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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技术

损失频率

风险自留

风险减少

风险避免

风险转移

第二章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性质来分

1.商业保险:

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保险行为

2.社会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政策保险:

政府为了一定政策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基础而开办

(二)按实施方式来分

1.自愿保险: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

2.强制保险(法定保险):

保险人和投保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

(三)按保险标的来分

1.财产保险:

以有形的物质财产及其相关的无形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人身保险:

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信用保证保险:

以经济活动中的义务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四)按承保方式来分

1.原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承保风险责任的保险

2.再保险(分保):

原保险人把直接承保的风险责任部分地或全部地通过承保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3.重复保险:

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和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的保险,而且每份投保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恶意重复保险不被允许)

4.共同保险:

几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各自按一定比例承保同一笔业务

(五)按保额与保险价值确定方式来分

1.保额-投保人投保的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2.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价值(市场价)

3.根据不同承保方式,财产保险可分成

1)不定值保险:

先确定保额,后确定保险价值

2)定值保险:

先确定保险价值,后确定保额

保险赔偿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4.人身保险没有保险价值,只有保险金额

(六)按保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不定值保险可分为

1.足额保险:

保额=保险价值

•全损按保险价值赔或按保额赔

•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赔

•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

2.超额保险:

保额>

保险价值

•全损按保险价值赔

3.不足额保险:

保额<

•全损按保额赔

•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七)按保险保障的范围来分

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思考题

●某外贸企业于2008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是上海,目的港是伦敦;

保险金额为5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

1.货物全部损失(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候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为多少?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候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为多少?

●某企业于2008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2009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如果

1.该企业在出险时候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0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2.该企业在出险时候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8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3.该企业在出险时候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二.保险的职能

1.基本职能

1)损失分摊(分散危险):

保险人通过向所有的投保人收取保费,并建立保险基金,来分摊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灾害事故的损失

缴纳保费就是分摊损失的过程

★假定由1万户居民组成一个火灾保险社,每户居民的财产价值是1百万元.根据历史资料,每年约有1‰的财产价值因为发生火灾而全损,由此可知:

财产价值总额=1000000*10000=10000000000(1百亿)

预计的财产损失总额=10000000000*1‰=10000000(1千万)

每户居民分摊的损失额=10000000/10000=1000元

保险费率:

纯费率-纯保费,用于赔偿和给付的保费

附加费率-附加保费,用于营业费用支出的保费

2)经济补偿:

保险人在被保险人遭受灾害事故的时候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派生职能

1)防灾防损,社会管理

2)投资,资金融通

三.保险的作用

1)保障社会稳定

2)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3)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4)有利于推动科技发展

5)社会的稳定器

6)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7)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8)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四.保险的起源

1.保险的发源地---意大利

1347年,乔治勒克维伦出具世界上第一张保单(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保险单)

2.保险的发展---英国

劳合社的出现,伦敦成为现代保险的故乡

3.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1805年,英国商人设立广州保险会社,承保船舶和运输保险(我国第一家保险公司)

1875年,洋务派在上海开办保险招商局(上海是旧中国保险中心,外国资本垄断旧中国保险市场)

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

1986年,交通银行保险部成立(在1991年成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成立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诞生

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原则要求保险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和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都必须做到高度的诚实守信

2.保险双方的告知义务

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的内容

•投保时必须告知有关标的的风险状况和重要事实

•投保后标的风险的增加必须告知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必须通知

•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必须通知

•出现重复投保必须通知

2)告知形式

•询问回答告知

•无限告知

3)不告知的法律后果

•过失不告知:

有权解约,不承担赔偿,保费退还

•故意不告知:

有权解约,不承担赔偿,保费不退

•欺诈:

有权解约,不承担赔偿,保费不退,性质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

4)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内容

保险人在签定合同时必须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5)说明形式

•明确列明

•明确说明

3.保证

•明示保证:

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

•默示保证

4.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

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中可以享受的某一项权利

禁止反言:

一旦放弃某项权利,保险人不得反悔,不得重新要求享受此权利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某一种利害关系

2.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没有资格投保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没有资格索赔

•保单只有在取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经过保险人批改,才具有效力

•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单不能随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转让

3.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合法的利益

•经济利益

•客观存在的,确定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某一种利害关系

4.不同险种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

财产所有人,保管人,经营人,租赁人,抵押权人等对财产都有保险利益

2)责任保险

每个人对自己有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有保险利益

3)信用保证保险

被保证人对自己的信用有保险利益

权利人对被保证人的信用有保险利益

4)人身保险

•本人对自己有保险利益

•父母,子女,配偶之间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与自己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同意他投保的被保险人视为有保险利益

5.对保险利益要求存在的时间

1)一般财产保险要求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和出险时都要存在

2)海上货运险允许投保时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出险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人身保险要求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出险时不要求保险利益

6.确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从本质上与赌博划清界限

2)防止道德风险

3)限制保险赔偿的额度

思考题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1年,保单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到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

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

●王某陪其姐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姐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表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

三.近因原则

1.近因:

并非指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起决定作用最重要的直接促成后果的原因

2.近因原则的意义

3.判断近因的方法

1)造成标的损失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2)造成标的损失原因有多个:

•这些原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形成一条因果链,顶环就是近因(链条原理)

•这些原因之间形成因果链,但被新的独立的原因插入而切断,这个新的独立的原因就是近因

四.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

有损失才有补偿

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保险金额为3000元.问其受益人可以获得多少保险金?

2.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实施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3.被保险人获得补偿的条件

1)在出险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造成标的损失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

4.规定免赔额

1)免赔额:

一般在财产保险中为了使被保险人加强责任心,加强对保险标的安全的维护,在保单上规定免赔额,凡损失额在免赔额之内,保险人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负

1.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其全部损毁,损失时机器的市价是8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某房主将其房屋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不久因发生保险事故使房屋被全部焚毁,遭毁时的市价是12万元。

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绝对免赔额:

损失额在免赔额之内不赔,超过免赔额只赔超过部分

赔款=损失额-免赔额=损失额-保险价值*免赔率

相对免赔额:

损失额在免赔额之内不赔,超过免赔额全赔

赔款=损失额免赔额=保险价值*免赔率

5.损失补偿方式

•支付现金

•修复

•换置

6.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补偿获得不当得利

1)当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责任所引起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后就必须把他对第三者的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2)残值:

受损的保险标的还有可利用或使用的价值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火灾,当

–绝对免赔额为5万元,财产损失为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

–绝对免赔额为7万元,财产损失为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

–相对免赔额为3万元,财产损失为6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

(一)分摊原则

1.重复保险的两种特殊重复

1)时间重复

2)投保标的重复

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赔款=(保额/总保额)*损失额比例责任分摊

2)赔款=(限额/总限额)*损失额限额责任分摊

3)先出单的保险人先赔,没赔完的由其他保险人赔顺序责任分摊

4.分摊方式的确定

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分摊

5.重复保险分摊的特殊情况

如果重复投保的保额之和小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先计算不足额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当获得的赔款:

应得赔款=(总保额/保险价值)*损失额;

再按比例责任分摊:

赔款=(保额/总保额)*应得赔款

●某投保人将价值5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个险种.其中,甲保险单的保险金额是40万元,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是20万元,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是20万元,损失额为30万元.问各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付?

(比例责任分摊)

●某投保人将价值4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其中,甲保单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乙保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损失额为20万元.问各个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限额责任分摊)

(二)代位原则

1.代位原则的概念

1)当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损失时,保险人在赔偿后就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代位追偿权

2)当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保险人按保额赔偿后就取得受损标的的一切权益-物上代位权

2.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

•必须具有第三者

•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必须在保险人赔偿以后才能行使

3.在行使代位追偿权过程中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之后,有权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行使代位追偿权

义务-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追回的金额超过他给被保险人的赔款,超过部分应当交给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如果保险人追偿得到的金额正好相当于保险人给被保险人的赔款,被保险人有权就没有得到赔偿的那部分损失向第三者索赔

义务:

•在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之前,被保险人必须保持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如果放弃这项索赔权也就放弃了向保险人的索赔权

•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赔偿后,放弃第三者索赔权,这种放弃是无效的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影响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追偿,保险人有权在赔款中做相应的扣除

4.代位追偿权的例外

1)人身保险不适用

2)如果标的是由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过失或疏忽损坏,保险人在赔偿后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

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故意损坏保险标的,保险人在赔偿后有权行使代位追偿权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损坏保险标的,保险人不赔

5.物上代位权的实施

1)全损

•如果标的发生全损,投保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保险人按保险价值赔偿后,取得物上代位权,如果处理残值所得收益超过给被保险人的赔款,超过部分归保险人

•如果投保金额小于保险价值,保险人在赔偿后对残值的处理就要与被保险人双方按比例分摊享受

2)推定全损:

标的并未发生实际全损,但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出的费用超过标的本身的价值,在这个情况下构成推定全损

●某人在行走时不幸被汽车撞死.生前他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额10万元。

其受益人在获得10万元的保险金后,又以家属身份向肇事车主索赔30万元。

问家属是否应把10万元还给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

1.保险合同:

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双方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协议

2.保险合同的特点

1)双务合同:

合同双方均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2)有偿合同:

合同当事人要享有一定权利必须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

3)射幸合同: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签定合同后的最终结果,合同的最终结果取决于不确定事件是否发生

4)格式合同:

保险人作为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合同条款,投保人只有作出接受或不接受的决定,对已经拟定的合同条款无太大协商余地

5)保障性合同:

保险人对投保方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经济保障

6)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双方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

7)要式合同:

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1.合同的主体:

在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3.当事人;

关系人

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1.保险人:

保险活动中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保险人的条件

2.投保人: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

投保人的条件

3.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的条件

4.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的条件

2)受益人的受益权的特点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受益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受益人享受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得利益(等待权)

•受益权不能继承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

•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

•受益人放弃或丧失受益权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

四.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1.保险中介人:

在保险合同主体之间起联系作用的人

2.保险中介人主要形式: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3.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五.保险合同的客体

1.合同的客体:

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

六.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标的:

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对象

2.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在特定时间内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实际价值

3.保险金额:

保险人赔偿或承担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4.保险责任: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

5.责任免除(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

6.保险期限: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期间

7.保险费:

投保人为获得保障所付出的费用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其妻儿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妻子已经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七.保险合同双方的义务

1.保险人的义务

1)说明义务

2)及时签单义务

3)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义务

4)保密义务

5)承担合理费用义务(施救费用)

2.投保方的义务

1)签约时的如实告知义务

2)交付保费义务

3)签约后标的风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人可解约也可加费)

4)出险时的及时通知义务及提供索赔单证义务

5)签约后履行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若不履行,保险人可解约也可加费)

6)防灾防损以及施救义务

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1.保险合同的订立

1)订立的程序

2)订立的形式

•投保单

•暂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2.保险合同的生效

1)财产保险合同

以约定起保日,交费时间与方式为生效条件

2)人身保险合同

以交付保费为生效条件,以交付首期保费为生效日

●某企业于2007年11月1日下午投保财产保险,起保日为11月3日零时,为期1年,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在起保日以后15天内交付保费.11月6日该企业发生保险事故.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合同的无效情况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无行为能力人成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投保死亡保险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未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和认可保额

•投保人以欺诈隐瞒重要事实等手段签订的合同

•恶意的重复保险及超额保险

3.保险合同的变更

1)主体变更

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征得保险人同意情况下可发生变更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可发生变更,但投保人要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客体变更

3)内容变更

4)变更的程序

4.保险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

•期满终止

•因非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的灭失和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2)履约终止

3)协议终止

4)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投保方的终止权

•保险人的终止权

5)无效终止

6)失效终止

7)解约终止

•投保人的解约

•保险人的解约

●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

第一次事故中,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

第二次事故中,他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

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公司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九.保险合同条款的制订

十.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

1.保险合同的解释

1)解释的原则

2)解释的方法

2.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1)协商

2)仲裁

3)诉讼

十一.保险双方的索赔和理赔

1.投保方的索赔

2.保险人的理赔

第二篇保险类别

第五章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的概述

财产保险:

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1.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

1)保险标的不同

财产保险承保法人,自然人所拥有的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人身保险承保自然人的生命和身体

2)保险标的价值确定的标准不同

财产保险标的可用货币衡量其价值,因此货币是确定其价值的标准

人身保险标的没有价值,不可用货币来衡量,因此没有确定其价值的标准

3)合同性质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

4)保险期限不同

财产保险:

短期1年或1年以下

人身保险:

长期;

短期;

极短期

5)合同主体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主体: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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