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损员考试复习资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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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顺序责任制:
各保险人所负责任依签订保单顺序而定,由其中先出立保险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当赔偿不足时再由其他保单在各自的保险金额限度内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
熟悉:
1.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中高级:
掌握)
(1)保险利益原则:
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投保标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于承诺。
(3)近因原则:
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
(4)损失补偿原则:
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代位原则(不适用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分摊原则。
2.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三章(中高级:
(1)文义解释原则:
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地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合同条款内容发生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
3.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章
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额度某些条款或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
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
了解:
1.保险的特征、要素、分类、功能;
第二章
保险的特征:
互助性、契约性、经济性。
保险的要素:
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遵循公平合理适度稳定原则,财产保险纯费率的厘定是以平均损失率来俄测算损失概率)、保险准备金的建立(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和寿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市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
2.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的特征;
第一章
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个要素构成。
风险因素:
是指促使某一特定损失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
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俄间接原因。
分为实质性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的特征:
(1)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是否发生的不确定、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产生结果的不确定性)
(2)风险的客观性(3)风险的普遍性(4)风险的社会性(5)风险的可测定性(6)风险的发展性。
3.可保风险的定义、可保风险的要件;
可保风险:
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按的特定风险。
可保风险的条件:
(1)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2)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4)风险必须具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4.保险合同的特征、要素、种类、形式。
特征:
有偿合同、保障性合同、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人的赔付义务纸业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附和合同(一方拟定另一方选择取舍)、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最大诚信合同。
种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不定值保险合同: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和认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条件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估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足额投保,十足赔偿;
不足额投保,比例赔付;
超额投保,超过部分无效。
要素: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价值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在财产保险中,一般情况下,保险价值就是财产的实际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其他书面形式。
第二部分定损、理赔专业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律基本知识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人们在生活关系中,受民事法律支配所产生的关系,是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当事人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
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是一种带强制性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课题是物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人的生命和身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什么是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涉及行政法法律关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肇事方进行处罚;
民事法律关系-责任方对受害方的经济赔偿;
刑事法律关系-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5、什么是侵权?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道交法76条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诉讼概念及其种类?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8、证据概念、特征及其种类?
证据是指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实事。
证据三个基本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法
1、概念
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道交法调整对象
调整政府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职责;
调整交通安全管理中公安机关内部及其与其他有关机关的关系;
调整道路交通管理者与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调整人们在交通活动中产生的相互关系;
调整人们在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关系。
3、道路的概念?
道路:
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4、机动车的概念
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5、机动车分类
6类:
汽车、摩托车、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拖拉机
6、机动车登记制度的种类
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7、机动车检验制度
5种:
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临时检验、特殊检验、技术监督。
《道交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8、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从2004年5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的《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行业标准》,统一了车辆检验的项目、程序和方法。
车辆技术标准应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技术条件》(GB7285-2004);
从事道路客货车运输的经营性车辆还应当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
9、驾驶资格的取得和管理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
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条例》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10、驾驶车辆的规定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
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11、保险条款中关于驾驶员的责任免除有哪些?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2、非机动车的概念
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13、什么是道路?
14、道路的分类
我国的道路分为城市道路和公路两大部分。
15、道路的等级标准
(1)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5个等级。
(2)城市道路:
快速干道、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16、道路交通设施的种类和作用
(1)种类:
道路交通设施包括: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和隔离设施等管制和引导交通的其他设施。
(2)作用: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管制和引导交通。
17、交通信号灯的种类
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交叉口信号灯。
18、交通标志的种类
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19、道路通行原则
(1)右侧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低速置右。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2)各行其道
道路通行带划分: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专用车道。
慢车道车辆超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3)遵守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指挥。
遇有交警指挥的,按照交警指挥通行;
没有交通信号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优先通行原则
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右转弯的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辆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有障碍的一方的车辆让无障碍一方的车辆先行;
下坡的车辆让上坡的车辆先行;
一般车辆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急车、救护车先行。
20、行驶车道的规定
机动车应按照各行其道的规定,分道行驶。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当慢车道定内的机动车需要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车道行驶;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
21、最高时速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
(1)没有限速标志、标线也没有中心线的:
城市道路30km/h;
公路40km/h.
(2)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
城市道路50km/h、公路70km/h。
(3)复杂路面、恶劣天气、弯路窄桥、牵引故障车或发生故障时:
<30km/h;
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车<15km/h。
22、什么情况下减速行驶?
(1)夜间、危险路段、恶劣气候条件下;
(2)通过单位院内、居民区;
(3)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铁路道口。
23、超车的规定有哪些?
(1)超车与被超车: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在没有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被超时,低速靠右让路。
(2)禁止超车的情形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24、会车的规定有哪些?
(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
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
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25、机动车行经灯控交叉路口的规定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26、机动车行经非灯控交叉路口的规定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1、灯控交叉路口第
(2)项、第(3)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27、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的规定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28、机动车掉头的规定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29、机动车倒车的规定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30、交通阻塞的行驶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过。
31、机动车的灯光装置有哪些?
转向灯、前照灯、防雾灯、后位灯、示宽灯、制动灯、尾牌照灯、仪表灯、挂车标志灯。
32、灯光的规定
(1)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3)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4)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33、喇叭的规定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34、机动车故障的处理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35、牵引故障机动车的规定:
(1)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2)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3)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4)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5)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
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36、机动车牵引挂车的规定:
(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
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
挂车不得载人;
(3)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37、货车装载的规定
(1)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2)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按照交警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3)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危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严禁实习驾驶员驾驶。
(4)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
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
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5)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
(6)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载人。
38、客车装载规定
(1)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
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2)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
免票儿童不得超过10%。
(3)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39、车险条款中关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免赔是如何规定的?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10%。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规定:
车上人员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规定:
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免赔。
40、禁止性行为规定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41、高速公路通行规范
(1)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