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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施工试验检测资料35

4.3施工记录36

4.4质量验收记录38

5附则39

1总则

1.1目的

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指导参建人员规范作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1.2.2部门规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6)《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

(7)《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晋建质函〔2014〕63号);

(8)《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晋建质字〔2014〕223号);

1.2.3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适用范围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行为准则

2.1基本要求

2.1.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2.1.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2.1.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同时签订接受授权意见书。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1.4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2.1.5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1.6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2质量行为要求

2.2.1建设单位

(1)开工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

(5)施工图设计文件按山西省相关规定实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和重要工程专家论证制。

(6)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

(7)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8)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9)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0)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11)及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12)工程竣工时,应当按规定设置质量责任制永久性标识牌;

(13)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2.2勘察、设计单位

(1)施工图设计文件按山西省相关规定实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

(2)在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

(3)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按规定参与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竣工等验收。

2.2.3施工单位

(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4)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

(6)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7)配备齐全项目涉及到的相关图集、规范及标准。

(8)按规定对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进行使用前符合性检查;

所从事测量的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9)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10)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11)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12)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13)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

(14)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15)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

(16)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

(17)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

(18)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

2.2.4监理单位

(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2)配备足够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

(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

(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

(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8)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

(9)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

(11)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12)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

(13)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4)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

2.2.5检测单位

(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检测。

(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3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3.1地基基础工程

3.1.1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

3.1.2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相关项目的试验检测。

3.1.3填方或垫层工程的配合比、压实系数和承载力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3.1.4挤密地基的桩体填料、桩间土强度和复合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其液化或湿陷性消除情况应满足设计要求。

3.1.5强夯处理后地基的强度、地基承载力、变形指标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3.1.6刚性复合地基的桩身强度、桩身质量、单桩承载力和复合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3.1.7混凝土桩基础的桩身质量和承载力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3.1.8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地基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

3.2钢筋工程

3.2.1钢筋进场时,应按规范要求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规范要求作抗拉强度、伸长率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

3.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规范要求。

3.2.3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4钢筋加工、安装、连接、锚固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5在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

3.2.6对预留钢筋进行纠偏。

3.2.7保证钢筋位置的措施到位,位置准确。

3.2.8箍筋、拉筋弯钩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9悬挑梁、悬挑板的钢筋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10后浇带预留钢筋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11焊工应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焊工证书,并在其焊工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施焊。

在钢筋焊接开工前,应由参与该项工程施焊的焊工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

试验合格后,方准焊接施工。

3.2.12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13预应力筋张拉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出现断裂或滑脱的限值应符合规范要求。

3.2.14浇筑混凝土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内容符合规范要求。

3.2.15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钢筋代换除应符合设计要求的构件承载力、裂缝宽度验算以及抗震性能规定外,尚应满足钢筋最小配筋率、钢筋间距、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锚固长度、接头面积百分率及搭接长度等构造要求。

3.3模板工程

3.3.1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

3.3.2模板及支架用材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进场时应抽样检验模板和支架材料的外观、规格和尺寸。

3.3.3模板和支架的安装、拆除应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3.3.4模板板面应清理干净,钢模板和铝合金模板重复使用时应涂刷脱模剂。

3.3.5模板的轴线位置、标高、内部尺寸、垂直度和表面平整度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3.3.6模板的接缝应严密。

3.3.7框架梁的支模顺序不得影响梁筋绑扎。

3.3.8后浇带处的模板及支架应独立设置。

3.3.9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位置准确。

3.4混凝土工程

3.4.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检查数量符合规范要求。

3.4.2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及其他必要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符合规范要求。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

3.4.3混凝土细骨料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3.4.4预拌混凝土进场时,应进行塌落度试验,并符合有关要求;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

3.4.5浇筑混凝土前,应清除模板内或垫层上的杂物,清除钢筋上的污染物和施工缝处的浮浆。

3.4.6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高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时,节点核心区的混凝土浇筑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4.7混凝土构件的外观质量、位置和尺寸偏差符合规范要求。

3.4.8施工缝或后浇带宜留设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位置,留设位置和混凝土浇筑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4.9后浇带的混凝土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时间进行浇筑。

3.4.10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试验室。

3.4.11混凝土试块应及时进行标识。

3.4.12同条件试块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

3.4.13楼板上的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结构设计承载能力,当超过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通过设计单位复核。

3.4.14施工过程中发现混凝土结构缺陷时,应认真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

对严重缺陷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处理方案,方案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再实施,不得擅自处理。

3.5钢结构工程

3.5.1钢结构工程所选用钢材、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3.5.2制作与安装单位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和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施工过程应严格遵守评定合格的工艺。

3.5.3焊工应当持证上岗,在其合格证规定的范围内施焊。

3.5.4全部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级、二级焊缝应进行内部缺陷无损检测,一级焊缝探伤比例为100%,二级焊缝探伤比例不低于20%。

3.5.5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6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3.5.7钢管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5.8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超薄型、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

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3.5.9钢结构防腐涂装的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和涂料产品说明书要求。

3.5.10单层、多层和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偏差符合规范要求。

3.5.11钢网架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3.5.12钢结构吊装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进行。

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查合格,并应在其额定许用荷载范围内使用。

3.6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3.6.1装配式结构连接部位及叠合构件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内容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2装配式结构的接缝施工质量和防水性能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3预制构件的质量、标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4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结构性能和预留孔、预留洞、预埋件、预留插筋、键槽的位置数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5夹芯外墙板内外叶墙板之间的拉结件类别、数量、使用位置及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3.6.6预制构件表面预贴饰面砖、石材等饰面与混凝土的粘结性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7预制构件的粗糙面或键槽符合设计要求。

3.6.8预制构件与预制构件、预制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符合设计要求。

3.6.9后浇筑混凝土强度、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10钢筋灌浆套筒、灌浆套筒接头的材料及连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1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及浆锚搭接连接用的灌浆料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灌浆应密实饱满。

3.6.12预制构件连接接缝处防水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3.6.13装配式结构的安装尺寸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14当连接钢筋位置存在严重偏差,影响预制构件安装时,应会同设计单位制定专项处理方案,严禁随意切割、调整受力钢筋和定位钢筋。

3.6.15灌浆套筒灌浆施工前,应模拟现场施工条件制作平行试件,进行抗拉强度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灌浆施工。

灌浆操作全过程应由施工专职质检人员及监理人员负责现场监督,留存灌浆施工检查记录及影像资料

3.6.16套筒灌浆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灌浆准备工作、实施条件、安全措施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套筒内连接钢筋长度及位置、灌浆料强度、接缝分仓、分仓料性能、接缝封堵方式、封堵材料性能、灌浆腔连通等情况。

检查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灌浆令,方可进行灌浆作业。

3.6.17装配式结构的连接施工应逐个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并应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3.6.18预制构件安装首层(首段)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共同验收,重点对连接形式、连接质量、防水处理、固定形式、水电安装等质量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3.7砌体工程

3.7.1砌体工程所用材料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2砌筑砂浆的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3严格按规定留置砂浆试块,做好标识。

3.7.4墙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留槎应符合规范要求。

3.7.5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符合规范要求。

3.7.6构造柱、圈梁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防水工程

3.8.1防水材料原材料进场应按规定进行进场见证试验,检验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3.8.2严禁在防水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

3.8.3防水混凝土结构的节点设置和构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4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5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

3.8.6地下室卷材防水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7涂料防水层的厚度和细部做法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8地面防水隔离层的厚度、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设计要求。

3.8.9地面防水隔离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10有淋浴设施的墙面的防水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3.8.11屋面防水层的厚度、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设计要求。

3.8.12屋面细部的防水构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13外墙节点构造防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14外窗与外墙的连接处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15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3.9装饰装修工程

3.9.1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9.2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应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3.9.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9.4外墙面分格缝应按规定进行分格缝设置。

3.9.5外墙外保温与墙体基层的粘结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6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3.9.7吊顶埋件与吊杆的连接、吊杆与龙骨的连接、龙骨与面板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3.9.8安装隔墙板材所需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9.9外门窗安装牢固。

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采用射钉固定。

3.9.10推拉门窗扇安装牢固,并安装防脱落装置。

3.9.11幕墙的框架与主体结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

3.9.12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注胶应在洁净的专用注胶室进行,且养护环境、温度、湿度条件应符合结构胶产品的使用规定。

3.9.13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

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3.9.14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

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3.9.15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使用安全玻璃。

3.9.16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3.9.17饰面砖粘贴牢固。

3.9.18饰面板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19护栏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设置的栏杆以及无障碍设施的安全抓杆应设置牢固,支撑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9.20屋面瓦片铺置牢固。

3.9.21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

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10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3.10.1管道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2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3.10.3排水塑料管道的阻火圈或防火套管、伸缩节等附件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4管道穿越楼板、墙体时的处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5室内、外消火栓及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6水泵安装牢固,平整度、垂直度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7仪表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阀门安装应方便操作。

3.10.8生活水箱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9气压给水或稳压系统应设置安全阀。

3.10.10散热器和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取样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3.10.11散热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12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加热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其间距及长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10.13换热站内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产品性能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通风与空调工程

3.11.1风管加工的强度和严密性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风管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3.11.2防火风管和排烟风管的本体、框架及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应为不燃材料;

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3.11.3风机盘管和管道的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取样复试合格。

3.11.4风管系统的支架、吊架、抗震支架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5风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按要求设置套管并封堵密实,当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必须设置厚度不小于1.6mm的钢制防护套管并应用不燃柔性材料封堵严密。

3.11.6空调用冷(热)源及辅助设备、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产品性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7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并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3.11.8空调制冷系统、空调水系统与空调风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9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后的结果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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