。

合作双方已综合考虑了现场条件、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波动的风险,合同金额不会因深化设计方案的调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波动、汇率等因素的变化、仓储时间的变化而调整。

合同总价中不包含总包配合费,由发包人与总包方直接结算。

21.2承包人在签约前已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进场后不得以不熟悉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为由提出单价调整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21.3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的调整:

(1)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的确认并不代表与其相关的经济费用的确认,经济费用最终确认由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签认、造价人员审核后加盖发包人公章才生效。

(2)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书面要求14天内对任何变更及洽商的价值提交一份详细估算,其中应包括相关的工程量及单价供发包人审阅;

在隐蔽工程隐蔽施工前承包人应提交一份详细估算,并提前48小时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三方对此隐蔽工程量进行核实。

否则视为无效,不计入结算。

(3)变更洽商价款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

除发包人提出的变更材料或品牌之外,本合同单价及总价均不得调整;

当发包人提出变更材料或品牌时,仅对变更部分的价格予以调整,未变更部分的价格不得调整。

变更部分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发包人造价人员确认后执行。

③工程量之调整,按实结算。

21.4暂定项目的调整(如果有):

暂定项目价格的调整仅限于发包人在施工中批准的预算价与合同中列明的暂定价格之间的差值。

21.5承包人采取的优惠条件(如下浮率)同样适用于增补项目、设计变更及洽商的计算。

第22条工程量的确认

2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之前。

22.2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2.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工程款支付

23.1合同生效后,在承包人提交保额为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和保额为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保函之后15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0%为预付款;

23.2每月按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50%支付进度款,当月的进度款在扣除违约金后在下月15日前支付;

如承包人未能按期完成当期工作,则发包人有权延后当月工程进度款项的支付,并追究因承包人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

23.3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80%。

23.4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15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

23.5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30天内,质保金无息支付。

23.6本工程保修期2年,自项目工程全面竣工之日起计算,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付清尾款。

23.7发包人应按以上条款不得延期支付,当支付延期超过一个月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4.1原则上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但根据发包人或项目需要,发包人有权随时将本项目中部分材料设备改为甲供,承包人不得反对,承包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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