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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4)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5)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出口监管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
(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1.进仓报关
出口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
填出口报关单、交出口许可证、纳税+“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2.出仓报关
(1)出口报关
仓库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提交“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出仓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所在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在主管海关办理。
(2)进口报关
①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
②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进入国内市场或使用于境内其他方面,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结转报关
经转入、转出方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并按照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出口监管仓库之间,出口监管仓库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区域、专用监管场所之间可以进行货物流转。
4.更换报关
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更换货物。
被更换货物出仓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并应当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相同。
四、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2.功能
(1)存放货物的范围
(2)开展业务的范围
(3)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
保税物流中心应当设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经营保税物流中心的必要条件
(4)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企业进入保税物流中心条件如下:
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l000万人民币;
③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④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⑤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1)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工作,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本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3)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l年。
(4)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5)未经海关批准,保税物流中心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但必须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6)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税物流中心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中心
境外
2.中心境内
(1)物流中心内货物运往所在关区外,或者跨越关区提取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进出中心的报关手续,也可以按照境内监管货物转关运输的方式办理。
(2)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3)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按下列规定办理:
A.物流中心货物出中心进入关境内的其他地区视同进口,按照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
B.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五、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园区简介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园区的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
税物流园区业务范围:
3.管理
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以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1)禁止事项
①除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②园区内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③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2)企业管理
保税物流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保税物流园区内设立的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
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3)物流管理
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
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但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库。
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园区企业须编制月度货物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
经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
展示的货物应当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
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4)特殊情况处理(略)
(二)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1、进出境:
(1)应向园区海关办理报关业务;
经核准可在口岸办理;
(2)货物:
备案制免证报关,进区保税,出境免税,未经简单加工的货物,可按一般退运货物办理
(3)国际中转货物,报关制报关;
(4)自用设备、货物:
交证、交证明、免税,按照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制进口报关;
(5)交通工具、生活消费品:
交证、交税,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制进口
2、国内间:
园区海关集中报关,适用每次报关日税、汇率,申报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跨年
(1)出区:
1国内市场:
交证、交税,按一般进口货物申报;
2加工贸易:
保税、免证,按保税货物办理;
3特定区减免税用途:
交证、交证明、免税,按特定减免税货物办理;
4出区修理检测:
出区核准登记,不得使用,更换的零配件运回报关退税(60+30天)
5出区展示:
备案、担保免税,按暂准进境货物出区,退回销案。
(2)进区:
视同出口交证、交税
1进区货物、设备:
签发“报关单退税联”退税;
转关进入,由转出海关签发退税联;
2属原进口货物、设备:
不签发“退税联”,原进口税也不予退回。
3生活消费品、交通工具:
不签发“退税联”。
4进区货物1年内可以退换,更换货物免证、免税进区,但不退税。
(3)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流转备案,不退税,也不征收流通环节税。
转入货物原来未退税的,进入本区后原来的监管区域办理退税。
园区内货物通过备案——转让——核销自由流转。
(4)放弃,海关提取变卖,然后凭海关证明核销;
无价值及按照规定应予销毁的,经核准海关派员监督,企业销毁,然后核销;
(5)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1完全失去价值,海关免税核销;
2尚可利用的进境货物,可以退运,也可按照残值估价、征税运销到境内;
3尚可利用的境内进区货物,可以退运换货(限同品名、规格、数量、价格)。
(7)非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1境外进区货物,按照进区申报日适用税率补税;
2区外进区货物,应补回原退税然后才能核销。
五、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园区简介
1、含义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内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可以开展的保税物流业务包括:
(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为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进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国际采购、分配和配送;
(5)国际中转
(6)商品展示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3、管理
(1)禁止事项
园区内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2)企业管理(略)
(3)物流管理
但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库,有关单证应自核库日起至少保留3年。
(4)特殊情况的处理(略)
(二)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海关对园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适用进出境备案清单。
(1)境外进入园区:
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2)园区运往境外:
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2、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1)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
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区内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后可以运往区外。
并自运出之日起60天内运进区内。
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应当于期满前1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2)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
除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因质量、规格型号和合同不符等原因,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换手续。
(3)保税物流园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
略
六、保税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区简介
1、含义:
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进行监管特定区域。
2、功能:
具有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仓储运输等多种功能。
(1)禁止事项(了解)
(2)物流管理(了解)
(3)加工贸易管理(重点)
①保税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除进口易制毒化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要提供进口许可证件,生产激光光盘要主管部门批准外,其他加工贸易料件进口免交许可证件。
②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③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免征出口关税。
④运往非保税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免交缓税利息。
(二)保税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从“进出境报关;
进出区报关”两方面来学习:
进出境报关
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
报关制:
填写进出口报关单
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非自用的
备案制:
填写进出境备案清单
管理:
(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特殊货物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2)为保税加工、保税仓储、转口贸易、展示而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保税。
(3)从境外进入保税的以下货物可以免税:
(重点)
①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②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等物资、设备,但交通工具和生活用品除外。
③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与147页的保税物流中心区分开,保税物流中心不免税)
进出区报关
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区
进区
报出口,填写出口报关单,提供有关许可证件。
出口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须缴出口关税,海关不签发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出区
报进口,根据货物不同流向,填写不同的进口报关单
进出区外发加工
进区加工
凭外发加工合同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加工出区后核销。
不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区加工
由区外加工企业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加工期限6个月+6个月
设备进出区
进出区
1、进出区都要向保税区海关备案2、设备进区,不填写报关单,不缴纳出口税,海关不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设备是从国外进口已征进口税的,不退进口税;
3、设备退出区外,不必填写报关单,但要向保税区海关销案
七、保税港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了解)
(一)保税港区简介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具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功能。
可以开展的业务参见教材157页。
3、管理:
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2)物流管理:
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3)加工贸易管理:
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和合同核销制度
(4)特殊情况处理(略)
(二)进出保税港区货物的报关程序
1、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略)
2、保税港区与区外非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之间(略)
3、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