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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杯知识试题

山西乡宁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0一三年“安康杯”安全知识竞赛复习题

一、填空题(120题)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3、瓦斯检查员在分工区域发现瓦斯超限或积聚时,有权责令相应地点停止作业和撤出所有人员。

4、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5、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

6、矿井通风管理中的“五图”是指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和安全监控系统图。

7、矿井通风方式有中央式、对角式、混合式三种基本形式。

8、生产矿井反风方式有全矿井反风和局部反风两种。

9、煤矿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是“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10.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1、井下主要进回风巷的最高风速不得超过8m/s。

12、甲烷、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13、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14、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15、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16、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

17、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18、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19、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20、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21、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煤巷和半煤岩巷最低允许风速是0.25m/s最高允许风速是4m/s,综采工作面采取措施后最大可达5m/S.

22、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巷道防尘管路上每隔50m设一个三通及阀门,其它地点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及阀门。

必须设在巷道行人侧,并编号管理

23、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24、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5、通风设施周围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26、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27、引爆瓦斯的主要火源有电火花、爆破火花、撞击摩擦火花、明火。

28、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入井总人数多10%。

29、井下主站或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其距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30、局部风量调节的方法有增阻调节法、降阻调节法、增压调节法。

31、沉积煤尘是煤矿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的最大隐患。

32、瓦斯检查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向有关人员报告。

33、分区通风要实行分区管理,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力求简单化。

对井下各工作区域实行分区通风。

34、矿井必须每月编制月度配风计划,每年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

35、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36、安设局部通风机的进风巷道所通过的风量要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防止产生循环风。

37、有计划停风时,局部通风机停风前,必须先撤出工作面的人员,并切断工作面的供电。

38、未经过作业地点,而通过通风构筑物的裂隙、煤柱裂隙、采空区或地表塌陷区等直接渗透到回风道或地面的风流统称漏风。

39、外部漏风是指地表与井巷之间的漏风。

40、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1、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42、防火对通风的要求是风流稳定、漏风量少和通风网络中有关区段易于隔绝。

43、启封火区时,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44、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2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

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

45、煤层注水的注水方式中对地质条件适应性较强的是短钻孔注水。

46、《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掘进中的煤及半煤岩巷最低允许风速为(0.25m/s)。

47、《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掘进中的岩巷最低允许风速为0.15m/s。

48、入风井和采掘工作面的新鲜风流含尘量不得超过(0.5mg/m3)。

49、当氧含量低于(18%)时,煤尘就不再爆炸。

50、矿井防尘系统中,地面水池不得小于(200)m3,并有备用水池。

51、装载点的放煤口距矿车不得大于(0.40)m,并要安装自动控制装置,实现自动喷雾。

52、主要隔爆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的断面积计算,不得小于400L/m2。

53、辅助隔爆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的断面积计算,不得小于200L/m2。

54、对于采区煤仓,要使用胶皮管伸入煤仓2m处进行检查瓦斯。

55、个别井下机电硐室,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设在回风流中,但进入机电硐室的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56、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57、主要进、回风巷实际通风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回风巷失修率小于7%.

58、矿井施工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

59、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时,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建立抽放系统。

60、一个掘进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时,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建立抽放系统。

61、瓦斯矿井中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

(2)次。

62、凡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火灾监测系统,开展火灾预测预报工作。

每班至少观测预报一次。

63、瓦斯积聚是指体积超过0.5m3的空间瓦斯浓度达到(2%)的现象。

64、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

65、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允许的最高风速为(15)m/s。

66、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允许的最高风速为(12)m/s。

67、风桥允许的最高风速为(10)m/s。

68、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允许的最高风速为(8)m/s。

69、架线电机车巷道允许的风速范围为(1-8)m/s。

70、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允许的风速范围为(0.25-6.00)m/s。

71、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允许的风速范围为(0.25-4.00)m/s。

72、掘进中的岩巷允许的风速范围为(0.15-4.00)m/s。

73、箕斗提升井兼作进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

74、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75、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时,必须停止作业。

76、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77、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78、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

(1)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随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79、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一个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80、停风的独头巷道,每班在栅栏处至少检查

(1)次瓦斯。

81、抽出式通风,风筒吸风口吸入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

82、除尘风机、抽出式局部通风机和位于掘进工作面附近100m范围内的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其噪音不应超过(85)dB。

83、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上级部门批准。

84、煤炭自燃发火必须同时具备有可燃的碎煤、有充分的(氧气)和适宜的蓄热升温的环境。

85、防治矿内火灾的原则是(预防为主)。

86、从防自然火灾角度出发,对矿井开拓、开采的要求是最小的煤层暴露面、(最大的煤炭采出率)、最快的回采速度、易于隔绝的采空区。

87、煤矿灭火方法有直接灭火法、隔绝灭火法和综合灭火法三种。

88、外因火灾的预防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二是采用不燃或阻燃支护材料,同时防止可燃物大量积聚。

89、煤矿常用的防火措施有灌注泥浆、充填砂石或粉煤灰、均压、喷洒阻化剂、注入惰性气体等,(灌注泥浆)是应用最广的措施。

90、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且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中人员全部撤出。

91、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于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

9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93、矿井每旬至少组织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并有排查记录,隐患排查必须建立台账管理,并及时进行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9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所允许的地点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只有在查清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巷道顶部和支架背板后面无瓦斯积存,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作业。

95、采用放顶煤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的设计。

9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束管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97、影响煤炭自然发火的外因有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状态)。

98、建设矿井必须在进入基岩前安装好安全监控系统。

99、矿井应编制年度、月度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及总结,每年编制一通三防安全费用计划,并严格执行。

100、矿井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101、瓦斯防治的资金投入应在安全费用中重点保证,提取费用不低于安全费用的50%,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102、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必须在密闭前后1米范围彻底切断,严禁随意留设盲巷。

103、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的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

104、凡一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的矿井,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照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要求实施关闭。

105、凡发生2%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

106、发生3%及以上的瓦斯超限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组织追查。

107、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108、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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