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财政法律制度财经法规新增内容之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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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财政法律制度财经法规新增内容之一会计财政法律制度财经法规新增内容之一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为了强化国家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全文共11章79条,包括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依据预算法,制定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总共8章79条,包括总则、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附则。

二、国家预算的概念与作用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是国家财政发展到一定阶段适应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的需要而产生的。

所谓国家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反映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现实中,国家预算的编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公开性。

国家预算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方向和政策,与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因此,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公平,为人民所了解并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2.可靠性。

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依据充分确实的资料,并总结出规律性,进行计算,不得假定或估算,更不能任意编造。

3.完整性。

应列入国家预算的一切财政收支都要列在预算中,不是打埋伏、造假账、预算外另列预算。

国家允许的预算收支,也应在预算中有所反映。

4.统一性。

虽然一级政府设立一级预算,但所有地方预算连同中央预算一起共同组成统一的国家预算。

国此,要求设立统一预算科目上,每个科目都应按统一的口径、程序计算和填列。

5.年度性。

政府必须按照法定预算年度编制国家预算,这一预算要反映全年的财政收支活动,同时不允许不属于本年度财政收支的内容列入本年度的国家预算之中。

上述预算原则就一般意义而言,不是绝对的。

一个国家的预算原则一般是依据预算本身的属性,并与本国的经济实践相结合,通过制定预算法来体现。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国家预算作为财政分配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国家预算的作用是国家预算职能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财力保证作用。

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

2.调节制约作用。

国家预算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控制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

国家预算的收支规模可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预算支出的结构可调节国民经济结构,因而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有直接的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国家预算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预算收入反映国民的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水平,预算支出反映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因此,通过国家预算编制和执行便于掌握国民经济的运气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我国的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每级财政都建立一级总预算。

建国初期,国家财政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三级财政(大行政区于1954年由政权机构变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大行政区一级财政同年被撤销)。

同时,为适应地方工作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县、市级财政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

1954-1985年,就全国而言,基本上划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自治区三级财政。

1982年宪法实施之后,开始实行市管县。

1985年,国家决定县以下的乡、镇建立一级财政。

至此开始,我国国家预算现设立中央、省、(直辖市),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我国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缴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缴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3.总预算。

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知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国务院负责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1.各部门的职权。

各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从来源上来看,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它收入等。

其中,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专项收入,是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从归属上来看,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其中,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缴的收入;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搞乱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二)预算支出从内容上来看,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其中,经济建设支出是用于经济建设的基本投资支出,支持企业的挖潜改造支出,拨付的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专项建设基金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方面事业的支出,具体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人员费用支出、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

从主体上讲,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其中,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缴中央的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1.预算的年度。

我国国家预算年底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算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如下:

(1)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底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底预算草案的依据如下:

(1)法律、法规;

(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5)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底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其中,政府公共预算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用于维持公共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发展社会公共事业的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取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用于支持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步,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以及补充社会保障而编制的预算;社会保障预算是国家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给,以便实现国家社会保障职能、建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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