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32项强检标准及主要技术性能要求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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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项强检项目及主要技术性能要求见表1

表1

序号

检测

项目

检验标准

技术性能要求

1

 

应符合

GB7258-2012中4.1.1

4.1.2

4.1.3

4.1.4

GB7258-2012中:

4.1.1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4.1.2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18411的规定,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GB/T25978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

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它项目见表1。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

表1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机动车类型

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摩托车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实际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

e电动摩托车应标明车辆识别代号、电动机型号、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额定电压、整备质量;

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普通摩托车及两轮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

4.1.3摩托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规定;

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

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字高应大于等于5.0mm。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变动,并符合GB16735的规定。

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上,不得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4.1.4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

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2

GB7258-2012中4.2

的有关规定

4.2外廓尺寸

表2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外廓尺寸限值单位为米

车辆类型

两轮摩托车

≤2.50

≤1.00

≤1.40

边三轮摩托车

≤2.70

≤1.75

正三轮摩托车

≤3.50

≤1.50

≤2.00

轻便两轮摩托车

≤0.80

≤1.10

轻便三轮摩托车

3

整备质量

应符合GB

7258-2012

的规定

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

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600kg。

4

转向轴轴荷比

7258-2012中4.5.1.2

4.5.1.2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分别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大于等于:

——正三轮摩托车18%;

——其他机动车20%。

5

车速受限车辆的最高车速

7258-2012中10.6

10.6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低速汽车、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等车速受限车辆应在设计及技术特性上确保其实际最大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在空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的110%。

1注:

实际最大行驶速度是指车辆在平坦良好路面行驶时能达到的最大速度。

6

乘坐人数及固定座位设置

GB7258-2012中4.5.5和11.6.10的规定

4.5.5.1两轮普通摩托车除驾驶人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核定乘坐1人。

4.5.5.3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人1人;

车厢在有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固定座椅(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大于等于400mm且与驾驶人座椅的间距大于等于650mm)时,按座垫宽度每400mm核定1人,但最多为2人;

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核定乘坐人数。

4.5.5.4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人1人。

11.6.10正三轮摩托车的乘客座椅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且与前方驾驶人座椅后表面(或客厢前表面)的间距应小于等于1000mm。

7

7258-2012中4.7.3的规定

4.7.3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

——三轮摩托车:

25°

8

车速

应符合GB7258-2012中4.12的规定

4.12车速表指示误差(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机动车除外)

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

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

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0≤V1-V2≤(V2/10)+4

9

GB7258-2012中6.1、6.2

6.6

6.7

6.13

6.1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如使用方向盘转向,则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应小于等于200mm;

其他摩托车不得使用方向盘转向。

6.2机动车的方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现象。

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6.6三轮汽车、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应小于等于:

a)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

45°

b)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

48°

6.7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方向把不应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它异常现象。

6.13三轮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前减振器、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

8.5.1.1机动车装备的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功能;

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

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得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8.5.1.2所有前照灯的近光均不应眩目,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装用的前照灯应分别符合GB4599、GB21259、GB25991、GB5948及GB19152的规定。

8.5.1.3机动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稳定。

8.5.2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要求

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表8的要求;

并且,同时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其总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符合GB4785的规定。

测试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

表8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单位为坎德拉

检查项目

新注册车

在用车

一灯制

两灯制

四灯制a

二灯制

10000

8000

8000

6000

轻便摩托车

4000

3000

2500

8.5.3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8.5.3.1检验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7H~0.9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他机动车(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为0.6H~0.8H。

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应小于等于170mm,向右偏应小于等于350mm。

8.5.3.3检验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时,对于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前照灯,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度,对乘用车为0.85H~0.95H(但不得低于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对其他机动车为0.8H~0.95H;

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远光光束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应小于等于170mm,向右偏应小于等于35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应小于等于350mm。

GB15742-2001中:

3.1性能要求

3.1.1一般要求

喇叭应发出连续而均匀的声响。

对于气动和电-气动喇叭,从喇叭刚被推动的瞬间至声压级达到3.1.2条所规定的声压级的时间不得超过0.2s。

3.1.2声压级

3.1.2.1在3.2.3.1所规定的条件下,距离喇叭2m处的A计权声压级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a)对用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15dB(A);

b)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18dB(A)。

3.1.2.2在3.2.3.2所规定的条件下,气动的和电-气动喇叭在距离喇叭2m处的A计权声压级不得超过125dB(A)。

3.1.2.3在频率为1800~3550Hz频带内的声压级必须大于频率超过3550Hz的每一分量的声压级,并且在任何情况下:

a)对用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至少为95dB(A);

b)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至少应为105dB(A)。

3.1.2.4在采用多音喇叭时,若其中各声响发射单元能单独起作用,则每一单元单独工作时,应能达到以上规定的最低值;

全部单元同时工作时,其总声压级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最高值。

3.1.3耐久性

3.1.3.1对用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0000次。

3.1.3.2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50000次。

3.1.3.3耐久性试验后喇叭应符合3.1.1和3.1.2的规定。

其中直流推动喇叭的试验电压允许在其标称电压的95%~115%范围内。

4.1性能要求

4.1.1安装在机动车上的喇叭,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

4.1.2喇叭应装于机动车辆的前部,其声压级应满足:

a)对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应不小于83dB(A),且不大于112dB(A);

b)对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应不小于93dB(A),且不大于112dB(A)。

4.2试验方法

4.2.1试验条件及实验试验仪器应符合3.2的有关规定。

4.2.2仪器的安装

测量仪器的传声器应放置在接近车辆纵向平面的位置处,最大声压级应在离地面0.5~1.5m处测得,并应考虑下列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a)将喇叭安装在车辆上的固定零件;

b)喇叭在机动车辆上的位置;

c)喇叭安装支架的刚性;

d)对喇叭声压级可能产生影响并具有屏蔽作用的车辆前部结构的形状上与材料。

4.2.3声压级的测量

声压级的测量应在车辆前方7m处。

测量时,对直流推动喇叭,应关掉发动机,车辆停放在尽可能平坦的空地上。

测量时的背景噪声应比被测声压级至少低10dB(A)。

8.6.1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为7kW以下的摩托车为80dB(A)~112dB(A),其他机动车为90dB(A)~115dB(A)。

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还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其工作应可靠。

12

燃油消耗

GB15744-2008、GB16486-2008的规定

一、两轮摩托车:

GB15744-2008《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燃油消耗量限值见表1~表2。

表1两轮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L/100km)

排量mL

>50~100

≥100~125

≥125~250

≥250~400

≥400~650

≥650~1000

≥1000~1250

≥1250

限值

2.3

2.5

2.9

3.4

5.2

6.3

7.2

8.0

表2三轮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

≥100~150

≥150~250

≥650

3.3

3.8

4.3

5.1

7.8

9.0

二、轻便摩托车,GB16486-2008规定燃油消耗限值见表3~表4。

表3两轮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L/100km)

≤50

2.0

表4三轮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L/100km)

13

GB7258-2012中12.2.1、12.2.3、12.2.4

12.7、12.9、

12.20

11.5车门和车窗

11.5.6机动车的门窗应使用符合GB9656规定的安全玻璃。

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风窗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不以载人为目的的机动车可使用区域钢化玻璃,最大设计车速小于40km/h时可使用钢化玻璃;

其他车窗可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安全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但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用厚度小于等于5mm的钢化玻璃或每层厚度不超过5mm的中空钢化玻璃。

11.5.7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70%。

所有车窗玻璃不得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注:

风窗以外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是指驾驶人驾驶时用于观察后视镜的部位。

12.2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

12.2.1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12.2.2机动车(不带驾驶室的摩托车除外)外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驾驶人能在水平路面上看见车身左侧宽度为2.5m、车后10m以外区域及车身右侧宽度为4.0m、车后20m以外区域的交通情况;

12.2.3汽车及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车的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GB15084的规定,摩托车(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车除外)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GB17352的规定,

12.2.5车外后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12.2.6安装在外侧距地面1.8m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12.3前风窗玻璃刮水器

12.3.1机动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人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12.3.2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

12.3.3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

12.5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

12.5.1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

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

12.5.2燃料箱的加油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机动车晃动时不漏油。

12.5.4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不允许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且应距排气管的出气口端300mm以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

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气开关200mm以上。

车长大于6m的客车的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排气管的任一部位300mm以上。

12.5.6机动车燃料箱的通气口和加注口不得设置在有乘员的车厢内。

12.13.7 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允许指向车身右侧。

(如受结构限制排气管口必须偏向右侧时,排气管口中心线与机动车纵向中心线的夹角应小于等于15°

)和正下方;

11.4.3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客座应设座垫、扶手(或拉带)和脚蹬。

两轮普通摩托车扶手应符合GB20075的规定。

14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与信号装置图形符号

应按

GB15365-2008

要求设置并符合其规定

一、GB15365-2008:

3.1图形符号及信号装置的位置,应方便正常操纵位置上的驾驶员观察识别。

3.2操纵件及信号装置上的图形符号应与底色明显反差,以求醒目,涂镀层应能永久保持,不能被手指轻易剥落.如果没有涂料,保证被清楚识别,这些符号只能做成凹凸的.

3.3图形符号应置于相应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上或其邻近处。

确实做不到时,图形符号和相应的操纵件、指示器或信号装置之间应用一条短实线以指示其联系。

3.4如果以摩托车或摩托车部件的侧视图作为图形符号,应假定摩托车是从右往左行驶。

3.5聚焦光应以平行射线表示,散射光应用发射光线表示。

3.6光信号装置使用颜色示意:

  a.红色表示危险;

b.黄色表示注意;

c.绿色表示安全.

   蓝色仅用于前照灯开关和远光闪烁警告。

注1:

所列操纵件的图形符号,并不意味着必须使用标准中列出的每一个操纵件。

注2:

4.20~4.29图形符号为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

15

试验方法按

GB/T5378-2008

执行

两轮摩托车并应符合

GB7258-2012中4.7.4

三轮摩托车应符合GB7258-2012中7.13.3(7.4.2)的规定

4.7.4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不应小于9°

、5°

、6°

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均不应小于8°

7.10.4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车在坡度为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机动车为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其时间不应少于5min。

检验时操纵力按7.4.3规定。

在规定的测试状态下,机动车使用驻车制动装置能停在坡度值更大且附着力符合要求的试验坡道上时,应视为达到了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规定的要求。

(7.4.3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员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

手操纵时,乘用车应小于等于400N,其它机动车应小于等于600N;

脚操纵时,乘用车应小于等于500N,其它机动车应小于等于700N。

在GB/T5378-2008中:

12.2驻车制动装置

12.2.2.2将受试车辆的变速器换入空档位置,按表4中规定的控制力操纵制动装置,,然后解除制动控制。

确认受试车辆完全停稳后测出控制力,5min受试车辆不得有任何移动。

表4驻车制动控制力要求

驻车坡度/%

载荷

状况

控制力/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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