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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

14.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15.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16。

XX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17。

XX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18。

XX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四、研究生院内设科室、主要职责及联系方式

五、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联系方式

学校简介

长沙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管、经、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具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学位授予权和硕士生推免权的多科性大学。

学校是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

经过近60年的建设和发展,学校积淀了以校训“博学、力行、守正、拓新"

、校风“团结进取,严谨务实"

以及“脚踏实地、艰苦奋斗、乐于奉献、锐意进取"

的“铺路石”精神为核心的长理文化。

自建校以来,为交通、电力、水利、轻工等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近20万高级专门人才.学校生源充足,毕业生就业率连续多年保持在95%以上。

学校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现有金盆岭、云塘两个校区,校园占地3129亩,校舍总建筑面积117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26。

45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4.16亿元。

全校藏书总量306.73万册(另有电子图书4285GB),中外期刊3192种,拥有集借阅、查询、检索功能于一体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体育运动场地21.37万平方米,其中室内体育场馆3。

45万平方米.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发展战略,现有专任教师1969人,其中正教授304人,副教授695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673人。

拥有外聘XX院士3人,国家“千人计划”人选1人,“973计划"

项目首席科学家1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3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1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5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55人,XX“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9人,国家级教学名师4人,全国优秀教师7人,湖南省“百人计划”人选10人,湖南省“芙蓉学者"特聘教授4人,湖南省科技领军人才2人.

学校设有16个教学院(部),1个独立学院和1个继续教育学院.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30000多人,博士、硕士研究生5000余人。

学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依托培养干部基地,现有在校空军国防生400多人。

学校紧紧依托交通、电力、水利、轻工行业,建成了水平较高、特色鲜明的本科教育体系。

现有61个本科专业,覆盖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艺术学七个学科门类。

拥有国家级特色专业9个,土木工程专业被遴选为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会计学专业入选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

国家级精品开放课程7门;

国家级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2个、虚拟仿真实验中心1个,国家工程实践教育中心6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

学校为XX“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学校,XX“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学校。

近五年,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4项,省级教学成果奖38项;

大学生获得国家级各类学科竞赛和科技成果奖130项,省级学科竞赛和科技成果奖719项。

学校现有2个博士后流动站,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5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0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05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8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具有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资格.拥有国家工程实验室、科技创新团队,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等自然科学创新平台31个、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平台13个,省部级重点学科11个。

“十一五"

以来,学校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4项,其中主持完成的“膨胀土地区公路建设成套技术"

项目2009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主持完成的“混凝土桥梁施工期和使用期安全控制的关键技术”、“混凝土桥梁服役性能与剩余寿命评估方法及应用”、“沥青路面状态设计法与结构性能提升技术及工程应用”项目分别于2006、2011、2012年3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学校实现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突破。

拥有国家专利1237项(其中,职务发明专利186项),科研进校经费达12。

6亿元。

学校先后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俄罗斯、韩国及香港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52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交流与合作关系。

学校具有招收和培养中国政府XX来华留学生资格,目前在校留学生近200人,近年来共派出1000余名在籍学生分别去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和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学习。

面向未来,长沙理工大学将继承和发扬优良的办学传统,遵循现代大学办学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强化内涵发展,全面提升质量,为创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砥砺奋进,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更新时间:

2014年4月)

文件名称

查阅网址

长沙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生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

长沙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关于调整并公布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生资助经费标准的通知

博士研究生答辩流程及相关材料

各类硕士研究生答辩流程及相关材料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XX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XX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

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

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

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 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

两门外国语。

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

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

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

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

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

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

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 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上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XX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XX、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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