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理避税案例3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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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税收后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通常情况下,站在避税的角度,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
其原因在于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出现“削山头”现象。
同样,金融机构贷款亦可实现部分避税和较轻度避税:
一方面,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利润有所降低;
另一方面在企业的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从而使企业实际税负相对降低。
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途径。
企业自我积累资金由于资金所有者和占用者为一体,税收难以分摊和抵销,避税效果最差。
而贷款、拆借、集资等形式都涉及到还本付息的问题,因而就涉及到如何计算成本和如何将各有关费用摊入成本的问题。
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方法的不同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有效避税的关键所在。
金融机构贷款计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较小,实行避税的选择余地不大。
而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收余
地,从而为避税提供了有利条件。
其方法主要是:
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抵销所得税额;
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等服务,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投资方案避税法
投资方案避税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减免税优惠,通过投资方案的选择,以达到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
一、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
(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的比较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所谓外资企业是指经zgzf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三类。
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征收的税收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和其它各税三大部分。
内、外资企业税收存在很大区别:
内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小,为18%、27%两档,这主要是照顾投资规模较孝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
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大,分别为15%、24%两档,主要是体现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
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是对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是对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等等。
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般为l—3年;
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一般都在5年或5年以上。
另外,适用其它各税的税种数不同:
内资企业适用10个税种;
而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6个税种。
(二)内资企业之间的税负比较
内资企业统一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基本上趋于公平,但仍可以通过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
1、横向联合避税法。
即为了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以横向联合为名组成联合经济组织。
这种作法在税收上有几个益处:
(1)横向联合后,企业与企业相互提供产品可以避开交易外表,消除营业额,从而避开增值税和营业税;
(2)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采用“先分后税”的办法,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并入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
这就给企业在瓜分和转移利润上提供了机会。
例如,为了鼓励再投资,中国税法规定,对向交通、能源、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地区的免征所得税。
作为企业就可以通过尽可能挂靠“老少边穷”和交通、能源,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但在实践中,横向联合避税法有其局限性:
一是联合或挂靠本身有名无实,是否合法的问题;
二是即使挂靠联合合法,也能享受税收优惠,但仍存在避税成本高低的问题。
应择其优而选之。
2、挂靠科研避税法。
我国税法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进口的仪器、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定的优惠,即免征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
同时,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国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此产生了挂靠科研避税法。
即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法向科研挂靠,争取国家有关优惠,以达到避税目的。
例如:
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努力获取海关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优惠。
挂靠科研避税法的采用应满足3个条件
1)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
(2)获取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
(3)努力掌握国家优惠政策项目,并使本企业进出口对象符合享受的条件。
二、投资方式选择法
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
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
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投资方式选择法要根据所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
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它对象、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
为了鼓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它物料,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它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它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无形资产虽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假设投资者欲投资办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为生产高科技产品企业,需要从合资外方购进一项专利权,金额为100万美元;
如果以该合资企业名义向外方购买这项专利权,该外商应按转让该项专利权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20万美元,其计算公式为:
100万美元某20%=20万美元。
如果改为外商以该项专利权作为投资入股100万美元,则可免缴20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
那幺以货币方式进行投资能否起到避税的效果呢?
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中外合资经营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这就是说合资中外双方均以货币方式投资,用其投资总额内的资本或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同样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照顾,达到节税的效果。
由此可知,只要合理利用有关法规,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投资入股,均可达到避税目的。
但在具体运用时,还应根据投资的不同情况,综合分析比较,以选择最佳方案。
假设有一个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合同要求中方提供厂房、办公楼房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而中方又无现成办公楼可以提供,这时中方企业面临两种选择:
一种是由中方企业投资建造办公楼房,再提供给合资企业使用,其结果是,中方企业除建造办公楼房投资外,还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是由中方企业把相当于建造楼房的资金投入该合资经营企业,再以合资企业名义建造办公楼房,则可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投资产业选择法
投资产业选择法是指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一)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的税收比较
生产性企业主要包括从事以下行业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
(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行业。
目前已确定的其它行业有: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从事饲养、养殖、种植业;
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非生产性企业是指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
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还对从事农、林、牧业、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机场以及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规定了更优惠的税收政策。
而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投资产业选择避税的具体方法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要使投资行为既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要体现出税收的政策导向,通过对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不同税收优惠的分析比较,综合考虑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总体负担,选择最佳投资方案。
在实践中,有几种典型的避税方法可供参考:
1、综合利用避税法。
即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
综合利用减免税的范围:
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之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
三是废液的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它废液生产的产品;
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
五是利用矿治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和动力;
六是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所生产的产品;
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企业采用综合利用避税法,应具备两个前提:
一是使自己的产品属于减免税范围,并且得到有关方面认可;
二是避税成本不是太大。
否则,如果一个企业本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得减免税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2、出口退税避税法。
即利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避税的方法。
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
篇二:
私营企业合理避税案例分析
一、用自有住宅和拥有产权的场所办公司、建工厂,收取租金
某私营企业主利用自己的房屋开办公司,并向公司收取租金。
收取租金对私营企业主来讲,个人要缴纳房产税,财产租赁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表面上个人税收增加,实质上由于企业支付租金是要计入经营成本的,所以,企业的所得将减少,企业负担的税金也相应下降,企业年营业利润可以不分红,从而减少私营业主红利收入应负担的税金。
此外,企业租用房屋,还要负担一定的房屋维修保养费用。
这些,不仅可以保证房屋的完好,而且企业又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费用。
如果维修保养费用不是由企业承担而是由出租人承担的话,出租人可以将维修费用在租金收入税前列支,可以相应减少纳税额。
当决定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时,还应该在申请执照时区别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可用全部居室作为营业场所,建议应分别一半作营业场所,一半作居室进行申请。
这样在缴纳房产税时的付出量最少。
二、提高职工待遇,增加企业成本
现实生活中,许多私营企业主为了增加收入,采取压低工人收入的办法,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压低工人工资及其应享受的待遇,降低了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企业要多付出税收。
对于私营企业主来讲,在增加职工待遇,而不减少企业收益时,可以采取发放实物的对策。
对于防暑降温,职工劳保,通过发放相等数量的实物,虽然企业的支付量不变,但对于职工来讲,发放的这部分实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会有好处。
因为这些实物在计算所得额时,充其量只能是按一定价格折现,其价值往往要低于购买价,而实际计算收入时会降低收入总额。
所以,私营企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考虑适当提高工人工资,给职工的伙食补贴改为提供就餐机会,适当提供职工医疗健身费,建立职工教育基金。
这些费用,由于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能够帮助私营企业主减少税负。
私营业主在决定增加成本开支时,应该合理测算成本增大减少的利润与税收降低之间的关系,进而分析私营企业利润下降对企业收入
和税收收入的影响程度,否则,盲目扩大成本,会得不偿失。
篇三:
企业合理避税各种方法运用
所谓避税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纳税。
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
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转让定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张小姐透露,他们在审计外资企业的时候,常会遇到一些利用现有中国税法不健全进行转让定价的避税方法。
张小姐举例说,她在审计中,就遇到一家总部设在国外分部设在国内的加工制造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
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
这家企业“长亏不倒”的做法在很多外企中也很盛行。
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
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贷款高利率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
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
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
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
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资产评估提高折旧张小姐曾遇到过一家香港公司,每年都要对其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其在华子公司因为要与香港母公司进行合并报表,所以也要同时评估其在华房产。
这也是外资一种避税的有效方法。
如房地产评估增值,每年计提的折旧也会相应的增加,纳税自然也会相应减少。
国际避税地建公司记者还从一位曾在台湾某企业工作过的陈小姐那里得知,在避税港注册也是一种办法。
他们那里曾经也采用过相同的办法。
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
在长三角地区,一些外资企业的投资方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方,而实际在岛上,它们可能只有一间办公室。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
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其他方法层出不穷外企避税另一主要手段是利用关联交易,高进低出。
这种手段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
另外,目前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即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国际公司也向境内外银行借大量资金,利用税前列支利息,达到少交或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反避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
税收制度不够完备,地区间、部门间的不协调,
是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专家指出,应从税法和征管两方面完善和加强现有税收体制。
首先,现行的涉外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着和内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这种税收设置,为合法避税行为提供了一个很大空间。
只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才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法和严格征管,在反避税上从根本上打下一个非常好的基础,否则,现在两套税制,随意性很大。
其次是征管方面。
在征管手段上要跟上计算机的信息控制,另外也涉及到出口退税和骗税问题,要求海关、外贸部门和税务机关三方面能够迅速信息相通,这些方面和国际上都还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