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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基层老年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一、老年协会的性质、特点与现状

(一)性质

老年协会的定义:

老年协会是以老年人为主体,老年人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群众组织,是联系政府和基层老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老年协会的特点:

(1)组织性

即老年协会应当具有自己的组织结构和层次,具有自己的纲领和章程,能够以组织的身份进行群体活动;

(2)民间性

老年协会的运作应当脱离政府体系,有其独立性,虽然在行政法律上可以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或指导,但不能影响老年协会运作的非政府性质;

(3)非营利性

老年协会的活动不应当以盈利为目的,即使其经营经济实体也不能将利润最大化作为其首要目标,而应当以增加老年群体的福利为目的,实现老年群体福利的最大化;

(4)自治性

老年协会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完成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既不能受到政府干预又不能受到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在法律上,老年协会应当具有独立的人格,有能力参与民事法律诉讼,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5)志愿性

老年协会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组织活动的参与等,应当尊重老年人的个人意愿,不做强制性的要求和安排;

(6)社会保障性

老年协会的社会保障属性首先体现在其增进老年人福利的功能上。

老年协会的运作以增进农村老年人的福利为主要的目标和功能,而这种福利目标与社会保障的内在要求不谋而合。

首先,老年协会增进老年人福利的结果践行了民间组织在社会福利方面的社会保障功能,具有社会保障属性。

其次,老年协会的社会保障属性体现在弥补“政府失灵”上。

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其思考和运作大都着眼于宏观层次,在整个社会领域分配公共资源,但是在某些微观领域,政府的社会保障功能却鞭长莫及。

(三)老年协会发展现状

全国:

近年来,全国各地加强了对基层老年群众组织的支持力度,推动老年群众组织良性发展,老年协会不断发展壮大。

截止2009年底,全国范围内共成立老年协会436226个,参加人数4227万,其中居委会(村)级老年协会367163个。

据有关部门的统计,70%的村民委员会成立了村级老年协会,部分省市甚至在90%以上。

安徽省:

2014年底,我省老年人口1030.9万人,人口老龄化比例达到17%,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时期。

截至2014年年底,我省成立基层老年协会共12572个,其中成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84.94%,成立老年协会的农村行政村达到74.03%。

二、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及存在问题和对策

(一)规范化建设的内容:

一1、组织领导

老年协会成立委员会,一般7至9人组成。

设名誉会长1名、正副会长2至3名,由党支部提名,经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党政组织发文公布。

委员会内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民调委员、文体委员、经费委员。

委员会下设五个组,由委员会成员兼任组长。

五个组为参政议事组,治安民调组,关心下一代教育组,计生、殡改宣传组,养殖业、种植业、服务业示范组。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协会活动小组。

2、规章制度

章程:

明确会员条件、职责权利、义务、协会组织、干部要求、经费来源、活动范围。

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会议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活动制度、调研制度、服务制度、信访制度。

簿册:

会员名册、老年人名册、特困老人名册、高龄老人名册;协会活动记录簿、老年人来信来访登记簿、老年人献余热记载簿、为老年人办实事记载簿、民调记载簿。

3、活动场所

本着“因地制宜、合作共建、因陋就简、一室多用”的原则,建立老年协会活动室;也可以按老年人居住社区设立老年人活动室或联户老年人活动室。

老年协会活动室内辟有老年活动园地(墙报);有《老年法》、《创建敬老文明村条件》、《敬老公约》各种制度上墙;有活动器材(如羽毛球、乒乓球、麻将、扑克、象棋以及健身器材等);有老年报刊(如《中国老年报》、《老人天地》、《银潮》等);有图书等。

老年协会活动室可以天天开放,也可不定期开放。

4、活动经费

采取集体提一点、企业或老年经济实体拿一点、有关部门或各界人士赞助一点的“三点”办法,具体方法由村(居)决定。

各级政府和村拨款

协会经济实体的收入

单位和个人自主

其他合法收入

开展老年公益事业

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开展老年救助活动

5、总结表彰

每年在上一级老龄组织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召开一次总结表彰会,树立典型,表彰敬老孝星、尊老模范、十佳老人、老龄工作先进;同时根据年度考核要求,逐项打分,将具体负责老年协会工作同志的实绩与奖金报酬福利待遇直接挂钩并兑现。

(二)存在问题:

宏观上:

1、老年人协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据统计,全国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年人协会只占老年人协会总数的12%,大部分老年人协会并没有登记注册。

国家也没有形成一部专门调节基层民间组织的法律,而现有的民间组织登记申请中有关三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规定也极大程度上排斥掉了自身实力还很薄弱的农村基层民间组织。

此种现象可能不会影响老年协会活动的开展,但是这涉及老年协会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的法律认可,以及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等问题。

2、宏观管理体制不健全

中国的民间组织普遍具有官民二重性,这影响到其宏观身份的界定。

老年协会作为民间组织,应当自主管理和发展,在管理关系上应当受到民政部门的管理,但作为一个老年人的组织,其工作开展又理所当然的受到老龄委等老年工作部门的管理指导。

在一些地区,老年协会更是带有强烈的官办色彩,作为本应独立发展自主运作的民间组织其发展受到各方面的制约。

这种宏观管理体制上的不明确将影响老年协会的发展。

3、发展不平衡

目前老年协会的发展存在地区的不平衡性。

老年协会的建立和发展是受到各方面条件制约的,首先要有社区精英人物来领导老年人的活动,其次需要村级政权的支持甚至是扶持,此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也会影响到对于老年协会的认识、协会的组织和活动的开展。

受制于各方面的因素,老年协会的发展存在地区的不平衡性,东部地区发展相对较好,中部西部地区发展相对缓慢。

从区域看,老年人协会组织在华东、东北和华中地区比较健全,而在西部和华南部分地区的广大城乡,老年基层组织建设相对薄弱。

同时,老年人协会活动发展也不平衡,有的社区老年人协会活动开展的丰富,有的协会开展的活动较少,甚至有不开展活动的协会。

微观上:

1.思想认识问题

有些部门对老年协会不够重视,认为老年人在抓村容村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村务行政职能等工作时不能做出积极的贡献。

另外,老年人的自身认识也不足,欠缺积极意识,加之老年协会队伍中,有些成员知识水平有限,不能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贡献,同时对政策法规存在不理解和偏颇理解,造成自身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2.经费问题

资金来源成为老年人协会发展的最大瓶颈。

老年人协会目前的资金来源过于单一,有固定经费来源的少,主要是靠协会成员自己对上争资,有的甚至是单靠老年人出钱筹集活动经费,资金来源没有保障,老年活动的开展也遍收到了资金的限制。

3.管理问题

名称不统一;个别地方老年人协会内部管理还未跟上;对老年人协会的宣传有待加强。

4.活动内容问题

部分村的老年协会活动项目单调,层次不高,以打麻将、扑克牌和闲聊为主要活动内容,对于老年人的疾病防治、保健、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活动开展得还不是很充分;性别问题。

(四)对策:

1、进一步发挥政府职能

发挥政府职能首先体现在法律环境的创建上。

应当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关农村民间组织特别是老年人社团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是老年协会的性质、功能、管理运行机制等法律问题上得到明确,放宽老年协会的准入标准,拓展民间组织参与老年人事业的渠道,是老年协会的发展有法可依,更好的保障老年协会的生存和发展。

其次体现在政策引导上。

政府应对老年协会进行适当的政策引导,使其良性发展。

政府对老年协会的引导扶持可以利用财政手段,对老年协会提供财政扶持,以缓解老年协会经费不足的问题;另外政府还可以建立一系列针对老年协会的优惠措施,对其经营经济实体进行税收优惠和金融贷款的优惠。

2、创新经费来源渠道

老年协会的经费问题是制约其发展的基础性问题,要想更好的发挥老年协会的作用就必须创新经费来源的渠道。

如上所述,政府的财政补贴可以作为经费来源的一种方式。

此外,由于老年协会具有一定得社会保障功能,这是对政府职能的转接和承载,政府可以通过向老年协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向老年协会注资,这有别于直接的财政支持,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老年协会经营经济实体或者承接农村社区的相关建设也是创新经费来源的重要渠道。

等。

3、搞好与基层社会组织的关系

老年协会和基层政权既应保持相互的独立又应进行广泛的合作。

在相互独立的前提下进行自我管理和发展,两者不应该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优势。

老年协会的运作应尽量避免来自政权组织的干扰,政权组织也不能有试图改变和领导老年协会的预期。

两者在独立的基础上要进行密切的合作,老年协会从基层政权处获得一定的资源,并在可以操作的范围内提供公共福利资源,改善社区人文环境。

两者发挥利益一致的空间,最大限度的争取利益共享前提下的合作。

4、发挥民间精英的作用

民间组织的事情归根到底还是要靠非政府的力量来完成,那么发展一支稳定的非政府力量是不可缺少的,因此要大力培育村庄里的民间精英的成长,这些民间精英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能起到很好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一方面民间精英可以成为项目中先进分子和典型,从而起到带头的作用、加大宣传;另一方面,民间精英和民间团体可以使民众和基层政权之间有更多的对话,这样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可以很好的带动老年协会的建设。

三、老年协会的作用与工作开展

(一)老年协会的作用

1、解决老年人的需求方面

•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协会成立以后,老年人形成了一股组织的力量,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在村落社区中为老年人说话,给老年人办事,为老年人撑腰。

农村社区中出现的老年人与子女之间产生的赡养纠纷,侵害老年人权益甚至是虐待老人的事件,有时很难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去解决。

过去的解决方式大都依靠宗族的力量,宗族势力减弱以后,社区缺少了维护基层秩序的力量,村委会在解决类似问题时一方面无暇顾及、另一方面不作为老年人的利益表达集团出现。

老年协会的出现很好地弥补了这一主体地位的缺失,使话语表达权最为薄弱的农村老年人有了组织后盾。

老年协会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还从里一个侧面对于中国传统的孝道文化、尊老文化起到了保护和促进的作用。

•拓宽老年人学习的渠道

老年人虽然阅历丰富,贡献大,但同时也存在着接受新生事物、新的知识慢等特点。

通过定期组织老年人学习时事、政治、法律法规知识和各种文化、科学知识,使老年人在思想观念上保持与时俱进,明确是非,远离迷信、邪教等,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

通过举办各种学习班、培训班,增强致富的技能和本领。

通过教育使老年人遵纪守法、保持晚节,不支持和参与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人和事。

•改善老年人的精神与物质生活

老年人退出劳动领域后,这一阶段的老年人生活更为空虚,通过子女的偶然探访、同龄人聊天等简单的方式取得精神安慰,因此老年协会可以从老年人的实际出发组织自身活动。

在用集体的力量申请活动场地以后,可以让老年人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从而可以进行一些诸如棋牌、聊天、看电视、看报、书法、喝茶、唱戏等活动。

这些活动看似简单,但是老年人有了一个固定的活动场所,增加老年人在自身群体中的交流,让老年人有一种精神的归宿感,这对于老年人所起到的精神慰藉的作用是无法估量的;老年协会以集体的名义在会员生日时送上一份礼物,生病时派人照料,去世时送花圈等,这些活动花费很小,但可以使老年人感受到来自于集体的生活关怀,在精神、心理方面收到的效益却是很大的。

老年协会通过经营适当规模的经济实体,可以有针对性地为老年人特别是有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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