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审图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b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7695307 上传时间:2022-12-08 格式:DOCX 页数:31 大小:36.6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信审图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b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安信审图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b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安信审图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b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安信审图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b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安信审图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b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信审图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b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安信审图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b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信审图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b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信审图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b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第8.2.3条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

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第9.2.3条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厂房(仓库)外,按第9.1.2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第9.3.1条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9.1.3楼梯间、防烟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疏散走道、中庭等采用自然通风口的面积、开启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避难层采用自然通风时是否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开窗面积是否符合自然通风开窗面积要求。

第8.2.2条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8.2.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8.2.2.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2.2.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第8.2.3条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第8.2.4条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第9.2.2条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

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3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第9.2.4条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

注:

对避难层每侧外窗面积可参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2.4条的要求。

9.1.4机械防烟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1.4.1送风机的选型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8.3.9条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9.1.4.2送风机的进风口设置是否按规范要求不受烟气影响。

9.1.4.3送风口的设置位置、启闭方式控制、送风口的风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8.1.5.3条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第8.3.4条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第8.3.8条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

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第9.3.5条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1个。

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3层设置1个。

第9.3.6条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0m/s。

9.1.4.4风管的制作材料、耐火性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且不同材料风道风速是否满足规范规定,风管上防火阀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8.4.9条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第8.1.5条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8.1.5.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第9.1.5条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1.6条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0m/s;

2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0m/s。

9.1.4.5防烟系统风量计算,其余压值、加压送风量控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承担32层以上的送风系统是否分段设计;

封闭避难层的独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量是否按避难区净面积确定。

第8.3.2条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

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第8.3.3条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第8.3.5条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第8.3.6条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第8.3.7条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

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8.3.7.1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8.3.7.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

第9.3.2条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

当计算结果与表9.3.2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

第9.3.3条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

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第9.3.4条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9.2审查排烟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2.1建筑内需要设置排烟设施部位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了排烟设施。

同一个防烟分区是否采取同一种排烟方式。

第8.1.3条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第8.4.1条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4.1.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8.4.1.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8.4.1.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8.4.1.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第9.1.3条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

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0m

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

2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3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

长度大于20.0m

的内走道;

4中庭;

5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

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其它建筑中长度大于40.0m的疏散走道。

第9.2.2.3条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第9.2.2.4条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第9.4.1条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第8.2.1条面积超过2000m²

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9.2.2防烟分区的划分、面积、挡烟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规定,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挡烟垂壁或防火卷帘。

第5.1.1条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第5.1.2条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

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第5.1.3条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第5.1.4条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第5.1.5条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

5.1.5.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5.1.6条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第5.4.4条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

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以上均由建筑专业确定)

第5.1.7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第5.1.9条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第5.1.10条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第5.1.11条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第5.1.12条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按本规范第8、9、11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第5.1.13条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

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

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

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以上均由建筑专业确定

第9.4.2条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第8.2.2条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²

,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9.2.3自然排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8.2.3条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9.2.1条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厂房(仓库)外,按第9.1.2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强条)

第9.2.3条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本规范第9.2.2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9.2.4排烟口或排烟窗的设置位置、高度、面积、开启控制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8.4.4条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第8.4.5条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第8.4.8条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第9.4.6条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4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5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

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0m/s。

第9.4.7条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

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0m。

第8.2.3条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9.2.5机械排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2.5.1排烟风机的选型和风机设置位置。

排烟风机选型是否符合排烟系统要求,是否采用离心式或轴流式风机,风机入口是否设置排烟防火阀并能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排烟风量是否按规范要求计算。

第8.4.2条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8.4.2.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

8.4.2.3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

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

第8.4.7条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第8.4.12条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第9.4.5条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9.4.5的规定。

第9.4.8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

其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

2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

3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4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第8.2.5条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排烟风机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9.2.5.2排烟风管的制作材料、耐火极限、风管与可燃物的距离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且不同材料风道风速应满足规范规定,管道相应位置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第9.1.5条防烟与排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