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大型餐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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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烧烤制作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三、食品留样制度

二十四、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二十五、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设有专人管理和负责。

2.《餐饮服务许可证》悬挂于醒目可视处。

3.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4.工作人员上班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保持良好个人卫生。

5.保持餐厅内外环境卫生,加强通风和消毒工作,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

6.食用工具每次用后应洗净、消毒、保持洁净。

7.盛装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应密闭并配有盖子,垃圾及时处理,搞好防绳、防尘、防鼠“三防”工作。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接触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工具、容器和设备应通过颜色、大小、材质、文字等形式做到标志清楚,分开使用。

食品盖布要专用正反分开,并有标记。

3.所有的工具、容器和设备应做到使用后清洗干净,并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和设备在使用前还需进行消毒。

4.收工后,应做到地面整洁无油污,容器清洁无残渣,刀墩洁净无霉斑。

5.严禁采购、加工和使用亚硝酸盐。

6.加工场所内的垃圾通道应加盖,及时清运。

1.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全面检查与抽查、自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各餐饮部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各项食品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3.厨师及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操作习惯和标准操作习惯。

4.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四、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1.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的要求。

2.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生产经营资质(许可证)和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同时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查验。

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3.所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4.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害有毒、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志不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采购。

5.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不得采购。

6.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安全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索证的其他食品等、均应严格索证索票。

生肉、禽类应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监督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书。

7.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的营业执照、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8.应当查验所购产品的感官、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分门别类建立台账。

鼓励建立电子台账。

台账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9.采购乳品及含乳食品的,应当建立单独的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货台账。

10.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时间、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1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顺序有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台账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食品及其原料不能和非食品及有害物质同库存放。

2.各类食品及其原料应分类、分开摆放整齐。

3.各类食品及其原料要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

4.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加盖密封并张贴标识。

5.库房内应经常通风,保持室内干燥整洁。

6.库房门、窗防鼠设施经常检查,保证功能完好。

7.设专人负责库房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

8.库房内食品及其原料应经常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及其原料。

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2.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检验检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3.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符合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4.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5.不得以掩盖仪器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

6.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保管,专柜存放(要有标识),食品添加剂的领取、使用情况要有记录。

1.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室或专用区域,消毒间内配备洗刷、消毒、保洁设备。

2.洗刷消毒员必须熟练掌握洗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

(l)物理消毒。

严格按照“除残渣。

碱水洗。

清水冲。

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

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

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保持10分钟以上。

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2)化学消毒。

主要为各种含氯消毒药物,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又称250)以上,餐饮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

化学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残留。

3.消毒后的餐饮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手巾、餐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餐具保洁柜内。

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要经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

4.每餐收回的餐饮具、用具,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5.清洗餐饮具、用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采购洗涤剂、消毒剂时要索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合格检验报告等。

6.洗刷餐饮具的水池专用,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清洗食品原料,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冲洗拖布。

7.洗刷消毒结束,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清理潜水桶,做到地面、水池清洁卫生,无油渍残渍,汾水桶内外清洁。

8.定期清扫室内环境、设备卫生、不留卫生死角,保持清洁。

1.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3.餐饮服务食品人员的培训对象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40、40、15课时。

4.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1.餐饮服务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餐饮服务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3.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凡餐饮服务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调离工作岗位。

1.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卫生操作。

3.严格科学的洗手:

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4.从业人员不得留过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

5.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尝味,使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6.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

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豆浆、四季豆等含有天然有毒物质,必须煮熟煮透方能食用。

2.不得供应罕见野生菌,当地经常食用的野生菌也应按照相关烹调技术保证完全熟透后方可供餐。

3.马铃薯(土豆)发芽时,因芽内含有龙葵素,必须将芽彻底挖掉,才可进行烹调食用。

4.未烧熟煮透的海产品不得食用,熟透的海虾、海蟹应一次或当天食用,如有剩余,放凉后立即妥善冷藏,再次食用前要加热煮透。

5.夏秋季多发细菌性食物中毒,要注意食物加工消毒及炊具、餐具消毒。

6.严防发生投毒事件。

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加强餐饮服务人员的思想建设,及时化解矛盾,以免发生过激行为。

7.食品仓库、加工间不得存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质。

8.食堂内不得有员工住宿、午休房间。

9.如怀疑有食物中毒发生时,应迅速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采取及时有效措施进行救治。

十二、鲜肉食品采购卫生要求

为防止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在采购时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采购定点屠宰的肉类制品,查验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定点屠宰检验合格印章。

2.所采购的肉类外观及肉质无出血斑(点)、无病灶、无血污、无毛、无粪便污染、无有害腺体、无寄生虫(包括肉眼可见的米猪肉)等。

3.严禁采购病死畜禽肉。

4.要坚持以销进货、快销勤取和及时售完的原则,进货时需向销售方索取肉类检验合格证明。

十三、肉类食品的贮存

肉与肉制品入库时,首先要进行检验或抽检。

凡已经腐败变质、发霉、有异味或受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的肉与肉制品不得入库贮藏,也不能与鱼等有腥味的食品放在同一库内。

库内禁放药物和其他杂物。

1.鲜肉应吊挂在通风良好的常温库或置于冷库中贮存。

对凡已发生腐败变质、有异味或受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的肉与肉制品不能再继续贮藏。

2.冷却肉或冻肉应置于-18℃的低温冷库中贮存。

3.腌腊制品可放在常温库中贮存。

4.肉制品应放在专用的容器中,置于冷库中贮存。

5.新宰杀的短期贮存的家禽应置于4℃的冷藏库中。

6.需长期贮存的家禽,应在-25℃~-29℃条件下速冻24-48小时后,再置于低温冷库中,可保存半年。

十四、乳与乳制品采购

1.奶粉:

任何包装的奶粉均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对标识的规定,包装必须密封、无破损。

罐装应无锈斑,商标与内容物相符。

奶粉应呈淡乳黄色,有光泽,粉粒大小均匀,无结块、无杂质;

加糖奶粉颗粒稍大,有明显砂粒感,用水冲调后呈乳白色,有纯正的乳香味。

2.奶油:

表面紧密,色泽均匀微黄,无霉斑,可有少量沉淀物,无异味,无杂质,具有奶油特有的香味。

3.炼乳:

优质炼乳应呈白色略带黄色,粘度均匀无凝块,无霉斑,无脂肪上浮,冲调后有纯正的乳香味,无异臭味。

质量差的甜炼乳,其色泽比正常的深,呈褐黄色或肉红色,粘性大,乳香味差,冲调后有少量脂肪上浮及蛋白凝固颗粒,不能用做冷饮食品的原料,可作为食品加工原料使用。

4.鲜奶:

学校食堂必须采购消毒鲜牛奶。

鲜奶应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或稍带微黄色,无沉淀、无凝块、无杂质。

乳与乳制品应尽量采购定型包装的乳制品。

标签要注意是否标注品名、配料、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等内容。

十五、乳与乳制品的贮存

鲜奶、酸奶、奶油应置于5℃的冷库中保存。

奶粉应包装严密,置于干燥通风的常温库中贮存。

十六、食品粗加工及切配管理制度

1.餐饮单位应设置专用粗加工间或粗加工区域及设施,其使用面积应与生产供应量相适应。

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清洗间或区域池,并有明显标志。

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

2.粗加工间或粗加工区域地面应易清洗、不吸水、防滑、排水通畅,所用材料应无毒、无臭味或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符合卫生标准、有利于保证食品安全卫生。

3.粗加工场地应设有层架,加工场所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并正常使用。

加工用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用后消毒。

4.解冻、择洗、切配、加工工艺流程必须合理,各工序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5.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宜在专用水池清洗,并有明显标志。

加工肉类、水产品与蔬菜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6.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7.加工后食品原料要放入清洁容器内(肉禽、鱼类要用不透水容器),不落地,有保洁、保鲜设施。

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使用或冷藏。

8.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放在层架上。

9.加工后的肉类必须无血、无毛、无污物、无异味;

水产品无鳞、无内脏。

10.加工后的蔬菜瓜果必须无泥沙、杂物、昆虫。

蔬菜瓜果加工时必须做到一拣(拣去腐烂的、不能吃的)、二洗、三浸(必须浸泡半小时)、四切(按需要切型状)。

1.加工前检查食品原料质量,变质食品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加工后的直接入口熟食要盛放在已经消过毒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3.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放凉后再冷藏。

4.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5.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

不用抹布揩碗盘,滴在盘边的汤汁用消毒抹布揩擦。

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收集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7.剩余食品及原料按照熟食品、半成品、生食品的卫生要求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

8.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9.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

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10.盛放热加工食品的容器使用后应洗刷干净,每次使用前进行消毒。

1.设立更衣、洗手消毒专用间。

2.设立与售餐数量相适应的盛放待售食品的台(架)。

3.盛放食品的容器要专用,并有标志。

4.销售熟食要用专用器具,严禁用手抓。

5.不售变质、变味食品。

6.售饭菜窗口要能够开合,严禁开放式。

7.要设与配餐间相适应的紫外线消毒灯,定时开灯消毒。

8.窗口销售人员要穿戴整洁卫生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操作前洗手消毒。

9.配餐间工作人员应严格注意个人卫生,严格洗手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10.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提供的食品可疑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立即撤换做出相应处理。

11.传递食品需用专用的食品工具,专用工具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

12.每餐(或每次)配餐前必须打开紫外线灯进行空气消毒30分钟以上,并对操作台进行消毒。

13.工作结束后,清理配餐间卫生,配餐台无油渍、污渍、残渍,地面卫生清洁,紫外线消毒30分钟。

14.配餐间按专用要求进行管理,要做到“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

其他人员不可随意进出,传递食品从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进行。

1.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

2.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食品应存放于专用冰箱内保存。

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3.室温应低于25℃,设有与食品数量相适应的冷藏设备。

4.凉菜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必须打开紫外线灯进行空气消毒30分钟以上,并对操作台进行消毒。

5.操作人员应严格注意个人卫生,严格洗手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6.凉菜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

7.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8.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9.在大型聚餐、会餐时,食品成品实行留样制度(留样量为每样100克,放入冷藏冰箱保存48小时)。

二十、主食面点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1.加工前要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如米、面、黄油、果酱、果料、豆馅以及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如发现生虫、霉变,异味、污秽不洁,以及不符合其他食品安全要求的不能使用。

2.面肥(引子)不得变质、发霉;

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要符合相应卫生要求。

蔬菜要彻底浸泡清洗,易于造成农药残留的蔬菜(如韭菜)浸泡时间30分钟以上,然后冲洗干净。

3.需进行热加工的应彻底加热。

4.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点心,应在冷柜内存放,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

5.剩米饭应晾凉后冷藏保存,食用前应再次彻底加热。

6.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位存放、菜板、菜墩洗净后立放。

7.糕点存放在专库或专柜内,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毒,含水分较高的带馅糕点存放在冰箱,做到生熟分开保存。

8.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

9.各种食品加工设备,如纹肉机、豆浆机、和面机、馒头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

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晾干备用。

10.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面板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洁后定位存放。

1.进入裱花间必须更衣、洗手消毒。

2.裱花用食品添加剂必须是允许使用的品种,并在允许使用量范围内使用,不能乱加。

3.要定时进行空气消毒,保持室内清洁状态。

4.专用裱花工具要定时清洁消毒,防止污染。

5.加工人员要穿戴整洁卫生衣帽、口罩,定时洗手消毒,保持个人卫生。

不允许戴手饰及染指甲等。

6.防蝇、防尘、防鼠等卫生设施要齐备。

7.要定时整理室内卫生。

二+二、烧烤制作安全管理制度

1.场所必须按宰杀→粗加工→腌制→烧烤卤肉间→晾凉分设场所(间)。

2.所用畜禽肉类必须经过兽医检疫合格方可使用。

3.所用食品添加剂必须是允许使用的品种,并在允许使用量范围内使用,不能乱加,严禁使用亚硝酸盐。

4.制作间必须设洗手消毒水池及设施。

5.切配烧烤卤制熟食品间要设紫外线消毒灯,定时对案板及空间进行消毒处理。

6.切配烧烤卤制熟食品要专人负责,专用工具,防止生熟交叉污染。

7.放绳、防尘、防鼠、防腐卫生设施要完备。

8.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整洁卫生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1.重要接待活动、学校食堂、配送的集体用餐等供应的食品成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2.每个食品成品品种留样量不少100g,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

3.每次留样必须作好留样记录,详细记录留样时间、餐次、食品名称、留样数量、留样人等;

4.取祥工作完成后,应将留样食品及时存放在专用的、具有冷藏功能的留样冰箱(柜)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5.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

l.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蛊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嶂螂、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

距地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采用空调设施进行通风的,就餐场所空气应符合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求。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8.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

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9.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l.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2.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3.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4.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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