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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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文广旅游局,XXX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一)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对全县范围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决定,统一协调,并及时向市文广局、县委、县政府汇报突发事件的进展和处置情况;

负责广电系统外突发事件处置中需要广播电视部门配合支持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职责

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机构的监管、巡查和事故调查处理。

重点协助有线电视网络巡查。

(三)县电视台、无线转发中心职责

县电视台、无线转发中心负责与本单位播出任务相关的安全播出工作,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服从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

(四)县广电网络公司职责

县广电网络公司负责信号源、前端、传输等环节的信号安全和与本单位播出任务相关的安全播出工作,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服从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

(五)广电系统外安全播出协调或联动单位的主要职责

根据需要广电系统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县委宣传部:

指导协调有关重大事项,指导广播电视宣传部门宣传报道工作的导向。

县综治办:

将防范对有线电视接入网的插播、偷盗等破坏活动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项目。

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协助有线电视网络巡查工作。

县610办公室:

协调涉及有关方面的广播电视安全防范工作,与广电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广播电视部门做好安全播出、防范非法攻击破坏等工作。

县公安局:

与广电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

依法打击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盗窃、损毁播出设施和对广播电视信号进行插播、干扰等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进行广播电视传输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配合广电部门做好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相关保卫工作。

县财政局: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对尽快恢复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增强防范能力给予适当的支持。

县直其他部门:

遇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广电系统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及时予以通报。

(六)广电系统外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广电系统外与播出相关的单位是指广电系统外承担广播电视传输、播出业务,为广播电视提供传输通道或资源的单位或部门。

其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业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当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部署。

1.电力部门:

保障广播电视播出部门供电安全,重要操作前或电力故障发生后,及时通知广电部门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供电措施。

2.市政部门:

及时向广电部门通报将对广播电视播出造成影响的相关市政施工规划和施工情况,协商解决方法、采取必要的保障安全播出的措施。

3.光缆单位:

在对光缆网络进行应急抢修或例行割接前,通知广电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并尽量缩短影响线路传输的时间。

4.施工单位:

提前通知广电部门可能影响广播电视光缆、有线传输的施工计划,同时提交有关施工线路图纸,获得广电部门认可后,在广电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

(七)镇(乡)人民政府职责

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参照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本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

四、预防、监测与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危害信息的收集是做好预警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通过事前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广电系统要随时密切注意播出异态,各播出部门要建立节目播出的监听、监看制度,县广电网络公司应充分利用社会和群众力量建立信号传输质量反馈体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预警预防行动

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了解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动态,做好防范工作。

密切注意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对灾害性情况的预报,发生灾害性情况应主动同相关部门联系,了解灾害的发展动态。

(三)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范围、时间、地点等因素,将突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突发事件的分级可根据事件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对收集、了解到的危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分析结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提前做好防范准备。

预警信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文件、会议、电话等方式发布。

五、应急响应

(一)信息共享和处理

1.事件报告

当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值班人员应向当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向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较为严重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随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填写快速报告单,通过传真报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并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排查和处置情况。

(1)无线广播电视受到非法信号攻击;

(2)有线广播电视出现非法信号插播;

(3)卫星信号源遭到非法信号攻击;

(4)广播电视设施遭到严重破坏;

(5)有线网络遭到非法信号插入;

(6)地面卫星接收信号遭到非法干扰;

(7)发生人为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事件;

(8)发生或者预期发生的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自然灾害。

如:

发生水旱灾害,雷电、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9)发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

(10)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原因造成的大范围、多套节目或长时间的播出中断技术事故;

(1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具有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突发事件。

报告内容:

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值班人员应在事发后逐级上报书面材料。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广播电视台、县无线发射中心、县广电网络公司的书面材料报告应于事发后3小时内上报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频道)节目、设备、事件处置过程、原因、性质、影响范围、造成损失、防范改进措施等内容,若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等内容暂时难以确定,待查明后补充报告。

2.事件报告的处置

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所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采取必要的应急防控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的突发事件。

   

3.越级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广电行政部门报告威胁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的事件和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广电行政部门举报广电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4.保密原则

对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窃取或泄密。

5.突发事件

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V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因施工事故等原因,造成广播电视传输线路损坏,导致有线电视网络1万户以上中断1小时以上;

(2)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重大播出事故(广播电视播控停播10分钟以上,有线电视前端停播30分钟/每套以上);

(3)出现供电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

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I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40%以下常规节目出现全县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中央及省级卫星节目(节目套数小于15套)同时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省、市、县广播电视主要节目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在有线电视网络中,中央及地方重要节目出现1万户以上信号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5)发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

(6)出现重大疫情,县广播电视台部分播出区域被封闭,影响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

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40%以上80%以下常规节目出现全县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同一卫星上的中央及省级卫星节目(节目套数大于15套)同时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省、市、县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全部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中央及地方重要节目出现全县范围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5)发生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

(6)由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原因造成的县有线电视前端总出口线路损坏,无法传输有线电视信号;

县广播电视播出、发射设施部分损坏或断电等原因造成广播电视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停播;

(7)出现重大疫情,县广播电视台被全部封闭,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

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80%以上常规节目出现全县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出现全县范围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

(4)因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县级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毁,县级广播电视播出全部中断12小时以上且短期内无法恢复;

(5)因人为破坏或重大安全事故(如火灾)等原因造成的县级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毁,县级广播电视播出全部中断12小时以上且短期内无法恢复。

6.分级响应程序

“IV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向全县广电系统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适时启动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组织技术人员对故障设施、设备和损坏线路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播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加强监测,确保中央、省、市、县一套节目安全播出。

“II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适时向全县广电系统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启动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县文广旅游局根据需要对本系统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进行统一安排;

(3)发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后,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人员关断插播区域所有广播电视信号,迅速查清插播部位,立即采取相应方式制止非法信号发射、传输和终端接收。

并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逐级上报。

“I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立即启动安全播出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启用广电应急备用设施、设备,调用应急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保证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

(3)播出部门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内容进行调整;

(4)发生造成比较严重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后,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人员关断插播区域所有广播电视信号,迅速查清插播部位,立即采取相应方式制止非法信号发射、传输和终端接收。

并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置,逐级上报。

(5)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立即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按要求并机传输中央广播电视重点节目;

(3)紧急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措施,启用所有广电应急备用设施、设备,调集征用应急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保证广播电视的应急播出;

(4)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插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安全播出事件,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人员关断插播区域电视信号(必要时供电部门对插播区域断电),迅速查清插播部位,协助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处理,同时要利用社会力量加强防范和协助应急处理;

(5)播出部门按要求对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内容进行调整;

(6)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发生需广播电视部门支援的突发事件:

(1)接到县委、县政府指令或相关部门的支援请求,广电部门应迅速给予相应的支援配合;

(2)根据县委、县政府指令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3)根据需要调集广播电视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

(4)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在突发事件相关的宣传报道方面全力配合支持。

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县广播电视台及时向县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在广播电视播出出现突发紧急情况时,经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授权,县广播电视台向公众告知广播电视播出紧急情况下的参数变化、接收方式及其他重要信息。

在我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按照县委、县政府指令,广电系统按规定调整节目播出安排,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错误、虚假或欺骗性的紧急报警信息。

8.调查分析评估

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影响、损坏、恢复进行全面调查分析评估,研究确定进一步降低突发事件影响、损失和快速处置的方案措施。

9.应急结束

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

导致突发广播电视事件因素消除,危险隐患排除,广播电视恢复正常播出,各播出设施、设备工作稳定。

I级、II级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由县文广旅游局会同县广电网络公司分析论证后,提出终结建议,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III级、IV四级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由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决定。

六、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

对处置突发事件时征集、借用的物质进行清理、归还,无法归还的按价赔偿。

调查报告:

对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对类似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改进和优化并写出调查报告。

七、保障措施

1.通信保障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必须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播出预警发布和指挥调度系统,并确保与上级部门的联络畅通。

建立涉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应急处理的部门和人员的通讯录,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保证通信畅通。

各安全播出指挥部人员发生变动或通信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上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

2.技术监测保障

县电视台、无线转发中心、广电网络公司要重视对播出节目质量的技术审查,并采用实时有效的节目监听、监看、监测手段,对直播、热线节目必须加装延时装置,对播出节目接收情况应有专人监听、监看和记录。

光缆干线网应具备可靠的网络管理系统,对故障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补救。

3.预案管理

县文广旅游局应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并报上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备案。

预案应涵盖安全播出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实施步骤具体、责任明确。

预案制定后须经实际操作验证,确保实施有效。

4.预案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5.培训及演练

加强对安全播出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对于已形成的预案适时进行演练。

6.监督检查

对突发广播电视事件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由本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7.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应急处置实行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对管理不善、不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处置不当或不作为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突发安全播出事件的举报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8.重要安全播出时期安全播出保障

重要安全播出时期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等上级特别强调的重要安全播出时期,如党的“十八大”召开时期。

重要安全播出时期的安全播出,是我县广播电视播出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因此,为保障重要安全播出时期我县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各级安全播出部门应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在本预案要求的基础上加强我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系统的监管、巡查,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进一步提高我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能力,严防安全播出事故的发生,圆满完成我县广播电视播出任务。

八、“十八大”期间的安全播出要求

(一)加强防范,确保质量。

在做好安全播出检查和管理的同时,要保障广播电视信息传输质量。

一是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严防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信息传输的行为,保障广播电视信息传输的安全和质量。

二是县广电网络公司要保证有线传输系统的传输质量和指标,同时加强农村“村村通”用户的运行维护力量,保障城乡用户收视效果。

(二)严格执行重要安全播出时期的安全播出保障要求。

(三)各播出机构要针对“十八大”期间的安全播出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认真做好“十八大”召开之前的安全播出大检查,排除隐患,确保安全播出。

九、附则

(一)术语和定义

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

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假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召开期间、重要宣传报道或上级确定的加强广播电视播出保障的特殊时期。

广播电视资源:

指对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提供基础保证的资金、人力、场地、设备、设施、资料、线路等。

延时器:

指在广播电视播出传输链路中串联的对广播电视节目信号进行延时播出的装置,延时器的延时时长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设置,是一种处置直播节目中的突发情况的有效手段。

并机传输:

指为确保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传输,平时用于传输或发射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通道或设备,按要求同时全部或同时部分改传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

(二)本预案由县文广旅游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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